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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体系

教育政策体系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管理政策现状,分析了建立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教育理论及可借方法,提出了远程高等教育管理结构及金字塔形政策体系的框架。关键词: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教育部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1]现代远程教育(本文主要讨论远程高等教育)已经试点近5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和目的,初步明确了试点院校的责、权、利,对于试点院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就远程教育这样一个具有创新性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潜力巨大的事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践者都需要一个系统的、相对稳定的、一致性、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来全面指导和规范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行为。一部分热心远程教育事业的政协代表,已经从立法的角度表示出对于远程教育宏观管理政策体系的希望。其实,在“10号文”中对此也有清晰的表述“教育部将不断总结网络教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有关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1]所以,适时建立一个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的法律基础及理论1.相关法律基础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在《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表述之一为“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相应的表述为“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它们的主体思想均体现为: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面前人人平等。这与大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及现代教育中的开放性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制定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必须与《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思想保持一致。“10号文”中“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学校自行规定。招生计划由试点学校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定”这一段文字,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办学能力允许,网络教育学院应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学习的需求。因此,“10号文”在教育的开放性思想方面,与《宪法》、《教育法》保持了一致。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在“若干意见”中又对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者身份进行了限制。如“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3]曾经有一位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人员,希望系统地学习护理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可是由于“若干意见”中职业身份的限制,致使她无法入学,对此她提出了强烈的异议:“我并不想成为一名执业护士,只希望学习高级护理知识,为什么我不能参加学习呢?”其实,“若干意见”旨在加强医学教育质量,无可厚非。但“若干意见”中将执业资格作为能否参加学习的必要条件,就使一部分行业外且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知识的人无法实现愿望。“若干意见”中的这一点实际上与《教育法》中“不分职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条款有所矛盾,这恐怕是“若干意见”有所疏漏的地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目前主要指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而高等学历教育所依据的直接的法律是《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的“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4]这一表述已经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这里所讨论的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以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4],“10号文”中的提法与此相一致。然而,在试点过程中个别学院却出现了不顾学生的实际水平免试入学,或者非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等同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的现象;《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4],而个别试点学院不顾自身教学资源、教学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招生。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原因之一在于个别院校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应强调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来规范试点院校的工作;其次应强化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三,对于违反政策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政策体系中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2.教育管理理论现代远程教育其本质仍为教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对于现代远程教育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应借鉴一些教育管理理论,如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化理论等。马丁·特罗教授的精英、大众和普及三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理论,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马丁·特罗不仅从量上区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且还通过比较及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与机构类型,揭示出高等教育在功能、课程、教学形式、师生关系、机构特点、学术标准以及管理形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见表1)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已经达到了15%,正处在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转变的时期。马丁·特罗的比较对于我们制定远程高等教育的政策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启示。第一,在高等教育观方面,学习者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应对学习者权益的保护有所重视和体现,如对于学习者投诉的处理等。第二,制定标准切忌单一,应具备多样化和综合性。如哪些人可以招收,哪种类型可以开办,运用哪些指标进行评价。第三,网络教育学院应该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002年远程教育试点情况统计,网络教育从业人员只有约1/3对远程教育有所了解,大部分管理者没有得到远程教育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管理者缺少远程教育的专业特质。解决专业管理人员缺少可以用两种方法:加快远程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对现有从事远程教育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行持证上岗。3.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远程教育管理理论是研究远程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我国远程教育学者丁兴富按照远程教育管理对象将其分为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宏观理论将整个国家的远程教育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用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院校机构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使有限的远程教育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实现远程教育管理目标的最优化。”[6]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对于制订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远程教育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管理体制、财政。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远程教育工作,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发展远程教育。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泰国等均颁布了设立开放大学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法令。我国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但实际工作中却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决定,尚无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当然,立法通常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论证、辩论、审批等过程。在短时间内,主要还是会依据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管理政策体系进行宏观管理。而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可以成为立法的重要参考。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指国家对远程教育院校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远程教育由政府直接推动和管理。如英国开放大学由英国政府创办并直接管辖;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政府始终关注、推进或直接管理远程教育的发展。其原因一是远程教育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远程教育的发展范围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特点;三是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在现行我国的远程教育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设立、国家管理,其他各级电大由各级政府设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网络教育试点由教育部审批,各校地方学习中心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的是多层次管理。这种多层次管理对于远程教育的实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制约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却是十分致命的。如网络教育学院办学过程中通常需要地方学习中心的支持,学习中心的设立是目前网络学院发展关键点之一。目前学习中心的审批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学习中心的审批并不积极,少数甚至出现抵触情绪。因此,即便是网络教育学院与地方合作单位两情相悦,也难以取得合法地位。2002年66所高校共设立学习中心1968个,已经通过省级教育厅审核的为1170个,审核通过率为59.5%,未通过的798个学习中心成了违规的事实合作。因此,在制订我国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应“以国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即管辖权仍由国家教育部行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如学习中心的管理可以恢复10号文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上报国家教育部,由教育部对主办高校进行处理。

关于财政问题,国际远程教育界普遍认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远程教育中的受益方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团体和学生。远程教育是国家支持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承担着提高国民素质、提高综合国力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首先应给予远程教育财政支持。我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投资数亿元,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等。由于各学校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原因,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资源共享的实现程度与设想存在较大差异。而大部分网络学院由于起步较晚,自身积累少,财政状况也是影响其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新政策体系中除重视资源建设外,还应该对办学质量、社会效益好的办学单位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并形成一批获得社会认可的远程教育学院。二、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借鉴的方法方法是为了达到目标的具体策略、步骤、技巧等,是解决问题的方案。科学的管理需要科学的方法。在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可以借鉴的科学的方法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1.梯级管理远程教育的管理体系中可以将组织者分为试验院校、办学院校、服务满意院校三个层次。试验院校即达到开展远程教育的基本要求且评估合格的院校;办学院校即经过试验期且达到正常办学要求的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即办学质量突出的院校。三个梯级各自有各自的责、权、利,如可以对试验院校在开办专业、招生人数等方面给予限制,而对于服务满意院校可以给予重点支持。三个梯级实行动态管理,办学质量好的院校可以变为服务满意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出现质量问题将退为办学院校,问题严重的退回试验院校直至取消远程教育办学资格。2.质量认证质量认证主要是依据质量管理标准对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质量管理的标准可以直接导入国际标准IS09000,也可以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关的要求。质量认证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远程教育院校建立并持续改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远程教育组织者自身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质量认证的工作可以由教育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具体实施。质量认证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隋况(是否建立、是否持续提高、同行评价等);教学过程质量控制机制(聘用教师的标准、专业的设置、学习条件、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满足学生需要的机制(确保学生了解评价、学分转换、学校资源、申述程序等);教学成果(是否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毕业生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品性的详细描述,评价是否具有国际可比性);远程教育资源(财力、物力、人力)。3.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即具备基本开办远程教育要求的组织,经评估合格后方能提供远程教育服务。10号文中对于试点的院校提出了原则性的软硬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指标,因此试点院校的评估实际操作时缺少可以依据的标准。在这几年的试点实践中,开办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逐步清晰起来,如专职工作人员、网络管理平台、网络课件、资金支持等方面都可以提出具体的指标。具备基本条件的院校均可以申请进行远程教育试点。这样就避免出现试点院校不具备条件而具备条件的院校又不能试点的尴尬局面。准入的同时要强调退出机制。根据酒水桶定律,远程教育的组织者中总是会出现个别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规、违法的单位。这不仅给该单位本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整个远程教育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个别违规试点单位必须坚决清理。4.输入输出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均存在输入与输出。远程教育的总体过程可以理解为有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入与满足了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出。输入与输出的管理是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输入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保证学历教育的严肃性。一方面,远程教育院校加强学员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员资格进行抽查。对于已经符合录取资格的远程教育学员在统一的互联网管理平台中产生标准学号,学校依据标准学号进行学籍管理。输出方面即学员毕业工作可根据标准学号及学习过程监督两方面来控制。利用标准学号可以避免未正式注册的学员获证,同时也可以避免未达到学习基本年限的学员毕业的情况。学习过程的监督由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5.信息公开法目前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员了解远程教育的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加之教育领域时常出现虚假信息,部分学员便直接电话咨询省教育厅、教育部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关每到招生期间就成为了远程教育招生咨询处,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所以,建立一个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该平台可以公布开展远程教育机构名单、已备案可以招生的学习中心、各学校招生简章、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通知等公开信息。6.直接反馈法远程教育是教育服务,这个观点在国际远程教育界是共识,国内也已经为大多数远程教育的组织者所认可。服务好坏的标准之一就是顾客即学员满意的程度。为能够准确掌握反馈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直接接收学生的投诉。经核实的投诉将作为评价组织者的重要依据。以此推动组织者切实以学员为关注的焦点,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三、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的结构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管理者为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立起了教育部审批试点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两级准入制度,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管理、年检和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管理、年度检查和评估。”[7](如图2)在这种管理结构中,校外学习中心(点)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院校在地方发展的关键,如果在某一个省没有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院校则在该省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服务。这也就造成了一个事实,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实际参与了试点院校的管理。如“个别省只允许一所高校在该省只能设立一个远程教学站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故意推迟审批远程教学站点设置申请”[8]。如此的结果是试点院校会成为无源之水,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对现行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进行调整,在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上增加质量认证、平台运行两个机构,并明确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建议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中,教育部仍是国家管理的最高层,主要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审批、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平台运行机构的认可及内部协调工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学习中心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指导下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质量认证;远程教育院校负责学习中心、学生的管理,负责上传平台数据;平台运行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及指导下负责收集、远程教育信息,同时与毕业电子注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四、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框架综上所述,远程教育应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政策体系(图4)。其底层为相关国家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理论及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所借鉴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其底层是制定管理文件的基础。中层为各类可操作性文件,主要包括“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远程教育组织评价办法”等等指向性的文件,形成“管理文件族”,是远程教育管理政策的核心部分。顶层为“远程教育管理办法”,它是实施远程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主要为远程教育实施的指导原则,并将各类操作性文件系统有机地整合。“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成熟后可成为日后制定《远程教育法》的重要参考。[参考文献][1]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EB],[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3]教育部、卫生部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EB].[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5]张德祥等.高等教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0[6]丁兴富.远程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7]李平.明确方向积极行动共创现代远程教育新格局[J]中国高等教育,2003,15—16.[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