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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型学习模式在刑法学中应用

思维型学习模式在刑法学中应用

[摘要]当前法学教育的模式依旧是以知识记忆为主。这一方式存在极大不足,因为其未能赋予学生未来职业实践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思维型学习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法学教育的前述不足。为此,本文将在分析思维型学习模式原理的基础上,探索这一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教学原则,讨论其课堂应用技术、手段和实例,加深对该教学模式理论的理解,以期促进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提升法学生的未来职业能力。

[关键词]思维;法学教育;学习过程;教学方法;刑法

一、介绍

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教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早在古希腊,人们已经对教育方法表现出了极大的研究热情,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不断从理论上探讨最佳的教育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自己的教育机构。随着时间流逝,基督教的发展壮大以及封建王国的衰落使人们在中世纪之初就将知识扎根于神学基础之上,同时学校也进入教会之手。在负责高等教育或“常识”教育的教会学校中,逐渐出现了专门研究某些学科的大学,这些学校按照传统教育模式,将死记硬背作为主要的教学方式。传统教育模式存在极大不足。由于传统授课模式的广泛应用,大学课堂中多仅关注知识的传递,学生则扮演了聆听者这一被动角色,同时,学生所接受的评价和测试仅侧重对其记忆能力而非对知识运用能力和思维能力的考查。当今,知识载体已不再是学习的障碍,那么为何高等教育系统仍专注于通过考试评价学生对概念或短语的背诵?对教科书知识的短期记忆是否如我们所认知的一般如此重要且意义?当前欧洲教育系统对高等教育的观念有了新的定义,其在成立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基础上,在《博洛尼亚宣言》以及布拉格和柏林会议之后,设计了基于能力获取的教育模型,这一从内容教学到学生整体学习的转变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其进行改革目的之一,是促进对大学生进行行业或职业锻炼的培训,使大学生的学习过程更贴近其以后的工作需求,通过这些举措来塑造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横向能力与通用能力,进而提升学生在全球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思维型教学的作用

随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的颁行,我国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样发生了改变,高等教育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全面提高课程建设质量、改进实习运行机制、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学分制、深化高校专业供给侧改革、推进辅修专业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手段,促进对大学生进行行业或职业锻炼的培训,使大学生的学习更贴近其以后的工作需求,提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横向能力(如时间管理能力、沟通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学习能力、自我批评的能力、研究和创新能力、适应能力、领导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决策能力等)。为了实现学生掌握就业横向能力这一目标,当前各地及各高校在高等教育中已普遍提出并采用了诸多新型教学方法的改革,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能力。当前看来,这些改革是有效的,因为教师可以采用他们认为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如问题型教学、案例研究分析、合作学习、解决实际问题、项目学习甚至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学习等,使学生更有效、高效地掌握相应知识。但是,但这些改革并未从根本上对教学模型的变化进行探索,无论是理论内容或是实践内容的教学仍旧以课堂讲授为主,仍将学习的重点放在学生身上,将学生作为单纯的知识被动接受者,并未真正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提升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对相应职业能力的掌握上。这种方式并非学习的最佳方式,因为当面对期末考试时,学生仍旧会继续通过纯粹的死记硬背来掌握课程的相关内容。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中,对思维型学习模式少有提及,但思维型学习整合了各学科对通用和特定能力的教育方式,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所学习和所研究的内容,可以以更有效的方式获得更好的教育和学习效果,其目标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其针对多项特定能力的综合培养,更能满足当前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需求。

三、思维型学习的实践基础

人们每时每刻都在思考,却很少去探究思考本身,因为大多情况下我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完成了思考的过程。思维型学习模式的目的就是在不同知识主题下向学生传授有效的思考方式,使学生有意识地对思考过程进行学习和锻炼,以掌握最佳的有效思考方式。有效思考的前提是掌握思维技巧并培养思维习惯,这需要通过不断的推理、反思、论证、分析并进而做出准确且具有创造性的决定,这一过程的培养有助于学生对学科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思维过程自动化。思维型学习教学模式的基本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要掌握思维技能。有效思考的前提是掌握一定的思维技能,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和学习内容,存在部分有效思考所必需掌握的技能,主要包括决策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概念化能力等。为了实现有效思考这一目标,必须对所有可用信息进行处理和扩展,严格评估所掌握的信息,并进而通过分析论证以对结果和选择进行证实和判断。其次,要培养思维习惯。要将所掌握的思维技能和有意识的思维过程不断重复、深化、强化,不断坚持思考,正确处理思考时的冲动,锻炼思考的灵活性,学会理解倾听与准确交流,学会对所学知识的联系运用,潜移默化地将思维过程转变为习惯,这是培养思考技能最有效的形式和方式。通过对学生思维习惯的传授与培养,一方面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发展所需能力的掌握。最后,要不断深入反思。思维型学习的最后一个基本要素是所谓的“元认知”,即指导我们思考的能力。通过不断反思我们思考的过程,学会如何不断且有效的纠正思考过程中的偏差。在学生学习确定的课程内容时不断锻炼发展有效思维的能力,并在反复练习过程中让有效思维过程机械化、模式化。这种以内容为基础的生产性思维教学的实施过程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对该学科及学科知识的全面理解和掌握,同时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更为有效的思考方式。

四、思维型学习在刑法学中的应用

刑法学课程能够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而思维型学习的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更有效且高效的掌握该课程目标下通用和特定的技能与能力。那么,这种教学模式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手段?每种方法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将其有效应用于刑法学教学?

(一)课程内容的分析

对课程内容的分析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课程的主题内容。这一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尤为必要,因为不同的部门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系统,并且各部门法之间相互协同、相互影响,在同一法律案件中,可能同时受多个部门法的规范。刑法学系统的构成与整体的法学系统构成类似,构成刑法学的不同要素共同组合成为刑法学系统,其不同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与影响。刑法学课程的思维型学习教学必须考虑课程内容的共性特征,以介绍性的方式引导学生了解课程所涵盖的内容,进而引入课程学习中所需掌握的思维技巧和思维习惯,坚持将这些技能和习惯贯穿课程始终,以完成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估。在整体分析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拼图”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首先是对其刑法学课程的构成内容进行分析,探讨各构成部分内容缺失所会产生的后果;其次讨论各构成部分所具有的功能,进而思考并讨论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交互关系。如在对“危害行为”概念进行学习的过程中,作为有体性(客观要素)、有意性(主观要素)、有害性(实质要素)的行为,如果缺少有体性会怎样?如果没有有意性会怎样?与危害行为的其他因素相比,有害性有什么作用?构成危害行为的各个要素之间如何相互关联?

(二)知识内容的对比

对课程知识内容的对比可用于众多学科,尤其是可广泛应用于法学课程中。在对比各种研究对象时,对比的应用除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研究内容之外,更有助于简化并进而区分或解释不同研究对象的不平等或相异之处。对知识内容的对比,首先要观察被分析对象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即探求彼此间相似与相异的元素构成,以便学生分析研究相关或重要因素间的区别。其次,要强化对比因素间的差异性特征认知,增强相关因素间的区分度,以从前述异同中得出最终结论。在刑法学教学中,可以用这一方式阐明和促进学生对主观类型的理解,例如通过对故意或过失、直接过失和间接过失等内容的对比探究,深入了解对比对象之间的界限及与最终后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研究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盗窃和抢劫以及各种形式的贿赂等特定犯罪行为时,通过比较和对比对特定行为之间的差异进行澄清,可以促进学生了解并掌握每种犯罪的主观特征。

(三)因果关系分析与有效决策的做出

在刑法学领域,决策是一种必须学习的技能,因为法律从业者必须在诸多选择中做出最佳决定以捍卫当事方的权益。当前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趋向于具有对抗性的控诉制度,探究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进而依据法律条文或法学理论做出有效决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生未来职业生涯的成败。有效决策的前提是对行为与所产生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洞彻。对因果关系的探究,首先必须考虑所发生事项的最终原因。其次,我们必须集中精力寻找线索与证据,以便分别从整体和个体的角度审查分析每一个证据的可用性。最后,根据所掌握的有证明力证据,探究所发生事情的经过或原因,即,其因果关系与所推断的结论能被证据所证实。在根据对因果关系分析进一步做出决策时,应当首先查明所存在的各种可能的选择,并继而评估每一种选择或备选方案所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益处或损害等影响,最终根据预期后果的重要性和程度做出最佳选择。这一过程包括对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讨论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估计和评估上述后果的重要性。

(四)具体问题的解决实践

具体问题解决即问题导向型学习是思维型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可以通过案例实践来理解思维过程、掌握思维技能、培养思维习惯。众所周知,问题导向型学习自1969年诞生于麦克马斯特大学医学院以来,不仅扩展到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而且迅速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法学领域亦不例外。在刑法学教学领域,问题导向性学习方法可以从实际案例、新闻报道、电影场景或特定司法判决的事实陈述中进行学习。为了使这种学习手段融入思维型学习中,必须要明确问题情境,在所设定的情境中暴露出所面对的问题,进而提出如何对问题进行解决,使学生对问题能够深入和具体的探索。届时,学生将根据课程内容对问题进行主动探索,从而熟悉课程中的概念、原理和详细内容,同时还将学习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技能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这些策略将有助于学生在未来按照同样的步骤解决其他问题。学生将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每一种方案,都必须分析其利弊并评估其后果,在对不同的方案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就可以提供或选择最佳解决路径。问题导向型学习的另一种方法是阿伦森的拼图式教学法,该方法已被各高校广泛应用于刑法学教学之中。这一方式是将学生分为若干基础小组,各组的成员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或扮演不同的角色。各组中承担相同任务的成员共同另行组成专家小组,并对他们所承担的任务内容进行充分的461探讨与理解,随后各自返回其所在的基础小组,向基础小组的成员传授并交流讨论有关其个人所承担任务的相关知识,最后与成员共同完成任务。因此,为了将问题导向型学习和拼图式教学融合到刑法学课程教学领域,可以在实践案例中让学生分别扮演检察官、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他们必须找到符合各自利益的最佳决策方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他们可以处理如危害生命、侵犯财产、侵犯自由、危害公共安全等不同类型的案件。这一方式也是刑法学学习尤为理想的方法。

(五)刑事后果的分析预测

对后果的预测是刑法学课程所应向学生传授的基本能力之一。预测是对即将发生的事情的判断和推测,即,知道是否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事情,或我们能否以某种方式行事。预测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即使是气象学这样的自然科学也无法在没有误差的情况下进行预测,因为预测涉及许多因素,而每个因素对最终后果的确切影响都是未知的。在所有领域,人类都希望确定的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这很难做到,但是我们可以尝试去思考每种选择方式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其结果可能并不正确,但我们能够尽量做出对自己更为有益的选择。在通过缜密思考以进行预测时,应首先考虑每一种选择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正如前述关于因果关系分析和有效决策做出中所说的那样,必须考虑到任何一个决策的有益性、缺点以及相关性问题。随后,必须分析这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分析其后果是非常可能的、有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最后,根据先前的推理,确定做出的决定是否明智和可取。可能有人会争辩说,思维型学习的这一方式在刑法学领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刑法中,除了遵循法律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以外,任何所谓先验的预测都是无意义的。实际上,统计和概率等预测方式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决定性的司法证据。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接受统计证据的证明效力;欧洲人权法院在2006年使用了统计证据;指纹和弹道测试结论是根据概率对结果进行预测。显然,后果的预测在刑法领域是可以发挥主导作用的,以至于律师和检察官试图预测法院将要采取的解决方案,并试图使法官的意见更接近于他们所捍卫的立场。

五、结论

当前的问题导向型学习、合作型学习等诸多旨在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改革是十分有效的,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思维型学习已被证明是培养学生日常发展所需技能和能力的最佳教育方式,并可以让学生了解且掌握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具体相关能力。特别是在刑法学教学中,前文讨论了将思维性学习模式纳入刑法学教学的方式与方法,用以培养未来法律工作者的刑法学相关思维。显然,与其他教学学习模式相比,思维型学习方法的优势更大,因为其可以解决刑法学教学中的更多基本问题。而且,不仅在刑法学领域,其手段和方式在其他部门法甚至其他学科中的适用也可以促进对学生的全面培训和指导。

作者:付政 单位:玉林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