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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

卫生局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自治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州发〔20*〕30号)和*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湘卫发〔20*〕1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院管理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以满足农村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加快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为手段,不断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主要目标。到20*年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第二个十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巩固、完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达到省定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均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巩固、发展乡镇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传染病发病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达到省定标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不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

二、卫生院和防保组织的布局与调整

3、全县设置乡镇卫生院20所,其中中心卫生院5所,一般卫生院12所,防保型卫生院(分院)3所。茶洞镇中心卫生院更名为边城镇中心卫生院,原窝勺乡卫生院调整为花垣镇卫生院,原大河坪乡卫生院调整为边城镇中心卫生院分院,原大龙洞乡卫生院调整为补抽乡卫生院分院。其他(中心)卫生院按原设置不变。

4、原乡镇卫生院防保所(组)调整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5、卫生院人员、业务、上拨经费等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由县卫生局统一规划安排。

三、卫生院的主要职责

6、卫生院(含分院)的共同职责:以公共卫生为主,为农村居民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开展健康教育,参与和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预防接种。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管理村卫生室。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7、中心卫生院:除上述共同职责外,同时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诊断和及时处理休克与循环、呼吸、泌尿系统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具备常见传染病防治、产科难产和农药中毒、食物中毒的抢救能力。可开展一类手术,有条件的可开展二类手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或适时转诊。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开展预防和治疗。

8、一般卫生院(分院):除上述共同职责外,开展农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对常见原因引起的休克及一般急危重症作出初步诊断和进行抢救或适时转诊。有条件的可开展一类手术。能正确处理产科顺产、诊断和应急处理难产或及时转诊。具备诊治一般传染病和抢救农药中毒的能力。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开展预防和治疗。

9、防保型卫生院(分院):除上述共同职责外,能开展一般常见病的诊治。能对常见急症作出初步诊断并实施抢救或及时转诊。具备对高危孕妇的筛查能力和对农药、食物中毒的一般抢救能力。

四、卫生院人事管理

*、卫生院实行“三定”(定编、定员、定岗)管理。县卫生局根据《*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号)精神,按照县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确定的基数,核定各卫生院病床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对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卫生事业机构差额预算补助管理。

11、卫生院院长由作风好、懂技术、懂政策、会管理、民主意识强的人担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能力突出并得到群众公认的可破格聘任;县卫生局对院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院长经本人申请,通过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产生候选人,由县卫生局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根据合同赋予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民主测评,县卫生局审批,院长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院长、副院长任期每届一般5年,胜任职务的可连续聘任。

12、县卫生局根据院长德、能、勤、绩、廉制定目标任期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的工资报酬、个人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对达到任期目标或年度目标完成良好、成绩突出的院长实行奖励;对达不到任期目标的院长,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的,按照程序解聘院长职务。

13、乡镇卫生院院长离任时要接受县卫生局的财务审计。

14、卫生院科室(或组)负责人由院长聘任,任期为2-3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连续聘任。

15、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由院长按工作需求设置岗位和聘用条件,按岗聘人,并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报县卫生局审批备案,纳入编制内人员管理。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考核在基本称职以上的可续聘,在聘期内不称职的按州政办发〔20*〕15号文件规定可以解聘、辞聘。

16、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的防疫、妇幼专干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推荐、县疾控中心和县妇保院审核,县卫生局审批,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聘用期5年,胜任职责的可续聘。

17、副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专职会计的职数由县卫生局确定。编制内人员的调整按聘用有关规定进行,临时聘用卫生人员要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并报县卫生局审定备案。

18、县卫生局制定卫生院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和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临床技术应用水平,学习进修期间卫生院要帮助解决待遇和学费问题。鼓励、支持在职人员自学,开展“三基”训练,提高医学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更新知识,提高卫生队伍整体技术素质。

五、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

19、按照《*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齐防疫、妇幼专干和卫生监督兼职人员;落实本乡镇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爱国卫生、村卫生室管理等具体工作。

20、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本乡镇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了解情况,按法定时限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县疾控中心,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1、设立传染病诊室,接诊留验发热、腹泻及其他需要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并做好与院内感染相关的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22、规范预防接种,落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按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原则及接种方案开展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以村为单位达95%以上,卡、证、册填写符合率达*0%;对预防接种发生的异常反应和疑似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范要求做好一、二类疫苗的储藏、运输、使用等环节管理,并做好疫苗采购、使用的详细记录。

23、协助县疾控中心和皮肤(麻风)病防治所认真开展结核病、艾滋病、人禽流感、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麻风病、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及防治工作。

24、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对育龄妇女要及时掌握孕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产前检查不少于5次,产后访视不少于3次,积极动员住院分娩,住院分娩率达80%以上;对高危孕产妇,除落实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措施外,要实行个案管理,适时追访,落实住院分娩、抢救和转院措施,确保高危孕产妇安全。

25、加强儿童系统管理,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对儿童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搞好体弱、病儿童的治疗、营养补充的指导等工作;对新生儿要开展疾病筛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5岁以下儿童和婴儿死亡率。

26、受县卫生局或县卫生监督所委托,对本乡镇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以及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对生产、经营健康相关产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

27、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和初级基本医疗进行指导、管理,对乡村医生实施业务培训并开展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为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提供依据。

28、协助县爱卫办搞好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卫生村”创建活动、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重视健康教育工作,设立卫生知识宣传专栏,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农村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六、卫生院业务工作管理

29、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院各类卫生技术岗位由具备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执业,做到依法行医,依法开展各种诊疗活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30、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医技、预防、妇幼保健等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提高防病治病工作质量,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注册科目设置科室(岗位),按服务量大小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加强门诊、住院、医技、护理的医疗质量管理,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分级护理制,坚持查房、会诊、交接班以及疑难病例讨论、转诊等制度,确保抢救设备完好和急救药品齐备,做到危、急、重症病人及时、有效处理和治疗。

31、加强护理工作,配齐护理人员,落实护理操作规程,完善分级护理;加强手术室、产房、治疗室、供应室的建设与管理,认真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3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使用过期、淘汰、伪劣、变质药品。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实行“四专”(专人、专柜、专账、专处方)管理。

33、建立健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按时完成病历书写,护理记录、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要及时归入住院病历。凡住院治疗病人均应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合格率中心卫生院达95%以上,一般卫生院达90%以上;按规范要求做好入、出院病人及门诊就诊登记。处方、病历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34、完善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治疗、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等患者知情书面签字记录,防止医疗纠纷。

35、卫生院要规范医疗处方文书,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处方医师按规范要求书写,做到项目清晰完整,用药合理,剂量正确,调剂无误。处方书写合格率达98%以上。

36、按照《*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加强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37、卫生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和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补助程序及报销范围。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38、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卫生信息及业务基本统计工作,规范门诊、住院、传染病、防疫、妇幼等业务管理的基础性登记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

七、卫生院财务、固定资产(物资)及后勤管理

39、卫生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规章,建立健全符合本卫生院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预算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40、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设置财务室。中心卫生院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或专职会计;一般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至少有2名财务兼职人员。财务专职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1、在编制预算时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不编制赤字预算的原则,上级拨款和业务收支节余分配留有一定比例的收支节余积累,严禁分光用光。医疗、药品、其他等各项收入要及时清算,当日入账,按时存款,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支出要按照权限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国家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执行。对万元以上房屋维修、设备购置所用资金,要经过县卫生局审批,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42、卫生院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出借银行账户,每月核对一次,确保账目相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三账一卡”管理责任制,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药品和物资的购买、验收、领用、保管要定期盘点清查,防止损失。固定资产的处理要经县卫生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

43、加强设备管理和使用,做好医疗器械、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完好率和使用率,为临床医疗提供服务。

44、卫生院要加强完善科室(或院)核算和内部分配管理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要与岗位风险、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优劣等业绩挂勾,量化考核,拉开分配档次,向临床一线和业务骨干倾斜,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45、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对编制内已聘卫生人员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要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和个人保险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点设备、试剂、特殊药品、危险物品和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确保卫生院人员、财产安全。美化环境,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保持院容院貌干净整洁,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47、为建立改善卫生院基本设施条件的长效机制,由县卫生局按业务收入对卫生院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6-*%)房屋新(改扩)建、设备更新(除低值易耗品)、院长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资金,由县卫生局专户(银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按院结算,以利卫生院的长期稳步发展。

八、卫生院的行政管理

48、乡镇卫生院是县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政府实行差额补助的全民事业单位,其资产属国有,由县卫生局实行行业管理。人事、财务、业务由县卫生局主管;党务、政务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

49、卫生院负责制定本乡镇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当地政府和卫生局审批后实施。

50、卫生院党组织、院长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和突发事件,县卫生局对院长的变动要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51、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科室(组)负责人组成,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通报本院相关情况。

52、加强政治理论、卫生政策、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提高本院职工依法按规执业的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3、本办法从20*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