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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中的美国死刑刑罚研究论文

西方发达国家中的美国死刑刑罚研究论文

【摘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是除日本外唯一保留死刑的国家,其死刑政策受到了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国际人权组织和社会进步团体的强烈抨击。本文以国际社会为视角,揭示了美国死刑制度中存在的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智障者适用死刑、人种歧视、忽视被逮捕的外国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几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本质。

【关键词】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精神智障者;外国人;人种歧视

欧洲已经废除了死刑,英联邦国家也已经废除了死刑,俄罗斯早在1999年叶利钦任总统期间将700名死刑犯的刑罚减为终身监禁{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号召延缓所有死刑执行,世界上已经有117个国家从法律上或者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而且从1976年开始,每年平均有三个国家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或者全面废除了死刑{2}.因此,废除死刑无疑已经成了世界性的趋势。

但是,美国似乎置身于世界发展趋势之外,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有废除死刑或者减少死刑的打算。相反,作为世界上高度发达的文明国家,美国继续保留死刑,并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智障者执行死刑,对他国公民在未尊重其应获得的权利的情况下执行死刑。

下面将针对这几个问题分别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以揭示美国做法背后的原因和本质。

一、对未成年人的死刑执行

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执行死刑直接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儿童权利公约》(TheU.N.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和《美洲人权公约》(TheAmericanConventionOnHumanRights)。这些禁止性规定被认为是国际宪法性规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们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高于美国国内的某些特别法律和协定。显然,美国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是对国际公约的公然挑衅,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反。

(一)美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违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美国国务院称赞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最完善、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法杰作”{3}.该公约源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的基本原则:“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它在《世界人权宣言》生效后的第18年之后获得通过。其第6条特别强调:“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目前,该公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有144个国家已经成了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在1992年批准了该公约,但提出了一定的保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效性表现之一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彻底消灭对未成年人的死刑执行。目前,只有美国、伊朗和刚果共和国的法律允许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亚法律上规定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但这两个国家已经多年没有对未成年人执行过死刑。也门、中国和巴基斯坦分别在1994年、1997年和2000年废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死刑规定。在美国、伊朗和刚果共和国这三个允许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国家中,美国处于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榜首[1],2001年至2003年的最后5起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案件全部均发生在美国{4}.

(二)美国对其他国际公约的违反

不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联合国保护儿童权利公约》也有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专门内容。该公约第37(a)条规定:“死刑和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得适用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5}.克林顿总统当时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参议院考虑到该公约第37(a)条与美国许多州有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规定不符而没有批准该公约[2].到目前为止,除了美国和索马里之外,所有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第4(5)条明确规定:“死刑不应当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有25个西方国家批准了该公约。鉴于同样的理由,美国也只是签署了该公约而未批准该公约[3].

从一定程度上看,美国签署这些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表明了美国坚持和维护人权的政治立场,但是,美国保留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则又从某种程度上将其形象破坏殆尽。当美国违背国际潮流坚持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之际,再指责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并敦促其加以改善,这种做法显然不合逻辑,且显得十分虚伪和滑稽,当然其指责和敦促的功效也随之十分苍白无力。

(三)美国官方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回应

美国官方对国际公约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所采取的态度是,要求豁免而继续美国的死刑执行政策。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过程中,只有挪威、爱尔兰和美国三个国家对该公约第6条提出了保留。由于挪威和爱尔兰已经全面废除了死刑{6},它们对公约的保留不具有实际意义,而美国对公约的保留则是不折不扣的,它与国际规则的要求形成直接对抗。除此之外,美国对公约的保留内容还十分宽泛。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有权对违反现行死刑条款和未来死刑条款的人(除怀孕的妇女外),包括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适用死刑{7}.

对人权公约的基本部分提出保留,特别是该保留与公约的主旨和目的相矛盾,应当归于无效{8},有11个国家对美国的保留提出了正式抗议,并坚持美国的保留不应当被准许。法国指责美国的保留“违背了公约的主旨和目的”{9},瑞典认为“美国的保留削弱了国际公约法的基础。所有国家在选择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之际都享有共同的意愿尊重公约的主旨和目的”{10}.其他反对美国对该公约第6条提出保留的国家也都是美国的传统盟友。它们是:比利时、丹麦、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和西班牙。然而,当联合国决定审查美国对该公约第6条提出的保留是否无效之际,美国参议院威胁要撤回公约委员会中美国的出资{11},仍然十分依赖经济大国出资的联合国不得不悲哀地准许了美国所提出的保留死刑条款。这样,生活在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土内的美国的未成年人罪犯就不得不面对死刑处置的危险。

(四)美国未成年人死刑犯的命运

美国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历史可谓悠久,美国的文明曙光并没有照耀到这些被判死罪的未成年人身上,他们和其他犯了死罪的成年人一样,已经遭受了或者正在遭受,并且还将继续遭受美国死刑制度的磨难。

1.历史和今天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死刑执行始于1642年,至今至少有366人被执行死刑,平均每年一起。托马斯·格让格是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时16岁,罪名为人兽性交罪。年龄最小被执行死刑的是詹姆士·阿瑟奈,犯罪时年仅10岁。二战后被执行死刑的年龄最小者是乔治·斯丁奈,犯罪时年仅14岁。从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有7个州对未成年人执行了死刑。它们是:得克萨斯州、维吉尼亚州、乔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苏里州、俄克拉荷马州、南卡罗来纳州。其中,仅得克萨斯州执行了13人,占总数近2/3.在最近的10年时间内,对未成年人的死刑执行集中在俄克拉荷马州、得克萨斯州和维吉尼亚州,其他州没有执行一起。自1973年开始,有226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死刑,截至2003年6月30日,有78人的死刑判决仍然有效但非终审判决,148人的死刑判决为终审判决,22人(占死刑执行总数的15%)被执行死刑,126人(占死刑执行总数的85%)的死刑判决被否决或被减刑。现在对未成年人的死刑年判决率骤减,比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死刑年判决率下降了一半还要多{12}.目前,大约有75人被羁押在死囚区,其中,28人被羁押在得克萨斯州,其他人被分别羁押在另外13个州: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亚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佛罗里达、宾夕法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乔治亚州、密苏里州、肯塔基州、内华达州、维吉尼亚州{13}.虽然这些死刑犯犯罪的时候只有16岁或17岁,但经过时间跨度为6-20年内的死刑执行等待,他们目前的年龄为19-42岁。关于死刑犯的人种,有46%的成人死刑犯是白人,但只有34%的未成年人死刑犯是白人;10%的成人死刑犯是拉丁人,17%的未成年人死刑犯是拉丁人{14}.这些未成年犯都是男性,罪名均为谋杀罪{15}.可见,与对成年人适用死刑一样,对未成年人的死刑适用同样存在人种和性别问题。

20世纪90年代的中期和晚期,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年判决率保持在3%-5%,现在为这个水平的一半以下。最近几年,对未成年人的死刑判决数量十分有限,2000年判了7人,2001年只是前6年的一半,2002只判了4人。截至2003年6月30日,只有1名未成年人被判死刑。不过,这一时期,对成年人的死刑判决率也大幅度下降了{16}.即便如此,保留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本身意味着美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人权保障低于国际标准,美国的未成年罪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

2.死刑的最低年龄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规定前后有过变化,最初认为美国宪法不允许对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但允许对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17},后来又一致表决认定对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违反宪法{18}.

过去几年,有些政治家考虑把死刑的法定最低年龄降低到16岁,但是没有一个州敢这样做,而且美国历史上也没有出现过将死刑年龄降到16岁的记录。相反,大量的立法活动都要求把目前的法定最低年龄提升到18岁或者稍高一些。1994年和1995年,堪萨斯州和纽约州分别在关于死刑的立法修正案中将死刑的法定最低年龄规定为18岁。1999年和2002年,蒙大纳州和印第安那州立即效仿,将法定最低年龄也提高到18岁。同一时期,在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内华达州、宾夕法尼亚州、南达科塔州和得克萨斯州,相同的立法也在酝酿之中。从20世纪80年代中上期开始,各州立法均对死刑的最低年龄极为关注。目前,有12个州明确表示废除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规定,11个州规定未成年人死刑的最低年龄为16岁以上,5个州规定为17岁以上,14个州规定为18岁以上,8个州未做规定{19}.可见,美国绝大部分保留死刑的州仍然可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3.美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态度坚决

美国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遭到了其他国家、组织和有关人士的强烈反对和指责。当保拉·库珀因15岁时的罪行被判死刑并被关押在印第安纳州的死囚区之际,意大利有一百多万人联名抗议对她的死刑判决,前罗马教皇也寻求改变美国对她的死刑判决{20}.令人欣慰的是,对她的死刑判决后来被减为终身监禁。

1987年,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指责美国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违反了《美洲人权公约》{21}.但是,作为美洲国家间组织的成员,美国根本没有批准《美洲人权公约》,它对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的要求因而也置之不理。例如,在南卡罗来纳州的未成年人特里·洛奇和得克萨斯州的未成年人杰伊·频克滕被判死刑后,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向美国提出,在案件尚有疑问时延缓对他们的死刑执行。然而,这两名未成年人没有保拉·库珀幸运,委员会的要求被美国拒绝了{22},他们均在1986年被执行了死刑。1999年,美国对犯罪时年仅16岁的肖恩·塞勒执行了死刑,而对他的死刑执行是在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美国律师协会和其他宗教及人权领袖强烈的反对声中进行的。令人更为惊奇和不解的是,案卷显示肖恩·塞勒还患有精神病{23}.

从上面所举的事例可以看出,美国在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方面态度之坚定发展到近乎与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格格不入的程度,即使案件存在疑问还是坚持执行死刑,甚至被告患有精神病也没有改变刑事判决或被宣告无罪。

4.争讼观点综述

美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立法分布在保留死刑的37个州,其具体制度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尽管如此,一致的观点还是存在的。

赞成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人认为:(1)美国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特别是谋杀犯罪,比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严重;(2)未成年人的谋杀犯罪率居高不下,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后期,虽然之后骤减,但是公众认为未成年人谋杀犯罪率仍然很高;(3)未成年人谋杀犯特别残忍,他们对停止杀戮的文明要求置若罔闻;(4)几乎所有政治领导人都主张和推动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5)建立矫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社会机构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耗资巨大,而且很难获得成功。

反对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人则认为:(1)几乎所有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童年生活都很不幸,以至于童年的阴影和痛苦对他们日后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成为日后犯罪的诱因。(2)医学研究成果表明,青少年只有长到近20岁或20岁出头,其大脑才发育健全,才具备成熟的控制力。(3)未成年人并不懂得死刑意味着什么,死刑对他们并不具有威慑作用(如果死刑具有威慑力)。相反,他们往往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视为英雄行为。(4)用严刑苛罚来报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意味着刑罚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作用和意义。(5)用严刑苛罚对付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权宜之计,长期有效的解决办法乃是消除引发犯罪的街区、学校和社会等的不良因素影响{24}.

比较赞成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与反对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理由,似乎反对未成年人死刑的观点更理性、更具有说服力一些。但是,也许直接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更容易操作,成本相对较低,短期社会效益也较明显,美国大部分州还是选择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5.结语

从法律上而言,国际人权组织谴责美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最站得住脚的理由是:(1)根据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和对精神智障者适用死刑其性质相同,处理方式应当一致。如果对精神智障者不能适用死刑,对未成年人也不能适用死刑。(2)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宪法权利。(3)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违反了国际法{25}.

在经历了80年代末支持和反对死刑的激烈对抗和90年代的高死刑执行期,以及来自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之后,美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数量急剧下降。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只面临几起悬而未决的未成年人死刑案。客观而言,几乎所有的死刑执行案件都是针对成年人的,即使完全取消对未成年人的死刑执行,死刑实际执行率也不会受到什么影响。但是,只要从立法上保持对未成年人的死刑立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偶尔加以适用,美国在未成年人死刑制度上的坏名声就将继续下去,美国公众对死刑的认识也难以真正提高到理性的高度,巨大的国际压力也还会一如既往地直逼美国的政治层面。因此,理性和善良的期待是,随着对未成年人死刑判决率的日益下降和执行率的逐渐减少,美国放弃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制度规定。唯有如此,美国在对未成年人权利保障问题上才能和国际社会保持一致,才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未成年人的人权标准,才不愧为一个高度文明发达的现代国家,也才有资格进一步呼吁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国际人权标准。

二、对精神智障者的死刑执行

美国对精神智障者和严重的精神病人执行死刑同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不安。1999年4月28日,在日内瓦的第58次会议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做出了1999/61号决议,呼吁“不要对任何精神智障者判处死刑”。前罗马教皇和世界其他领袖人物也强烈要求美国对判死刑的精神智障者宽大处理。

然而,美国则一味地傲慢无礼、狂妄自大,对国际社会的呼吁、诉求和指责全然不予理睬。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不仅维持了对精神智障者的死刑判决,同时还认为精神智障只是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从轻情节而已{26}

自从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有至少34名精神智障者被执行了死刑,占所有被执行死刑人数总数的6%0心理测试表明,在密西西比州的死囚关押区有27%的死刑犯患有潜在的精神智障{27}.美国司法部1999年7月的报告提到了这样一则可怕的消息,在联邦监狱中有16%的犯人患有精神智障{28}.毋庸置疑,从原则规定上看,美国联邦法律禁止对精神智障者执行死刑{29},但是这一高标准却很少被实际遵守。下面列举几例予以佐证:

例一:1992年,时任总统候选人的阿肯色州的州长克林顿主持了对瑞奇·雷·瑞克特的死刑执行,而瑞奇·雷·瑞克特是一个头脑发育迟钝到认为自己还可以在死刑执行后回到监狱吃甜点的人{30}.

例二:1998年,被关押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贺瑞斯·凯里不仅不愿洗澡和梳理自己的头发,还在自己的排泄物中嬉戏。两名精神病学家和监狱看守认为,他的精神存在问题,但法庭还是认为他能够接受死刑执行{31}.

例三:心理学家和美国政府均认为瓦尔纳·威克斯患有宗教幻想症,他将自己视为上帝,认为自己实施的杀人行为是新千年宗教计划毁灭人类的组成部分,而他自己将因此得到永生并将统治整个世界。1995年,他被执行了死刑{32}.

例四:阿拉巴马州的珀奈尔·福特长期患有精神病,当初在出庭为自己辩护时,他身披脏床单和毛巾,请求将谋杀案的被害人带上法庭以将他们从死亡的坟墓中救活。就是对这样一名精神病人,美国政府还是在1999年对他执行了死刑{33}.

当然,在这一领域也并非都是人们难以接受的诸如此类的死刑案件,进步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自1986年以来,有12个州和联邦政府都禁止对精神智障者执行死刑。1999年,维吉尼亚的加尔文·斯旺恩的死刑判决被减为无期徒刑正是考虑到他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34}斯尔道尔·凯克仁斯克被控采用系列恐怖炸弹的方式实施谋杀罪,最后辩诉交易被判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其原因也在于他患有严重的精神病{35};出于同样的原因,密苏里州的罗斯福·珀洛德的死刑判决被改为终身监禁{36};内布拉斯加州在废除了对精神智障者执行死刑的法令之后,有两名死刑犯的死刑判决被改判{37}.

虽然美国对精神智障者适用死刑的状况有所改观,但是,如果不彻底禁止对精神智障者的死刑适用,上面提到的对精神智障者适用死刑的事件还会不断发生,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障。

三、种族歧视与武断适用死刑

虽然美国在上世纪50年代已经废除了种族隔离法,但种族歧视问题却一直存在,黑人等少数民族始终是二等公民,在政治、经济、教育等问题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司法中的种族歧视也非常严重。具体到死刑适用,对有色人种的不公正现象更是由来已久,且范围遍及所有保留死刑的州和联邦。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明确禁止刑事处罚中的种族歧视,国际社会的有识之士也对美国死刑适用中的种族歧视进行了强烈的谴责,可是美国官方和相关人士对这一切却故意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并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行为遮掩和辩护。下面将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切人点,论及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努力,揭示美国死刑制度中某些显而易见的种族歧视弊端。最后,以美国的置若罔闻态度为基准,从实证的角度,揭示美国死刑适用中种族歧视的可怕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层层剥开美国做法的本质。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有3个美国已经加人的国际人权公约均反对武断或差别待遇的刑罚。第一个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武断适用死刑的行为,其第6(a)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第二个公约是1948年的《反对酷刑和其它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TheU.N.ConventionAgainstTortureAndOtherCruel,InhumanOrDegradingTreatmentOrPunishment)。1988年RonaldReagan总统签署了该公约,1994年美国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禁止“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38}.第三个公约是1963年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RacialDiscrimination)。美国分别于1966年和1994年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第5条规定:“政府方面及其它公共方面的种族分割政策,尤其‘种族隔离’政策,以及因此等政策而产生的所有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及隔离,悉应终止,毋得迟延。”

(二)美国死刑适用中种族歧视实证考

1992年,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发现,犹他州审理威廉·安德鲁斯的陪审团中有人称“绞死黑鬼”。由于这是明显的种族歧视,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便向犹他州提出建议,希望美国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威廉·安德鲁斯的肤色给予足够的重视{39},但犹他州法院拒绝举行调查听证会,并继续由该陪审团审理此案,还对威廉·安德鲁斯判处了死刑,随后联邦法院竟然维持了死刑判决。

1996年和1997年,国际法律专家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的特别报告起草人先后分别前往美国考察,他们在报告中专门列举了美国死刑适用中的人种差别待遇和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美国的死刑适用继续着一种差别待遇和不公正,是一种武断的刑罚,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14条的规定,以及《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c)的规定。”{40}

在美国,死刑适用中的种族歧视和差别待遇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被告人的肤色和被害人的肤色对决定该不该判死刑和谁应当被判死刑起到了非同一般的作用。人们可以从官方公布的数据和学者研究的成果中获得,至于具体数字,从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有色人种占死刑执行总数的42.6%,占目前被关押的死刑犯总数的52.2%,而与此同时,有色人种死刑犯的比例远远高于有色人种在美国人口中的比例[4].白人被告人对黑人被害人的死刑案件仅有12起,而黑人被告人对白人被害人的死刑案件却有192起{41}.

长期以来,全美各地的死刑报告均揭示了死刑适用中广泛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2003年1月,马里兰州长任命的马里兰大学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如果被告人杀死的是白人,其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杀死的不是白人的情况{42};2001年8月,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报告也发现死刑比较容易适用于被害人是白人的被告人{43}同年4月,北卡罗莱纳大学的研究报告揭示,1993至1997年期间,在所有的杀人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白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高出被害人是黑人的3.5倍{44}1997年,爱荷华州的法学教授大卫·鲍德斯和统计学家乔治·伍德沃斯收集研究了宾夕法尼亚州费城1983至1993年所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费城如果被告人是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几率高出被告人是白人时的38%{45}.总审计局1990年的报告揭示,在全美范围内存在大量人种差别待遇的死刑案件,在被告人有着相似犯罪记录的情况下,谋杀罪的被害人如果是白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被害人为非洲裔美国人的数倍{46}.

掌管刑事诉讼的检察官在死刑案件的诉讼中是否也同样对有色人种持一种歧视的态度呢?爱荷华州的法学教授大卫·鲍德斯的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乔治亚州的检察官对于白人为被害人和黑人为被告人的案件提起死刑诉讼的几率为70%,而对于黑人为被害人和白人为被告人的案件提起死刑诉讼的几率仅为15%{47}事实上,检察官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会对大约1%的案件提起死刑诉讼,至于哪些案件属于1%之列则由检察官自己决定。而在有死刑规定的州中,大约有98%的检察官都是白人[5].在乔治亚州的奥克茂吉司法区,有一位名为约瑟夫布·瑞里的检察官,他在1974至1994年的20年期间处理了24起黑人为被告人的案件,而在这些黑人为被告人和白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中,他运用法律赋予他的权力从103人中剔出了96位非洲裔美国人的陪审员资格{48}.无独有偶,1983至1993年期间,费城检察官投票表决剔出的可能陪审员其黑人与白人比例分别为52%和23%a[49].

2000年秋天,美国司法部了联邦死刑案件诉讼报告。报告表明,联邦的死刑案件如同各州的死刑案件一样存在有色人种歧视问题。18名被囚禁在死囚区的死刑犯中,有16人或者是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是西班牙裔美国人,或者是亚洲人,只有2人是白人。1995至2000年期间,联邦律师给司法部长建议的80%的死刑案件都涉及有色人种,72%死刑刑罚确定的案件都涉及少数民族被告人{50}.司法部的报告还表明,被害人的人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死刑案件的选择。在联邦律师建议的死刑案件中,有36%的案件都是被告人为黑人和被害人不是黑人的案件,只有20%的死刑案件属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黑人的案件{51}.

可见,无论在保留死刑的州还是联邦,死刑案件的处理都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正如1994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所言,“即使规定了最为复杂的死刑立法,人种还是会在谁将生谁将死的问题上起主要作用”{52},特别是被害人的人种将在被告人是否被判死刑问题上发挥决定性的作用{53}.因此,延缓死刑执行恐怕是目前尽量减少种族歧视的不算最佳但却无奈的唯一选择。

四、长期的死刑执行等待与人权不符

罪犯在被判死刑后长期关押于狭小的与世隔绝的死囚牢中,需要等待10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被处决。在此期间,他们很少有室外自由活动的机会,与外面的世界也鲜有联系,探访他们的人更是有限。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苦度岁月,不知自己在世的时间还有多长,死刑执行令何时将至。这种长期的死刑执行等待可谓是对作为人的死刑犯的一种身心折磨,其本身即为酷刑{54}.

国际法院曾经审理了一系列这样的案件,法院认为,死囚区的长期关押极其残忍和不人道。国际法院审理的最典型的案件要属欧洲人权法院(TheEuropeanCourtOfHumanRights)审理的案件,该法院将死刑判决后的长期隔离关押受到的煎熬称为“死囚区等待现象”(thedeathrowphenomenon)。超级秘书网

有一名为染斯·叟耳因的德国人,在维吉尼亚杀了人,他后来逃到了英国,欧洲人权法院在考虑美国对他的上诉引渡请求时认为,如果将他引渡回美国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规定,即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规定。虽然长时间的执行等待在很大程度上是死刑犯自己的原因,但这种背负生死命运不定重压的长期隔离关押仍然是一种难以承受的巨大折磨,是极不人道的;尽管维吉尼亚州政府已经尽力安排好死刑犯的日常生活,而且还尽力完善死刑判决后的程序使其有利于死刑犯,但是死刑犯还是不得不长期忍受死亡阴影的煎熬与不安带来的心力交瘁{55}.至于对染斯·叟耳因的引渡请求,欧洲人权法院在维吉尼亚州保证不对染斯·叟耳因判死刑后,才决定将他引渡给美国。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完全符合死刑不引渡这一国际法基本准则。

美国对欧洲发达国家对其死刑制度的谴责,态度很不明朗。一方面邀请国际人士到美国察看美国的死刑制度,另一方面又对调查结果敷衍了事;一方面签署国际公约,另一方面又随意提出保留条款以维持美国的死刑制度;一方面因美国的司法部门没有重视外国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向他国道歉,另一方面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对同一被告人的加速死刑执行;一方面据理力争争取国际法院的管辖,另一方面又不遵守同一法院的裁定。正如美国宪法学专家大卫·寇耳所言,如果谈论到古巴的人权纪录、日本的贸易或者伊拉克是否遵守化学武器公约,美国扮演的是国际法的积极捍卫者,然而一旦涉及到美国的软肋,谈到美国对国际法的违反,美国则遮遮掩掩,在死刑问题上美国的双重面孔更是表现到了极致{56}.

对于国际社会对美国死刑制度的指责,美国联邦政府又是如何应对的呢?在这一问题上,联邦政府常常摆出一种无能为力的态势,推托死刑是州政府处理的事项而不在联邦的管辖范围,联邦无权干涉,等等。但是,情况果真如此吗?事实上,联邦政府完全可以在消除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对精神智障者适用死刑、死刑适用中的种族歧视问题上和遵守国际公约问题上表明自己的立场,加强对各州死刑适用的审级审核和制定严格适用的死刑规则,甚至率先在联邦立法中废除死刑。然而,联邦政府不仅没有这样做,却反而背道而驰,这就不能不让人对联邦政府本身的死刑政策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