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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技术范文精选

农业科学技术

农业科学技术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农业科技

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

密规定》,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农业科学技术事项。

农业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农业科技秘密的保密。

第三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农业科技秘密的安全,

又要有利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

济的发展。

第四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农业科技秘

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农业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五条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

职责,应当与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好农业科学技

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指导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农业部

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农业部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业

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

2、指导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3、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涉外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

4、参与农业系统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

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督促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

密工作和查处泄密事件;

6、开展农业系统的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表彰、奖励农业系统的农业科技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协助做好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部和所

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

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农业科学技术

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2、协助农业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

确定和调整工作;

3、参与审查涉外农业科技秘密事项;

4、参与涉及农业科技秘密的重大科技活动和涉外科技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

泄密事件;

6、开展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表彰、奖励农业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农

业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农业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

力;

(三)失去我国农业技术的独有性;

(四)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

(五)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

第九条农业科技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绝密级:

1.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

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机密级:

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

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秘密级:

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

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

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

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十一条农业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

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章农业科技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

(一)技术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及时

确定密级;

(二)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

确定项目的密级。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鉴定时,应当对其密级重

新进行评价。

(三)有关单位在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天内按

以下程序上报:

1、农业部部属单位完成的,报农业部科技司;

2、地方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完成的,通过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主管厅(局)

的科技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级科

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予以管理。确定为农业科技秘密的,应当及

时确定其密级、保密要点及保密期限。农业科技秘密一经确定即具

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

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农

业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秘密事项持有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程序通过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科

学技术部审定。

第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该项技术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

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推广,保密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农业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农业科技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

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

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

科学技术部审定,其中由部属单位完成的须经农业部科技司报国家

科学技术部审定。

第十五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提出延长

保密期限的建议。部属单位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内报农业

部科技司审批。农业部科技司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有

关单位。

第十六条农业部科技司对部属单位农业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

变更及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

正。

第十七条农业部科技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农业科技秘

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情况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核,并将审

核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章农业科技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农业科技秘密,在下述活动

中不得涉及农业科技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

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等活动;

(三)举办公开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

(四)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

发传真等。

第十九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核并的农业科

技秘密,其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参加项目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专家及相

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农业科技秘密资料、文件或者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实需要对外提供农业科

技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农业科技秘密资料、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

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禁止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国家秘密

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

续。

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农业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

单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技秘密技术的出口,应当按照《国家秘密技

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农业科技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技术的密级、保密要点、保密

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后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以农业科技秘密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的程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在境外合

办企业的,视同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执行。

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

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农业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知悉有关农业科技秘密的人员退、离休或调离原单

位后,在该农业科技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

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参加农业科技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和

单位不得因其成果未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

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农业科

技秘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保管和销毁保密资

料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绝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

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

请保密专利,但属机密级并由部属单位完成的应当经农业部科技司

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程

序报农业部科技司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机密级、秘密级的农业科技秘密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

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保密有关规

定对为农业科技保密工作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

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或者农业部科技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农业科学技术范文第2篇

但就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就此及其思考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新形势下我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面临的问题

(一)原始农产品增产不增收是制约我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关键因素

总理在新政府工作中把农业改革列为四项重要改革之首,并在其新政府施政报告中讲到:“农业发展滞后,农民收入缓慢,已成为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增产不增收不仅关系到我县的农村改革、发展和大局的稳定,同时也极大的制约了农业科学技术在我县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虽然我县今年取消了农业税,但随之而来的农资价格的猛涨,原始农产品可比价格进一步降低,一定程度上地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农业科学技术虽然越来越被农民重视,但其在农民心中的实际份量将不得不由原始农产品的可比价格来决定,原始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给我县的“三农问题”提出了挑战。农民对农技干部推广的良种良法,除了病虫害发生特别严重采取农业技术外,几乎是不闻不问。农民除了种好自己的口粮田外,不愿意去想怎样把庄稼种得更好。至于市场销售多少余粮,国库需要多少存量就与自己无关。全县农作物的生产依然靠天吃饭,这样的农业生产客观环境,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在农业生产上对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强品质等上方面很难充分体现出它的价值。

(二)农村劳动力的相对有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影响着我县农业科学技术的具体实施

我县*年底人口为81.36万,其中农村人口65.52万,占总人口的80.53%,我县以农业生产为主,是个农业大县。除龙集、仁义、安富镇的部分地区相对平坦外,90%以上的镇都以丘陵为主。田土面积0.3-0.5亩及以下者居多,不利农业机械化运作,我县农业机械化程度极低,农业生产依旧处在粗放经营阶段,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绝大多数农业技术推广环节要靠人工来完成。通过笔者多年的调查,我县绝大部分青壮年正在外务工,家中余者中老年、学生、小孩居多,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足总农村人口的40%,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播种载秧、保水施肥、防病治虫、翻土犁田、收获运输等不得不靠中老年人来具体完成。04年末全县常用耕地面积47.5万亩,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平均每人耕作1.8亩。机械化程度低,劳动力的不足几乎是我县农业生产上的一个普遍问题,有限的劳动力直接影响了农业科学技术的各个环节的真正落实。

(三)农民知识水平不高给农业科学技术的大力推广带来了障碍

我县小学及以下文化者占总人口的43.4%,其中初中占23.3%,高中为3.7%,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占7.72%,而且文化素质低的主要集中在农村。我县农民文化素质整体水平较低,绝大部分农民习惯于他们所掌握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对农业科学技术认识模糊、消化力差。农民对生产中的新品种、新技术的敏锐度和掌握情况必须基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因此,在农业生产上重栽培、轻管理,习惯杀虫、忽视防病,只顾单家独户生产、不愿集中统一管理;只想种好口粮田,乐于手上和麻将、脚下踏拖鞋而不谈田土长杂草、庄稼患病虫;农技干部下村社将技术,他们拉家常、织毛线。不愿良种良法,科学栽培管理,独自串种、粗放管理的农户还有相当数量。

然而,农民又是农业科学技术的实践者和应用主体,其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效果。随着我县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原始农产品可比价格的降低,许多有文化的农民转移到了二、三产业中。同时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我国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入,农村绝大部分学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受收入水平等的制约,难以继续深造,将外出打工,从事二、三产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知识水平将会进一步降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将会更加的困难。

(四)农技推广体系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致使我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难以畅通

农技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中间环节,起到极其重要的桥梁作用。然而正是这样的一个推广体系,在我县当前却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

1、我县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够

据我县农技体系调查结果显示:县镇两级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干部编制422个,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共有212人,县级占70人,60%的农技干部是学农学的,各镇在村级换届后有44名懂农业技术且熟悉业务的农技干部到各村担任村支部书记,除去部分实际不在岗的,我县每万名农民人口仅有2名农技人员,而发达国家如法国每万名农民人口农技人员为13.5人,美国为7.5人,日本为5人。精通技术、看懂市场的农业专业技术人主要集中在县级农口单位,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镇级干部数量极少,农技推广工作多由不懂农业相关知识的干部来承担。整个农技推广体系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整体不高。

2、农技推广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

县、镇两级尤其是镇属农技干部长期行走在田间地头,工作辛苦,工作成绩很难得到肯定,加之待遇又低,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

撤乡并镇及村级建制调整后,各镇、村、社行政管辖范围更大。各村、社现无农技员,村里的“三职”干部对农业科学技术普遍不懂又不重视,仅靠农技干部把农业科学技术真正落实到田土,很不现实。特别是*年初,镇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被核定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虽然经费渠道未变,但农技人员已是人心不稳。“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享受浮动工资”、“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享受提高津贴8%”等规定的津补贴更是得不到落实。

大多数镇的农技站办公房屋都不同程度的被当地政府平调或变卖。据统计,全县被政府变卖房屋895.77㎡,被平调房屋1090㎡。有部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还要利用现有的房屋做农资生意来向政府上交利润,各镇几乎无自己的办公场所,培训地点、实验仪器更是不谈。

镇领导对农业生产不太重视。在人事权力充分下放到各镇的情况下,会以各种工作需要为由,随时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抽调精兵强将,重点抓诸如财税、计生、殡改等工作。给每位农技干部规定每月微薄的交通费补贴,而不实报实销,造成许多农技干部垫钱下村,有的甚至怕下村,不愿意下村。几乎的镇领导还规定农技干部的福利待遇要自己找,憋得部分农技干部也只好上班做生意,下班跑生意,有机会的当然就不会错过“跳槽”到效益好、又轻松的单位。

全县农技推广体系已处在“线要断、网快破、人将散”的令笔者心伤的关键时期。

(五)政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限制了我县农业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保障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资金逐年增加。”目前,县、镇财政都比较困难,每年用于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农发资金非常有限。在每年都要不停地做工作的情况下,市、县年均财政投入不过五、六百万元,镇财政拿出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小。大量急需推广的农业科学技术苦于经费的不足,而难以推广,调查研究、技术储备就更不能开展。如我县各镇表现出的农田福寿螺、龙虾等有害生物入侵与危害的系统调查研究,因需要专家和经费作支撑,所以无法开展。政府资金投入严重的不足致使许多好的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连续性和持续性,没有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途夭折。

正是因为在财政预算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之下,才使得如今的镇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人心不稳,工作不实。在农技知识的推广上,镇农技干部借村社干部会,口头宣传;借镇上的黑板,办墙报;借赶场天,搞科技宣传。其实,他们并没忘记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主战场在田间地头。据我调查,村社干部自身对农业技术掌握情况差,并且很少向农民宣传有关技术,农民要想获得相关农业科学技术、品种信息,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赶场天到镇上去看墙报,但真正看得懂的农民又不多。有的只好通过农资销售人员,做些植保防治工作,病虫危害的大面积流行与此不无关系。由于经费紧张,县有关部门也只得把对农技干部的技术再教育时间、次数尽量压缩,甚至不搞,取而代之的是引发资料,发放简报。

(六)部分项目实施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给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带来负面影响。

许多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的实施,给农民带去了极大的实惠,对项目实施区域的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奠定了良好基础,如我县实施的农民再教育“阳光工程”、“沼气清洁能源工程”、“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然而,有少量农业项目的投入和实施带有盲目性和不科学性。政府只注重资金投入,轻后续管理;有关部门只注重项目的引入,脱离农民实际需要,只重生产指导,不管市场引导;不看时效,只想评奖。如“各种园区的建设”、“农业综合的开发”等等,“去年栽桃子,今年砍桃子栽梨子,明年换种竹子,不然全长杂草”的例子不是没有。

通过“点”的示范带动面上农技工作的推广,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不成功的项目实施,使成熟的、整套的农业科学技术早产,直接造成项目区域农民对农业科技的置疑,致使许多农民这样认为:“凡是政府搞得,都是整人的”。

(七)种子销售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给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带来了新的挑战

种子市场的开放,可以打破垄断销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产物。据我县种子管理单位调查数据显示,今年全县仅水稻、玉米两大种子品种已愈100种,并且都经过相关部门审定可以上市销售的。不同品种的栽培管理方式虽然大同,但细节上还是存小异。只要是新品种,有利润,种子销售商都极力劝说农民购买。对于新品种在我县是否适合栽培,对哪些病虫危害抵抗性强,对哪些抵抗性差,采用何种栽培方式,何时施用何种肥料等等栽培技术,除了包装上仅有的说明外,几乎很少有人真正了解。有些农户甚至为了图便宜,私自串种,既不了解品种名称,也不知道品种特性,有的甚至给生产上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如我县河包镇金牛村的部分农民,串种栽培,该品种极易感染稻瘟病,造成大面积叶瘟,又如安富镇古桥村一农民从江苏购进一优质稻品种进行栽培,生产上因我县与江苏气候差异大而表现出品质、产量低,同时也极易感染叶瘟。农技干部对雨后春笋般的新品种的技术指导,也表现的力不从心。

(八)强调新技术的培训而忽视常用技术的推广

常用技术在农业生产上使用普遍,作用巨大,新技术的出现是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会得到极大的推广与应用,常用技术和新技术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上都非常重要。而时下最流行的培训是针对新技术的培训,常用技术的培训较少。常用技术虽然推广应用多年,而农民真正意义上掌握的却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多。

(九)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不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

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可以随心所欲的独家独户劳作。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必须由他们自愿接受方可开展,不可强制进行,许多涉及包括许多家庭在内的统一实施的技术推广工作难以落实。如在病虫的防治上,几乎是“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别人瓦上霜”,结果造成病虫互相传播。独家独户的小农经营方式不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

二、对我县农技推广面临问题的思考

20*年,经重庆市统计局评估后,我县的GDP为49.8914亿元,其中农业GDP为14.0667亿元,农业人口占80.53%的农业大县农业GDP却只占全县GDP的28%,这足以说明我县农业生产效益的低下。20*年,我县年末常用耕地面积为40014公顷,人口数量为80.64万人;2001年分别为39860公顷,80.7万人;2002年分别为36093公顷,81.03万人;2003年分别为33356公顷,81.33万人;20*年分别为31655公顷,81.36万人。5年内,人口增长0.72万人,常用耕地面积却逐年下降,共减少8359公顷。

邓小平说过: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技术,在政策效应一定的前提下,科学技术要成为主要变量。我县农业生产效益低下,人口数量在增加,常用耕地面积又在逐年减少,全县农业要发展,不但要有一系列良好的政策作保障,而且农业科学技术必须得到充分的应用。但前,全县农技推广工作正面临许多不利因素,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生产。我认为,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诸多的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应针对根源,着眼未来,从现在抓起,并着重从以下几个大方向去作些思考。

(一)跳出农业抓农业,是解决农业科学技术推广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

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这是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农业资金投入的受益主体是农民,对政府的财政、税收没有直接效益,我县县、镇两级财政均有不同程度赤字,财政资金对农业生产投入的预算不能完全保障,更不能逐年递增,农技推广体系运作不灵等问题的出现与此关系密切。每年五、六万元的市县支农资金中县财政投入仅占3-4%,年人均农户不足10元。

当务之急,就是要在稳定农技推广工作的基础上,以“办企业、抓特色、扩集镇、夯基础”的经济工作发展思路,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主题,通过实施“科技兴企、外引内联、龙头带动、品牌推动”四大战略,不断培植税源,大力推进二、三产业。全县人民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都要行动起来,利用我县优良的资源和地理环境,做好本职工作,为全县的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气氛。只有树立“农业稳县、工业强县、税收促县”的发展观,方能实现“税丰、县强”,跳出“农业抓农业,抓好工业带农业”,是解决我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一条可行之路。

(二)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资金投入,落实好各种积极的农业政策,激起农民热爱土地,热爱科技的热情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我们必须把农业生产放在首位来抓,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建设。从本人长期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的实际体会来看,各级党政领导对农业生产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楚,但在具体抓这方面的工作是,实际情况就有所不同。尤其是镇党政领导,抓农业时重在口头,注重表面,投入不见效果,是他们的头痛工作。要打好农技推广工作的基础,必须扭转党政领导对农业生产不实的工作作风,彻底转变农业生产是包袱工作的思想。在落实好党中央、地方的各种积极的农村政策的同时,不断出台积极的农村政策,支持农业发展。

今年,重庆在党中央20*年1号文件的指引下,取消了全市农业税的征收,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55年农业税的征收史,农业生产进入了工业反补农业的进程,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第二次高涨。据我国加入WTO后相关协议规定,中国农业补贴可达到农业产值的8.5%,而我国平均只有2%。我县在市级资金的全力支持下,仅在20*年对10万亩再生稻(每亩5元)和4000亩撂荒地(每亩15元)进行了补贴,

我县、镇两级财政也应该在财政预算时,预留部分资金,对种粮大户逐户造册,实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奖励农业科技致富带头人。保证足量资金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政府也可通过多渠道方式,如先拿出启动部分资金,融入社会资本,用于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专业大户等。同时继续加大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的应急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唯有这样,才能解决长期的口头农业,疲软农业,农业科学技术才会有应用的阵地。

(三)快速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农民是农业科学技术实施的主体,再好的农业技术,没有农民来操作,也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我县农民是认识到了农业科学技术对农业生产起到促进作用,他们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渴求比任何时候都高,然而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对信息和农业科学技术的吸收能力都不强。要加大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力度,必须快速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针对在家务农的农民而言,县政府可以以镇村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先重点对种粮大户、农业生产积极性高的农民以及村社干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技术培训,如前几年农业广播学校对他们进行的“绿色证书”的培训,目前农广校承担并正在实施的由中央六部委共同启动的“阳光工程”农民技能转岗培训等都是很好的举措。对刚经过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不愿再继续深造的年轻人,在对其农技培训的同时,也要重点培训他们二三产业的专业技能,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培训应该把握长期、持续的原则,形式可以变化,切忌因政策规定培训而培训,没有政策就不搞培训。

经过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后,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素质,加快他们吸收农业科学技术的速度和效果。年轻农民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后,有的会向二三产业转移,之后他们将带回资金和信息,作用于农业生产;劳动力的转移同时会将促成土地的部分集中,小规模生产易于形成。规模经营将减少农业生产的单位成本,农民将不会满足于口粮田的管理,他们会不断的提高农田复种指数,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加快农业的发展。

(四)想法设法加强农技体系建设,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农技干部是联系科研单位和农民的纽带,承担的职能属政府公益性职能。农技推广队伍摇摇欲坠或者崩溃,单靠农业科研单位和部分农资销售者与农民直接接触,进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既是不现实,又是对农民的不负责。许多发达国家正是源于此,十分重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如在日本,通过考试被录用后,则成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者,同时成为国家公务员,承担农技推广的职责。而我国农技体系编制为事业单位,且正在改革。越是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技推广人员越是人心不稳,工作不畅,我县农技推广体系表现得比较突出。我认为,要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加强农技体系建设,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解决好农技队伍应有的各种待遇,稳定他们的工作情绪

农技干部是农技推广的传递着,镇里面的农技干部更是如此,他们不但起到了“二传手”的作用,而且也是农业科学技术的指导者和解释者,其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直接关系到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效果。我县绝大部分一般农技干部出身在农村,秉承了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对农村有着特殊的感情。正是这样,党的农村政策才得以充分贯彻到农村,农业科学技术才得以推广到农户。然而,他们多数也得靠工资养家糊口。

我建议,县财政应该把他们的工资待遇恢复为财政全额拨款。对正在从事物资经营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派出专人技物结合,有偿服务。除个别承包外,所创利润,应计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预算外收入,用做相关的农技推广工作经费,镇财政不应从中收取管理费用。县、镇两级财政应当保障“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享受浮动工资”、“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享受提高津贴8%”的发放,对多年在岗而未享受待遇的要予以补发,同时适当提高福利待遇。通过各式各样、行之有效的举措,在稳定农技推广干部工作情绪的基础上,进而激发他们的干劲,服务于我县“三农”。

我县已经在从事农经工作的农技干部中经过考试,选拔出了35名农经公务员,正在着手向社会公开招聘90名农技员的工作也有序的进行着,县农业局于今年6月被纳入了财政部门统一预算单位。这些诸多的政府行为表明,我县党政领导已经意识到了农技体系的问题,并正在着手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2、进一步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人员的综合素质

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市场分析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高低关系着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质量,组织他们进行综合素质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能力、拓宽知识面以及市场分析的能力意义深远。我县应在有关单位牵头下,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一套可行的针对县、镇两级农技人员培训的方案。方案除明确定期、不定期培训制度外,还应包括在培训前由承办单位向主要领导打报告,物价部门审批,财政统一支付培训费用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综合素质培训的及时到位,保质保量。只有农技干部综合素质在得到不断更新的前提下,才能把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从而不断地促进我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3、建立镇级农技人员聘用县镇两级联席会议制度

农技体系用人制度改革后,各镇拥有对农技人员的完全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县级部门与之只存在业务联系。因此,在镇工作调动后,部分农技业务熟练的人员转移到了别的工作岗位,大量不懂农技工作的人员却从事了此项工作。这就不但增加了培训成本,而且也影响到了农技推广的效果。

对此,应建立镇级农技人员聘用县镇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在对农技人员进行工作内部调整时,应充分听取县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到少抽调农技人员,尽量不抽调业务骨干。对必要的调整,出结果后,必须及时上报县级有关部门,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以核心示范片为基础,扩大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影响力

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在具体实施上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通过实施区域内的示范片来具体展现。其中核心示范片又是大量资金、技术、人员“打捆”后农技推广效果最完美的体现者。现在的农民对任何农技推广效果不相信听到的,只相信看到的,核心示范片可以使他们“口服心服”。任何农技推广都可以以核心示范片为基础,在资金、技术、人员充分“集成”的前提下,全身心地做好包括统一良种供应、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栽培管理、集中病虫防治等在内的农技关键环节的展示,让核心示范片内的农民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农业科学技术给农业生产增产增收带来的效果。从而带动他们主动学习农业科学技术,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热情,进而带动非核心示范片的农户也加入到此行列。如今年县植保站在清流、观胜等镇搞得小麦条锈病集中统一防治,其核心示范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带动了全县小麦条锈病的防治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农技干部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的过程中,在采用现场会、院坝会、发放资料、电视广播、农网广播等形式进行技术宣传、培训的同时,一定要多深入田间地头,走家串户,手把手地教会我们的农户。

(六)以规模化生产为带动,加大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

规模化生产能够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技推广的难度,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体制的基础上,农技干部应该加大规模生产的宣传,正确引导一定范围内的规模生产和土地的合理转包。农业生产一定范围内规模化后,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对农业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就会更大,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就将更加的自如。

在农技推广项目的支持下,我县以核心示范片为基础,规模化生产为带动,农业特色产业现已初见成效。如包括吴家镇万亩蔬菜园区、盘龙镇生姜基地在内的3.5万亩集中成片的蔬菜基地;初级田、塘、库、堰、多功能粮鱼地4.5万亩,实施“三高”渔业示范片1.9万亩;8000亩的水稻杂交制种基地;盘龙、远觉、合靖、大建、吴家等镇在内的万亩优质苎麻夏布原料生产基地;分布于广顺、安富、双河等镇的密植速成茶园基地1.5万亩;我县建成了西南最大的红碎茶基地;还有今年正在实施的3000亩“科技兴粮示范镇”项目。

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对农业生产起到的推动作用正在以上诸多基地中得以体现,基地中的农民也正在从中受益。许多地方自发成立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生姜协会等组织形式,并通过这些组织形式对生产上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管理,农业科学技术在基地中得到了充分的应用。

(七)把握常用技术和新技术同时推广,统筹培训,协调运用的原则

常用技术的应用是农技推广工作的关键,新技术的推广可为农技推广注入新的活力。在对农技干部和农民的培训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常用技术和新技术一并培训的原则,相关项目的立项和引进时也要考虑到此方面的内容,千万别只重视新技术的引进而忽视常用技术的推广。

我县常用的农业技术主要应做好以下这些:针对春旱、伏旱频繁的出现,每年都要发动群众关好春播用水,同时突出几个“早”字,既思想上早认识,措施上早规划,物资上早落实,播期上早安排;不厌其烦的向农民宣传良种栽培,减少串种、老品种、感病品种、产量低品质差的品种栽培;继续推广合理的密植栽培技术;推广以底肥为主,看苗追肥的施肥方式;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在我县深受农民的欢迎,如水稻上能带来增产的三维栽培,减少劳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抛秧技术;能提高水果品质和商品性的套袋技术;能保护人们身体健康、促进农产品可持续发展的无公害化栽培技术;能够提高产量的草莓、马铃薯脱毒苗栽培技术;特种水产养殖技术;用壮大养鸭业来抑制福寿螺、龙虾发生量的新技术等等的推广与应用。

(八)加大农资价格的宏观调控,加强农业执法力度。

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资价格控制措施,“最高限价”的设定要针对不同品种,“最高限价”要以市场行情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为参考要素,防止“最高限价”以确定,几乎的农资销售价格都向“最高限价”靠齐的现象出现。

随着“两杂”种子销售市场的放开,农资销售市场出现了空前的竞争。农业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大农资市场的执法力度,防止农资市场坑农害农的事件发生。

(九)加大重视小型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与应用,促成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

农业科学技术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障继续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简称"948"计划),结合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在"九五"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引进技术必须遵循"以推动农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增强我国农业技术储备的前沿技术为主,以提高主要大宗农林产品质量和效益的先进实用技术为主,以促进结构调整和农业、林业及水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技术为主"的原则,坚持以国家引进为导向,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引进。

第四条在*-2005年五年内,引进一批农业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创新、示范、推广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组织管理上,仍延续"九五"期间的做法,由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等部门联合提出项目规划和宏观政策,具体引进工作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组织落实。

第六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引进项目管理。

第七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结合本部门实际,组建引进项目专家组,负责本系统引进项目的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申报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

第九条根据"十五"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规划,各部(局)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央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三部(局)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厅(局)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详细清单;

(三)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检索查新资格的单位(机构)出具的项目检索查新报告;

(四)企业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由各部(局)引进项目专家组评审后,报各部(局)项目管理机构审批。批准后,由各部(局)下达年度计划。各部(局)有关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可通过参与世界性重大农业科技的合作研究、请进派出、商务购买或其它途径引进所需技术。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参与世界性重大农业科技的合作研究,可通过参与国际农业组织、著名实验室的有关重大研究活动,进入世界农业研究前沿,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聘请专家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人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派出培训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3人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商务购买由项目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技术引进后,必须加快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步伐,应与国家各类研究和推广计划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农民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

第十八条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启动项目,二年内必须完成技术引进工作,否则将视作自动终止,由项目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年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必须正式函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如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意义,项目管理部门将立即终止合同,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从立项开始,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照片、音像、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广引进技术,使之尽快在农业生产上发挥作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可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不执行合同,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资金,且"十五"期间不准再申请和承担引进项目。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十五"期间不准再申请和承担引进项目。

第七章附则

农业科学技术范文第4篇

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科技成果,加强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交流,可以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弥补自身不足,也可以将我国少数民族的智慧发扬光大。同时,各少数民族只有打好农业发展的基础,才能不断推动农业科技的交流与发展,从而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关键词:

少数民族;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优势;现状;问题;策略

加强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推动各少数民族以及全国各地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竞争力。然而,当前就如何推动我国少数民族加强农业科技交流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具备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农业科技成果为中心,加快培养专业的农业科技人才。本文以黑龙江地区的少数民族开展国际交流为例,对遇到的问题以及探索的成果意义做简要分析,以期更好的发展农业。

一、我国少数民族开展国际交流的优势

1.地理位置独特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很多少数民族生活在我国的边界之处,如黑龙江省、云南省、广东省及海南省,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居住。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生活在祖国的边界,与接壤国家的劳动人民在农业技术上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例如,黑龙江处于东北三省的中心地段,与横跨亚欧大陆的俄罗斯地区山水相接,隔海相望。独特的地理位置便于两国接壤处的人们开展贸易,民间往来频繁,开展国际交流的群众性基础好。因此,黑龙江地区具有开展国际农业科技技术交流的地缘优势。

2.技术悠久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农耕文化传承,西藏少数民族种植青稞的技术、海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种植热带水果的技术等等。如东北平原是我国的三大平原之一,历来就是种植大豆、水稻的重要地区。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点农业大省,一直致力于发展现代化农业,在农业科技方面也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建立了一只实力很强具有高素质的农业科技队伍,科技力量超群。

3.有合作的良好基础

由于地缘关系,我国的少数民族与接近国家地区的人们从古至今就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合作关系,互换品种、共同探索种植技术、以及进行经贸往来。我国黑龙江地区的少数民族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人们历来就有经济上的交易往来,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我国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黑河及牡丹江更是与俄罗斯地区的城市结为了姐妹城市,城市间的友好互动促进了两国勤劳的劳动人民在农业技术上的交流互动,这种友好传统更是带到了现在,发展为在农业科技及上的友好切磋互进。

二、我国少数民族农业科技交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资金短缺制约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国际农业科技交流

我国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难以自我筹集昂贵的资金费用独自开展国际交流,农业科技交流上的资金投入短缺,使得很多农业科技无法投入实践中去检验,导致研究被迫中断无法继续进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特征,在农业科技和技术交流上的投入资金回收时间较长且成果并不能保证。很多资金投资者更喜欢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回收快、效果显著的资金项目上来。

2.少数民族农业科技技术交流成果的技术归属问题

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应在农业上表现为交流双方对农业科技知识成果的归属问题易产生分歧矛盾。如果交流双方针对归属问题不能很好的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那么不仅会导致合作中断,更会影响交流方的感情,对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和往来互动产生影响。对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如朝鲜族等,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边境地区的人们合作交流日益加深,促进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随之也产生很多比较新颖的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若这一问题无法很好的解决,那么很多农业科技技术将无法投入实践中检验。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少数民族和俄罗斯地区的农业科技合作水平的提高,而且也不利于中俄两国经济关系的长久发展。

3.农业科技技术国际交流的规范性问题

我国各少数民族开展农业技术交流会由于语言及地域差异等原因,组织起来较为困难,并且民间交流的随意性,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等。往往会产生很多难以预料的问题,如开展日期的延时、托时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会使双方交流的积极性下降,严重情况下会产生信任危机。

4.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履约率低

开展国际农业技术交流往往会伴随着相关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进行,在共同合作的过程对双方各自的技术进行探讨交流。然而,农业科技技术合作项目的履行率并不高,这种情况使得很多交流不了了之。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与俄罗斯等国,开展国际交流,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如俄罗斯经济转型时期,经营环境的不稳定,因此俄对外农业科技交流的随意性较大,变化无常,存在技术贸易壁垒,农实际履约率不高。

5.国际交流中存在激烈的竞争因素

与我国隔海相望的日本和韩国,虽农业资源有限,但是资金方面比较充沛,投入到农业科技技术交流中的资金较多,农业技术发达,农业研发能力很强。日本和韩国近几年来一直大力拓展国际交流,并居于中心地位,并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参与提出了诸多限制,使我国处于被动地位。黑龙江面临的问题是,日本和韩国都加大了对俄远东地区的农业开发投入,极力拓展在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农业市场,使黑龙江省的少数民族在该地区的农业开发和科技交流举步维艰。而俄罗斯方也有意与日本加强国际交流,致使忽视了与我国少数民族开展农业科技技术交流的进展。

三、如何更好的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开展国际农业科技交流

1.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我国少数民族在开展国际交流的过程中,应积极主动的与交流方共同就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为下次更好的开展交流与合作打好机制保障。建立完善的交流机制,制定相关规则注意事项,更好的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双方地区的政府可积极引导,并吸收相关科研机构及高校参与,共同交流科技技术,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常态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2.设立农业科技交流基金项目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应该多方招商引资,丰富筹资渠道,吸收更多的资金支持,解决开展国际交流的经济难题。同时,各地政府也应该引起重视,加大对本地少数民族的农业研发投入,并帮助少数民族有效的吸引投资者,吸收多元化投资者。资金上的短缺制约了黑龙江少数民族与俄罗斯人们交流合作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农业科技技术成果进入产业化生产,人们更加认识到了开展国际交流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农业科技发展需要的资金数额较大,周期较长回收存在一定风险。为了解决交流上的资金不足问题,可以寻求政府帮助,以政府做主导,进行招商引资,拓宽融资的多方渠道,将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减少资金风险,解决少数民族开展国际农业技术上的后顾之忧,促进更好的开展交流活动

3.农业科技产业化

我国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际农业科技技术交流的目的是更多的借鉴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生产经验与教训与远东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合作的目的是引进和吸收先进的农业科技,加快农业技,推动本地农业发展。因此双方本着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宗旨开展交流与合作,将更多的科技技术运用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丰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产量,为解决世界粮食难题贡献力量。

4.加强农业技术人才的交流

进一步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开展交流合作的水平,使其更具有价值意义。开展交流合作的本质是人才的交流人才的合作,所以人才国际交流的关键。因此,应该争取有意向的农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入交流群体中。更好的科研机构及高等学校的人才技术优势。加强我国农业劳务输出人员的科技技术培训及针对性的语言培养。人才的培养要更加多元,参与培训的人员需掌握动植物良种选育、种植养殖及农业节水等先进农业技术知识,使他们能够进行专业性的交流,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将国外技术引进和传播自己的农业文化。双方农业技术水平提升,可将合作纵向化发展。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十分有必要的。加强我国少数民族与世界各地的人们积极开展国际农业技术合作与交流,不仅可以将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技术发展广大,还可以吸收各国有益经验,提高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力,以农促工,实现全方位的发展。这种发展要比国家单纯的技术支持更有利更长效,可以更好的解决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难题,实现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胡天乙.学术期刊的功能定位及其创新[J].编辑学报,2004,(16).

[2]王青.科技期刊稿源的优化控制[J].编辑学报,2004,(16).

[3]刘庆文.科技期刊值得关注的作者群[J].编辑学报,2004,(16).

农业科学技术范文第5篇

为做好**9年度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奖励办公室有关要求,先由各单位向我部申报推荐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4.科普类项目:**0年以来(含**0年)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要求公开发行二年以上。突出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成品的质量水平、创作难度、普及面以及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的作用。

5.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授予公民(工人、农民身份)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推荐该类奖项时,应提交证明该完成人在从事该项目工作时具有工人、农民身份的证明,否则不能提交评审。

(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的应请中方合作单位协助申报。专家简历或组织简介、主要贡献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主要贡献应详细写明被推荐专家或被推荐组织在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所做的重要贡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五、其他事项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