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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保障的法理思考

乡村社会保障的法理思考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权益的现状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不断地完善与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在不断地扩大,实现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从目前来说,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的责任缺位,农村的社会保障就缺乏应有的福利性与社会性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城市社会保障的建设所花费的财政资金远远高于农村,这就使农村社的会保障缺乏公平性、福利性以及社会性。政府在对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支出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城市中的居民不论是在岗、下岗都享有国家所提供的较全面的住房、医疗、生活补助、退休养老金等各方面的福利,但是在农村却只能实行国家的救济与社区互助剩余式的保障制度,从而导致了农村停留在较为低层次上的保障水平。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层次低、覆盖范围窄我国对农民的定义为不具备城镇户口的农村区域,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虽然能有效的保障农民的整体权益,但却不能覆盖一些特殊的群体。这些特殊的群体包括:农民的老龄化、失地农民、贫困人口、城市农民工等等。由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现阶段的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应是农民的社会保障重点,农民还应该享有社会服务、公共产品等的权利。农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劳动者的素质也比较差、抵御自然、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农民的收入状况相当的不稳定,养老也非常困难。在目前,我国的老年人口享受了退休待遇的城市已占72.2%,而农村仅仅占5.5%,在我国有500万的老年人口因为所在地区的经济落后或者是因为无退休金从而陷入贫困,所以希望扩大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三)社会化程度较低,管理较混乱,农村的社会保障也缺乏良好的运营机制,在现阶段,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不良的运营制度,它的惯性仍未消除,社会化程度也较低、在管理方面也欠规范,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农村的社会保障在资金管理上的成本较高。2.管理的体制不一致,最主要表现在多政府管理,造成管理混乱。3.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缺少法律保障,也难以能够保证它保值、增值。(四)农村的社会保障在发展方面不平衡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农村的社会保障在发展水平上存在不平衡,东部地区的经济较发达,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西部地区的经济不发达,主要是西部地区集中了大多数的贫困人口,有的人甚至连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普遍较低。2.农村地区的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在发展上都不平衡。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在大部分地区都不全,各项目之间都缺乏有机联系,并且不能形成配套,也构不成整体的优势。

农村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及建立健全的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的保障制度也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特别是中国作为农业人口大国,要想为全中国农民建立社会的保障制度,它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所以,这项制度在建立和能否顺利的运行上,除了要政府扮演好最关键的角色外,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的内部建设还与相关配套的制度改革也是很重要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改革。

(一)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其实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建设要走法制化道路。过去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些法规、规章和条例,大多都是单项的,都是依靠部门的规章,它的功能单一,也缺乏力度,不能形成有机法规体系;许多的工作开展了一段时间也还没有相应法规,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所以,完善农村社会的保障法规体系在当前也是一项紧迫、重要的工作。首先明确立法的思路,加快立法的进程;其次紧抓地方立法,完善其实施细则;最后发挥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作用。做好协调关系,形成有机法规体系,实现规范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

(二)建立相互制衡的统一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监督体系坚持“政事分开”与“监经分设”原则,政府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成立由人事、财政、民政、卫生、劳动以及农业等部门社会保障的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都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每项规章制度来进行开展、执行,日常的工作和绩效的评估都要统一的接受保障管理局监督、认定。

(三)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以及提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都是在原有计划的经济条件与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基础上,土地是农民在生活与就业保障上的基本功能,是一种传统、低级的土地制,也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不适应。只有农村中多数的劳动力到城市、乡镇企业中工作,才能提高家庭的收入,才能提高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提高农民收入与生活水平,才能为建立、发展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打下经济基础,最终达到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

(四)改革现存户籍的制度,促进城市、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体化现实行的城乡隔绝户籍制度,使中国人口被分为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使两类人群都受到大不相同的待遇,它阻碍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制约城乡经济发展。所以,中国户籍的制度必须进行改革,这就需要政府适当放宽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渐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户口管理的制度,一方面利于人口流动,从而提高劳动的生产率,加快我国农村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使所有的公民都具有享有基本生活的保障权利。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城乡的二元结构与社会保障的基金匮乏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上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农村的改革深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上的完善与发展,国家在协调利益职能上也逐步突显,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按照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目标,构建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是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必然要求。所以说,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将更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

作者:吴小平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