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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相关内容研究论文

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相关内容研究论文

[摘要]21世纪高等教育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在这一背景下,法学教育质量观是精英教育与大众化教育并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学教育质量观应坚持多元化教育方向,即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的实践能力教育方向和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的特色教育方向。

[关键词]大众化教育;法学教育;质量观高等教育

走入21世纪后,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当越来越多的莘莘学子圆了自己的大学梦想的同时,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高等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化教育、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化教育,关于此类问题的争论在法学教育质量观的讨论中比比皆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质量观应如何选择?法学本科教学路又在何方?这些问题不时地在低就业率为背景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敲响了警钟。

国外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总的来说,各个国家均主张在大众化阶段的教育应当注重实效。从社会整体的利益、学校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出发,在调整与整合的基础上达到最佳的结合点。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虽起步较晚,但问题的讨论已经向更加深入的方向发展,比如在高校招生的自主权、高端科技的促进方面等。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要走的必然之路,若能抓住契机,实现高校教育改革的大转变,为迅速成长为强校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学教育属于高等教育中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其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学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被放大出来,法学教育研究者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建立能够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一、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法学教育的社会背景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分析问题的前提是看清问题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仍然是确定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现阶段的高等教育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足于高校扩招的大背景

80年代初,大多数高校在校人数不到2000人,学校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全国也只有几十所。近几年,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使我国高校入学人数大增,动辄上万人,如浙江大学在校生有12万之多。必须承认我国高等教育已跨入了国际所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毛入学率达到23%。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马丁·特罗提出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概念,他认为,大众化的一个显着标志是适龄青年毛入学率达到15-50%,低于15%为精英化教育阶段,高于50%为普及化教育阶段[1]。显然,我国已步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2007年高校招生规模达到570万人,是1977年的21倍。在校学生总规模超过2700万人,居世界第一,成为高等教育大国。高校规模的迅速扩大导致教育资源的紧张,如校舍紧张、教师短缺、教学质量下降、学科重复、结构性失业等问题。甚至许多高校为了解决校舍和基础设施的匮乏,向银行大举借贷,出现了财力亏空等严重问题。

2.各大高校法学专业的普及

1976年仅有两所高校设置法律系,截止到十年前,全国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生达6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2]。如今,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余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近30万人,其中,本科生约20余万人,法学硕士研究生约6万多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约2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约6000多人。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与社会所需求的法学毕业生数量形成供需上的矛盾。并且,许多高校的法学师资并不具备开设法学专业的条件,为了争取生源才予以开设的。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质量出现了快速的下滑。

3.高校间的差距在逐渐增大高校间的差距在逐渐扩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就法学专业而言,率先达到研究型行列的大学居于高校法学专业的主导地位,其中很多高校大量减少本科学生的数量,把精力投入到研究生教学和研究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中,教学型大学居绝大多数。而这些大学是地方二流高校,实力比较薄弱。在两者的中间还有一部分高校属于教学研究并重型大学,实际上,这些大学正处于由教学型向研究型过渡的阶段。在三类大学之中,研究型大学实力最为雄厚,往往也是得到国家资助最多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质量较高。而居于末端的教学型大学则往往要面临师资、经费、财力不足的尴尬境地。加之,在争夺法学专业学生的竞争中,各高校都使尽浑身解数,以各种名义招收法学专业学生,脱离了自身应有的定位。“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贪大求全和盲目攀比的心态,不分层次,不分类型,所所高校开放化。职业技术学院千方百计地想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单科性学院升格为大学,纷纷争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把建设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向高科技方向发展定为自己办学的目标,有些国家投入巨资的重点大学也利用自己的‘名牌效应’和政策优势急急忙忙地办起了职业技术教育,争夺一般高等学校的生源市场份额。出现“成人教育非成人,高职教育无职业,自修大学不自学,重点大学办高职”的现象,这与高等学校定位不清晰有直接关系。定位不清的结果促使了高等教育不同层次的无序竞争,干扰了大众化高等教育市场[3]。”

4.法学专业就业率一直在低位徘徊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上加难。

除了整体经济状况的影响、人才培养的规格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外,还与各大高校法学专业的盲目扩招有关。虽然教育部颁发法令,限令就业率低的专业停止招生,但这没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5.教育不公平现实下的质量贬值近些年来,大学中兴起的“国际教育学院”、“独立学院”等大规模招收大学学生,法学专业不在少数。

这些学生被戏称为“黑大学生”,以极低的分数被录取而获得与正式录取的大学生一样的文凭,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教育不公平。在这种不公平的教育环境下,大多数学生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表现不尽如人意,这也导致了法学毕业生的质量下滑。

二、对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法学教育质量观的拷问高等

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大学教育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是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合理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相应的法学课程设置问题、不同层次的法学教材使用问题。当前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由规模发展转到质量工程的建设上来。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对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法学教育质量观的思考会由浅入深,对这些问题的拷问与思索会有助于确立正确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1.精英化教育还是普适化教育旧的大学法学培养模式是精英式教育,其目标是传授专业理论与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精英型人才。

步入大众化阶段后,这种教育模式的开展受到了巨大挫折。针对现阶段国情,必须转变传统的高等教育质量观,树立大众化的高等教育质量观。学生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大众化教育质量观也应是多样化、多层次化、个性化和整体化的。值得一提的是,所谓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是就高等教育的总体而言,并不排斥精英教育作为它的组成部分,不能误认为高等教育发展到大众化阶段就不要精英教育了。面对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必须将传统的单一的精英型、学术型的高等教育质量观,转变为包括精英教育在内的发展的、多样化的、适应性的、整体性的和特色化的高等教育质量观。

从发达国家来看,大众化教育是通过多种形式存在,并与精英教育共存。比如美国的社区学院、英国的多科性技术学院、法国的短期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学校、日本的短期大学与专门学校和韩国的专门大学等短期高教机构,以及各种各样的开放大学、无墙大学、远程大学等成人高教机构在大众化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中传统精英大学仍在高教系统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并逐步向现代研究型大学过渡,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极强的科技生产能力,已日渐体现出这些大学超越传统的仅仅培养精英人才的特点。两种截然不同的高教系统并行不悖,各按其职能和特点不断发展壮大,这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解决大众化教育与传统精英教育之间矛盾的最有效方式[4]。

2.知识传授为主还是职业技能培养为主精英高等教育主要是塑造统治阶层的心智和个性,为学生在政府和学术专业中充当精英角色做好准备。在大众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仍然是培养知识精英,但这是一种范围更为广泛的精英,包括社会中所有技术和经济组织的领导阶层。重点从塑造个性转向培养更为专门的技术精英。在普及型高等教育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们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的适应能力,培养对象是社会所有的人。

然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这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培养模式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并且在大学法学培养目标中也显然标示着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是面向社会实践培养综合型复合人才,也就是说本科的培养方向以司法实践工作为主。而一向以知识传授为主要手段的教学方式在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过程中却被纹丝不动地保留了下来,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大众化法学教育的一个误解。因此,如何在教学方法上加以调整应当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3.法学人才质量与数量的博弈质量和数量是一对密切相关的词语,在大众化阶段,学生数量与教学质量成反比例关系。高等教育大众化首先是一个量的扩张,量的积累必然引起质的变化,量的增长必将引起教育观念的改变、教育功能的扩大、教育模式多样化、学术方向、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与方法、入学条件、管理方式以及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的变化。“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给高等学校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高等学校带来了激烈的竞争。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日益关注。人们普遍认为,在高等教育数量扩张的同时,高等教育质量出现了滑坡的趋向。高等学校的扩招使其面临着数量扩张与质量下降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对人才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学校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把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5]。”

另外,数量的需求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因此,高校能够提供的法学学生数量越多,就越加剧了法学教育中难免的浮躁情绪。

三、对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法学教育质量观的重塑与展望

潘懋元先生认为:教育质量是指“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程度”,“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6]”。大众化教育质量观,是从全新的视角和多层面的意义上来加以解释的,其主要标志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首届世界高等教育大会。

在这次大会上,对高等教育质量观给出了一个全新的定义:“高等教育的质量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应包括高等教育的所有功能和活动;各种教学与学术计划、研究与学术成就、教学人员、学生、校舍、设施、设备、社区服务和学术环境等;”“高等教育的质量还应包括国际交往方面的工作:知识的交流、相互联网、教师和学生的交流以及国际研究项目等,当然也要注意本民族的文化价值和本国的情况。”由此可见,大众化高等教育质量观突破了仅仅把高等教育的产品———学生作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唯一要素这一观念,强调了教育质量的多样化、多层次化、个性化和整体化。在树立一个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的同时,我们必须把握好这种质量观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学教育有的放矢。

1.法学教育质量观应坚持多元化教育方向

高等教育职能的分化,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的精英高等教育所形成的单一的学术质量标准已不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必须树立多样化的质量观和质量标准。追求精英人才与一般人才、学术人才与实用人才、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完善结合。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质量观的探索和重构不能浅尝辄止,不能仅仅停留在承认“多样性”和认同三个维度及其不同权重的层面。在这方面,美国教育界的一些举措可以供我们借鉴。1991年6月,美国劳工部获取必要技能部长委员会(SCANS)制订了一个《关于美国2000年的报告:要求学校做什么样的工作》,报告认为:“20世纪后25年形成的两个条件,即商业和工业的全球化以及工作岗位中技术的爆炸性增长,改变了青年一代进入劳动世界的状况。

这些改变很少在我们应当如何培养青年人就业中得到反应。”SCANS的研究表明,“我们称之为工作岗位技能(workplaceknow-how)的东西制约着当今的工作效果,这种工作岗位技能体现在两个方面:能力和基础。”

在多元化教育模式中,精英与大众高等教育两种制度共生。正如特罗所说: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是不要精英教育,而是要更加保护精英教育,政府必须支持、保护、发展精英教育,这是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

精英教育和大众化教育可以共处于一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甚至共处于一所大学中。社会对高等教育要求的差异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差异都要求办不同层次的学校,设置不同的课程,适应不同层次的需要。美国高等教育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它的大学成功地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要,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多层次高教体系,既有研究型大学,又有本科学院,还有社区学院。我国要想顺利实现大众化,为走向普及化的高等教育打好坚实的基础,必须走多层次办学的道路。大学必须有分工,研究型的大学着重发展精英教育,培养学术型人才。而一般的高等学校,尤其是高职高专,应该全心全意承担大众高等教育的任务。我们不仅要坚持精英教育,而且要大力发展精英教育,办更好的精英教育,为迎接挑战储备大批高级人才。马丁·特罗在《从精英向大众化高等教育转变中的问题》中就特意指出要“防止误解的若干说明”,其中特别强调“在大众化阶段,精英教育机构不仅存在而且很繁荣,在大众型的高校中培养精英的功能仍然起作用”。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也存在精英型高校和大众型高校的区别[7]。”

2.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的实践能力

教育方向在以本科为主的大众化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好坏对教育质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是,如果仍然固守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教育培养模式的话,势必与大众化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背道而驰。法学本科教学应为社会提供能够从事实际司法工作的合格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者。过去的精英式的法学教育实际上除了培养实践人才外,还担负着培养研究者的学术人才。在大众化阶段,这一目标为研究生培养所代替,而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才培养则落到了本科教学的肩上,这也是符合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的要求的。

为了正确理解该教育目标,大学中的法学教育必须在各个方面作相应的调整。比如,许多院校开展的模拟法庭审判、法律诊所、暑假实习、法律咨询等活动都能够达到这一教学目的。另外,在课堂上开展案例式教学方法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教学方式。以往的讲授式的教学方式的比例应当进一步缩减,大大增加学生动手动脑的机会,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超级秘书网

3.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的特色

教育方向多层面的法学教育质量观也表现在各个高校开展法学教育的同时,可以结合各院校的优势学科进行边际学科的建设。法学教育质量观从来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每个高校都有各自不同的校情,各级各类的学校之所以有区别,是因为其学科专业及课程设置的规范性不同,因此,将各自的特色充分地体现出来,可以对整个国家的法学教育质量提供新鲜的范例。特色是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形式高校的自然属性。一所高质量的大学必能彰显自己的个性特色,不可能是满足所有人所有要求的“大杂烩”,它需要在众多的要求下做出选择来确定哪些是应该考虑的重点。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未来高校的发展将异彩纷呈,一所高校生源是否充足、质量是否高、毕业生就业状况如何、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的多少、学校的社会声誉与地位怎样,都是学校能否发展、能否生存的重要因素,这是由高校在市场竞争中不断确立并在竞争中不断形成的特色。“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让不同层次的学校办出自身的个性,让不同类别的学校办出自身的特色,这或许是我们认识和把握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8]总之,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永恒主题,树立正确的高等教育质量观就显得尤其重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法学专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树立与大众化教育相应的高等教育质量观,才能促进法学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丁·特罗.从精英向大众高等教育转变中的问题[J].外国高等教育资料,1999,(1).

[2]曾宪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学二十年[J].法学家,1999,(1).

[3]王思民.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5.

[4]王思民.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5.

[5]林知.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的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6]潘懋元.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教育质量观[J].江苏高教,2000,(1).

[7]王思民.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5.

[8]菲利蒲·G·阿特巴赫着,蒋凯,陈学飞.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