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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

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

论文关键词:成人教育法制化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在推动成人教育理念和措施时,需要完成国家层面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成人教育方面的经验。成人教育活动的法律保障是开展成人教育活动的基础,完善的法制建设是成人教育活动是否成熟化的标志。加强成人教育立法工作,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成人教育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必然结果。

一、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强引导和指导,成人教育的法制化逐渐推进,但是,我国目前对成人教育的法制建设尚存在欠缺。

一重视程度不够。

自1994年以来,国家通过颁布教育法令,对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肯定。尤其在终身化学习的今天,规范成人教育市场的秩序,使之沿着法制化道路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自90年代以来,许多成人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就呼吁成人教育立法,指出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尽管如此,社会整体对成人教育的发展还缺少应有的认识,成人教育立法迟迟不出台,这与我国成人教育目前的发展极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缺乏强制性与统一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成人教育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成人教育虽有大政方针方面的舆论导向,却无法在统一的法规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国家法令的强制性,某些单行条例、干部制度、工资制度等难以执行,虽然各个地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但是,各地区的教育形式处于不相联系和沟通的状态,导致资源的高投入与低效率的现象并存,这种现象必须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引导;就各个成人办学主体来说,他们只能根据各自的办学性质、特点制定出一些暂行的条例,从而导致各类成人教育形式、门类在办学问题上有所冲突,这些都不利于成人教育的发展,也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这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对成人教育立法的重视,使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法律的保障。

二、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动因

一教育终身化与学习社会化已成为社会教育事业的导向。成人教育作为成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规范成人教育,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道路发展,是确保我国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对此,人们期待能有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应成人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来引导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成人教育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成人教育要得到发展,满足社会对成人教育发展的需求,亟需一部为自己在市场运作中保驾护航的法律法规。同时,又需依据法制建设获取成人教育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应有的价值,使成人教育成为一个真正受法律保护的教育实体。为此,成人教育立法不仅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是时代的召唤。

三更好地规范成人教育服务。自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发生了变化,对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等方面允许其他成员国来华开办合作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合作办学机构的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聘用和邀请,可以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等,这都需要我国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成人教育国际化的挑战。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发展成人教育作为新世纪进行本国经济建设、提高综合国力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对成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如美国的《职业合作训练法》、日本的《终生学习振兴法》等,中外成人教育立法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落后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成人教育法制化是世界成人教育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制定成人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和配套的法规,使我国的成人教育制度与国际接轨。

三、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成人教育立法要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必须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各方面的理论宣传,加强人们的法制意识,真正使政府各部门、办学主体、成人学员认识到,对成人教育立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事。要想使成人教育有更好的前景,发展得更加规范化,成人教育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二集思广益,鼓励各方面参与成人教育立法工作。

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要切合实际地动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合全社会的力量,成立中央成人教育立法组委会,各地设立分会。中央负责把成人教育立法的精神、指导思想传达给地方,并收集、采纳、吸收地方分会提供的关于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整合成纲领性的文件;地方政府应认真研究中央的指示精神,并在此精神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本地成人教育的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上一级政府汇报成人教育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因地制宜地提出适合本地区成人教育的发展对策。

在确立成立中央成人教育立法组委会及各地分会的委员名单时,应该不仅仅包括研究成人教育理论的专家组,还应该包括对成人教育的现状有切身体会的、在一线工作的成人教育工作者以及成人学员等。各地区各层面要经常进行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防止理论与实践脱节,中央与地方脱钩,真正体现社会民主,真正实现成人教育立法的有效性和现实性。

三坚持成人教育立法统一性和强制性,鼓励各地法规政策的灵活性。

虽然我国的法律确定了成人教育的制度及其地位,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强制性的力量,这使成人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人教育的发展。因此,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法的成人教育立法要站在一个通观全局的角度,在大政方针上给予政策法规的指导,同时必须体现其强制性,体现成人教育在法律法规政策上的约束力。

对成人教育的管理,应实行中央制定大政方针政策加以引导与地方政府实施具体的、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特点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各地区要根据国家大政方针的引导,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条件、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实际,突出本地区的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成人教育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实现其灵活性与强制性的统一。但是更要注意的是,不能只强调特色而忽视了成人教育发展的本质,只求标新立异而忽视了成人教育发展的规律,应该加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交流,借鉴他人的有益经验,为己所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明确管理权责,加强监督。

目前,就成人教育管理机构来说,存在管理权限不明,多头管理,互相推委的现象,使成人教育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混乱,这必然造成成人教育的效益低下。政府必须理顺这种权责不明的关系,加强对成人教育的归口管理,可以在中央重设全国成人教育司,总管全国成人教育的工作,地方分设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加强

管理的针对性,实行赏罚分明的奖励约束机制,同时任人唯贤,使能者上,庸者下,使成人教育的发展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监督是保证实施的有力手段。成人教育立法后,必须加强对成人教育立法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成立成人教育指导委员会,监督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督各级各类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在成人教育方面的教育投资、考核制度、学校规模、教学评估等,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证成人教育立法与时俱进。

五规范办学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广泛参与与支持。就我国的国情来看,要国家独自承担全部教育任务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利用民间的力量,鼓励各种企业、团体、个人以及海外人士采取投资、捐款的形式兴办成人教育,采用校企联合、企业联合以及校校联合等办学模式,全方位、多层面地促进我国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关注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农村劳动者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在2003年提出了“带薪教育假”制度,它只是针对一部分有工作的群体,对一些待岗、下岗的人员来说,想要提高自身的技能却无法得到此种优惠,这在一定程度又加大了他们之间的差距,并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因素。因此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应向这部分弱势群体适当地加以倾斜,地方及社会应该关注这部分群体的教育需求,体现出人文关怀,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徐佩印.成人教育立法势在必行(J),电力高等教育,1994.4

(2)龚昆,陈志鼎.成人教育立法势在必行(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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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俊.面向二十一世纪成人教育制度的比较研究(J),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1999.2

(5)马叶,张红.世纪成人高等教育产生与发展的思考(J),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3

(6)张培春.加入WTO我国成人教育发展的七大趋势(J),成人教育,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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