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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发展范文精选

国内经济发展

国内经济发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费用资本化有利影响

新会计准则在借款费用、职工薪酬和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方面有许多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有利的影响,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费用资本化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当前,随着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众多中国企业纷纷到海外投资办厂或上市融资。这样我国企业必须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至少编制两份财务报告,如果我国会计准则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认可的国际会计准则差异过大,无形之中增加了准则转换成本,实质上是增加了企业投资、融资成本,不利于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新准则中有关费用资本化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有关内容,使得我国新准则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0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趋同,有关借款费用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趋同,有关职工薪酬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规定趋同。新准则减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差异,有利于推动美国、欧盟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程,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实施“走出去”的战略。

二、职工薪酬、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

随着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增长,欧盟和美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近几年呈增长趋势,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败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得不到国际认可。如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之一是“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薄”,由于我国原有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上的差异性,造成我国在反倾销应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会计核算所依据的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从而造成生产成本计算上的差别。而新准则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更贴近国际会计准则。这必然使得我国企业根据新准则计算出来的成本更接近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成本,可以免受在反倾销调查时对我国企业采用替代国标准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职工薪酬准则将以前计入当期损益的五险一金、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和劳务的成本。如果在反倾销应诉中,即使国际会计准则调整,产成品、原材料、能源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也不会有多大提升,产品成本也不会有太大差距,进而对正常价值的影响甚微,这无疑对我国外贸是有利的。虽然新准则最终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削弱了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企业竞争优势,但是一方面,产品成本挤压的空间是有限的,过度降低劳动力成本是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可能遭到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的制裁,从而影响企业的出口;另一方面,通过低价出口来争夺国际市场的营销方式并不是长久之计。

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既允许企业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又允许开发阶段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开发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反倾销守则》也有同样的要求,其第2条第2款规定:“除非根据本项已在成本分摊得以反映,否则应对那些有利于当前或将来生产的非经常性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资情况做出适当调整。”要求调整的情况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资本项目计提折旧,需将其资本化;应在几年中分摊,却一次全部计入损益的支出,需进行调整;使当前生产受益,但前一年已分摊完毕的支出,需将其分摊到当期甚至更长时间;在当期分摊完毕却使今后受益的支出,则同样需要将其调整至今后各期。因此,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法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如果不考虑前期支出在当期的分摊,则当期支出资本化可以减少当期费用,从而减少正常价值这样会降低倾销成立的可能性。

国内经济发展范文第2篇

Abstract:ThisarticleanalysesdominatingtraitsofmacroeconomicdevelopmentinChinaintheyear2004andthefirstseasonof2005.Then,itplaysimportanceonthestrengtheningonthemarketincreasebydeepeningreformation.Lastly,itdemonstrateshowtoregulationeconomybythegovernmentfromthreeaspects.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市场销售经济结构

Keywords:Macroeconomicregulationmarketingeconomicstructure

1.引言

中国经济在2004年第一季度延续2003年扩张趋势而加速增长。在国内需求主导的经济扩张过程中,经常项目余额逆周期运动而净出口需求大幅度减少。同时,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货币信贷规模过快增长以及重要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瓶颈制约加剧问题,一系列紧缩性宏观调控措施在第二季度出台。从第二季度起,中国经济景气开始收缩而逐步转折下行。不过,2004年中国经济保持高经济增长与低通货膨胀的良好配合格局,在将CPI指数上涨率控制在3.5%左右的同时实现了9%以上的实际GDP增长速度。在2004年实际GDP水平已经接近潜在GDP水平的基础上,使2005年实际GDP增长速度进一步接近潜在GDP增长速度,促进潜在供给能力的充分利用。

2.2004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主要有以下特征:

1).经济走势前高后低。一季度经济增长偏快,投资增长过猛,部分行业投资过热。之后,中央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出台了控制贷款、缩减财政支出、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清理投资项目和开发区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下半年经济逐步回落、趋稳。

2).进出口持续高速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1154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7%。其中,出口5934亿美元,增长35.4%;进口5614亿美元,增长36%。贸易顺差32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5亿美元,贸易顺差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下半年进口增幅回落。

3).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趋于稳定。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073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增速比上年回落1.9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9.1%。其中,城镇投资增长27.6%,增速比上年低1.5个百分点。从走势看,年初城镇投资过快的增长势头在上半年已经明显回落。6月底的累计增长速度已降至略高于30%的水平,下半年投资增速基本趋于稳定。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上升。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3950亿元,比上年增长13.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0.2%,增速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35573亿元,增长14.7%;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18377亿元,增长10.7%。分行业看,批发零售业零售总额44840亿元,增长12.5%;餐饮业零售额7486亿元,增长21.6%;其他行业零售额1624亿元,增长1.5%。

5).物价水平温和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3.9%,商品零售价格上涨2.8%,两者涨幅分别比上年提高2.7和2.9个百分点。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1.4%,是1996年以来涨幅最高的一年。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6.1%,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5.6%,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13.1%。从走势看,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峰值出现在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则快速走低。

总体来看,2004年中国经济依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经济指标均反映了经济运行的较高水平。在宏观政策的调控下,经济运行中一些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受体制性因素影响,宏观调控的成果还需要进一步巩固,特别是在开放条件下,经济运行的外部影响在加大。

3.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速,国内生产总值达31355亿元,同比增长9.5%,比去年同期低0.3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向理性区间回落,工业生产和出口均保持强劲增长,消费增长加快,物价上涨呈现明显的结构性特征,经济运行态势基本良好。

1).国内市场销售较旺

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112亿元,同比增长13.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9%,比去年同期加快2.7个百分点。其中,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90亿元,增长14.7%;县及县以下5022亿元,增长11.7%。分行业看,批发零售贸易业12616亿元,增长13.6%;餐饮业2063亿元,增长17.2%。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升级是带动消费需求增长的主要因素。

2).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继续回落

一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998亿元,同比增长22.8%,比去年同期回落20.2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9037亿元,增长25.3%;农村固定资产投资1962亿元,增长12.7%。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2324亿元,增长26.7%。分行业看,农业、能源、交通等行业投资得到加强,水泥、冶金等行业投资继续得到抑制。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134亿美元,同比增长9.5%,增幅较上年同期高2个百分点。

3).出口保持快速增长

一季度全国进出口额为2952亿美元,同比增长23.1%,增幅回落15.1个百分点。其中进口1393.1亿美元,增长12.2%,增幅较去年全年回落23.8个百分点;出口1558.9亿美元,增长34.9%,增幅较去年全年回落0.5个百分点。累计外贸顺差165.8亿美元,主要是进口大幅度回落所致,也反映了国内投资需求增势减弱。出口增幅虽略有所回落,但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这种格局意味着出口增长依然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同时也意味着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有可能加剧。

4).工业产出水平稳定增长

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14415亿元,同比增长16.2%,增幅较上年同期低1.5个百分点,比去年全年低0.5个百分点。其中,重工业增长16.3%;轻工业增长16.0%。分产品看,发电量、原煤、钢材分别增长13.0%、9.1%和22.4%,微型电子计算机、移动电话机、传真机分别增长57.5%、23.9%和34.1%。汽车生产增长1.6%,其中轿车下降2.8%。

5).物价水平仍在可接受区间

一季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升2.8%,涨幅与上年同期持平,较去年全年回落了1.1个百分点。其中,城市上涨2.5%,农村上涨3.5%。分类别看,食品价格上涨6.1%,居住价格上涨5.6%,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2.6%,其它类商品价格基本维持稳定或略有下降。一季度,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上涨1.6%,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1.8%,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5.6%,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0.1%。

6).金融运行基本平稳

3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为26.5万亿元,同比增长14%,增幅比上年同期低5.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低0.6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为9.5万亿元,同比增长9.9%,增幅比上年同期低10.2个百分点,比上年末低3.7个百分点。市场现金流通量(MO)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0.1%。3月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19.8万亿元,同比增长13%;存款余额为26.9万亿元,增长15.6%。

以上情况表明,2005年第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延续了上年的良好态势,投资、消费、外贸出口和外商投资均保持了较快增长,为全年经济增长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是也要看到,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依然没有完全消除,宏观调控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特别要注意克服经济运行中的体制“瓶颈”,应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市场自主性增长的基础。

首先,由于经济结构中的深层矛盾,庞大工业产能一方面使70%以上的商品供大于求,并且不得不依靠投资增长和国际市场来消化,另一方面,重要能源、原材料以及土地等关键生产要素瓶颈的存在,难以支撑持续的投资高增长,而依靠国际市场则必然受到全球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的双重制约。

其次,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受国际市场资源类产品供求关系紧张和价格上涨影响,输入性通胀对国内经济运行的影响日益增大。在国内消费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上游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要么转化为工业库存的增加,要么使部分生产能力被淘汰。

第三,以重化工业为主的经济增长吸收劳动力的能力相对较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就业压力始终存在,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国内消费难以实现大幅增长。要保证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使GDP保持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小幅波动,就需要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工作,而目前的宏观调控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正确把握调控方向,选择调控目标十分重要。

4.如何调控

在调控方向上,是继续抑制经济过热,防止反弹;还是反向操作,防止经济的加速下行;或是稳定现行政策,观察发展动态;这是目前需要作出的方向性判断。如何调控,取决于我们的调控目标,也就是说,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调控结果。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权衡。一是短期和中期;二是内需和外需;三是总量与结构。尽管这三组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但确实要有所取舍。

第一个方面的权衡是短期和中期目标。

年初确定今年的增长目标是8%,可以有把握地说,没有极特殊的事件发生,实现这一目标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明年、后年的增速如何。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允许GDP增速回落的底部在何处?如何防止GDP增速的加速回落。从当前的情况看,如果仅仅是工业增长和工业投资放缓使GDP增速适度回落,对于防止今后几年的能力过剩和供大于求是有利的。也就是说,略微降低一点当前的增速,可能有利于今后两年保持相对高一些的增速。从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看,可能是利大于弊的。当然,当前增速的回落应有一个底限,我认为中央确定的既定目标就是这个底限。另外,在消费增速相对平稳的条件下,有可能影响GDP增速加速回落的因素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增速加速回落,另一个是房地产市场的急剧收缩。所以,在权衡短期目标和中长期增长目标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对这两个部门的调控力度,以保持国民经济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不是大起大落。

第二个方面的权衡是内需和外需。

从1994年汇率并轨以来,我国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一直保持双顺差。10年来,贸易顺差累计约3000亿美元左右,外商直接投资大体上每年在400亿-600亿美元之间。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今年上半年,贸易顺差396亿美元,考虑到去年同期近80亿美元的逆差,仅净出口就拉高GDP增量约3800亿元人民币。这样的结果对增长、就业的有利方面自不待言。如果这样的出口实绩是因为我国产业和产品的总体竞争力提高的结果,是在各种经济参数比较合理的条件下取得的结果,应该说不足为虑。问题是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计入,资源的价格偏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社会成本也没计入,这就使出口高速增长的负面影响增大。一是贸易摩擦增多;二是资源配置恶化与资源环境的压力加大;三是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外汇占款增加,货币政策的操作难度加大;四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造成资本被动对外输出,从总体上看不符合国家的长期利益。因此,无论是维护当前的宏观经济稳定,还是促进经济的中长期发展,都有必要对内需与外需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加以评估。综合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战略与政策调整提出的要求,合理适度调整政策,改变粗放型出口扩张战略,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提高出口的质量和效益。同时,提高消费率,切实增强内需对经济的拉动力,减少对外部需求的过高依赖和外部冲击对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负面影响。

第三个方面的权衡是总量与结构。

一般说来,在总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调整结构比较难;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结构调整的内在动力就会增加。从2002年底这轮增长进入上升通道后,结构性矛盾就日渐突出,主要表现是煤电油运等瓶颈制约增大,采掘业、资源型产业与原材料工业和制造业的矛盾加剧。今年1-5月,铁矿石原矿量、生铁、粗钢、钢材、铝材、焦炭、纱、布、硫酸、烧碱等产品以远高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速增长;而载波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程控交换机、移动通讯机站、电工仪器仪表、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产品都呈负增长。这表明,结构性矛盾还在加剧。很显然,在总量高速扩张的情况下,结构调整的收效不会太大,而且这种结构的扭曲从长远看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长期平均增速的降低。

5.总结

为了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持经济增长的持续性,需要为结构调整提供适宜的总量环境,需要在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上下大力气。当然,总量是影响结构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惟一的因素,调整结构还必须深化改革,理顺经济参数,校正经济主体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3.汪祥春.宏观调控与价格机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国内经济发展范文第3篇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其实质是能源的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题。那么’”低碳生活”,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碳,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减缓生态恶化,主要是从节电节气和回收三个环节来改变生活细节。

那么我们的低碳经济的现状是什么呢?2003年,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也就是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相统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早在2007年9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就曾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本着对人类、对未来的高度负责态度,对事关中国人民、亚太地区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福祉的大事,郑重提出了四项建议,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令世人瞩目。他在这次重要讲话中,一共说了4回“碳”:“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他还提出:“开展全民气候变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能减排意识,让每个公民自觉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努力。”这也是对全国人民发出了号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主席并建议建立“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共同促进亚太地区森林恢复和增长,减缓气候变化。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

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发展的低碳经济我们要与无碳经济加以区别。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我们能不不能实现低碳经济就是更加关注的议题,我们首先算一笔账:每人每天通过呼吸大约释放二氧化碳1.14千克,电脑使用一年平均间接排放二氧化碳10.5千克,汽车的一台发动机燃烧一升燃料小大气释放二氧化碳2.5千克,在中国,一个城市白领即便只有四十平方米的居住面积,开1.6排量的车上下班,一年乘飞机12此,碳排放量也会在2611吨。在中国,农户从人口往少说也有6亿吧,他们每天做饭,他们冬日里的取暖多数使用煤炭或者是煤炭的加工品来满足,他们每年粗放式的排放属于高碳生活,他们的碳排放量并不会比城市人口排放量少。低碳生活几乎涵盖所有产业,“低碳主义族”成为了引领时代的主题,在中国只能是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倡导低碳生活主要体现在:

一是倡导广大人民生活的节能减排;

二是倡导尽量使用低碳能源,比如太阳能热水器,绿色电力,新技术新能源汽车;

三是“生态碳汇”建设,如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等等。在倡导的同时政府应该营造低碳生活环境,引领健康的生活方式。媒体舆论应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大家做到适度消费低碳消费。更重要的是要体贴关心弱势群体的地毯意识和生活方式。面对着“生活消费之上”的理念我们必须拿出足够的勇气把资源和利益在协调再分配,积极的倡导我们整个国民的低碳生活是我们的重中之重。

如何从生产到消费到做到低碳经济呢?

节约资源。这时低碳经济最本质的内容,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指导思想之一。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做到低碳低成本低污染高效率的生产是我们长远而坚定的目标。

低碳运输。运输过程中的燃油消耗和尾气排放,是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低碳运输指的是以节约资源,减少排放量,使用清洁能源为特征的运输。其主要途径包括: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克制迂回和重复运输,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改进内燃机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碳等物质的排放。

低碳仓储。低碳仓储要求仓库布局合理,以及约运输成本。布局过于密集会增加运输的次数,从而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布局过于松散,也会降低运输的效率,增加空运率。

低碳包装。低碳包装是指的是采用节约资源,降低废弃物为目的的包装方式。主要途径有:使用环保可循环利用材料,提高材质的利用率。设计折叠式包装以减少空载率。低碳消费前面已说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影响我们低碳生活或低碳经济的进程有哪些呢?

思想认识障碍

社会低碳生活理念相当淡薄,低碳生活的思想还没有确立,低碳生活的行动更是悠悠无期。据中投顾问的《2009-2012年中国环保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中国把节约能源、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国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各级政府对其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加之企业片面的追求局部效应和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其生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体制政策障碍

我国的社会体制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体制,各级政府的实施力度和效果也是相对较低;而且中国还处于发展的高速期,不合理不合格的经济企业比比皆是,假想如果严格按照国标运营,大有可能三分之二的企业将会被迫关门,那么中国的经济将会一落千丈。一句话耍得好“有发展必有污染,要发展但要低污染”。

基础实施的障碍

刚刚起步的低碳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较大的改观,和我们提出的低碳要求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相比,那是远远不够的。再如果和发达国家相比较则差距会更大。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的低碳经济的进程。

技术障碍

我国的低碳运行制度的实施管理和技术手段还相当落后。先进的低碳技术开发还相当滞后,不同的低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设备信息标准不统一,非标化相当于普遍。人才的障碍也可以归结为技术障碍。

如何面对这些问题是我们低碳经济进程的关键。

国内经济发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

从1978年至2008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紧紧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厘清调整对象。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发展。

中国经济法学起步繁荣阶段,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展开的。基本形成了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而对于特定的经济关系,表述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其他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于国家的计划约束之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其由经济法调整。①有的学者进一步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限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②随着经法学研究的发展,学者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强调经济关系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①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管理关系。②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计划关系。③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了新的认识,对于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逐渐淡出了经济法学者的视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⑤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学者们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基本取得了共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交锋渐次减少,学者们在“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述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侧重点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说”、“国家调节说”以及“行政管理说”等。⑥在强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的理解已经与最初经济法萌芽时期的理解有所不同。

此时的“横向经济关系”是指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1](P46)时至今日,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达成基本共识,都强调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只不过是表述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二、制度功能视角中的经济法地位研究。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最初注重区别到现在关注联系的发展过程,研究视角逐渐聚焦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从制度功能角度去探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助于整合法律间的体系功能,促使经济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最初,学者们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往往从调整对象角度进行论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民法和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时,学者们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中不仅注重二者之间的区别,更加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对于区别的论述不仅聚焦于调整对象方面,而且进一步关注保护的法益、制度功能等问题。在制度功能角度,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2](P19-20)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3]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时,主要的落脚点也是二者的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同时也少有强行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它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解决市场失灵,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3]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最初也是着眼于调整对象的区别。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学者们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功能互补性关注度的增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在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时,学者们基本也都是强调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补性。①进入20世纪末期,也有的学者将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并列在一起,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的研究是从功能的互补、调整对象的交叉等角度强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三者协同发挥更大的作用。②

三、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探索经济法独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在继续,研究的视角不再局限于调整对象以及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逐渐拓展到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法益目标等问题上,从而形成了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首先,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4]其次,针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是社会公共干预和理性建构之法。[5]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导致以社会为基础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化。但受其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的限制不能完全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一种完全社会化能够反映满足社会化要求的法律———社会法。其中经济法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法。[6](P220)再次,从“社会本位”

的角度提炼与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关系中,以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7]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③最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8]

四、经济法学基本假设的提出。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提出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提供了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新视角,拓宽了研究思路。“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说,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成果,提出基本假设,在对这些假设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运用基于相关假设而产生的各类方法,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9](P59)1998年,有学者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时,就提出了基本假设这一概念,认为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基本假设的差异。[10]随后,有学者在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再次使用了基本假设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层区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对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3]但是以上论述仅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角度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并未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作系统的论述。2001年,有的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研究。把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可称为共通性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可称为特殊性假设。共通性的假设是二元结构假设,包括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经济———制度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二元结构、内外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结构、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二元结构。特殊性假设包括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交易成本假设。并且运用各种假设分析了具体经济法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①

五、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自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来,就成为经济法学者密切关注的研究对象。对于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既丰富了我国宏观调控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宏观调控的立法实践。

有的学者对建国后40年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了反思,认为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行为入手,从经济、行政和法律几个方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研究。以法律手段规制宏观经济行为,既是宏观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和特性所要求的,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任务所决定的,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工作规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11]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要立足于长期的社会政策,宏观调控应法律化制度化。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识和责任,监督政府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必须着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法律化和制度化,使政府有效且有节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1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宏观调控的法制化研究逐渐深入。有的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本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13]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并通过分析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权源、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价值。[14]中国加入WTO对于宏观调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社会化、民主化、国际化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六、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强。于是,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意义深远。税收法定主义的提出有助于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但并未将其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原则,同样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16]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税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固有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重新进行了分析,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为税法基本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其中,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也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即“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其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认识和确定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首先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平主义”提出挑战。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一般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17]

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研究领域中,学者们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始终与立法密切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的进程,特别是针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比较发达,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而我国从1978年以来,一直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较为欠缺。所以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时,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的成果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毕竟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所以面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反垄断法立法研究尤为重要。学者们针对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极大推动了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首先,探讨了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关系。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我国企业规模并非是对立的。我国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并不矛盾,它们是为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①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鼓励必要的企业合并和联合,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力过度集中,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②其次,论证了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反垄断法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最重要的法律途径,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时需要注意其与经济垄断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18]由于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因此,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实现自由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立有力的执行程序及严厉的惩戒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19]再次,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计思路。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但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即在业务上只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决。[20]最后,分析了入世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影响。入世后,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21]

中国应当积极参加WTO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是国家的长期策略,应当注重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究。[22]超级秘书网

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密切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强化具体制度的研究,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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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J].法学研究,1996,(4)。

国内经济发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性交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