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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起诉犹豫制度

外国起诉犹豫制度

一、起诉犹豫制度概述

起诉犹豫制度又叫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故明白何谓暂缓起诉,也就明白了何谓起诉犹豫。何谓暂缓起诉呢?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①];有的则认为:“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轻重,犯罪情节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设立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暂时不提起公诉,在考察期间届满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制度”。[②]我国台湾学者林钮熊教授则认为:“所谓的缓起诉,一言以蔽之,就是暂缓起诉之处分,或者说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③]

笔者赞同林钮熊教授的观点,认为暂缓起诉制度就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对符合适用暂缓起诉的嫌疑人,检察机关规定一个暂缓起诉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嫌疑犯履行了特定的义务,则不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嫌疑犯在暂缓起诉期间内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则对其提起公诉。由此可见,起诉犹豫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暂缓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嫌疑犯最后是否会被提起公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如果嫌疑犯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能履行特定的义务,则期限一过即最终确定不起诉,反之则须提起公诉。二是暂缓起诉有一个暂缓期间,并且在这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暂缓起诉制度不同于绝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与存疑不起诉制度之处。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起诉犹豫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弄明白相对不起诉制度与起诉犹豫制度的关系。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做出的不起诉属于绝对不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刑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属相对不起诉;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对于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与起诉犹豫的较易区分,但相对不起诉与起诉犹豫则易于混淆。具体来讲,对嫌疑犯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必须为嫌疑犯规定一个暂缓起诉期限,并责令其在特定时间内履行特定义务,期限过后,如果嫌疑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则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在实行相对不起诉的国家里,一旦对嫌疑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则嫌疑犯业已被确定为不提起诉讼的对象,没有暂缓期限,也没有付条件。

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在日本,起诉犹豫制度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年龄、处境、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情况,依法认为没有

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④]起诉犹豫制度在日本得到广泛使用,据统计:“近几年,暂缓起诉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一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为658163,占全部案件的30.9%,暂缓起诉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4.4%。日本暂缓起诉制度的效果也十分显著:1980年被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的人员在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21.5%,而同期

被判处缓刑及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分别是21.5%和57.2%”。[⑤]

(一)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之适用条件

在日本,检察机关作出起诉犹豫决定必须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人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和所处环境。二是犯罪因素,包括犯罪的轻重,犯罪的情节(如动机、方法、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暂缓起诉后是否会形成模仿同类犯罪的导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犯罪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有无实行保护观察的监督及保护的可能;对被害人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的举措,有无被害人提出的减免刑事责任的要求等。[⑥]

由上可见,检察机关适用起诉犹豫制度是,既要考虑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要考虑嫌疑人所犯之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诸如动机、方法、手段等,还要考虑嫌疑人犯罪后的因素,诸如犯罪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等。可见,一个小小起诉犹豫制度却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一般预防理论与教育刑罚理论。

(二)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之适用对象

在日本,检察机关只能对以下几类人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少年或者老年的嫌疑人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者悔改措施的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更有利于使之改邪归正,回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⑦]

可见,起诉犹豫制度一般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而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一般是不能适用起诉犹豫制度的,例如暂缓起诉原则上不适用于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凶恶犯案件。此外,日本的起诉犹豫制不适用于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对于应处死刑,徒刑或者监禁的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官只能做出两种决定,一是起诉,二是退回家庭法庭。

注释:

[①]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3页。

[②]韩超:《暂缓起诉制度初探》,载樊崇义主编《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44页。

版,第644页。

[③]林怪熊:《刑事诉讼法》(下册),台清国家图书馆2003年版,第70页。

[④]王芹:《暂缓起诉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20日,第12页。

[⑤]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⑥]王芹:《暂缓起诉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20日,第12页。

[⑦]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23—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