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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专业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文化艺术专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文化艺术专业

文化艺术专业范文第1篇

在召开全省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之际,我代表厅党组,在会议上做个发言。我的发言分三个部分,一是传达全省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会议的有关精神;二是简要回顾*年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工作;三是对做好今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全省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会议主要精神

今年2月1日,省人事厅召开了全省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会议,*省副省长谢强华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省人事厅谭璋球厅长作了题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实现我省人才人事编制工作新跨越》的主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回顾了去年我省人才人事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形势的基础上,对今年我省人才人事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今年我省人才人事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认真贯彻*大、*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和全省科技·教育·人才会议各项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以公务员法出台为契机,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改革为动力,推动各项制度创新;以提高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人才市场体系;以协调发展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人才人事工作实现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实现富裕安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报告》指出:要紧紧围绕我省今年人才人事工作的主要任务,重点从五个方面抓落实: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公务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也是党执政的重要资源。公务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也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我们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要求,结合我省实施党政人才培养工程,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作风建设为保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新型公务员队伍。人事部已着手起草有关公务员范围、职级、录用、考核、工资、培训、申诉控告等内容的24个配套法规,拟分批出台。我们要及时将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纳入普法规划,列入当年普法重点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学习贯彻活动。

(二)以高层次人才队伍为重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力量,大力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批站在学科前沿、善于创新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通过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建设。

1、抓好高级专家选拔与管理工作。在选拔推荐中要坚持做到四个并重:有成就的人才与有潜能的人才并重,自然科学人才与社会科学人才并重,基础研究人才与应用研究人才并重,体制内人才与体制外人才并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

2、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大教育、大培训的要求,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加强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培训效果。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在职自学,完善带薪学习制度。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人事制度改革。

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称制度、分配激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多项改革统筹考虑,共同推进。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大为民营经济和农村乡土人才服务的力度,出台民营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加强对职称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规范管理,强化中央规定的职称管理体制。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适当调整外语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试的管理,继续抓好考风考纪建设。切实做好港澳居民参加内地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继续推进粤港两地专业资格互认工作。

(四)加快人才市场体系建设,提高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

《报告》强调:人才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要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统筹兼顾,以改革的精神做好其他各项人事工作。

二、*度年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回顾

*年我省文化系统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是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和省人事厅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国、全省的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全省各级文化部门为依托,以广大专业技人员为服务对象,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专业技术人才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和服务手段,全心全意为文化事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工作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全省人事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文化系统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为传达贯彻*年省人事厅召开的全省人事局长会议和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于*年7月27日至29日在河源召开了全省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暨职称评审工作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人才人事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分析我省文化系统过去一年的人才工作情况,对*年的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做出具体的部署。对省人事厅出台的《*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了讲解。会议要求将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宣传贯彻到基层,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了解职称改革新规定、新政策。

(二)以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积极做好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日常工作

1、服务基层,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开辟的园地。为进一步推动文化系统专业理论和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共享,在厅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广泛征集、筛选了268篇约150万字、涉及文化领域各门类理论研究成果的论文,编辑出版了《*文化艺术论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理论探讨、学术交流园地,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专业技术人员难的问题。此外,针对职称改革不断深化,陆续出台了职称改革的新办法、新规定,我们选录了30篇相关文件,编辑出版了《*省文化艺术职称工作手册》,增强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透明度,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文化部门从事职称工作的同志能及时了解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

2、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去年我厅在继续教育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一是组织多期计算机培训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知识课程的学习班、高级人才研讨班,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二是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工作的规定》,在受理职称申报材料的同时加强审核,使之成为督促、推动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自身学习的外在动力。

3、精挑细选,积极做好评委库的建库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组建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的要求,我厅从全省各级文化部门、有关院校推荐相关专业的300多名专家人选中,挑选了280名专家、教授,分别建立了文博、图书、艺术、群众文化四个专业的高、中级评委库。同时,还举办了两期入库委员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入库委员了解和掌握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

4、加强沟通,有效地解决一些疑难问题。随着省人事厅粤人发[*]178号文的出台,加快了职称工作改革的步伐,一方面,我们根据职称改革的思路,深刻理解、坚决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我们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与省人事厅沟通,提出合理建议,解决一些政策衔接问题,为专业技术人员排忧解难。

5、严格标准,切实把好职称评审关。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做好*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及时提出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把好职称材料审核关,确保送审材料质量,为评审会议的评审工作打好基础。

*年我厅收到申报文化各类专业材料的有353人,经审核,同意受理的350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280人,通过率为80%。其中:申报高级的242人,通过173人,通过率为71.2%;申报中级的86人,通过86人,通过率为100%;申报(认定)初级的21人,通过21人,通过率为100%。

按专业分类来看:

艺术专业

受理申报高级84人,通过70人,通过率为83.3%。

受理申报中级33人,通过33人,通过率为100%。

受理申报初级8人,通过8人,通过率为100%。

图书专业

受理申报高级101人,通过69人,通过率为68.3%。

受理申报中级39人,通过39人,通过率为100%。

受理申报初级13人,通过13人,通过率为100%。

文博专业

受理申报高级40人,通过21人,通过率为52.5%。

受理申报中级4人,通过4人,通过率为100%。

群文专业

受理申报高级18人,通过13人,通过率为72.2%。

受理申报中级10人,通过10人,通过率为100%。

从去年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来看,与往年相比有四个特点,一是评审通过率创历年新高,特别申报中级职称资格,四个专业的通过率均达到100%,艺术、图书、群文专业高级资格的通过率比往年也有大幅度提高。二是申报人员的学历比较高,本科以上学历占61%,其中,硕士以上学位达到11%,这是历年来少见的。三是各地、各单位对报送材料审核细致,把关比较严格。四是评审工作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许多评委对评审工作部门的组织协调、材料的准备及工作效率均感到满意,得到许多评委的称赞。

6、公开公正,继续深入推行二次公示制度。为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增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从*年起,我厅率先实施评前公示制度。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对其申报材料必须进行评前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和送评。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再度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逐级向上反馈。

(三)存在不足

我们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一是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未能及时掌握,例如对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人员、民间艺人、文博爱好者、自由职业者的准入条件、评审程序还没有出台新的办法。二是现有的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审标准还有不尽科学、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三是部分地区和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问题较多,例如:有的不符合申报条件也提交送审;有的申报材料在不同表格中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时间均有错误;单位提出的审核评价意见过于简单或千篇一律等等。希望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加强审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做好今年的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对做好今年的工作谈几点意见

根据全国、全省人才人事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文化厅*年的工作安排,今年我省文化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围绕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实施“人才兴文”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增强服务意识,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紧紧抓住培养、选拔、吸引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才保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对于“人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改革开放之前,人才工作称为干部工作,人才政策包含在干部政策之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号召,从而提高了人才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上广泛形成了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但是,在人才的界定上,一直把“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人才的统计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含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大提出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科学理论,按照这一理论,人才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对人才界定做出了更为明确的阐述,指出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德才兼备、贡献较大”来理解。“四个尊重”、“四个不唯”的提出,开阔了人才工作的新视野,拓展了人才工作的新领域,对指导当前乃至今后做好人才工作有着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人才工作。我省各级文化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人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文化大省建设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例如,我省文化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的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文化经营管理人才还十分缺乏;人才的地区结构、层次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人才来源渠道单一,呈现后继乏人的现状等等。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全省各级文化部门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程,通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机制,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把大批优秀人才集聚到文化事业中来。为实现建立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把人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优化人才环境,实施“人才兴文”战略

事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最重要的资源,也是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培养造就一支宏大的富有开拓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根本保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提升人才工作的战略地位,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协调,落实相关机构、人员和经费,着力搭建创业平台,健全创业机制,完善激励机制。要从政治上关心人才,从事业上培养人才,从待遇上稳住人才,从政策上留住人才,营造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1、加强战略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

要紧密围绕文化工作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发展规划。通过调查研究,建立文化系统各类文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人才存量结构、人才流量流向、人才资源储量、人才需求预测,以及人才发展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近期,我厅根据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落实加强人才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文化部《关于开展人事人才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对全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此外,还要建立全省文化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平台,为全省各级文化部门提供人才信息、人才决策等方面的服务。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希望各地各单位以此为契机,摸清“家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及相应办法,为规范人才工作提供依据和制度保障。

2、积极推进人才市场配置机制,实施人才引进战略。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寻求人才和单位的最佳组合,使人才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产出的效率达到最高。

首先,要创新和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厅直属各单位自*年制定实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以来,运行情况总体来看还是好的,但需总结提高,加以完善。东莞市文化部门近年来加大公招力度,面向全国各地,招聘了一批高级人才和急需人才,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文化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借鉴成功的办法和经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条件公开、职位公开、待遇公开等办法,面向社会甚至海内外,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引进优秀人才或急需人才,倡导“柔性流动”和“人才共享”,采取参与课题研究、合作攻关项目等“引智”形式,积极推动文化科研、创作等活动的开展。

其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创业环境。充分利用各地的地域优势、区域优势和政策优势,加大人才资本积累的力度,吸引、留住优秀文化艺术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将事业发展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人才施展才华开拓更广阔的空间,在事业中实现人才的自身价值。

再次,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当前事业单位的人才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人才工作搞不活,最大的制约因素是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文化部门应当主动地会同人事、社保、财政等部门,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实现人才配置市场化提供政策保障。

3、完善聘后管理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省人事厅即将颁布《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施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各地各单位应努力推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强化聘期考核,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第一线,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身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文化艺术专业范文第2篇

(一)开展艺术教育,提升群众文化艺术修养。

大力开展文化艺术讲座、艺术品展览等活动,使社区成员能够掌握必要的文化艺术知识,具备基础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培养正确导向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精神。

(二)促进青少

年全面发展,培养青少年创造精神。通过文化艺术教育,使青少年艺术与科学思维能力相互渗透交织,开发其智力与创造意识。通过艺术独特的文化培育功能对青少年的心理状态进行价值引导,塑造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三)丰富老年人日常生活。

提高老年人的文化艺术素养,为老年人培养新的兴趣爱好提供便利条件,实现老年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双重满足,培养现代老年人的生活适应能力。

(四)有利于区域性文化艺术的传承与保护。

区域性文化艺术以地域特色鲜明、受众群体集中为主要特征,使得这一类文化艺术的传播受到限制。社区文化艺术教育的推广使本地文化艺术得到广泛传播,形成规范组织来保障其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但实现了文化艺术的传承和保护,还能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和交流使文化艺术得到升华。

二、艺术教育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艺术教育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开展初有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艺术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缺乏规范化和专业化。作为社区艺术活动合理开展的基础制度保障,针对社区艺术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从而进一步推动艺术教育活动有序地组织和进行。社区文化艺术组织多为自发性,运行机制不够规范,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性的教育辅导教师短缺,致使社区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参差不齐,影响参与者的学习热情。第二,艺术教育活动数量不足、内容单一。从数量来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开展数量总体供不应需,规模小。从内容来看,目前社区艺术教育多表现为文体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但艺术教育包含方方面面,不应只限于单一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还有很多具有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比如艺术赏析、摄影培训、茶艺等一些社区群众希望参与学习的项目,应积极开发和推广。第三,群众参与程度不够,受众层次单一。当前社区艺术教育活动的对象集中为老年人和青少年。老年人艺术教育活动多为合唱、广场舞、书法或戏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学习。青少年艺术教育活动表现为社区或个人自发进行的舞蹈或乐器学习。社区艺术教育受众年龄层单一,没能覆盖不同年龄段的艺术需求。另外,受到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各地区艺术教育活动开展不均衡,也成为社区艺术教育工作在全民范围内开展的制约因素。

三、完善社区艺术教育的建议

社区文化建设是城市文化形象体现的前沿阵地,在社区中进行艺术教育活动,有益于提升整体公民素质,开发公众艺术潜力。要共同努力完善社区艺术教育体系,从而实现社会整体艺术水平的提升。首先,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社区与高校合作机制。政府要完善与社区艺术教育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社区组织规范运行,另外建立专项资金,完善社区艺术教育配套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配备。社区可与高校合作,请专业教师来社区进行管理人员培训、开设艺术教育讲座,真正实现艺术教育全民化,将艺术带到群众身边。建立高校学生实习基地与志愿者服务体系,既为社区艺术教育提供专业型人才,也锻炼了在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丰富艺术教育内容,强调专业性与娱乐性整合。开办社区艺术大学,利用专业培训机构和场所满足公众艺术学习诉求,整合民间艺术文化资源,关注当地特色性的艺术文化发展,可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教育活动来满足公众艺术需求的拓展,如花卉培植鉴赏、服装设计、传统乐器学习等。最后,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媒介,营造文化艺术氛围。普及艺术专业知识,一方面可培养公众艺术学习意识与态度,另一方面实现公众审美导向的科学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克服地域性的局限,利用其传输速度快、信息承载量大的优势,开发艺术教学APP、网络课程,建立网络社区,实现艺术知识共享。

四、结语

文化艺术专业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

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二)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三)我国与外国间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

(四)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第四条有关文物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大局,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

(-)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批准或不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中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活动的申请;

(五)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六)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

(七)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八)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九)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经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执行等事宜;

(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

(五)批准或不批准本地区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申请;

(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七)审核并认定本地区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

(八)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的活动情况;

(九)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十)其他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经批准的第七条第(四)、(五)和(七)项的项目,均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文化部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十条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一)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厅(局)

(二)文化部认定的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本地区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和团体;

(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有从事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场所(只限于来华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本规定,在接受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立项申请的同时,根据申请单位的工作和任务性质、业务和组织能力对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五)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具备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机构或经营场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提出申请。

(二)经营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进行初审,通过后,出具有效证明,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三)经营场所的资格认定,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办理。

(四)经营机构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资产使用证明、专业人员资历证明和财务制度文件。

(五)经营场所申请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

(六)文化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批天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合格者发给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经营活动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取得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凡不再具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其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资格。

第三章派出和引进项目的内容

第十六条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二)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三)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

(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

第十七条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二)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三)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五)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六)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

(七)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

(二)内容健康、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

(三)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

(四)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

(五)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友谊的。

第十九条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低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二)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三)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干涉我国内政的;

(五)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七)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八)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九)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十)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文化部对国际上流行,艺术表现手法独特,但不符合我民族习俗或有较大社会争议的艺术品类的引进,进行限制。此类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演出或展览,仅供国内专业人员借鉴和观摩。

第四章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报批程序:

(-)项目主办(承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上述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文化部下达任务通知,各地方、各单位应认真落实。

第二十三条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由文化部确定任务,通知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具体实施;或由有对外文化交流资格的机构,通过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由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通过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报文化部审批。

项目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与外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涉外非商业性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一)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二)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二)、(三)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第二十六条申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方在确定外方经纪机构资信情况可靠之后,与其草签的意向书。

意向书的内容包括:

1.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国别、名称及所在地;

2.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团组的人员组成;

3.演出或展览场次;

4.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费、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

6.违约索赔等条款。

(二)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三)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六)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杂技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洲、市之间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杂技出国演出和跨出友好省、州、市之间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杂技团携带熊猫出国演出,须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和林业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条携带其他珍稀动物出国或来国内展演,须按规定报文化部审批,办理有关动物检疫和进出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须按审批程序,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

第五章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或与外方签订有关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正式合同。

第三十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严禁买卖或转让项目批件。

第三十六条派出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国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二)在外期间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组织纪律;

(三)在外开展活动,须接受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的领导;

(四)禁止利用出国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之机,进行旅游或变相旅游;经营未经批准的商业活动;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活动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以劳务输出输入名义,或通过旅游、探亲和访友等渠道,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海关、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内容,或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变更已经批准的意向书内容,须在活动具体实施前30天另行报批。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一条对发生第四十条情况的部门或地区,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暂停对外文化活动等处罚。

文化艺术专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艺单位;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管理

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是文艺单位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文化艺术档案管理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文艺单位自身发展,加强新时代文艺单位艺术档案管理,是摆在各文艺单位面前的一件大事。文艺单位肩负着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历史使命,要宣传好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做到文化自信,就要从浩瀚的文化艺术档案中去汲取营养。党的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为新时代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指明了方向,也为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一、全面提高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思维层次

(一)进一步提升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知。文艺单位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党管档案的政治意义,牢固树立文化艺术档案也是阵地的政治意识,大力激发文化艺术档案工作者也是战斗队的政治意愿,强化党的领导,抓好理论武装,夯实思想基础,为本单位在新时代推动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新发展调教对标。全体从事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增强政治意识,把牢政治方向,时刻坚持党对文化艺术档案领导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履行为党管档,为单位守史,为推进单位全面发展服务的工作理念。文艺单位要切实把做好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件大事来抓,注重历史的沉淀和继承,从领导层入手强化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为文艺单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史料基础。

(二)切实厘清文化艺术档案与文艺事业发展的关系。文化艺术档案为文艺单位的事业发展提供源动力,文艺单位事业的发展也为文化艺术档案提供了更多的可以收藏的档案素材,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新时代文艺单位要按照文化艺术发展的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文化艺术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在积极抓好中心工作的同时,还要将艺术档案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文艺单位要适应新时代对文艺工作的要求,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文化艺术档案的管理,用文化艺术档案固化好各类优秀文艺作品,使之保持原汁原味,通过加强文化艺术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文化艺术档案的史料价值,进一步促进文化继承和转化。

(三)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是文艺单位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时代为文艺单位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坚持文化自信,要求文艺单位必须有我们自己民族的精神命脉,要扎根到自己的土地里。文艺单位要做到不忘初心,面对未来就必须重视单位艺术档案管理,以完整翔实的文字、图片、影像、音乐等档案资料展现单位历史风貌和事业发展成就,所以文艺单位有责任也要义务把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抓起来。

(四)深刻认识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随着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各种文化艺术档案的数量越来越多,为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做好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是党和人民对文艺单位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文艺单位健康发展的自身需要,是提高文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展现单位文化艺术发展水平的真实写照,是文化艺术单位制定本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可靠的参考资料,是文艺单位研究和创作文化艺术作品最有价值的研究资料。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具有丰富性、多样性、完整性和独特性的特点,使文化艺术档案自身具有极高的史学和艺术价值。

(五)提高全员参与的意识。文化艺术档案的纷繁复杂,决定文艺档案需要全体文艺工作者共同创造完成,文艺单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把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纳入文化艺术生产管理之中,纳入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之中,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之中,从而做到组织上有保证,工作上有安排、职责上有分工。文艺单位的领导要带头积极宣传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教育引导单位全体人员树立档案意识,把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的重要一课,作为单位业务研讨的一项重要课题,切实营造人人参与文化艺术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以人才队伍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提高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一)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高素质人才。人才是事业发展的根本,没有人才,一切事业发展都是空,要想提高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质量,肯定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支撑,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保障单位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保质保量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人才队伍应具备的素质。吹响了新时代文化大繁荣的号角,文艺单位事业发展又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文化艺术开启了新征程,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具有历史和文艺价值的档案资料,亟待一支高素质的文化艺术档案人才队伍来完成复杂和繁重的艺术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新时代文化艺术档案人才队伍应具备以下素质:管档姓党、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知识厚实、业务精湛的个人能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奉献精神;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职业操守;一专多能、技术过硬的综合素养;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思路开阔、勇于创新的奋发状态。

(三)进一步加强文化艺术档案人才的培养。根据文化艺术档案人才建设的目标要求,立足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进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人才的培养。文艺单位高素质文化艺术档案人才培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要教育引导文化艺术档案工作者树立本领恐慌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二是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思想,采取邀请专家指导、开展相应的短期培训、委托培养;三是选派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文化艺术档案工作者,进入高校进一步深造;四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引进急需的文化艺术档案人才。

(四)落实政策待遇,稳定队伍。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夯实人才之“基”,文艺单位要利用档案系列职称平台,完善评价机制,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对文化艺术档案人才的生活、工作给予关心,对于引进的特殊人才,要按照相关引进政策兑现各项承诺,以确保人才的稳定性,避免人才流失。

三、进一步加大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

(一)文化艺术档案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为适应全球信息化趋势和国家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快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新时代对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各艺术单位加大对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让文化艺术档案插上信息的翅膀。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进入信息化时代,运行信息化手段提升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效能,是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树立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思维,积极推进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速度。

(二)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法律依据。依法管档,是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档案局了一系列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将档案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之中。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文化艺术档案工作信息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推动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加强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离不开网络建设,实现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化目标,是推进文艺单位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迈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坚实一步,是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大力推动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是新时代做好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三)当前文艺单位建设信息网络化文化艺术档案存在困难。由于历史和各地政策等原因,目前全国各文艺单位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导致文艺单位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也参差不齐。总体看,全国文艺单位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还比较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单位的发展,与当前大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的困难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软硬件建设还不配套。随着信息化高速发展,文艺单位虽在文化艺术创作上取得可喜的成绩,但在谋划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上考虑得还不够前瞻,站位还不够高,长期规划不够科学,导致构建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所需软硬件建设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二是资金投入不足。有的文艺单位领导对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嘴上喊得响,但真正投入资金进行大规模建设的不多,在业务和文化艺术档案管理都需要资金投入时,基本都是优先给业务工作投,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只能坐冷板凳,导致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只有口号,没有什么实际性的动作。三是从事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的专门人才短缺。受单位编制制约,部分文艺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文化艺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而是由非专业人员进行兼职,导致文化艺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人才匮乏。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因地制宜地解决好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文艺单位要针对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立足单位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实际,积极想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特别是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上的投入。当前文艺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应从设备和人才两个方面入手,采取两手抓、两手都硬的办法,逐步解决制约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短板”问题。一方面,要立足本单位实际,在单位原有设施基础上充实软、硬件条件,添加高效能的专业设备;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文化艺术档案信息人才的培养,超前谋划布局,重点在提高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工作者信息化水平和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的能力上下功夫,为推进本单位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提前做好人才储备。

四、结语

文化艺术专业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

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贴、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二)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三)我国与外国间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

(四)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第四条有关文物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大局,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五)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

(六)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七)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八)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经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执行等事宜;

(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

(五)批准或不批准本地区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申请;

(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七)审核并认定本地区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

(八)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九)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十)其他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经批准的第七条第(四)、(五)和(七)项的项目,均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文化部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十条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一)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厅(局);

(二)文化部认定的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本地区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和团体;

(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有从事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场所(只限于来华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本规定,在接受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立项申请的同时,根据申请单位的工作和任务性质、业务和组织能力对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五)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具备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机构或经营场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提出申请。

(二)经营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进行初审,通过后,出具有效证明,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三)经营场所的资格认定,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办理。

(四)经营机构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资产使用证明、专业人员资历证明和财务制度文件。

(五)经营场所申请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

(六)文化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合格者发给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经营活动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取得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凡不再具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其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资格。

第三章派出和引进项目的内容

第十六条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二)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三)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

(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

第十七条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二)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三)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五)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六)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

(七)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一)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

(二)内容健康、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

(三)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

(四)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

(五)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友谊的。

第十九条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一)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二)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三)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干涉我国内政的;

(五)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七)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八)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九)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十)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文化部对国际上流行,艺术表现手法独特,但不符合我民族习俗或有较大社会争议的艺术品类的引进,进行限制。此类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演出或展览,仅供国内专业人员借鉴和观摩。

第四章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报批程序:

(一)项目主办(承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上述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文化部下达任务通知,各地方、各单位应认真落实。

第二十三条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由文化部确定任务,通知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具体实施;或由有对外文化交流资格的机构,通过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由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通过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报文化部审批。

项目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与外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涉外非商业性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一)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二)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二)、(三)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第二十六条申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方在确定外方经纪机构资信情况可靠之后,与其草签的意向书。

意向书的内容包括:

1、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国别、名称及所在地;

2、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团组的人员组成;

3、演出或展览场次;

4、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费、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

6、违约索赔等条款。

(二)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三)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六)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它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杂技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杂技出国演出和跨出友好省、州、市之间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杂技团携带熊猫出国演出,须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和林业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条携带其他珍稀动物出国或来国内展演,须按规定报文化部审批,并办理有关动物检疫和进出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须按审批程序,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

第五章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或与外方签订有关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正式合同。

第三十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严禁买卖或转让项目批件。

第三十六条派出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国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二)在外期间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组织纪律;

(三)在外开展活动,须接受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的领导;

(四)禁止利用出国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之机,进行旅游或变相旅游;经营未经批准的商业活动;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活动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以劳务输出输入名义,或通过旅游、探亲和访友等渠道,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海关、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审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内容,或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变更已经批准的意向书内容,须在活动具体实施前30天另行报批。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一条对发生第四十条情况的部门或地区,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暂停对外文化活动等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合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有关边境省、自治区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按文化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关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财务管理,按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文化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