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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税种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税种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从关联企业的界定;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从境外关联企业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虚增费用,转移利润;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加强税收征管等。具体材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关联企业避税反避税

【论文摘要】本文列举了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分析了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根据2008年《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0%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五)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七)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

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一)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

(二)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

(三)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

(四)从境外关联企业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

(五)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

(六)虚增费用,转移利润;

(七)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

(八)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

(九)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化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十)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

(十一)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

(十二)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一)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

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

1.避税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二)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

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滥用者依据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对避税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笔者建议: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2)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5年,建议修改为3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

(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在岗培训,另一方面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提高队伍素质。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

(2)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3)对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审计。一般可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内的);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范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通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调查、价格信息的查询与调阅、境外调查等手段,核实其应税事项。

(4)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使其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处避税行为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

[2]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3]姜蓉,陈志萍,方昌飞.新编纳税指南.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