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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运行机制研究

产业联盟运行机制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产业联盟的形成与运行要素;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与治理方式;政府的作用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产业联盟的形成、产业联盟的运行、协议型产业联盟的治理、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的治理、公司型产业联盟的治理、产业联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选择、在联盟的运行阶段,通产省不进行直接干预,但是会聘请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联盟的运行进行评估等,具体资料请见:

产业联盟是为解决特定产业共性问题设立的企业间组织。产业联盟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其形成和运行机制是高度市场化的,企业在组织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产业联盟的形成与运行要素

产业联盟在形成和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的环节,是产业联盟成功的关键要素。

(一)产业联盟的形成

产业联盟形成的动因。产业联盟形成的动因主要可归为两类。一类是产业发展面临威胁,威胁可能来自全球化或其它技术的竞争。一类是产业发展存在重大发展机遇,机遇常常来自技术进步创造的新的市场需求。产业发展的机遇或威胁是推动产业联盟形成的客观原因。

产业联盟的目标。产业联盟的目标是解决特定的产业共性问题,即单个企业没有能力或没有积极性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研发某项共性技术、制定某个技术标准、解决某项创新的产业链配套问题等等。产业联盟要解决的问题都是直接关系企业利益的实际问题,因此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高。合理确定目标是产业联盟成功的关键因素,目标不能超越联盟的能力,更不能与成员的利益相冲突。一般而言,联盟的目标制定得越明确具体,越有利于联盟的发展。

产业联盟的发起者。产业联盟的发起者包括产业联盟形成的提议者和组织者。产业联盟的提议者可能是个人、企业、政府、研究机构或高校,也可能是多个机构或个人商议的结果。产业联盟的组织者一般为具有一定地位的机构,如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权威研究机构、政府支持的组织等。产业联盟的组织者不仅需要具备强大的号召力,而且还要投入一定的资源。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是合适的组织者。如果行业内缺乏龙头企业,政府支持的机构常常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产业联盟的成员。产业联盟的目标是决定产业联盟的成员策略的关键因素。由于产业联盟的目标差异大,联盟的成员策略也千差万别。绝大多数产业联盟要挑选成员,以平衡资源互补和减少协调成本两个相互制衡的因素。有些联盟成员相对固定,有些联盟采取了开放性成员策略。有些产业联盟实行分级会员制度,不同级别的会员拥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机构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与。

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简单的协议形式存在,有的以非盈利组织形式存在,有的以合资企业形式存在。从实践看,绝大多数产业联盟采取了非盈利组织的形式。产业联盟的目标和参与者的性质是决定产业联盟法律形式的重要因素。

产业联盟的治理。产业联盟的治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业联盟成员间的关系;二是产业联盟成员控制或激励联盟组织实现联盟目标的机制。良好的联盟治理是联盟成功的关键因素。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与产业联盟的治理密切相关。

(二)产业联盟的运行

产业联盟的资源投入。产业联盟需要投入多种资源来实现目标。联盟成员拥有的许多资源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为联盟服务。联盟成员直接投入到联盟活动中的资源包括支持联盟活动的资金、人员、场地、知识和知识产权等等。联盟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成员的投入,有些联盟可以获得政府的资助,有些联盟的执行机构通过创收获得部分资金。

产业联盟的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产业联盟的组织结构差异很大。有的联盟是结构复杂的庞大组织,有的是结构简单的小型组织。联盟的行政事务可以由联盟的执行机构管理,也可由联盟成员代管,还可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混合采用以上方式也很常见。

产业联盟的业务管理。不同类型产业联盟的业务差异很大,如研发合作产业联盟的主要业务是技术研发,市场合作产业联盟的主要业务可能是联合采购或联合市场推广。产业联盟的业务可能完全由执行机构来做,也可能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成员,也可能外包给第三方。

产业联盟的利益共享。有些产业联盟完全是公益性的,对联盟成员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有些产业联盟则在提供公益性产品的同时,也对产业联盟的成员产生了直接的利益,例如研发合作产业联盟可以产出新技术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可以将成员的知识产权埋入技术标准中。对于后者,联盟需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以激励联盟成员支持联盟的发展。

产业联盟的协调机制。产业联盟的目标是解决产业共性问题,因此联盟成员客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投机激励。如果投机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终就会出现“囚徒困境”的结果:尽管参与者相互合作可以得到最佳结果,但是参与者的投机行为导致合作的失败。产业联盟的协调机制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包括合作契约、信任关系和有效的沟通,合作契约指联盟事先在相关文件中对权利和义务尽可能给出详细规定,信任关系指联盟在挑选成员时尽可能选择有信任关系的成员,有效沟通指联盟成员建立经常性的有效沟通机制。外部机制包括声誉机制、政府协调等。声誉机制指成员因顾忌声誉受损而不愿投机,政府协调指政府参与联盟的监督并对投机者进行一定的惩罚。

二、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与治理方式

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协议形式,即产业联盟成员之间签订正式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联盟成员间不单独设立执行机构。二是非盈利组织形式,即产业联盟成员共同组建一非盈利组织,作为产业联盟的执行机构。三是合资公司形式,即产业联盟成员共同出资组建一公司,作为产业联盟的执行机构。后两种类型都要单独建立执行机构,但是执行机构的类型不同。

联盟的治理方式与法律形式密切相关,因此按照法律形式分类说明公司的治理方式。

(一)协议型产业联盟的治理

协议型产业联盟是组织结构上最简单的产业联盟。

1.治理结构。协议型产业联盟的治理结构简单,层次少。最简单的结构是单层结构,即联盟成员之上没有任何层级。复杂的结构包括两个层级:联盟成员和联盟理事成员。在联盟成员较多的情况下,联盟成员通常选出理事成员并委托理事会代表全体成员进行议事活动。协议型产业联盟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是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

2.治理机制。协议型产业联盟的工作方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成员各自执行协商会议的决定。

在单层级结构中,联盟成员一般要推举召集人。召集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是负责联络工作。召集人可能由联盟成员轮流担任,也可能由领头企业长期担任。

在双层级结构中,联盟理事成员一般是产业联盟的重要成员,在产业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和号召力。理事成员在联盟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联盟的运行过程中也是重要力量。多数境况下,理事成员的行为决定了联盟的决议是否有效执行,非理事成员是跟随者。理事成员中设召集人,召集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3.基本特点。协议型产业联盟具有以下特点:

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协议型产业联盟不设立执行机构,联盟成员无须承担执行机构的相关费用,因此运行成本低。

关系松散、灵活性高。协议型产业联盟成员对联盟投入的资源少,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少,成员之间的纽带关系比较弱。联盟成员进入或退出的成本很低,因此联盟的灵活性高、稳定性低。

执行力缺乏保障。联盟的执行力缺乏资源支持,执行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联盟不设立执行机构,实际的执行效果取决于成员特别是召集人的积极性。很多情况下,联盟主要成员容易陷入自身工作而无暇顾及联盟事务。

(二)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的治理

国外产业联盟多数采取非盈利组织形式。非盈利组织的基本特点是:以公共服务为使命的民间独立组织,享受税费优惠,不分配组织的盈余。非盈利组织可以是正式的法人,也可以是非正式组织,与组织的性质和税收等问题有关。许多国家法律对于非盈利法人有明确定义,但是定义的方式不同。一些地方(如日本、德国、美国部分州)从功能角度界定即限定非盈利法人的活动领域为慈善、教育、文化、宗教等公益范围,一些地方(如美国加州)从经济关系角度界定即非盈利法人为不能分配法人所得的法人。各国对非盈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限制不同,多数国家允许非盈利法人从事商业活动。我国法律对于非盈利组织和非盈利法人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提出了“社团法人”的概念,政府制定了“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我国的社团法人和事业单位在功能上与国外的非盈利组织相近。

1.治理结构。非盈利法人型产业联盟的治理结构依赖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国外法律对非盈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的规定借鉴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美国的《示范非盈利法人法》规定,非盈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管理人员与独立会计师三层组成。德国民法典要求社团法人必须建立社团总会和董事会。日本的《特定非盈利活动促进法》规定,非盈利法人要设立社团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非盈利法人型产业联盟的成员可以是平等关系,也可以分为多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会员具有不同的义务和权力,外部机构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加入。

2.治理机制。非盈利法人型的产业联盟的治理机制也要遵循各国的法律规定。各国法律规定的治理机制大致类似: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变更章程、开除成员、解散社团、任命董事(理事)和监事、监督董事和监事等权力;董事会(理事会)是非盈利法人的执行管理机构,在非盈利法人的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董事会(理事会)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对内执行管理事务;管理人员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非盈利法人的治理机制与公司的治理机制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监督机制上。公司治理中,股东因拥有剩余索取权而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非盈利法人中,成员利益与组织利益不直接相关而只是间接相关,成员大会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因此,有些国家设立专门的机制加强监督,如美国要求设立独立的会计师,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等。

非盈利法人型产业联盟的治理机制还依赖于章程的有关规定。章程应详细描述成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和管理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对治理的流程也应给出明确规定。

3.基本特点。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具有以下特点:

结构较复杂,需要一定运行成本。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设立了非盈利性组织作为产业联盟的执行机构,成员要投入较多资源来保证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

成员合作关系比较紧密,同时具有较高灵活性。联盟成员投入较多资源成立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表明联盟成员愿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联盟执行机构的存在也能加强成员间的关系。同时,成员进入或退出非盈利组织在法律手续上非常简便,组织的灵活性较高。

具有一定的执行力。由于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联盟的执行力得到了加强。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的实际执行力差别很大。有些联盟资源投入很少,联盟的力量较弱。有些联盟资源投入巨大,可以集中多方力量完成单个成员难以完成的大事。

(三)公司型产业联盟的治理

公司是盈利性法人,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都有详细的规定。

1.治理结构。公司型产业联盟在法律形式上为公司,联盟成员就是公司的股东。其治理结构遵循各国公司法的要求。

2.治理机制。公司型产业联盟的治理结构特点决定了治理机制的特点。联盟公司在治理机制上通常要协调多决策中心之间的矛盾。联盟公司的股东都是独立的、具有很强业务能力的公司,股东之间既可能是产业链上纵向互补的关系,也可能是横向竞争关系,股东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同时股东自身的业务与联盟公司的业务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联盟成员作为股东不仅参与治理的能力强,而且积极性高,联盟公司一般容易建立较规范的治理。

3.基本特点。公司型产业联盟具有以下特点:

结构复杂,运行成本高。联盟设立公司作为执行机构,公司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投入较多的资源,建立必要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队伍,运行成本很高。

关系紧密,但灵活性低。联盟成员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投入大量资源,包括必要的注册资本和业务骨干。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和劳资关系问题,联盟解散的成本很高。联盟成员的进入或退出涉及股权变更的谈判和复杂的法律手续。联盟成员与联盟公司之间一般存在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公司型产业联盟是合作关系最紧密的产业联盟,同时组织的灵活性低。

执行力强。公司是高效率的组织,因为公司在治理上具有很强的激励效能,公司要经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公司型产业联盟是执行力最强的产业联盟。

(四)产业联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选择

产业联盟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

1.不同类型产业联盟的特点比较

协议型产业联盟、非盈利组织型产业联盟和公司型产业联盟在结构上表现为从简单到复杂的特征,在运行成本、关系紧密程度、执行力方面表现出从低到高的特点。

2.产业联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选择

产业联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选择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有:

联盟的目标。如果联盟的目标容易实现,采用低成本的联盟比较合适。如果联盟的目标高且实现难度大,宜选择关系紧密度和执行力高的类型。

成员的性质。如果成员之间合作基础不牢固,比如成员之间竞争性强或者缺乏信任,宜选择关系紧密程度高的类型以增强合作的稳定性。

联盟的类型。研发合作联盟、技术标准联盟、产业链合作联盟、市场合作联盟和社会规则联盟等都有各自的运行规律,需要选择合适的联盟类型。如技术标准联盟,实践中几乎都是采用开放式的非盈利组织。

联盟的资源投入。如果联盟成员需要投入较多资源,宜采用执行力高的联盟,以保证资源投入产生效益。

其它因素。如企业文化、产业特性等,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

三、政府的作用

从实践看,政府在产业联盟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和制度环境不同,各国政府对产业联盟作用也不同。

政府在产业联盟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类:促进和监管。政府促进产业联盟的发展是为了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监管产业联盟是为了防止产业联盟在市场形成垄断。

值得指出的是,产业联盟理论上有多种功能,由于各国政府重视产业联盟的促进和监管政策,产业联盟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联合创新的组织。

(一)日本的经验

日本在发展产业联盟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对产业联盟发挥监管作用,但是日本政府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产业联盟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市场份额低于25%的企业联盟基本不进行管制,对于企业间的各种研发合作更是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

日本政府将研发合作联盟作为实现追赶战略的重要手段。日本的技术合作研究始于上世纪50年代,如日本照相机工业技术研究组合。为了推动产业合作研发,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根据该法律,企业可以就特定的研究课题共同提供研究人员和资金组成非盈利性的研发合作联盟。日本制定该法的背景是:60年代之后急速发展的贸易自由化使得日本企业在本土市场面对欧美大公司的激烈竞争,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与欧美大企业相差悬殊,日本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制定该法律有两个目的:一是促进日本企业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技术的研发,提高创新的能力和效率。二是为政府的财政支持搭建平台。

日本研发合作产业联盟在上世纪的主要目标是研发产品和工艺技术以追赶欧美公司,联盟成员是直接相互竞争的企业。虽然在欧美企业竞争压力下日本企业有相互合作的动力,但是企业潜在的投机激励随时可能导致联盟瓦解。日本政府的深度参与是促使联盟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日本政府参与研发合作产业联盟的具体方式是:大学、国家实验室、产业促进组织等机构的专家首先提出研究主题和研究计划,供通产省参考。通产省确定研究项目后,开始选择最合适的参与企业,并利用政府资金来诱导目标企业参与。通产省常常直接动员选定企业参与联盟,有时还要向个别大企业施加压力促使其参与。通产省在联盟形成阶段的主导作用确保联盟获得强大的研发资源,为联盟成功打下基础。在联盟的运行阶段,通产省不进行直接干预,但是会聘请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联盟的运行进行评估,防止个别企业出现投机行为。另外,通产省还要积极与政府其它部门协调,以保证政府资金的持续稳定支持。

(二)美国的经验

美国存在严格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以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AntitrustActof1890)为基础,涉及到数个相关法案。美国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共谋、分割市场、限制产品特性、设置销售条件等诸多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有严格限制。美国的反垄断法对产业联盟的发展存在很大的限制作用。

由于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认识到企业合作创新对提高美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性,并开始借鉴日本合作研发的经验。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NationalCooperativeResearchAct,简称NCRA),允许企业进行竞争前技术的合作研发。美国于1993年又对《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正并扩展到生产领域,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NationalCooperativeResearchandProductionAct,简称NCRPA),继续放松了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反托拉斯限制。美国于2004年又增补了《标准开发组织促进法》(theStandardDevelopmentOrganizationAdvancementAct,简称SDOAA),放松了对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的反托拉斯限制。同时,法律也要求企业合作创新组织要向政府反垄断执行机构进行登记,说明组织的成员、性质和目标。

美国政府对产业联盟采取了间接的促进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对部分重点研发合作产业联盟给予大量资金支持,如美国政府对半导体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SEMATECH)给予了8.5亿美元的资助。美国政府将该合作模式作为政府资助合作研发的标准模板。二是政府加强与私营部门合作,尽可能参与技术标准联盟的活动,积极采用技术标准联盟制定的技术标准(voluntaryconsensusstandards)。

(三)国内的经验

中国的产业联盟具有独特的发展条件和环境。首先,中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也没有建立有能力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产业联盟创新发展的空间大。第二,中国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并且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高,国内企业面临国外企业的强大压力。一方面国内企业存在联合创新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国内企业通过产业联盟形成市场垄断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政府部门主要采取的是促进政策。

政府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单独的促进产业联盟发展的政策,地方政府制定了一定的促进政策。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例,中关村管委会专门制定了《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推动园区产业联盟的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小创新企业多,二是国家重点科研院所云集,产生不少原始创新。中关村园区企业和研究机构具有一定的技术发明能力,在产业化和商业化环节的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园区管委会根据以上特点着重推动发展市场合作产业联盟和产业链合作产业联盟,前者帮助中小创新企业跨越市场门槛,后者帮助原始创新实现产业化。园区管委会在产业联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手段包括:根据园区产业特点鼓励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给予多种形式的资源支持,帮助产业联盟解决法律身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