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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范文精选

国外投资

国外投资范文第1篇

一、匈牙利的利用外资政策

研究今日的匈牙利利用外资政策,离不开对其70年代到80年代利用外资政策的考察。匈牙利是东欧国家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国家,其利用外资政策可追溯到196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在1966年5月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就规定:"首先应在社会主义大家庭内促进国际经济和科技关系的发展,但也要力争和非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这种关系。"

从60年代到70年代,匈牙利积极地建立或恢复了与主要西方国家的贸易关系。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贸易联系,同74个国家签定了科技和文化协定。在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匈牙利的出口额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最高,它的国民收入的50%是通过国际贸易来实现的。

1972年和1974年,匈牙利先后推出了《匈牙利和外国资本联合经营权限》和《国外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在匈牙利投资可占联合投资企业资产的49%,所得利润可汇回国。

70年代末,匈牙利同非社会主义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额相当于1957年的13倍。它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的1/2销往西方国家。除苏联外,匈牙利最大的贸易伙伴是联邦德国,1978年,匈牙利对联邦德国的贸易额占其贸易总额的10.6%。再次是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士、法国和美国。匈牙利还在东欧国家中率先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

从1972年开始,匈牙利开始引进外资,但以间接利用外资,即吸收外国贷款为主。这种政策模式使投资风险主要在匈牙利方面。而匈牙利也恰恰没有很好地利用外国贷款,改善产业结构,加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加上70年代石油危机,使匈牙利的国际收支平衡受到影响。从1972年到1989年,外债从10亿美元发展到210亿美元。而同期匈牙利的外国直接投资只有5.7亿美元。

从1988年开始,匈牙利的利用外资政策发生了变化。1988年前社会主义工人总书记、国家总理格罗斯·卡洛伊公开表示,匈牙利准备将最大的国有企业卖给外国人,这在匈牙利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司法部长立即表示,这与当时的法律是冲突的,按照法律,国有企业不可以出售,更不能卖给外国人。于是,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新法律,为国有企业的出售创造条件。

1988年的6号法律,即《经济公司法》,宣布私人可以成立公司,并允许外国人投资。1989年的8号法律,规定了所有制改变的细则。1989年的14号法律明确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禁止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外汇自由汇出,利润可以返回投资者所在国;可以由外国财务公司进行财务评估,等等。1989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企业自主权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宣布各种所有制结构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1990年社会制度改变以后,匈牙利的利用外资政策进一步明确为引进外资,推动私有化的加速和完成。政府在制定私有化政策时,也注意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和保护。1990年以后制定的一系列推动私有化的法律和政策都重视发挥外国投资者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匈牙利法律,外国人在匈牙利不需许可证就可开办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可以依法获得不动产权,依法处置企业产权,可以从事生产、商业和外贸经营,执行匈牙利的质量管理规定。可获得贷款和筹措资金。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还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匈牙利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在电子、机车、通讯、车辆及零配件、节能技术等12个领域投资的外商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合资企业也有优惠政策:如果公司资产超过2500万福林,外资占30%以上,公司收入的一半来自企业生产、开设饭店、旅馆,公司可享受10年优惠待遇,前5年免税60%,后5年免税40%。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福林,外资占30%以上,企业一半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匈牙利政府规定优先发展的部门,公司在前5年可享受100%的税收优惠,后5年享受60%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对匈牙利的投资环境也是满意的。在1999年由著名的Healey&Baker国际不动产评估咨询集团组织的,由欧洲502家最有影响的公司总裁评选的欧洲"最佳办公地点"中,布达佩斯居第6位,在"最佳工业生产基地"中,匈牙利居第6位,在欧洲"重要经贸城市"中,排在罗马之后,居第25位,在东欧国家中,居第二位。

二、外国投资者在匈牙利经济中的作用

从1989年开始,外国资本进入匈牙利的速度加快了。在私有化政策出台后,随着私有化的高潮迭起,外资流入的数量也起伏不定。1995年为最高峰达到33.7亿多美元,在东、中欧国家中,包括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在内,匈牙利人均引入外国投资1268美元,居第一。据统计,到1998年,匈牙利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6527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13865家。世界知名企业,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福特公司、德国大众公司、日本铃木公司都加入了匈牙利的投资冒险活动。外国资本的介入,对匈牙利私有化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外资的参与加速了私有化的完成。

匈牙利的私有化是以出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为主要形式的。尽管匈牙利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匈牙利人购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措施,诸如"赔偿券"购买、私有化优惠贷款、职工参与、厂长经理买断等形式,匈牙利国内的购买力终归是有限的,只能购买中小企业、小商店、小旅店、小服务业和上市公司的散股。对国家财产局和国家财产托管公司推出的私有化企业,匈牙利人基本是无力问津的,即便是问了一下,也绝对无力与腰缠万贯的外国大亨们抗衡,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外国人将匈牙利最好的企业一家家的收购了去。

从另一方面看,没有外国资本的介入,匈牙利政府的私有化目标是难以完成的。从匈牙利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出售,到国有商业银行的出售,国家财产局和国家财产托管公司面对的谈判对手和竞买者几乎都是外国公司和财团。是他们使财产出售的计划得以顺利完成。1995年和1997年是匈牙利外国投资最多的年份,而这两个年份也是匈牙利银行私有化的高潮,1995年外资在匈牙利银行业资本所有者结构中所占比例上升了20.1个百分点,1997年比1996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达到了60.3%。[1]

在1990年开始推行私有化政策时,匈牙利共有国家和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公司1858个,在实行国有资产托管期间,由国家私有化和托管公司组建和从其它所有者处接受企业和公司438个,共计2296个。经过私有化、改组和破产清算,到1998年底,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公司和企业93个,可继续实现私有化的125个;全部私有化的1188个,继续实行托管的2个;破产和清偿和撤消724个;转移到其它机构和所有者手中114个。[2]经过8年的私有化,国家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已降低到20%以下,与西欧混合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相似。可以说,外国资本的介入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

其次,外资的流入使匈牙利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得到改善。

自80年代起,匈牙利一直处于外债的困扰之中,1989年人均1000美元的外债是当时的社会主义工人党政府陷于困境,不得不向西方国家低头的原因之一。1990年开始,经济转轨使匈牙利出现了连续4年的经济滑坡,虽然在1994年经济开始复苏,但直到1997年,GDP也只相当于1989年的90.4%。经济如此困难,拿什么去还外债?外资的流入,尤其是大量外汇现金的流入,无疑救了匈牙利政府的急。

1990年到1997年,匈牙利国家财产托管系统的私有化收入为14437.5亿福林,其中现金收入11523.4亿福林,占79.8%,含外汇收入9005.9亿福林,占现金收入的78%。在私有化高潮的1995年,私有化收入为4810亿福林,其中95%是现金,现金中87%是外汇。[3]

大量外汇现金的流入使匈牙利的外债占GDP的比例在经济滑坡最严重的1990-1994年,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1997年以后,外债减少,净外债在GDP中的百分比比高峰时降低了26.38个百分点。外债的减少与1995、1997两年外国投资的大量增加有直接的关系。

再次,外资的流入,刺激了匈牙利出口产业的发展,使经济出现复苏。

出口产业在匈牙利经济中的地位一直是至关重要的。出口产业的发展能有效地带动经济增长。外资的流入也促进了匈牙利出口的增长,并带动了经济的复苏。

匈牙利的外国投资主要来自德国、美国、法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外资的流入也促进了匈牙利与这些主要西方国家的经贸关系。1990年以后,匈牙利的外贸地理方向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过去与经互会国家为主,转变为与欧盟成员国为主。其中,1989-1996年间,匈牙利对德国的出口从出口总额的17%上升到33%;对奥地利的出口从6.5%上升到11%,对意大利的出口从4.7%上升到7%。出口总额从1989年的96亿美元,发展到1996年的160亿美元。1997年比1996年增长29.9%,1998年比1997年增长了22.1%。主要出口方向为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美国、法国,与主要投资国基本一致。

与此同时,匈牙利的GDP在1995-1998年都有所增长,分别为1.5、1.3、4.6、5.1;工业生产也呈增长趋势,分别为4.8、3.4、11.1、10.6。这与1992年开始的外资的大量增加有一定的联系。

当然,外国投资者不会提供"免费的午餐",匈牙利人为大量外资的引进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就是匈牙利的大部分生产部门和银行系统已被外国投资者所控制。从1992年到1996年,外国投资者在匈牙利采矿业总资本中的比例从15.5%上升到49.6%,在加工工业中的比例从23.4%上升到51.1%,在机械工业中的比例从0.3%上升到21.4%,在建筑业中的比例从21.3%上升到41.4%。

外资在匈牙利银行业中所占的比例更大。匈牙利银行业的私有化自1994年正式开始,自1994年至1998年,外资在匈牙利银行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已从15.1%上升到60.4%。在布达佩斯证券交易所外国投资基金组合也是支配大盘走向的决定力量。

仅凭这些数字并不能反映事情的全貌,因为外国资本所控制的是匈牙利各行业的优质资本,而匈牙利人手中掌握的是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上市公司的散股。

经过私有化,匈牙利的住宅、商业银行、保险业、医药工业、化学工业、建筑业、烟草工业、啤酒工业、食品工业、旅游度假业、印刷业、造纸业、包装业、食品制造与零售业已完全或绝大部分是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国家只保留了核工业、发电网、交通、广播电视发射、27个农业经济公司和国有森林的产权。

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对于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私有化收入,也为了增加透明度,一般采用了公开竞价出售的方式,而有影响的大企业、大公司、大银行的购买者都是外国人。后来匈牙利政府为了鼓励匈牙利人购买,推出的小投资者参股购买计划,适用范围也只是企业的51%以上的股份已由职业投资者购买的企业。参与者的条件是匈牙利永久居民,有10亿福林的资金,或者是"赔偿券"的合法持有者或法定继承人。

对资产在10亿福林以下,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一部分实行了职工参股的私有化,对一部分经济效益不好,不适于公开竞价出售的,采用了厂长经理买断的私有化方式。政府推出了优惠贷款、赔偿券购买和分期付款等优惠条件,鼓励匈牙利人购买。但有很多附加条件,比如,要先支付2-25%的第一期付款,才能申请国家银行设立银行优惠贷款。"生存贷款"是专用于匈牙利居民购买出售的国有资产和企业股份,最高年限为15年,年息7%。购买500万福林的国有资产,可获得2%的"生存贷款",其余部分也可用"赔偿券"支付。小商店、小旅店、小服务业的购买者基本是匈牙利居民。

因而在私有化中,匈牙利人能够参与的实际上只有中小企业。除按照产业政策由国家保留的企业外,有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基本是控制在外国人的生中。

一个国家的主要产业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尤其是商业银行基本掌握在外国人手中,长此以往将会如何,现在谁也说不清。

三、匈牙利民众对外国投资的态度

对于大量的外国投资,匈牙利人当然会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有赞成,有反对,有不置可否者。TAYLORNELSONSOFRESMODUS经济社会市场咨询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一直对匈牙利居民对外国投资的态度,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跟踪抽样调查。[4]公司在每年的3月或11月对1000个左右的匈牙利居民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调查获得有效问卷,1992年999份,1993年982份,1994年1020份,1995年1004份,1996年1002份,1997年1080份,1998年1039份。

该公司调查的结果很能反映匈牙利居民对外国投资的一般看法和思想感情。我们选取其中的几组问题和调查结果,包括匈牙利人对外国投资者的总体看法,对在外国投资企业就业的态度等,通过它可以了解匈牙利居民在最近几年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及其变化。

是否同意外国人获得匈牙利企业的股份?

调查显示,持完全赞成态度的人在7年中是从多到少,由35.2%降到12.3%,在1996年只有8.4%;持反对意见的人在7年中基本是呈上升趋势,从16.2%上升到29.9%,其中,在银行私有化高潮的1995-1997年,反对的比例最高,达35%以上。这说明,在大量外资涌入,收购匈牙利企业,特别是收购匈牙利商业银行的情况下,1/3以上的匈牙利人对国家的前途感到不安,对大量引进外资产生了疑虑,因而持反对态度。

匈牙利的企业允许外国人持股的最高限应当是多少?

这个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主张对外国资本在企业和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加限制的匈牙利人是少数,随着外资收购匈牙利企业的增多,这个比例还在降低。主张企业和公司的50%以上的资本掌握在匈牙利人手中的超过1/3,主张将外国资本在企业和公司中的份额控制在1/4以内的超过1/3。主张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持股的比例在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在外国投资量最大的1995-1997年比例最高。但这一组数据与上一组对照,持反对态度的比例略低一些,说明有些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只要严格地将外国投资的比例限制在24%以下也是勉强可以接受的。而上一组数据中,认为有条件的赞成的条件是要将外资的比例控制在49%以内,最好在24%以内。

是否愿意在外国人持股的公司中工作?

这个问题不仅反映了匈牙利人对外国投资的一般看法,而且涉及到匈牙利人在这个问题上对的自己切身利益考虑。数据显示,50%以上的匈牙利人愿意到外国投资企业工作,理由自然是明摆着的,这些企业原来就是匈牙利的好企业,再注入外国资金,无论工作条件还是工资待遇都会比一般的匈牙利企业要好一些。但是,也有1/3以上的匈牙利人不愿意在外国人投资的企业工作。与上一组数据对照,大约有17%的匈牙利人,尽管理智上赞成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投资,也知道在这样的企业工作的待遇可能好一些,但从个人感情上,还是不愿去这样的企业工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愿意在外国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总的是减少的趋势,而不愿意的呈增加趋势。

是否愿意在一个顶头上司不是匈牙利人的岗位上工作?

这个问题进一步考察,如果是在一个外国投资企业里,顶头上司是不是匈牙利人,对人们的选择有什么影响。这组数据显示,40%以上的匈牙利人不愿意在一个顶头上司是外国人的岗位上工作。与上一组数据相对照,有些愿意在外国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如果顶头上司是外国人就另当别论了。说明有些匈牙利人在外国投资企业工作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顶头上司要是匈牙利人。在最近几年的跟踪调查中,愿意的基本是逐年递减,不愿意的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在外国投资最多的年份,不愿意的增加比例最高。这个问题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匈牙利人在外国投资问题上的民族感情。

外国投资在最近十年匈牙利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重要的。从私有化的完成,到经济的回升,外债的减少,预算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的改善,都离不开外国投资者的作用。相当一部分人为此感到骄傲,因为匈牙利在中东欧国家中吸引了最多的外国投资,经济较早走出了谷底,出现回升;匈牙利在最近十年中,通货膨胀率在东欧国家中也是最低的。然而,随着外国投资的增加,对此持保留或反对态度的人也在增加。道理也很简单,人们对靠变卖家产换来的一切感到忧虑和担心,前几年有得可卖,现在快卖光了,尤其是,作为一个国家,主要的产业和商业银行已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了,将来怎么办?

注释:

[1]盖尔盖伊·伏利安·萨博:《匈牙利银行部门--过去和展望》,《匈牙利经济》,1999年第9期,第14页。

[2]甘斯拜尔盖勒·久洛:《1998年私有化以及国家财产管理职能观念的变化》,《匈牙利政治年鉴,1999年》,民主研究匈牙利中心基金会出版,第864页。

国外投资范文第2篇

一、引言

传统观点认为,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拥有成熟的投资策略,强大的研究能力等,是理性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进入,有利于扩大市场规模、增强市场有效性、改变东道国投资理念、提高市场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规模小、股票质量较低和本国长期投资者缺乏,加之外国投资者对宏观经济变化敏感,资金的频繁流动,可能加剧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因此,外国投资者究竟是稳定了股票市场还是加剧了波动,成为新兴市场国家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被关注的首要问题。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研究,一是把资本市场开放视为一次性事件,考察事件窗内波动性的变化;二是检验资本市场开放水平与股票市场波动性之间的关系;三是研究外国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学者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

二、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早期的研究把资本市场开放作为一个一次性事件,检验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开放前后波动性的变化。但是,从政策变化到外国资金流入需要一个过程,另外,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开放政策,部分国家是完全开放市场,而还有部分国家是实行渐进性的开放策略,因此,一些学者转而检验资本市场开放水平与股票市场波动性之间的关系。

(一)资本市场开放前后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变化

部分学者从资本市场开放前后股票市场波动性是否发生了变化的角度检验研究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这些研究假定资本市场开放是一次性事件,检验事件窗内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变化。不同的学者运用不同的样本数据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

1.外国投资者的进入降低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运用多个国家的市场指数数据进行检验,一些学者发现外国投资者的进入降低了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的波动性。Bekaert和Harvey运用波动性对表示资本市场开放的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发现17个金融市场开放的国家中大部分股票市场波动下降,有五个国家或地区显著下降。在控制其他可能导致股票波动变化的因素后,结果仍然显著[1]。Bekaert和Harvey在此基础上研究资本市场开放对新兴市场国家股票收益、波动性、β值以及与国际市场相关性等的影响,得出相同的结论[2]。Kim和Singal得出相似的结论。他们发现在开放后前两年波动性没有变化,但是在第四年和第五年波动性显著下降[3]。Kassimatis检验资本市场开放前后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消息反应的差异,结果发现样本国家中除菲律宾有稍微上升外,其他国家股票市场波动性在外国投资者进入后都降低了[4]。Richards认为出现波动性上升的误解是由于在外国投资者投资组合中新兴市场国家股票数量增加,关注度上升,而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波动性要大得多[5]。台湾是最早实施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地区,相关研究也发现了外国投资者降低台湾股市波动性的证据。Kwan和Reyes研究,发现实施QFII后,台湾股票收益分布产生结构性变化,股票收益波动率下降,市场更为有效[6]。Lin等把波动区分为正常波动和非正常波动,结果发现外国投资者对台湾股票市场正常波动具有持续的影响,但是对非正常波动的影响逐步消失。在放松对QFII的限制后,外国投资者购买量持续增加(包括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对台湾股票市场的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改善台湾投资环境[7]。

2.外国投资者加剧了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此前的研究基本都把资本市场开放时间点视为给定,以政府放松管制或者允许投资作为分界点。但是政策的变动如果没有导致外资的大量流入,则对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结构变化点与官方金融改革的时点可能不一致。Bekaert等通过构造一个带置信区间的内生于经济的资本市场结构变化点,检验该点前后波动性的变化,发现金融市场的开放使证券市场规模增大,市场流动性增强,但是同时收益波动性上升,与国际市场收益的相关性也增大[8]。

3.外国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不确定

DeSantis和Imrohoroglu对五个新兴市场国家的数据进行检验,结果表明资本市场开放与股票波动没有明显的联系,不同的国家金融市场开放对波动的影响不同。他们认为样本数据(IFC指数)包含的证券多样性增加、市场规模增大以及市场有效性提升等因素使得股票价格波动降低[9]。Huang和Yang和Jayasuriya研究发现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的影响不确定,有些国家的波动性上升,有些国家的波动性下降,还有一部分国家则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特征[10][11]。Jayasuriya在此基础上根据波动性变化把样本国家分成三组,研究发现波动性下降与良好的社会制度和市场特征有关[11]。资本市场开放前后一些其他事件也可能影响股票市场波动,使研究结果出现偏误。Eizaguirre等在剔除样本期内发生的其他事件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之后发现,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开放确实带来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变化,但是变化并不一致,拉丁美洲国家的波动性下降,而亚洲国家的股票市场波动性却上升[12]。

(二)资本市场开放水平与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关系

Bae等(2004b)认为采用虚拟变量忽视了金融市场开放渐进性的特征,因此,他们采用个股可被外资持有的程度来度量资本市场开放水平。研究发现,在控制国家、行业、公司规模和换手率等变量后,新兴市场国家股票的可投资性与收益波动性正相关。同时,由于与国际市场的风险关联度增加,允许被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比不可被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大[13]。直接采用市场指数估计波动性可能因为不同公司股票间的协变性而使估计出现偏差。为准确估计波动性,Umutlu等利用SP/IFC全球新兴市场各国指数构成公司的股票收益估计股票总波动,并把总波动分解为国际市场波动、本地市场波动和特质性波动。另外,他们还用四个连续变量度量资本市场开放水平。通过研究发现:金融市场开放水平与总波动负相关,金融市场开放降低本地市场波动和特质性波动,在控制规模、流动性、国别和危机冲击后结果不变[14]。Li等(2011)从公司层面研究外资高比例持股①对公司股票收益波动性的影响。他们研究31个新兴市场国家2002-2005年数据后发现,外资高比例持股与股票收益波动负相关,这意味着外资高比例持股有利于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的稳定[15]。

(三)外国投资者的行为特征

外国投资者行为是考察资本市场开放对新兴市场国家股市波动性影响的另一个角度。Chiyachan-tana等运用43个国家交易前15天和交易后25天的股票价格数据样本来研究外国机构投资者决策和交易对股票波动的短期冲击和长期影响。该研究发现:只在外国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很短一段时间内股票波动性有轻微的上升,他们把该现象归因于外国机构投资者交易时的价格冲击;而交易完成后,股票波动与交易前相同甚至有轻微的下降。他们的结论是外国机构投资者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不稳定[16]。Richards从外国投资者交易行为特征的角度进行研究,发现外国资金流入对发达国家股票收益具有明显的正反馈效应,同时外国投资者的买入与当天的股票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Richards认为,这一发现表明外国投资者和成熟市场的行情对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的影响比早期的估计要大得多,因此,外国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增加了新兴市场国家股票市场不稳定性[17]。外国机构投资者被认为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危机爆发后外国资金的大规模撤出更加深了危机。学界对此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Choe、Kim和Wei。对于危机发生前的外国投资者行为,两者都发现,韩国投资者趋向于负反馈交易而外国投资者则采取正反馈策略。但对于危机期间的外国投资者行为,结论则并不一致。Choe等发现,在1997年的最后三个月,外国投资者的正反馈交易和羊群效应减弱且不显著,表明没有证据显示在危机期间外国投资者导致市场不稳定[18]。Kim和Wei在Choe等的基础上把样本期延伸到1998年6月,同时把外国机构投资者区分为具有本地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分支机构两类,得出相反的结论。其研究发现,危机期间不管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都倾向于采取正反馈交易,且程度有所加强。此外,外国机构投资者较国内机构投资者表现出更强的羊群行为,危机期间羊群效应有增强,但是不显著[19]。

三、国内相关研究

与其他地区的研究相似,我国主要从引入QFII是否改变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和QFII的投资行为特征两个角度研究,也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一)引入QFII是否改变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部分学者研究发现QFII的进入有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孙立、林丽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QFII季度持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QFII在遵循价值投资的同时也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策略调整[20]。此外,殷红和蓝发钦、陈泽慧从行业的视角考察QFII进入对基金重仓股行业波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QFII的进入不会增大行业收益率的波动性,其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稳定我国股市[21][22]。另一部分学者则得出相反的结论,研究发现QFII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性。张佑辉等采用spearman系数检验和多元回归法研究QFII持股与我国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关系,研究发现在控制大盘波动率、每股收益后QFII持股比例与股价波动正相关,相关性大小受上述两个因素影响[23]。还有部分学者发现QFII对我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影响不显著。张雪莹、沈小炜和蓝发钦、王麟乐等通过GARCH模型设置虚拟变量考察实施QFII制度前后股市波动性。研究结果表明,QFII对A股市场收益波动性没有显著的影响[24][25][26]。

(二)QFII的交易行为特征

羊群行为和惯性交易可能导致股价过度波动,破坏市场稳定,因此,QFII交易行为成为研究QFII对股票市场波动性影响的另一个角度。现有研究发现,在我国股票市场中,QFII表现出明显的羊群行为和采取惯性交易策略。刘成彦等以2005年股改开始为分界点分析股改前后QFII的羊群行为。研究发现,股改前QFII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羊群行为,但股改期间及之后,羊群行为表现明显,且小盘股表现尤甚。究其原因,积极参与股改是最重要因素,其他原因还包括投资理念相同、信息同质性、多家QFII实际控制者相同等[27]。李学峰等(2008a)得出相似的结论。其研究结果表明,QFII与开放式基金都存在羊群行为,QFII的羊群行为程度大于开放式基金,但是有趋同的趋势。同时还发现QFII的卖方羊群行为程度大大超过开放式基金,且超过其自身的买方羊群行为程度,因此,QFII在下跌行情下加大下跌的幅度而在上涨行情中则有利于稳定市场[28]。李学峰等(2008b)从交易策略视角比较国内开放式基金与QFII投资行为差异,发现两者都采取惯性交易策略,但QFII的程度低于国内开放式基金,对稳定市场起积极的作用,但是QFII的交易策略有向开放式基金趋同的倾向,作用有限[29]。

国外投资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点。本文通过对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董事会构成、员工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五个方面的深入分析,对深化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特别是证券投资机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特征

(一)美国投资银行股权结构极为分散

一是在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中,虽然机构投资者股东占有多数,但股权却被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所分散。我们选取2000年9月12日总市值排名前5位的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添惠、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来分析,可计算出这5家投资银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加权)平均持股比重为49.3%;它们由数百个甚至1000多个机构投资者拥有。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为54%,这部分股权分散在1822个机构投资者手中。

二是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银行股权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十大投行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为53.5%,远远高出S&P500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平均持股比重42.8%,其中高盛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高到86%;TDWaterhouse-GROUP?熏Inc.的个人投资者股东持股比重更是高达95%。

三是投资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在美国前五大投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只有一家,十大投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了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TDWaterhouseGROUP?熏Inc.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只有1.52%。前五大投行中只有美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较高,为13.35%。如以投行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则美国五大投行的平均股权集中度仅为15.6%;TDWaterhouseGROUP?熏Inc的股权集中度为3.34%,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股权集中度为4.56%。

(二)美国投资银行的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

美国投资银行绝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大多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活性股(即扣除公司高管人员和员工的内部持股、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到限制的股票后,其余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在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中,活性股(加权)平均所占比重达到74.9%。其中摩根士丹利添惠的活性股比重高达98.2%,美林证券的活性股比重为82%。而美国十大投行中的活性股平均所占比重为68.8%。由于股权比较分散,美国投资银行的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常常大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因此股东更倾向于通过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间接参与公司治理。

(三)美国投资银行推行员工内部持股制度

为了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美国投资银行除采用高工资、高奖金对员工进行短期激励外,还普遍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来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使公司的高成长性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从制度上保证了投资银行长期稳定发展。内部持股大多是发起人持有或实施长期激励策略(如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大多受一定限制,反映了经理层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约束机制在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10大投资银行的平均内部持股比重为11.9%,前五大投资银行平均内部持股数为24.9%,其中高盛内部持股比重最高,达78%。

综上所述,由于历史上的银证分业管理、法规上的限制以及机构投资者对组合投资策略的偏好,美国投行的股权极为分散。在这种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股东由于本身的短视性、信息和专业能力的局限性、参与治理的成本约束及其公共产品特性,一般不太愿意积极主动的直接参与投行的公司治理,而采取买入和卖出股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投行经营效益的评判,使投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二、董事会结构

作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美国投资银行的董事会和其他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一样,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同时,由于美国投资银行内部不设监事会,因此其董事会还兼有审计监督的职能。一般的,美国投资银行董事会具有以下特征:

(一)美国投资银行中独立董事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投行不专设监事会,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较多,独立董事成为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主力。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董事会中只有两个内部董事,美林证券、帝杰则只有3个内部董事。对独立董事的数量规定,如NACD(1996)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实质性多数”;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Calpers)的《美国公司治理原则》甚至采取了更为极端的准则,认为最“理想”的董事会构成中,CEO是唯一的内部董事,其余完全由外部董事构成。同时,美国投资银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实际上表明了独立董事可以履行批准管理者薪酬、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挑选董事会候选人等职责。

尽管美国投资银行中的内部董事所占比重很小,但这些内部董事在公司内一般都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两个内部董事,一个是董事长兼CEO,另一个是首席营运总裁COO。内部董事身居要职,一方面有利于董事会所进行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美国投资银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这有利于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摩擦,但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层行使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二)美国投资银行的董事长普遍兼任CEO

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董事长和CEO都是由一人担任,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董事长兼任CEO的比重高达70%,同时,多数董事长在董事会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核心作用,副董事长则辅助董事长工作。

(三)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以协助经营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

美国投资银行的董事会大多设有以下三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负责人主要是独立董事。①审计委员会:负责督察公司的内部审计程序、财务控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审计相结合,保证公司的运作和财务报告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②薪酬委员会: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分配方案;③提名委员会: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评价。如美林证券董事会下设稽核与财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发展及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一方面为董事会提供管理咨询意见、协助行使决策与监督,另一方面也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激励机制

西方国家投行一般都制定了明确的薪酬激励政策。激励机制采用了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和期限互不相同的多元化金融工具,激励机制公开透明,形式灵活,并通过这些不同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以达到最佳激励效果。美国投行的激励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激励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重点倾斜

美国投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重点激励,给予他们极为丰厚的待遇。以董事长兼CEO的现金收入为例,1999年度,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董事长兼CEO(Purcell,PhilipJ)总收入达2109.7万美元,其中工资收入为77.5万美元,奖金1211.3万美元,股票期权等其他收入为821万美元。五大投行的董事长兼CEO总收入平均为1752.4万美元,其中工资收入66.5万美元,奖金收入982.18万美元,股票期权等其他收入703.76万美元。

概括起来,高管人员的收入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奖金数额远远超出工资总额,美国5大投资银行1999年度董事长兼CEO的奖金平均为其工资的14.8倍;其中高盛董事长兼CEO(Paulson?熏Jr.,HenryM.)的奖金是其工资的53.5倍。

二是股票期权等其它激励性收入在现金总收入中占有很高比重,美国前5大投资银行董事长兼CEO的股票期权等其它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40.2%。

三是对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激励程度总体较高。主要表现是高管人员手中持有的大量尚未实施的股票期权。例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董事长兼CEO除已实施的股票期权外,手中还有到期尚未实施的股票期权316万股,未到期不可实施的股票期权49万股,加上已实施的股票期权44万股,共获股票期权409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0.36%;雷曼兄弟董事长兼CEO的这一比例更高达1.77%。

(二)激励形式多样化

如美林证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不同职级、不同服务年限、不同工作特点,采取了多种不同的奖励计划,使员工从进入公司到离退、从年轻新手到资深专家都能享受不同的阶段性激励。

(三)激励目标长期化

美国投资银行普遍采用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引导高管人员行为长期化的激励机制。如美林证券在保证员工基本薪酬不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利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进行组合设计出以中长期为目标的激励方案。美国投资银行采用的这种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成长性和高管人员、普通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保证投资银行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四、监督约束机制

美国投资银行不设监事会,投资银行对经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一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的调查稽核委员会,部分地代行审计监督职能。二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的证券立法对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变化;董事和主要执行官员的资历、信誉和报酬;与雇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事件。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经理层的一种制衡约束手段,也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它使经理层的管理策略、经营行为及经营成果始终都受到市场的评判,是对内部人控制的很好的外部市场制约。三是外部市场监督与制约。投资银行经理层的管理策略、经营行为及最终的经营成果都要接受市场的评判。投资者会根据自己的评判采用不同的投票方式。公司业绩和股价的不良表现可能会引发公司被收购兼并的危险,公司的经理层也有被取而代之的职业风险。这是对经理层滥用权力、实行内部人控制的很好的外部市场制约。

五、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

美国投资银行的一大特色是董事长是否兼任CEO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业绩相关。我们权且选取权益资本回报率作为治理结构的绩效指标,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中选出权益资本回报率高于25%的投资银行共5家,将这五大投资银行作为一组,剩下的5家作为第二组。通过对比分析发现,董事会和经理层越是融合,越是有利于权益资本回报率的提高。这种融合一方面表现为董事长和总裁在公司运营中的核心作用,特别是董事长也是公司经营班子的成员(兼任CEO),能够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高度一致;另一方面表现为内部董事在董事会身居要职,而他们一般也属于公司经营班子。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04)》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9;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国外投资范文第4篇

日本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及特点

1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的重要载体。日本通过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投融资服务。其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援助,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这些机构一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3]。第二种是官方或半官方的风险投资公司,如通产省专门成立的全官方的风险投资企业中心,它们为中小型企业提供80%的项目贷款,同时也为风险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担保[2];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事业开发团以及财团法人中小企业培育会社等机构则通过低息贷款、提供担保、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可转让债券的形式进行债权、股权融资[2];官方性质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主要对中小企业(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实行股份投资,给予经营、技术上的指导,目标在于把企业一直扶持到能在证券市场上市进行筹资[4]。第三种是各类风险投资公司,以大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为主,它们占据了日本风险投资的主体地位,其中银行业、证券业开办的风险投资部门又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所属风险投资公司额占了整个行业的75%[2]。第四种是风险基金,包括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官民并举的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制的风险基金以及民间天使基金等,它们主要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至2009年,日本共设立了83个风险基金,资金规模达1325亿日元[5]。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等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2加大风险资金投入

风险投资资金是风险投资的血液,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日本法律规定养老金不能用作风险投资,亚洲文化又推崇储蓄而不是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因此,多年来,日本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的构成主体是政府和金融机构资金,具有长期、稳定、可靠的优点,为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前期,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多为金融机构创办,所投资金中约有3/4属于自有资金[2],因此,这一时期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据统计,1985年日本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政府占21%,金融机构占78%[6]。随着政策性风险机构的不断建立以及日本政府对风险投入的不断加大,到2001年,风险资本金来源中金融机构的占比有所下降,占总投入资金的58%,而政府资金占比升至32%[7]。在较为充足的资金引导下,日本风险投资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进入21世纪,日本政府逐渐转向发挥市场作用,采取立法、税收优惠等手段调动市场积极性,广泛吸引风险投资资金,具体包括:改革税制吸引海外资金;加大风险担保投入,吸收民间资本出资共同为风险基金出资和投资风险企业;创设天使税制[5],鼓励个人投资;加强天使网络建设,从更大范围吸引风险资金。当前,虽然政府和银行仍是日本风险投资的出资重点,但无限责任组合员、业务执行员、其它基金及财团、个人资本也陆续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风险投资资本,特别是《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出台后,大学风险投资基金也逐步发展成为风险资本来源中一股重要力量[8]。

3优化风险投资运作机制

金融机构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数据表明[6],一半以上的风险投资企业附属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运作机制主要采取公司制,在具体操作中按照金融投资业和准金融投资业运作,更多倾向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的风险培育,具有较强的上市辅导色彩,这一运作体制的效益明显低于欧美等国家的有限合伙制。事实上,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是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有机统一的组织形式,它在项目选择、参与管理、激励与约束、利润分配等方面比公司制更有实效,更具灵活性,这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比日本发展得更迅速、更成熟,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作用更大的重要原因。但随着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日本政府逐渐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优化风险投资运作机制。首先,制定颁布中小企业有限合伙制的有关法律,修订《中小企业等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契约法》,促进有限合伙制在日本的发展。在投资领域,日本政府充分运用预算、财政投资、津贴补助、税收和金融手段,引导风险资金支持风险企业发展尖端技术;同时,出台产业发展规划和资金筹措政策,引导风险投资从企业的成熟阶段向企业创建和发展的种子阶段转移,改变过去投资企业成熟阶段的“不风险”行为。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风险投资业的不断成熟,日本还出现了许多科技振兴财团,如电子科技振兴财团、生物科技财团等,这些财团以振兴科技为己任,不追求盈利,敢冒风险,专门赞助高技术风险投资[6],其中有些是官方设立的,有些是企业出资设立的,也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设立的,这些财团成为事实上的风险投资公司,构成“官、学、民”三位一体协作的运作机制,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提供了充足的人、才、物资源。

4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根本目的并非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而是要在适当时机退出公司管理实现资本增值,尽快获取投资收益。日本风险投资业发展初期,上市门槛高,风险企业很难满足证交所严格的公开交易标准,导致风险资本退出渠道不通畅,这一度成为阻碍其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此,日本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在大阪证券交易所开设了日本第一个面向风险企业的OTC二板市场,为场外交易提供平台。这一举措极大地刺激了风险资本市场,日本的风险企业数量剧增。自此以后,日本金融市场的重构过程不断做出有利于OTC市场成长的规定,为日本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平台[8]。在2000年风险投资潮期间,政府集中在全国主要经济区域开设了东京证交所创业板、大阪证交所大力士市场、名古屋证交所创业板、札幌证交所创业板、福冈证交所创业板等5个创业板新兴股票市场,拓宽风险资本退出渠道。2007年,日本政府创新机制,在JASDAQ证券交易所内新设面向新兴企业的股市“NEO”,NEO上市标准比JASDAQ更宽松[5]。2009年,东京证券交易所集团与英国LSE共同开设运营面向专业投资者的新市场“TOKYOAIM”,为具有商业前景却难以筹集资本的日本风险企业,甚至亚洲新兴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融资平台。另一方面,除了政府引导外,行业协会也积极发挥力量[8]。1997年日本证券协会创造性地开设了进行风险企业未上市股权交易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Greenshee”,通过新兴股票市场的开设以及新股上市(IPO)标准的放宽,增加风险企业上市机会,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迅猛发展。此外,日本政府也积极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易市场发展,通过官方性质的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JASMEC)、基金会性质的日本技术交易所以及民间转移中介机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TLO)等为国内外机构提供技术交易信息和服务。

5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战后的日本百废待兴,日本政府为发挥风险投资对产业和经济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系统的扶持政策和法规体系,优化风险投资环境,加速风险投资的发展[9]。在20世纪50年代风险投资萌芽期,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跨工业部门或单个工业部门的合理化措施和扶植政策,向风险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推动了大批中小企业创业崛起。通过颁布《信用保证协会法》,规范信贷行业,为风险投资提供制度保障[10];60年代,出台《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法》,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资本注资;出台《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法规,引导风险资金加大对微电子、半导体工业等重点产业的投入;在70年代日本风险投资衰退调整期,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财政、金融、科技、税收等在内的政策法规,强化风险投资环境建设,刺激风险投资业发展,通过《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高技术工业集中开发促进法》等政策,整合资源,加大风险投资对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和支持,促进了产业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2000年后,通过修订《中小企业等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契约法》,扩大投资对象和业务范围,促进风险资本向企业初创期等高风险阶段投资;以《金融商品交易法》替代《证券交易法》,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创设天使优惠税制,鼓励个人风险投资。2009年,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置法》,由政府提供8000亿日元的担保额度,吸引民间资金为风险基金出资和投资风险企业[5]。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日本风险投资业得到了较大发展,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广东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广东1992年启动风险投资,是全国较早探索风险投资发展经验的省份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相当规模的风险投资服务体系[11]。截止2009年底,广东省风险投资机构总数为150家,风险投资筹资规模达到150亿元,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资本总量均居全国前三位。2009年,广东省风险投资新募集的资本金额度为81.24亿元,占全国总额的11.67%,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规模为38.13亿元,占全国总额的12.31%。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东省风险投资发展也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数量少,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目前,广东省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少、规模小[11-12]。截止2009年,广东省风险投资机构总数占全国总量的10.5%,分别低于上海、北京的18.4%和17.0%的占比;风险投资筹资规模约150亿元,仅有上海的四分之一,政府投入力度不够,约50%的资本来源于企业、20%来源于政府机构,缺乏对个人、机构投资、海外资金的引进。这与日本动辄上千亿的政府投入和不断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相比具有较大差距。同时,广东风险投资机构和资金大部分集中在深圳和广州,存在区域分布的严重失衡。

2运行机制不健全,退出渠道不畅通

和早期的日本风险投资一样,目前广东省风险投资运作半数以上仍采用公司制,仅有25%左右的企业采用有限合伙制,风险资本主要投向传统产业和狭义IT产业,对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少[11-12]。在运作上,一些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在单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取向下把风险投资发展成为保险投资,出现了“风险投资不风险、风险项目不投资”的不利局面。作为获取风险收益的关键环节,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单一,主要是通过协议转让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或风险企业家本人,创业板等资本市场门槛过高,场外交易市场不发达,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不畅通,风险投资难于及时获取回报。

3支持政策少,环境有待完善

目前,广东省仅出台了《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等少数推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缺乏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所必须的资金、机构、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致使广东省风险投资业当前面临着缺乏专业人才和高水平的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机构鱼龙混杂、风险投资市场服务体系发展缓慢等瓶颈问题,风险投融资环境亟待完善,风险投资产业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实现像日本政府那样通过政策引导、完善环境建设,对企业和产业的风险投资发展起到支持带动作用。

日本发展风险投资对广东的启示

近半个世纪以来,日本发展风险投资虽然有起有落,但其发展经验对我省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加大风险投资机构建设

针对广东省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少、规模小的问题。借鉴日本经验,通过政府出资设立和联合民间资本共同设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机构,强化政府担保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创立和创建风险企业及风险基金,促进广东风险投资的发展。学习日本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的重要举措,尽快设立广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以“母基金”形式进行运作,通过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多种形式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在具体设立方式上,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将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金从现有的8亿元扩充到50亿元,并由省风险投资集团使用财政注资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但要明确政府风投资资金投向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商业银行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承担为中小企业风险融资的职能。政府政策性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放,按照市场原则选择贷款企业,对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政策性风险投融资机构要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理念融入制度安排,加大对广东风险企业的支持力度。

2积极吸引国内外社会资金来粤进行风险投资

我们同日本一样,缺乏像欧美那样大量的个人投资家(天使投资家),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该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吸引个人、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及国外投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建议广东省尽快研究制定出台吸引、扶持风险投资企业落户、发展的具体政策,吸引省外、国外的社会资本到广东进行风险投资。对风险投资项目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推动风险投资科技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对来粤进行风险投资的机构实行包括优惠税率、税收奖励返还等优惠政策,提高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积极性;设立风险救助金制度,加大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力度,利用政府资金向风险投资和风险机构提供投资亏损补贴、技术开发补贴、匹配补助金等无偿补助。设立创新投资贴息资金,对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申请贷款实际付息额的50%~70%给予贴息支持。对持有广东省相关产业亟需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以及风险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免予偿还,充分调动了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3完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的方式运作,保护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扶持有限合伙制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广东省各级部门对有限合伙制风险企业的设立给予便利,降低风险投资实体设立门槛。在政府设立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中,开展有限合伙制的改制试点工作,发挥其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在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积极探索通过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扶持,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方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事先通过有限合伙协议规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同时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引导风险资金支持高技术企业种子期成长,保证风险投资确实投向最急需支持的风险行业的风险期,发挥官产学研协同作用,推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4优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目前,广东省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主要有公开上市(IPO)、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破产清算,但在实践中,通过协议转让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或风险企业家本人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退出渠道较为单一,机制不够灵活。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借鉴日本经验,多渠道培育新兴股票市场,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首先,要推动我省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改革,明确市场定位、性质和功能,避免产权交易机构多头管理,创新制度建设,保障配套措施,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通过完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技术市场的规范与管理,优化技术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逐步建立技术市场的信用体系,保障交易人的权益,完善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其次,要充分认识到高新技术产业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市场资源,而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又为高新技术产业流动性提供了基本保障。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容试点,探索在产权交易市场基础上建立专业性的风险投资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建立私募股权交易所,拓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打造广东金融高新区,将其建设成为国内最佳的私募基金及风险投资集聚区。

国外投资范文第5篇

美国对华投资的项目数、合同外资及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从绝对数目来看不断增长,但自2000年以来,美国合同外资金额占全国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对华投资项目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2000年经历了一定幅度增长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表1)。2006年美商在华投资新设立企业3025家,比2005年同期下降14.33%;合同外资金额120.44亿美元,同比下降10.86%;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8.65亿美元,同比下降6.41%。2006年,美商新设立企业、合同外资金额、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分别占全国同期吸收外资总量的7.73%、6.22%和4.55%。美国对华投资的特点主要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技术起点较高。美国企业注重长久的战略发展,在转移生产基地的同时,转移核心技术,美国以我国东部商业地区为重点投资区域,其投资最多的省份为江苏、浙江等全国商业繁华的地区。而且经营状况良好,商务部研究院的调查显示,在华投资六年以上的美国在华企业中,8l%的企业盈利颇丰。与其全球利润率相比,美国在华企业平均收入增长和盈利状况均高于其他地方,2002年,有42%的美国在华企业利润率超过了全球利润率,而到2004年达到75%的美国在华企业利润率超过了全球利润率。

2近年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减少的原因分析

2.1美国经济不景气使其对外投资大大减少,对华投资因而受到影响

2001年美国经济结束了十年的快速增长期,经济增速开始放缓,经济的不景气使美国企业对外投资也大大减少。2001年美国直接投资流出量比2000年减少12.4%,2004年直接投资流出量虽有较大增加,但2005年直接投资流出量却是-127.14亿美元,表明资本的回流大于资本流出。1998年到2001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年均增长率为13.4%,而2001年到2005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年均增长率只有9.1%。2007年美国经济增长2.2%,为近年来最低水平。2008年美国经济继续呈现疲弱态势。反映制造业发展状况的ISM制造业指数在1、2月连续低于50,处于走弱状态。总体建筑支出1月份下滑1.7%,降幅为14年来最高水平,已连续4个月下降。其中住宅建筑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19.4%。新屋销售2月份降至13年来最低水平,下降1.8%,连续4个月走低。个人实际消费增长自去年12月起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8年3月份消费者信心指数降至64.5。在楼市降温、次贷危机恶化、经济增速放缓情况下,就业市场严重受挫。2月份美国非农就业人数下降6.3万,创5年以来最大跌幅,当月失业率为4.8%,3月份进一步升至5.1%。

2.2美国的投资政策对美国企业在华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美国海外投资的优势在于技术的先进,因此对外投资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技术的输出。美国政府在技术输出与转让方面虽然较为开放,但仍有诸多限制。《1979年出口管理法》规定,除了可以向加拿大直接输出多数商品和基础数据外,美国向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出口的所有商品和技术数据都必须获得由商务部出口管理局签发的普通许可证。

2.3发达国家交叉投资的上升对我国吸纳美国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一直是美国对外投资的首选,约占其直接投资总额的50%以上,而加拿大由于与美国在地理空间上的邻近,也占有美国直接投资总额的10%。近年美国对我国直接投资减少的同时,对部分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增长却较快。2001年到2005年美国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直接投资存量,年均增长率达到42.14%。促进发达工业国家之间交叉投资上升的因素在于这些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的相似性,劳动力素质比较高等因素。因此投资环境的优劣及因投资环境决定的生产效率仍然是影响美国直接投资地域分布的综合因素。尤其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相当复杂、对投资环境的要求相当严格,对各类风险,特别是对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意识相当强烈。所以对华投资至今没有脱离试探阶段,与中国投资市场的巨大吸纳力很不相称。2.4中国本身存在一些吸引投资的局限。(1)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局限。目前,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基本缺陷是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引导仍然偏重于审批管理,而忽视用市场手段进行引导。外商投资的所有项目,都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进行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由此而导致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开放度不够,限制类项目过多,而鼓励类项目却缺乏真正力度。

(2)吸收外商投资载体的局限。由于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的现实状况,至今为止我国引资的主体都是国有企业。但完全市场化的外商投资与国有企业在经营目标、经营理念、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并且近年尚未合资的国有企业优质存量资产也越来越少,导致近年外商控股甚至独资企业越来越多。而我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民营企业,与外商的合资合作在本身水平较低之外还受到各种政策的局限。

3对我国今后利用美国直接投资的思考与建议

3.1改善中美关系,保持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

我们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国际贸易准则和WTO的承诺,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优化贸易结构,积极而有效地规避中美贸易中的摩擦。另一方面应加强与美在华企业的沟通,尤其是要推动大型跨国公司对美国政府发挥积极影响,通过他们将更多真实情况反馈给美国公众及决策层,帮助缓解与中美贸易摩擦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

3.2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美国企业投资我国的信心

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完善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从而实现对美引资多层面的推进。

3.3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促进美国对服务业的投资

服务业是美国对外投资的第一大产业,也是美国在世界上占有绝对优势的行业。虽然入世后,美国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有较大增加,但美国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比例总的来说仍远远低于其对亚太地区投资和对外总投资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这和我国许多服务业具有垄断性质和对外开放程度低有很大关系。因此,应逐步扩大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促进美资流入服务业。

3.4改善吸收外商投资方式

近年来,收购、兼并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导形式。跨国收购、兼并所以能够实现,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有载体,即东道国有值得收购、兼并的企业;二是有适宜的环境,使外资进行的收购、兼并能够顺利实施。对于我国来说,前者有优势,而后者却极为欠缺。尤其是缺乏兼并、收购所必需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3.5改变吸收外商投资要素优势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主要依靠两方面的优势,一是劳动力、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丰富而且廉价;二是市场广阔,开拓余地极大。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的加深,以及技术创新突飞猛进,廉价生产要素对于吸引外商投资的作用相对减弱;国内市场则由于生产能力的急剧增加、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增长缓慢造成阶段性饱和,大部分产业出现供过于求状况,市场优势也在减弱。因此我们需要在技术创新能力、劳动力素质、市场机制、服务体系方面做出改善来创造吸引外资的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