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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低碳经济政策启发

国外低碳经济政策启发

一、国外的低碳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策略

在面对温室气体排放过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外各种压力下担负起国际责任,提出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的方案。英国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形成了清晰的低碳战略。在2003年英国在政府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具体包括:

(1)到2050年将英国CO2的排放量消减60%,并于2020年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2007年3月的《气候变化法案》中,2020年的目标被确定为26%~32%;

(2)保持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促进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协助提高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率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4)确保每个家庭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充分的能源服务。

2006年英国政府的《能源回顾棗能源挑战》,在进一步确认2003年白皮书四大目标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了两大挑战:(1)与其他国家一起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2)保证安全、清洁和合理的国内能源供应。2007年英国提出《能源白皮书棗迎接能源挑战》出台,该报告论调基本上与《2006能源回顾》一致,其中用了大量篇幅描述国际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大幅度增长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强调国际行动的必要性。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又在“高技术战略”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技术战略。该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4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与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同时通过立法和约束性较强的执行机制制定气候保护与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欧盟在平衡与协调各成员国的基础上,于200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

欧盟为自己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是:到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则希望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至80%,并且提出,若其他主要经济体也能承担此挑战性责任,则愿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到30%。2008年12月,欧盟最终就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达成一致,批准的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计划中制定的具体措施可使欧盟实现其承诺的“3个20%”: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至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澳大利亚在2007年新政府成立之后,批准了《京都协定书》,于2008年了酝酿已久的《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立即采取措施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推动全球实施减排措施。澳大利亚政府长期减排目标是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并计划于2009年出台具体法规,2010年正式实施。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历来重视节能减碳。

在2004年,日本环境省发起的“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2050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2008年5月,该研究小组了《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对住宅、工业、交通、能源转换、交叉部门等都提出了预期减排目标,并提出有相应的技术与制度支撑。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以政府的名义提出日本新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它包括应对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及生活方式的转变,其中提出了日本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至80%。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协定书》,但近二十年,美国十分重视节能减碳。如美国1990年实施《清洁空气法》,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低碳经济的重点在于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

纵观各发达国家的低碳政策,他们大多把重点放在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上,但又各具有侧重点。低碳技术的研发中,欧盟的目标是追求国际领先地位,开发出廉价、清洁、高效和低排放的世界级能源技术。英、德两国将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他们认为,煤在中期和长期内仍将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发展效率更高、能应用清洁煤技术的发电站。为此,英、德国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加大资助发展清洁煤技术、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研究项目,以找到大幅度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法。德国还制定了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埋藏的法律框架。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采取了综合性的措施与长远计划,改革工业结构,资助基础设施以鼓励节能技术与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私人投资。对可以大规模削减温室气体的捕捉及封存技术予以大力支持,提出从2009年开始进行大规模试验,并在2020年前投入实用。此外,日本还持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装备,如投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装备,形成了国际领先的烟气脱硫环保产业。美国政府发展清洁煤更是不遗余力,在《清洁空气法》、《能源政策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清洁煤计划。其目标是充分利用技术进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排放。美国电力目前电力生产的50%来自煤炭,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到57%。为了能更加环保,更加高效地利用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自2001年以来,布什政府已投入22亿美元,用于将先进清洁煤技术从研发阶段向示范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推进。政府通过“煤研究计划”支持能源部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进行清洁煤技术研发,例如:开发创新型污染控制技术、煤气化技术、先进燃烧系统、汽轮机及碳收集封存技术等。“清洁煤发电计划”主要支持企业与政府建立伙伴计划,共同建设示范型清洁煤发电厂,对具有市场化前景的先进技术进行示范验证;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对经过示范验证可行的先进技术进行大规模商业化推广,通过税收补贴使新技术的生产成本具有市场竞争力。随着旧电厂逐步退役,美国决定逐步提高新建电厂的低碳标准,推动高效清洁煤炭技术的商业化,加速下一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示范,计划在2012年建成世界上第一个零排放煤炭发电厂(称之为“未来发电”)。

三、降碳的重要措施是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

英国政府目前不考虑建设新的核电站,降碳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风能与生物质能,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放在首位。为此,英国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目标:近期目标的重点是那些有竞争力的、可尽快实现出口的技术领域,包括近海风能、主动和被动式太阳能装置、水电以及垃圾能等;中期目标(到2010年)是确保实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新技术以及有出口前景的技术,包括生物残留物、近海风能、能源作物、燃料电池以及太阳光电等;远期目标(2010年以后):重点是那些在执行研究和开发计划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能源技术,包括燃料电池、与建筑一体化的光电装置、海势以及太阳能热电等。德国政府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确定了以下几个重点领域:(1)大力发展风能,促进现有风力设备更新换代;开展了一项海上风力园实验项目。(2)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与价格提供保护;鼓励沼气能的发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制定《热电联产法》,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技术,规定了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的电能获得补贴,要求到2020年将热电联产技术供电比例较目前水平翻一番。意大利政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1992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电价实行保护价收购,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9年后,意大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始实行“绿色证书”制度。“绿色证书”是指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并由国家电网管理局认可后颁发的证书。规定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不可再生能源企业,必须按实际产量的一定比例向电网输送可再生能源,且比例逐年提高。“绿色证书”可用于交易,生产商可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任务。通过绿色证书,限制高碳能源的使用,激励具有低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欧盟强调可再生能源比例的提高。要求到2020年,各成员国将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各类能源总使用量的20%;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为其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20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达到20%(目前为8.5%);鼓励使用“可持续性的”生物燃料;到2015年,将建成并投入运行10至12座碳捕获和存储的示范工厂。

日本在清洁能源方面是强调核电与太阳能的作用。在核电站建设方面,日本计划兴建的13座核电站中,将有9座在2017年之前投入使用。在太阳能方面,提出未来太阳能的发展目标,强化了太阳能的研制、开发与利用,计划在未来3年至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而太阳能发电量是目前的10倍,到2030年是目前的40倍。为实现这个目标,日本政府在积极推进技术开发降低太阳能发电系统成本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包括补助金在内的鼓励政策,强化太阳能利用世界第一的位置。澳大利亚政府建立气候变化政策部,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促进政府与产业互动,全方位建设一个低碳经济环境。低碳经济的着力于支持新能源普及和相关技术发展,采取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指标,计划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整个电力的20%,并以不断完善的清洁能源技术作支撑。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澳大利亚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计划7年投资5个亿,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澳大利亚政府对家庭购买太阳能系统,均给予资金奖励,以实现家庭节能减碳。2008年9月实施“全球碳捕集与储存计划”,使澳大利亚对清洁煤技术的投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项计划包括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它将推动碳捕集与储存技术和知识在全球的推广。美国对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给予高度重视。布什总统在2006年《国情咨文》中提出的“先进能源计划”,强调增加可替代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投入。在该计划中,布什要求国会在2007年财政预算中对清洁能源技术研究经费增加22%。一是扩大核电能力,在30年没有新建核电站之后,美国重新启动了这一能源的开发,包括鼓励兴建先进的核电厂,资助研究与开发先进核反应堆技术,建立全球核能合作伙伴关系;二是加强生物燃料的研究与运用,推进生物燃料技术和降低生物燃料成本的研究;三是积极发展“氢经济”,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批准了研究经费达12亿美元的“总统氢燃料计划”,以加快氢燃料的开发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碳

1.实施严格的能耗效率管制

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大多制定更严格的产品的能耗效率标准与耗油标准,促使企业降碳。如对建筑物进行能源认证,提高新建筑物和修缮房屋的能源效率标准;推广节能产品,逐步淘汰白炽灯等;对贸易商品,例如电冰箱、计算机,执行更高的节能效率目标,推动改进交通能耗和强调使用低碳燃料,加强对已实施的措施的监管,防止能耗效率问题反弹。政府机构内部开展节能运动等。此外,意大利与日本的能耗管理还具有新的特点。意大利自2005年1月起对能耗效率管理采取了“白色证书”制度。它是一种对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认证制度。企业必须申请“白色证书”,政府核准其最低的节能目标。“白色证书”可以买卖,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格。对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最低节能目标者,可从市场上购买“白色证书”,否则将受到经济处罚。而且,各个企业的节能总额中,政府要求至少有一半是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而非购买白色证书来实现。日本对能耗效率采取的是“最强者方式”。即涉及到空调等家用电气、汽车、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设备等行业内,将能源效率最好的产品作为整个行业的标准。

2.排污权交易

英国于2002年正式实施排放交易机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内实行排放市场交易的国家。其目的在于:使排放量的绝对数目有明显减少,获得排放交易的经验,力图未来在伦敦全球排放交易中心。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德国政府希望通过市场竞争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实现最佳配置,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同时间接带动了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欧盟在各成员国的基础上,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扩大交易范围,除了污染性工业企业与电厂,交通、建筑部门也可以参与交易,并于2005年在欧洲范围内实施了公司级别上的排放交易。此外,欧盟比英、德国在机制上有所创新,他摈弃分配许可量的做法,转为实现排污量的拍卖机制。这种方法将确保排污者实际支付由于排放二氧化碳而产生的环境破坏的成本。预计到2020年,碳交易能带来几百亿欧元的收入。通过制定排放限额,将鼓励企业以最低成本投资于能源效率和洁净技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上述相类似排污机制,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日本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在企业间试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并考虑今后开展研究可再生能源的收费标准体系。澳大利亚的“减少碳排放计划”将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对于“减少碳排放计划”而引起成本增加,澳大利亚政府对低收入家庭采取退税及其他福利措施予以补贴,对受影响的企业则实施“气候变化行动资金”和“电力系统调节计划”予以支持。

3.财政与税收政策

许多国家建立起了低碳经济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近年来,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可再生能,英国政府推出为期25年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以替代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电力供应商在其供应消费者的电量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其比例与政府确定的该年度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总供给所占比例目标同步浮动。与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相比,新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的好处十分明显:政府不再扮演交易员角色,使可再生能源市场更加符合市场理念;可再生能源由供应方机制向需求方机制转变,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义务的赎买措施,有利于通过价格手段调节生产的实现。意大利政府于2007年初,推行能源一揽子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措施。其目标是既要履行减排承诺,又要保证工业发展创造经济优势。政府启动了第一个关于能源效率和生态工业的工业创新计划,对申请企业的下列投资给予资助: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环境影响小和节约能源的新产品的开发投资;能降低能耗的新工艺的开发。意大利对农业能源系统的优惠措施,对高效率工业电机的税收减免;对高效率家用电器的税收减免;限制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德国则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节能的角度建立起低碳财政税收政策。一是从1999年对油、气、电征收生态税;二是与工业界签订协议,规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节能挂钩,同时德国联邦经济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已建立节能专项基金,用于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三是通过修改机动车税与征收载重汽车费规定以增加小排量汽车,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四是支持“欧洲航空一体化”建议,力图将航空领域产生的二氧化碳减少10%。欧盟财税政策重点是为碳捕获和埋存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手段的应用(如环境税)制定新的规则。日本则考虑推出“地球环境税”等。美国采取多种财政税收政策发展低碳经济,如制定免税政策鼓励节能,为购买节能型汽车提供减免税优惠,鼓励美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

五、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减碳协作

对于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最大的公共物品,单靠一个国家是无法完成减碳任务的。所以,西方各国纷纷加强相互协作。英国政府将与8个工业强国和欧盟伙伴一道研发遏制气候变化技术,实现碳减少的目标,同时也帮助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他们自己确定的减少碳排放量目的,使英国能够从中获得最大限度回报。德国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展了气候保护领域的合作,近年来加强了与美国的协作,发起欧盟与美国间的“跨大西洋气候和技术行动”,重点是统一标准、制定共同的研究计划等,并在2007年4月召开的欧盟与美国首脑会议上确定了该项行动的具体措施。澳大利亚推行一系列计划,为全球解决方案作贡献,包括为本地区脆弱的国家提供可观的援助,帮助其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澳大利亚还通过2亿澳元的“国际森林碳计划”参与国际缓解气候变化的努力,为降低发展中国家森林采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支持。此外,上述国家普遍认为,建立起低碳社会生产方式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政府应加强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企业应开发温室气体排放量少的商品,民众也应改变生活方式,选择环保产品;城市建设应推行紧凑的城区布局,让居民徒步或依靠自行车就能方便出行等,借此摆脱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又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

六、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启示

随着全球变暖与能源资源枯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借此作为世界新一轮产业竞争、技术竞争、经济增长竞争的关键。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严惩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逐步建立于低碳经济的政策柜架。

1.建立起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要制定《低碳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包括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通过修改法律,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为中国特色的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

2.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要研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体系。研究与择机推出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当前,特别要引导重工业降碳,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这种税是与重工业能源用户签订自愿协议。如果他们能够通过新的投资实现较低的排放,则不需要支付全税。这样做的结果是极大地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增加了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并让他们更有动力实现低碳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要积极抓住国际碳金融发展契机,建立“碳金融市场”,建立碳交易市场。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国家应加强财政和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立低碳经济技术体系。

3.强调低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群。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是否能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核心,组织力量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我国要积极开展低碳经济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目前可选择若干地区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外资参与。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研发的低碳技术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为此,需要加快推进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创新。加快低碳技术的转化,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尤其是要调整高耗能产业结构,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4.加强国际低碳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中来,参与全世界的碳市场,促进碳交易机制在中国的发展。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先进的节能技术、提高能效的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要加强与欧盟、美国低碳合作。积极探索与西方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学术、研究、管理、培训机构之间,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开展具体项目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及能力建设等形式的合作活动。

5.激励企业从事低碳生产与经营。应对气候变化所推动的低碳技术和产业的新兴与发展,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企业应预先认识并抓住这一全球趋势带来的重大变革与契机,未来的经济必定是低碳经济,未来的竞争必定是基于低碳产品与技术的竞争。要赢得未来的竞争,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对低碳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发展低碳技术,尽早实现技术升级;紧密研究和跟踪国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势,制定低碳产业与产品的技术标准,超前作出企业的低碳战略部署;在企业中推行低碳标识,规模化应用低碳技术,将企业社会低碳责任与产品质量、信誉结合起来;抓住国际碳金融的新机遇,发展低碳融资;利用好国际低碳技术转让,加快实现跨越式技术发展;政府应通过低碳产业规划与财政、税收的扶持、金融融资的支持,引导企业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