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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税负局限性思考

税务税负局限性思考

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和其他税收筹划方法相比基本相同,只是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筹划法有如下几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混转、税收资本化。税负后转是指经济主体通过降低收购价格的方法将已纳税款转嫁给货物供应商的行为。税负消转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更多收益而将已纳税款抵消的转化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转嫁不属于转嫁的范畴,但对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税收资本化是指在商品出售时,购买者将今后若干年的应纳税款,预先从所购商品中扣除的方法。虽然今后若干年应该按期缴税,但实质上是由买主支付。一般而言,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即购买者对价格的反应比销售者的反应强,个体户应该考虑提高商品售价,通过前转的方法将自己已纳税款转嫁出去;当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个体户应当优先考虑后转筹划法。当然,这种筹划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国内、国外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例如,我国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国产技术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又如,1999年11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规定对制造和销售电脑软件的企业增值税从17%减至4%~6%,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的,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导致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收

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实现手段不同。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条款或不同经济事项的差别税收负担,结合个人或企业的经济目标,进行最优方案的选择。如投资一家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我们选择在经济开发区或浦东新区,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单纯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言,就较设立在浦西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更为有利。偷税是指无视税收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已经形成的企业行为事实采取欺诈、隐瞒或错误呈报等非法手段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如有的纳税人采取把已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属于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