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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加快,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现今社会发展中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点产业。然而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起步晚、规模小、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等诸多不成熟的因素,以至于在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企业的普遍认知度较低、关注度不够、保护意识单薄,缺乏相关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背后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真正助推作用和重要现实意义,导致诸多企业在该产业领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使得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挫伤了其创新积极性,影响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着手,介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保护

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也因势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在此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中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渗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到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之中,而知识产权就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增强企业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稳定和良好发展。

1文化创意产业概述

1.1文化创意产业介绍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是以创造力为核心,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或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新兴行业。文化创意产业在世界各地有着不同的定义如文化产业、创意知识产业、内容产业等。而“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的首次出现并正式提出是在1998年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把文化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休闲娱乐和其他辅助服务九大门类的创意群体。其特点为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产业附加值高。

1.2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时代背景

文化创意产业最初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萌芽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欧美在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大规模的社会运动、文化思潮等,极大的影响着传统的工业社会结构。人们主张解放天性、张扬个性、重视差异,并逐渐接受、承认以及致力于发展社会文化的多样性,给个人创造力的发展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平台。紧接着80年代期间,鼓励私有化和自由竞争的经济政策,更是激发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能力,在此机遇下,文化创意产业开始蓬勃发展。之后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一体化,在麦克卢汉所描述的“地球村”的社会背景形成下,文化创意产业逐步走向世界,蓬勃发展。我国作为“地球村”的一员,免不了受到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中,作为一个新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亟待借鉴与学习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而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此况不断加大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播力度。这种文化帝国主义现象充分展现了西方的社会文化生活,潜移默化得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

2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步晚。1991年,国务院批转的《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正式提出了“文化经济”的概念。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着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明确起用了“文化产业”的说法。这是现有资料中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次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至此,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才初现雏形。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第一次把“文化产业”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六大提出“文化产业”是我们党在文化建设理论上的重大突破。2006年9月13日出台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形态和业态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出了国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任务,标志着国家已经将文化创意产业放在文化创新的高度进行了整体布局。而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3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3.1自主研发性不高、侵权现象严重

虽然中华文化丰富多彩,博大精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资源雄厚,但由于该产业在我国发展晚、不成熟,其产品自主研发性不强,并没有突出显现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创造力”。以我国内地影视为例,目前一些大热的综艺节目大多是从韩国借鉴发展而来,通过购买其版权,租借其制作团队,仅仅在此基础上再添加一些中国文化的影子,致使在这种模式下很容易出现侵权现象。再如互联网上2008年最火热的流行词,“山寨”二字绝对榜上有名。在那个“山寨产品”泛滥的过程中,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版权的侵权现象更为严重。虽说山寨产品大多源自对先进产品的模仿,但由于一些山寨企业受科技水平,科研能力和资金不足的限制,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所谓的创新就是简单的组装改装,这就有可能会侵犯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而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不具备进行自主性研发的实力,没有能力获得知识产权,更谈不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

我国相关文化创意企业规模不大,发展经验不足,缺乏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意识和具体有效的管理制度,同时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现实中仍有大部分企业对其作品不申请著作权登记,对创意产品不申请专利与商标。只侧重对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研发、制作与销售,追求眼前短暂的物质利益,而不注重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考虑长远的发展空间与社会利益。多数企业商家轻视对设计和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配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也并不会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等等。同时由于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带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认识不到位,在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受损之际,也不会通过积极的诉讼解决机制来保护自身权益。

3.3体制性障碍下政府角色错位

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上来看,文化产业的发展地位还亟待加强。对待这样一个新兴的产业,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薄弱,缺乏具体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与办法来指导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从发展地域来看,地区与行业部门之间的发展差异相对较大,体现在一线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的文化产业发展的“贫富差距”;从发展对象来看,文化产业的重点发展主要集中于国家政府支持下的文化产业领域,而对于社会其他领域与个人发展的文化产业没有相应的监管与引领;从发展方式来看,文化产业主要是基于政府强大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和发展的,很少运用到金融、法律等方式。因而,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发展还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经验富足的“领头人”。

3.4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方式存有缺陷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大多数为私营企业,国有化的较少,多数企业倾向于服务和商贸,出口相对较少。大体说明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是用创意服务大众,来进行文化方面的商事贸易,同时获取一定的利益,且产业发展基本上仅限与国内,发展空间狭隘。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工艺设计、雕塑、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方面的创意群体,虽种类繁多,但多集中于某一类,分布不均衡且地区发展差距大,这多体现在中西部的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发展。种种复杂现象造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出现短板,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不周全。

4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4.1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借助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力量,开办相关讲座与研讨会、由政府部门人员对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解读,由专家学者对理论进行分析研讨,由专业机构进行实务操作指导等方法,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等的知识产权培训,使管理者准确定位自身发展阶段,准确采取保护措施,填补保护黑洞。建设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才辅助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防止创意流失而造成企业不必要损失。[3]

4.2增强主体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对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首先需要采取的就是培养与提高文化产业主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首先,企业自身建立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文化,企业内部自上而下学习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相关管理队伍及时为企业的“创意”申请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等保护,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政府要学会引领社会各界,并且在高校和专家学者的合作帮助下,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增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最后,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人员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了解与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侵犯与被侵犯的情况下所遭受的社会损害和经济损害,逐步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基底。

4.3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重点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而这离不开政府职能的辅助作用。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机制、减少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加强保护和鼓励高质量、富有创造力的新创作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在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质量认证体系,完善相关登记和年检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格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同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理顺和健全互联网管理体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监控系统,联合专门知识产权机构和广大的社会力量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汇集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法院、仲裁等政府机构,从前期侵权检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侵权投诉、调查取证、诉讼维权、裁判执行等各个方面都能找到对应机构,全面、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4.4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对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不容小觑的助推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这部分主体的支持与推动。同时在此主体基础之上,建立健全知识评估体系有利于产业主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所在。从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来讲,第一,要建立文化知识产权公开的市场。以文化交易所作为平台,为文化企业商标着作权和专业制作企业提供服务,形成培育机制。第二,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化当中的作用。第三,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中介组织开发各类适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评估模式。在锁定未来收益权的前提下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的质押模式,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信托质押模式等信贷模式。[3]

4.5加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首先企业加强对自身创意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或申请着作权的保护措施。企业内部强化管理,通过培训、选拔挑选出高素质人员,成为专业、专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并设置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监控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契约形式,与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在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犯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企业发展提供生机与活力。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极为密切。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不是真正的创意产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4]在当前这个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不健全,基础薄弱,问题横生,而对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又有重要作用的阶段,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金元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五个问题(2).50_2.html.中国人民大学创意研究所引用.2013-02-8.

[2]牛家儒.用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荆楚网.2014-11-10.

[3]尹昌龙.投资精英和产业人士在深圳呼吁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在线专稿.2012-05-19.

[4]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12-27.

作者:胡小雅 路曜琛 任梦营 邓敏敏 姜俊延 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