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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融合体育教育之探究

特殊教育融合体育教育之探究

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我国新残疾人保障法,对“创造残疾人体育无障碍环境”、“增加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残疾人组织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但和美国的《障碍者教育法》比起来还有诸多的不足,表现在“残疾的某些概念和范围界定模糊”、“缺乏融合体育的教育理念”、“惩罚性条款和相关法律保障依然不足”、“保障性经费条款不清晰”等等。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基本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没有对特殊教育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相应规定。另外,新残疾人保障法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条款中“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符合条件”等限定条件往往被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借口。在残疾人保障法里应该明确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要问责、依法从重处罚,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得到落实,才能真正起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法律效应。

建立融合体育教育教师的准入制度

融合体育教师的资格标准,主要包括教师职业准入标准、教师知识结构标准、教师教学能力标准。融合体育教师的准入制度,应该推行双资格证书制度,也就是说要具备普通体育教师与特殊体育教师双重资格认证,只有取得这双重认证才可以进入融合体育教育职业领域。打破融合体育教师的终身制,可以推行分级资格制度;规定某一级别的融合体育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到期必须重新取得,教师在资质、学历达到高一级别的标准时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资格证书。为了人性化,不教条,教师在某一级别的连续认证达到一定次数就可以长期拥有这一级别的资格证书,在高一级别依然要重复这一流程。

加大残疾学生高等教育的相关投入

由于高等特殊教育院校“融合体育”的教育对象是由残疾学生和健全学生共同组成,体育教学以人为本,采用分层、差异教学方法,因此用来组织体育教学活动的机械与物品需求量相对更大,学校应该尽可能的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更需要上级教育机构的教育经费扶持。同时可以获得来自企业赞助的资金和物质支持,弥补学校教育资金的不足,学校可以在组织体育活动与竞赛中以广告、冠名等无形资产作为回报,使两者平等互利,共同得益,共同发展。

加强融合体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的高等体育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体育教师队伍有着特殊要求,只有有好的教师,才能有好的教育。首先,国家要积极培养具有融合体育教学能力的体育教师。其次,从事融合体育教学的教师要通过教学反思在实践中明确教学问题,最终解决问题并实施于教学。再次,要加大融合体育教师的职后培训,建立融合体育教师职后认证机制。最后,建立科学的评教体系,以奖励的形式刺激融合体育教9币不断进取。教育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因此融合体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要长抓不懈,最终建设成一支有竞争力的融合体育教师队伍。

科学设置体育运动项目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体育部应该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前期调研,初步了解学生们的需求与想法,并借鉴国内外融合体育教育的先进经验,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出符合本校特色又不失科学的体育教学项目设置。为确保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项目的设置要具有一定的趣味性、适宜性,又要具有适当的分层挑战性。

建立融合体育教育的科学评价体系

由于融合体育的教育对象是由残疾学生和健全学生共同组成,体育教学过程以人为本,采用分层、差异的教学方法,因此传统的体育教学评价方法不能很好体现融合体育教育质量的好与差,建立既包括学生体育技能、体育知识结构,又包括课堂教学效果、学生的参与度,还要包括学生、社会的认可度等等,来综合评价融合体育教学的教育效果。

本文作者:徐五所作者单位: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