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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研究论文:国内传统法情理诉求探究

传统法研究论文:国内传统法情理诉求探究

本文作者:徐贵香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关于中国传统法中的“情理”内涵的理解为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传统法律中的情理诉求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为我们展现了“情理”所可能包括的内涵。在此,笔者很难把这里的“情理”的内涵阐述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包含着伦理道德的成分,而这种成分也是上述两种观点的交集重合之处。或者可以这样说,情理法的问题一定包含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但是情理法的问题决不仅仅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下文将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入手,试图说明中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追求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地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乃是中西法律文化中所共有的问题。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表明了法律与道德、规则与其价值准则之间的特殊关系。西方哲学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对其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解决产生了直接的根本性影响。正是由于人与物的主客体之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才促使西方的自然法与实在法、法律与道德实现了区分和彼此相对保持独立。“自然法的原则从来不是细微具体的,相对于实在法,它是一种更高级和更具普遍意义的抽象体系”[2]。理性的自然法作为宇宙法则的延伸,与人类的道德世界有着很大的契合,这种道德始终高于和优于实在的法律,它对法律保持着批判与纠偏的作用,但道德一般不会轻易地介入法律的具体运行空间,法律的运行保有其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西方法律在其实施中逐渐形成并恪守的程序正义原则,也使得法律的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保持着相对的区分。因此,即使是那些主张用道德标准来不断完善法律的自然法思想家,也反对司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假借道德标准来歪曲或抛弃实在法,坚持法是没有感情的理智,是纯粹客观的公道和正义[1]。

中国古代奉行“天人合一”的理念。周朝的“以德配天”就是一种天人合一的思想,后经过汉儒董仲舒的发展,到宋朝臻于成熟。大体而言,其主张天人相类,天人相通,认为“宇宙本根,乃人伦道德之根源,人伦道德,乃宇宙本根之流行发现。本根有道德的意义,而道德亦有宇宙的意义”。“本根之理,即人伦日用之理,在人为性,在物为理,在事为义,都是宇宙本根之表现”[4]。在这种天人合一、追求自然和谐的理念引导下,是没有主客体之分的,也没有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世俗与超验的世界是合二为一的,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观念成为主流。

在这一情形下,法律只是道德的执行工具,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道德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道德毕竟有别于法律,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自律,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他律。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把道德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过分强调道德、以法律来推行道德,其结果却是人们道德意识的缺乏,虚伪与欺诈的呈现。这实在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当然,中国古代法律的道德追求是一种终极意义的价值诉求,此种诉求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避免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而进行目的价值衡量,进而求得审判的实质正义。但这种实质正义的取得在不少情形下是以牺牲形式正义为代价的。长远观之,得不偿失。

从上面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情理诉求是有别于西方的哲学理念的,即以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为基础的,这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侧重于伦理道德的作用,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明显,不惜舍弃形式上、程序上的要求而一步到位地追求结果的公正。而这与西方法律传统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有着很大的差别。我们很难说,中国传统法的这种诉求就比西方的差。但在追求结果正义的过程中,遵循程序正义规则的确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诉求基因已经或多或少地延续至今,而且此间已经历了复杂的转换;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需要一个与中国法律传统相容转化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此种情理诉求的文化基因决不会被抛弃,而当是创造性的蜕变与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