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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比较和借鉴

国外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比较和借鉴

美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途径主要由政府资助与拨款、学生交纳学杂费、社会筹资和学校自筹资金构成。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与拨款包括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资助与拨款。政府是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并居于主导地位,是高等教育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根据美国法律,教育主要是州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美国联邦政府一般不直接给各高校投资,主要通过科研拨款等专款对各大学进行投资。州、地方政府在政府的教育投资中承担主要责任。美国50个州的州政府都给本州的高等学校投资,地方政府主要对本地区的社区学院进行投资。学校接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助有两种方式:以研究资金、教育资金形式给予的直接资助,以向学生提供奖励资助形式给予的间接补助。美国政府拨款始终坚持利益获得原则(Benefits-received,即谁受益谁负担,收益多的人应负担较多的投资,收益少的人负担较少的投资)和能力支付原则(Ability-to-pay,即谁有能力谁负担,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小)从这个意义来说,一方面教育支出作为一项投资,可以获得预期经济与非经济利益,而在教育投资产生的外部效益中,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谁受益谁负担,政府理应拨款。另一方面,教育事业工程浩大,个体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政府负担责无旁贷。自从南北战争期间的《莫雷尔法案》以赠送土地创办农工学院形式,开政府资助高教先河之后,政府拨款一直是美国高教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学生交纳学杂费由于高等教育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在教育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高等教育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只能是部分人享受的私有产品,在公平和权利的要求下,付费上学是具体体现公平的一种手段。根据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教授、著名的高等教育财政学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Johnstone)在1986年出版的《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一书中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应从完全或几乎完全由政府或纳税人负担转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长和学生负担,家长和学生交学费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支付使用费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费和膳食费。将部分成本转移给付得起学费的家长,成本分担更关心市场,更注重效率,从而使学校更有可能提供优质的教育,更能满足学生的需求。成本分担使家长和学生为上学付出代价并牺牲其他需要,能极大地刺激学生努力学习,按时毕业。高等教育为个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收益,据成本分担利益获得(Benefits-received)原则,个体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个人投资于高等教育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故美国高校采取普遍的收费制度,学费及杂费收入构成高等教育投资的第二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全美各高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视学校的类型、当地政府拨款的多少及招生规模而定。

社会捐资助学除政府拨款和学生学费外,社会捐资助学是美国高教经费来源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筹资一直是美国高等教育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美国各高校可从校友、合同公司(校企联合、教育债券、校间借贷)、销售和地方服务、基金会等方面获得资助和捐赠。原因在于教育使全社会都受益,而且政府和学生都无力负担全部高教经费。这部分资金不像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那样,其支出范围受到政府的控制,而是学校能较为灵活地支配这一部分款项。捐赠收入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经费来源,对私立高等教育更是如此。美国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大,提倡对高等教育的捐赠,一直是美国的优良传统。约翰•哈佛在临终前,把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捐赠给当时的“剑桥学院”(后为了纪念他的这一壮举,该学院易名为哈佛学院,即现在的哈佛大学前身),史称“哈佛精神”。这种精神,数百年来,一直为热爱教育的美国人所效仿和提倡。所以,美国后来才有斯坦福、约翰•霍布金斯、耶鲁等名校诞生。可以说,“哈佛精神”对美国的教育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如此多的个人与企业愿意把巨额财富直接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高等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校友对母校的回报,或对高等教育的热爱,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政府制订许多相关的法律鼓励私人捐赠教育事业。

学校自筹收入美国高等学校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优势、科研设施作为特殊商品,与社会进行交换,向社会,尤其向广大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其必需的经费。美国许多高校的学生宿舍、生活设施可以为部分住校学生提供,但这些设施的基本建设和运作费用是由各用户交费来支持的。此外,还有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生活服务部、体育场、商场、计算中心、卫生保健中心、孩子日托中心等等服务部门都要向用户收取费用。这部分收入构成学校经费来源的补充部分。随着学校后勤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近年来,这部分收入在学校经费中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当今服务收入业已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经费来源,而且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今后增加经费收入的一个可靠的途径。

英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途径

在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经费日渐吃紧的形势下,英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能幸免。英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大体上分为传统的大学部门和以职业教育为目的的技术学校、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构成的大众部门两种类型。英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途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二是通过学校自筹经费。

(一)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财政拨款是英国国家财政拨付给英国高等教育的基本运行费。这部分经费占英国高等教育年度总收入的比重比较稳定,每年在政府拨付的绝对数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对于大学部门的政府补助可区分为通过大学补助金委员会,1988年改组为大学财政委员会进行补助,来自中央和地方的奖学金,来自政府各部门的调查费三大部分。对于大众部门的高等教育经费基本上由各地方教育厅设立,财政上全面依赖政府。但是,为了缩小各地方之间的负担不均,先将负担金额交纳到上级继续教育库费,然后加入中央政府的补助金,再根据各地的在校人数向地方的机构支付补助金。公共部门的高等教育一直是各地方教育厅直接监管的,但随着1988年技术学院财政委员会的创立,获得了和大学同样的财政上的独立。政府对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分两部分:一是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拨款;二是研究委员会拨款。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高等教育拨款基金制的国家。除白金汉大学是英国惟一的私立大学外,其他均为公立大学。英国政府负责给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拨款,其中最大一项就是由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公式来决定分配大学基金。教学经费是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拨款中所占份额最大的支出,超过拨款额度的60%。科研经费约占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拨款额度的20%,是高等院校研究经费的最大来源。此外,特别经费也是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拨款的项目。它是以特别经费的名义分配某些基金,包括国家数据库、高等学校电子图书馆等。研究委员会拨款可看作是科研项目的定向拨款。英国没有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除少数专门科研机构外,国家的科研任务主要由高等院校承担。研究委员会分配的定项科研拨款大约50%流向高等院校,其余资金流向研究委员会的科研机构以及一些国际研究机构。

(二)学校自筹经费英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非政府拨款经费,主要依靠学费收入。1998年以前,英国本土学生就读英国的高等院校都是免费的,但1998年英国议会通过《教学与高等教育法》,结束了英国高等教育不收学费的历史。2004年英国议会通过《高等教育法》,允许高校从2006年起自行决定收取每生每年1000-3000英镑不等的学费,具体标准可以由学校决定,欧盟国家以外的留学生学费是这一标准的5-6倍。当前欧洲经济形势低迷,这着实影响着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低迷的英国经济无疑考验着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决策方向和问题。经济衰退使得英国政府财政赤字增加,英国政府因为经济紧张而大幅度削减政府开支,削减英国高等教育投资的经费。英国政府在压缩了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后,英国高等教育如何生存和发展就成了令人关注的问题。根据英国政府的高等教育经费拨款新政策,从2012学年起,英国大学将收取每生最高每年6000英镑的学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收费标准还可以提高到每年9000英镑。英国政府通过激增高等教育学费的方式来增加高等教育经费。学费是英国高等教育的固定收入来源,也成为支撑高等院校运行的有效补充,学费收入占英国高等教育经费的50%左右。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途径还有国际组织、慈善机构、产业部门、经营性业务、海外渠道、个人捐赠等。

德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途径

德国是经济发达国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工业国之一。德国向来注重教育发展。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德国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也实行联邦制。16个州在高等教育领域有立法和行政管理权,并为各州的高等院校进行投资,教育的行政管理权主要由各州通过州教育部实施。德国的高等教育主要是以大学以及专业的职业教育为中心的专门大学进行。

(一)各级政府拨款由于德国几乎所有的高等院校都是由各州自己创立的,因此州政府实际规划着本州高等教育的发展。德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州政府的拨款,州政府负有维持高等经教育发展的责任。联邦政府在高校建设、科研、促进学生学习和企业职业培训试点及高校教学经验推广等方面和各州政府一起提供教育经费。

(二)对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美国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已成为惯例,而且成为美国高校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但在德国,关于高等教育收取学费的问题却有其自身的改革和发展过程。德国的大学源于欧洲的中世纪大学,当时是隶属于教会和国家的,属于公立机构。随着18世纪普鲁士国家基本法的颁布,德国高等院校的创建权和监督权完全由国家控制。这一特点也奠定了德国高等教育财政制度的基础,对现今德国高等院校的财务制度依然产生影响。在德国,举办高等教育是州和联邦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应负责对高校进行财政投入。学生作为平等受教育权的享受者,则无需参与高等教育成本的投入活动。在德国,要不要、该不该抛掉这一传统的高等教育财政惯例,改革高校现行的免费制,实行世界高校现行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即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已成为教育界和全社会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2002年2月21日,德国联邦政府新修订《高等教育总法》,对就读第一学业的大学生免收学费,第一学业指获取第一个就业资格的学士学位或说是学位的大学学历。《高等教育总法》给各州赋予了一定的自主权。各州的《高等教育法》可以作出有关收取学费的决定,但不允许从一入大学就收取学费。此外,德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途径还有教育贷款、教育优惠券和高等教育税等等。

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筹资途径

日本是一个国土面积狭小,缺乏天然资源的国家。日本在短短的时间内从战后的废墟建设成为世界发达的经济强国,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政府自明治以来就非常重视教育的发展、教育的普及,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注重国民教育水平的提升。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筹资实行以下几种制度:租税制度,即通过一般财政收入来提供教育经费,日本教育经费的大部分是利用这种形式筹措的;学费制度,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除义务教育学校外,均收学费;教育公债制度,即在学校和其他文教设施的新设、受灾修复以及购置校址等急需大量经费时,可发公债;捐款,它在日本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但这种收入却占有相当比例;教育基金制度,这种制度创始于明治时期。由上述制度而得收入,再经过预算—审议—执行—决算的过程,就构成了整个教育财政制度。教育预算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国家预算以补助金、负担费、交付金的形势向地方分流,成为地方教育费的保障。地方教育预算是由地方公共团体负责人在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多依赖于国家和地方财政,缺乏独立性。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有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等类型。日本高等教育机构就设置而言分国立、公立和私立。日本高等教育经费按照设置者负担原则,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财源各不相同。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学校法人三部分组成。根据《国立学校设置法》规定,国立大学经费由国家负担,并禁止由地方政府负担。国立学校经费虽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但为充实国立大学,于1964年设立了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制度,以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政府以将支付金转入国立特别会计的形式,对以4年制大学为中心的国立大学进行财政补助,并根据私立大学经常费补助对私立大学、短期大学进行补助。公立大学由地方政府设置,其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但根据地方交付税制度等措施可从国家得到补助,使其财源确保在一定水平上。私立大学由学校法人负担,其经费除少量收益事业的收入外,绝大部分依靠学费。但根据《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可从国家得到补助。自1975年公布《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以来,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补助力度加大。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设置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的学校法人,关于与该学校的教育或研究有关的经常性经费,可补助其1/2以内。文部省对私立大学经费的经常性补助包括两项:一是一般补助,即按教职员数、学生数而给予补助;一是特别补助,即根据各大学的实际教育和研究发展水平而给予的数额不等的补助。文省部增大特别补助,以推动私立大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美英德日高等教育经费筹资途径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和借鉴。

(一)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比例美国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7%以上。美国公立高等学校经费来源比较多,但仍以国家投入为主,达到美国高等院校经费的51%以上;其中州政府所占的份额最大,达40%以上,联邦政府的投入超过10%,高校自筹经费在50%以下。德国政府在不断削减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多次大幅度提高教育和科研经费,显示了德国政府对现实的忧患和远见卓识。这也是德国一贯重视教育的做法。从德国高等教育的历史看,德国19世纪下半叶的崛起和战后的经济奇迹都是建立在发展教育和培养人才的基础上的。德国所有的公立学校不收学费,对外国留学生也如此,因此国家投入经费较多。在对德国各大学划拨教育经费问题上,德国政府主要承担大学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大学建设项目由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联席会议确定。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比重的指标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目前发达国家的教育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5.1%,欠发达国家教育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3.84%。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但实际上中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也低于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和世界水平。4%这一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近年来,这一比例不断上升,2010年达到3.66%。2010年中国政府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表明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将达到GDP的4%,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竭力确保2012年实现GDP4%的目标,2012年3月国务院总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这意味着该目标自1993年提出以来我国有望首次实现这一承诺。据有关部门测算,201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将可达到2.2万亿元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4%以上。诚然,中国政府在教育经费的投入是加大了力度,但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比例与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所以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占GDP的比重,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比例。

(二)健全教育法制,用法律手段保证高等教育投入顺利进行美国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体制较为完善,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高等教育投资。美国的《国防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设施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对美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做出了规定,从而保障了美国高等教育财政的投入顺利进行。日本向来以健全的法制体系而著称于世,日本在教育财政上也同样具有健全的立法。日本在战后就开始着手各种教育法令的制定。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规模的扩大不断充实和修改其教育立法,使之臻于完善。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日本各种教育财政制度的执行,为日本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物质条件。《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是战后的日本首先制定的法律,接着日本政府又具体制定了《国立学校设置法》、《社会教育法》、《私立学校设置法》等。在教育财政方面制定了《地方财政法》、《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产业教育振兴法》、《市镇村立学校职员供给负担法》、《理科教育振兴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学校图书馆法》等。战后日本教育财政之所以得以发展,除了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其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外,还主要依靠制定的各项教育法律来确保其顺利实施。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投资体制的典型特征是有法律的保障。通过立法,明确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提高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制度的健康运转和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奠定了稳定的基础。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不足,除了政府财力的原因投入不足之外,还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关。鉴于美日等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给高等教育经费筹资提供的法律保障,我国也应该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法令,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顺利进行。

(三)多元化筹措高等教育经费高等教育在不断发展和改革,很多国家都把收取学生学费作为筹集本国高等教育经费的途径之一。英国高等教育大规模提高学费而引发的英国高等院校学生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政府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收取学费对扩充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和意义,但学费收取的额度一旦大大超越了公民的承受力,剥夺了公民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受教育权后,就又会给高等教育带来负面、消极的作用和影响。从英国学费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要规范和控制高等教育学费的收取额度,通过制定合理的学生资助政策,切实有效的加大对个人和家庭的贫困资助,确保学生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以实现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此外,高等院校也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扩大学校自筹经费的渠道,创办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国际教育服务合作,扩大对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争取国际资助等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增加高校收入。我们还可以借鉴美英德日等国采用教育股票、教育公债、教育保险、教育储蓄、教育信托、教育优惠券、教育福利、高等教育税等多种形式筹集高等教育经费,利用资本市场和金融手段为高等教育筹集经费。社会捐赠早已成为美英等国家高等教育经费筹资的重要途径。哈佛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下设各学院的经费主要来自大财团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我国可借鉴美英国家鼓励社会捐赠的做法,实施捐赠免税、减税和其他优惠政策吸引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捐赠。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资方式的改革是一个长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联动的多元化高等教育经费筹资体制。

作者:洪柳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