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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服务贸易及其完善研究

国内服务贸易及其完善研究

本文作者:郭德香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GATS框架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影响

(一)GATS的签订: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依据

关于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在20世纪末期,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1994年4月,GATS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该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GATS将服务贸易纳入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范围,起初主要是因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张,因为它们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2]。后来,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意识到多边服务贸易将会给自身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利益,于是,在这种背景下,他们积极签署了GATS。GATS第1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GATS定义中的措施,既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当局所采取的措施,也包括代表中央或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行使职权时所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的管辖范围之内。因而,在通常意义上,根据GATS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GATS所指的服务贸易的概念专指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家间的服务输入或者服务输出这样一种贸易形式。GATS的签署是建立和发展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重大突破,并且不少条文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以适当的照顾,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客观上大大促进了全球服务贸易的整体繁荣与发展。

(二)GATS签订后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的影响

GATS签订之后对世界范围内的服务贸易发展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本文之初GATS的签订背景介绍中曾经提到,GATS的签订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博弈的一个过程,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服务贸易对本国经济的促进作用,进而积极促进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因而,对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所产生的促进作用,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首先,GATS规则中巧妙地将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充分给予了世界各国参照利用GATS的具体规则调整本国服务贸易法律规则的自由权利。这种灵活性,在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服务贸易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法律调整的同时,也在另一方面,促进了国际商事法律特别是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协调。而法律规则的趋同与协调,又必然保障国际服务贸易在全球的发展。其次,GATS将成员方普遍的原则与特定的义务区分开来,这种形式便于成员方遵守服务贸易普遍规则的同时,又能对本国服务贸易的状况作出调整,保护本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又切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并且符合GATS框架下的具体规定。再次,由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起步与发展比发展中国家要早,因而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比发展中国家充分许多,在GATS签订之时,就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发展方面的实际差距,因而在GATS中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后,规定了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谈判建立在部门清单的基础上,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这种灵活性的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福音,这种规定,不仅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程度,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上的提升,同时也对于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协调也是一个大胆尝试[3]。

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初步发展

(一)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起步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为此,中国经历了15年的漫长历程。转眼之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达十年时间,在这十年期间,中国在经历了入世之初的担忧与无措、阵痛与迷茫之后,国内经济实现了跟随世界经济的脉搏一起跳动。现代经济是服务经济的时代,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上升,并且逐步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世界范围内,规范国际服务贸易业的第一套多边原则与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活动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这对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推动世界范围内更加广泛和更加深入的经济合作,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尽管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着服务贸易落后于货物贸易、综合竞争实力较弱、进出口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但是毫无疑问,在这十年中,中国不但建立了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系,而且还积极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参与了许多世界经贸活动,国内和对外服务贸易业也取得了重大发展。

(二)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及承诺

近年来,全球产业结构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服务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迅速攀升,其地位由国内第一产业逐渐向第二产业再向第三产业变化。在三大产业出现结构性变化的同时,服务业也从传统的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为主向以资本密集型服务业为主转变,并且正在进一步向新兴的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转变。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日益攀升,都使得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虽然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但是,服务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大量相关因素的跨国流动。而在一些包括金融、航空等敏感领域,由于服务贸易往往关系到当事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将全方位、有步骤地开放国内的服务业市场。在列入服务贸易开放减让表的33项内容中,商品批发、会计、法律以及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度较大,电信、燃气、热力等城市公共服务项目首次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也进一步放宽了限制。从总体上看,我国除了对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方面限制稍多外,其他部门几乎少有限制。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由此可见,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水平较高,并且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水平。

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与取得的成就

(一)中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1982年至2005年,中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长了近29倍,年均增长15.9%,出口额在世界同行业中的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8位,进口额在世界同行业中的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7位。但是,同期相比,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却一直在10%以下,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服务贸易长期呈现逆差[4]。与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服务贸易的总体水平依然很低,并且明显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然而,到了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却实现了恢复性增长,进出口总量创历史新高,贸易逆差明显缩减,出口额和进口额在世界同行业中的排名双双攀升。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居世界第四位(前三位依次为美国、德国、英国),进口居世界第三位(前两位依次为美国、德国),出口额与进口额在世界同行业中的排名均比2009年上升一位。2010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3624.2亿美元[5]。“2011年,我国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43.1%,吸纳就业人口约2.7亿;服务贸易总额突破4000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服务业吸收外资552亿美元,首度超过制造业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领域。”[6]而在前段时间,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34个部门联合的《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11%。总体上,入世10年,总量增长5倍多,世界排名从10名以外上升到第4位———这是中国入世后,服务贸易划出的轨迹[7]。“对中国而言,服务贸易经历了一个‘黄金十年’。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参加京交会高峰论坛时说,从2000年到2011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从660亿美元增长到4191亿美元,年均增长18.3%,全球占比从2.2%增加到5.2%,世界排名也由第12位上升到第4位。”[8]中国服务贸易虽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发展是建立在各种条件的完备之上,如法律体系领域的改革和完善,服务贸易领域专业理念的推广,以及各个部门为推动服务业发展所作的改革和适应。这些,从一个方面来说是为中国入世,建立符合WTO要求的市场体系所做的努力,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它也使中国在短时间内建立了与世界接轨的服务贸易体系,为推动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GAT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取得的成就

1.服务贸易发展获得新的机遇。2012年5月28日,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幕,总理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了题为《在扩大开放中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演讲,他指出,“中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服务业发展面临历史性的机遇,即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春天”[9]。可见,服务业作为服务贸易的基础,对于我国而言,具有发展服务业的广阔市场前景以及发展服务业所必需的丰富的劳动力等优势资源。研究表明,服务业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能够增加1000万个就业机会。中国丰富的劳动力市场,为具有发展层次多、范围广、就业面多等特点的服务贸易提供了最基本的资源。近年来,随着发达国家老龄化社会的发展,缺乏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明显障碍,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因为劳动力资源的缺乏经济陷入停滞状态。而中国丰富的劳动力为国际劳务输出等服务项目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的就业压力,为实现国内闲置劳动力的就业提供了一条较为理想的发展路径,不仅能够进行劳务输出获取外汇,同时也为培养国内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以及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供了渠道。

2.服务贸易结构日趋合理。尽管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由于缺乏其他方面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内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还没有得以充分发挥。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十年间,通过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开放服务领域,我国逐步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提高了我国的服务水平,优化了服务贸易结构。随着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的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额在整个服务贸易业中的比重有所下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通信服务等新型服务贸易额迅速提高,而部分高附加值行业则出现了持续、较快增长。2010年,我国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业的出口占服务出口总额的55.5%,较2005年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咨询服务、广告宣传的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21%,比2005年上升了约10个百分点[10]。我国的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贸易与新型服务贸易全面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3.服务贸易领域逆差有所收窄。加入WTO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和服务贸易进口一直发展不平衡,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逆差行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有权使用和特许费、旅游等几个领域。以2011年前三季度为例,2011年前三季度运输、旅游和保险服务贸易逆差额分别达到329亿美元、193亿美元和122亿美元。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随着商业服务、建筑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及咨询等领域出口的强劲增长,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状况明显收窄。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筑服务出口增长了4.6倍,顺差增长了8.7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出口分别增长了4倍和3.3倍,年均分别增长了38%和34%[11]。2010年,商业服务、建筑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及咨询四项领域顺差分别为184亿、94亿、63亿和77亿美元,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1倍、1.6倍、92%和47%。以上这些服务贸易领域贸易顺差的快速增长以及一些传统的中国服务出口的增加是服务贸易逆差有所收窄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就目前而言,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处于逆差状态,可能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某些领域依然会处于逆差阶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入世十年期间,在服务贸易规则的指引下,中国明确提出了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目标,从而使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逆差已经在逐年缩小,且在计算机信息服务等高新领域获得了快速增长。

4.服务贸易区域间协调不断加强。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赋予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更多的自主权,支持其扩大对外贸易。1980年,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设立,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先导示范基地。1984年,我国又大规模开辟了沿海经济开放区,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外开放加速向纵深推进,逐步由沿海向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延伸,全方位的区域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伴随着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中国服务贸易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伴随着中国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市场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双向开放市场,东西部地区依靠各自优势,施行错位发展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格局基本形成。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靠丰富的人力资源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等各方面的优势,集中发展现代服务贸易,取得了显著成绩;中西部地区依靠其丰富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优势,努力发展传统服务贸易和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这种发展格局之下,中国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为中西部地区提供了先进的经验及技术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传统服务贸易又为东部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的人力与资源基础,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区域贸易协调不断加强,区域协调联动效应日益明显。

中国服务贸易长足发展的法律障碍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际服务业必须进入逐步自由化阶段,然而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12],服务贸易立法在某些服务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有关立法比较多,但是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服务贸易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目前中国在服务贸易立法方面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形成了制约其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的障碍。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服务贸易领域缺乏统一的基本法

服务贸易作为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服务贸易日渐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中国出台一部统一详细的服务贸易基本法也具有现实需求。就目前而言,服务贸易的有关立法,仅仅原则性地体现在《对外贸易法》中,其他则散见于一些部门的规章中。这种有关服务贸易立法的杂乱规定,使服务贸易领域很难找到完整有效的法律适用条款。杂乱的立法现状,必然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对于中国的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而言,也有损及。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服务贸易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制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保障服务贸易的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法律调整范围过于狭窄

服务贸易的调整范围对于服务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国法律制度对服务贸易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必然会影响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中国的服务贸易法律来看,其调整的范围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比还是过于狭窄。中国现行的服务贸易法律,主要将调整的重点放在商业存在这一种服务贸易类型上,而对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都鲜少涉及。法律监督,是制约,但更多的时候是保障,这种规定,对于其他几类服务贸易类型的发展缺乏法律的规制,也必然会使其他几种服务贸易类型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三)缺乏政策透明度

众所周知,透明度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中国应该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对于服务贸易领域里的一些法律、政策应及时公布。因而,在入世之初,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服务贸易的有序开展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但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的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尚未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例如一些政策法规的,并没有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的公开程度,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CEPA协议没有及时通报服务贸易理事会,引发欧盟和日本对CEPA的透明度的怀疑等等[13]。这些都对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遵守总协定的承诺,促进服务贸易的输出产生了阻碍。

(四)服务贸易立法与国际相比存在差距

如前所述,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缺乏统一立法,这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也不能忽视的一个现实是,中国服务贸易立法领域与国际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对于服务贸易的规定,详细而具体,且有专门的机构对服务贸易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这种模式,对于服务贸易领域出现的问题,政策法规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调整,适应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形势。与此同时,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规范也存在差距。例如在1998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关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内容,均有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市场准入原则之嫌。

GATS框架下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之建议

尽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以来,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看到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五个不平衡”现象,即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不平衡、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发展不平衡、服务贸易行业结构不平衡、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结构不平衡。在当今复杂的世界经济形势之下,为积极应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进一步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我们需要在GATS框架下从各个方面对中国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着力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符合国情的服务贸易制度

中国在加入WTO时对服务贸易承诺开放的部门水平比较高,对于服务贸易而言,有些战略性贸易领域及发展比较薄弱的服务贸易领域需要进行适当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又不是单一的或者全方位的保护。我国应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渐进性的开放策略,即必须将开放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总体上,根据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需要,遵循GATS的有关原则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我国应实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策略的开放策略,在逐步开放服务市场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尽可能地减少开放服务市场对我国服务业所造成的冲击。具体而言,必须在遵守GATS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多边贸易规则,对这些敏感而脆弱的部门进行适度保护与适度开放相结合,谨慎地开放、发展本国的服务贸易。对于需要保护的部门,实行有选择性、有差别的、保护程度相异的支持政策。当是服务贸易领域中比较具有战略性和高新技术的服务业时,适当地延长其保护期限和给予较高的保护程度;对于比较成熟的、已经具备相应竞争力的服务贸易部门,则给予比较短的保护期限和采取低标准的保护程度,鼓励其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地改进行业发展水平,促进行业规模经济较快生成,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

(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保护

我国在《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建设既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服务进口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又有利于提升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扩大服务出口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14]。和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以版权为载体且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往往通过人的服务来体现等特点,作为和货物贸易差别显著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过程中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必须熟知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版权贸易的规则。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的核心竞争力,即注重推动服务载体和手段的专利化。基于文化产业是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有必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积极完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努力形成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制定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将会给行业发展带来各种阻碍已成共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时都注重建立完善而严格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本国国内服务业的保护,都具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就总体法律框架而言,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虽然包括国际公约、协定以及双边条约、协定等内容以及国内法部分的相关内容,但是,和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相比,依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国应根据GATS按照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探讨制定一部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准则的统一的服务贸易法。在保障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当可能对国内服务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能及时采取相关国际法上的救济手段,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措施来保障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我国应将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对于中国在GATS框架下承诺的开放领域的服务贸易立法,应进行统筹和梳理,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混乱现象。同时注意根据GATS透明度原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地对外公布我国有关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在GATS下应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开放、发展服务市场的过程中,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国内外服务主体在我国服务市场的活动,保护和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四)建立并发挥行业协会以及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

在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既是服务贸易民间促进体系的基础,又是服务贸易行业自律体系的核心。而政府的宏观指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服务贸易中风险的发生。战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实践表明,开放条件下的产业成长的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政策措施和产业间在技术进步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15]。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是保障服务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举措。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积极建立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协会,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以及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内部的自律作用,指导和协调企业多渠道、多层次地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保障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也应该积极参与,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服务业发展方向,实现与服务产业的互动。政府与各产业之间应该积极配合,互相听取意见,政府应为各产业进行宏观上的指导,而各服务产业可以依靠行业协会将各行业存在问题的相关信息反映给政府,为政府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真正实现政府宏观指导与服务产业发展的互动。我国在《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从2012年开始,商务部将在北京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文简称京交会,英文简称CIFTIS),这是一个政府积极参与搭建的国际性、部级、综合型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其主题是“服务贸易:新视野、新机遇、新发展”。这种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以“京交会”为龙头、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的服务贸易促进平台体系必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在GATS框架下获得新的发展。

(五)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出席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幕式上,总理说:“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中国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我们要深入推进服务领域各项改革,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优化服务业结构,努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16]结语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服务贸易的繁荣,服务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显著。

中国服务贸易近十年的发展成就告诉我们,服务贸易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已成趋势。因而,建立并完善符合服务贸易发展的完善法律制度是促进其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础。立足于现状展望未来,未来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和加强政府各部门协作的基础之上,更应着眼于世界,紧紧把握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大背景为视角,立足现实,不断调整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在GATS框架范围内,加快建立我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早日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从而为国内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服务贸易的国际合作领域,正如总理所说:“当前,世界经济复苏曲折艰难。国际社会应当携起手来,共同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为实现世界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提供有力支撑。”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快推动多哈谈判,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二,加强服务贸易监管合作,营造更加便利的政策环境;第三,加快高新技术与服务业融合,共同推进服务贸易创新与变革;第四,关注发展中国家诉求,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均衡发展。”[17]中国和国际社会都应为此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