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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编写论文:法理学教材编写变革探究

教材编写论文:法理学教材编写变革探究

本文作者:郭忠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从人才培养角度更新教材编写理念

(一)法学人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学理论素质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整体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提供法学领域内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同时,它提供对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反思。也就是说,法理学是整个法律大厦建构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这个理论基础的存在,整个大厦才是基础牢固的。而部门法学则是法律大厦的每个部分的理论基础。法理学所建构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和基本的知识建构起来的,往往人们就认为这些理论属于牢不可破的知识,在知识的学习中采取记忆式的方法来学习。但实际上,法理学虽然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但其知识并非像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那样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而是其永远处于一种开放式发展状态中的知识。在法理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也最具有争议性。比如,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古到今,无数法学家的探讨却从来没有得出过一个被世人所公认的概念。而这种最基本的理论分歧而带来了众多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法学理论在无数的争议中被推进,加深了人们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当人们形成了新的理论共识之后,一场新的制度更新也即将到来。把法学理论凝固化、确定化的做法是违背法学理论学习规律的做法,灌输式的教学和记忆式的学习并不能增进学生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同时也阻碍了法理思维和法理能力的形成。法学人才既包括法律实务人才,也包括法学理论人才。无论属于哪一种,法学理论的素质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学理论人才自不待言,法律实务人才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的时候,一旦遇到疑难问题,通常都需要求助于理论。这种疑难问题的发生往往可能来自重大理论问题的困境。如二战后纳粹战犯的审理带来的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如果不解决理论问题,就无法在实际的法律实务活动中带来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而理论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是求助于现成的知识,而是需要开动法理思维,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得出法理结论。法学人才所具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并不是固化的知识,而应当是思维着的“活”的知识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能够发现理论问题,并解决理论问题的能力。既有知识的学习虽然是必要的,但比它更重要的是获得法学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大学法理学课程无论从教学还是教材方面都必须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角度进行反思,以培养具有真正理论思维能力的人才为最终目标。

(二)法理学教材编写理念的转向

在大学法理学教学中,经常可以听到学生对法理学课程的抱怨,他们认为法理学脱离实际,太抽象、太枯燥。大多数学生学习法理学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自身并没有兴趣可言。而学好法理学在他们看来无非就是进行一些教材知识的记忆,这样就能够在考试中获得一个好的成绩。对于这种现象,从法理学教学到整个教材的编写都必须做出深刻的反思。长期以来的填鸭式的教学活动和灌输式的教材内容,都应当为此负责。基于教材对教学活动的引导,必须强调从教材编写理念开始就需要发生一场转变。这场转变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从传授知识到启发思考的转变。在法理学教材编写的发展历程中,法理学教材曾经承担了将政治化的法理学从政治学科中解脱出来的任务,学科体系建构曾是教材承担的重任。完备性的法理学基础知识的传授因此成为教材重点要实现的目标。但对知识传授的过度关注,忽略了对学生法理学思考的启发。在法理学教材中常常会通过权威性知识的介绍,而对某些法理问题的结论盖棺论定,阻碍了学生问题意识的产生。而没有问题意识,就没有随后的思考,而没有思考就没有真正的知识。从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出发,如何启发学生的法理思考,必须成为教材编写需要注重的重要问题。二是从知识记忆到能力获得的转变。在法理学教材编写中,常常会把一些知识固态化来予以传授。学生在考试中,如果不按照这种标准化的方式来答题,就不能得高分。而不同学校的教材当它们在表达某种知识有不同的时候,学生在哪个学校考试,就必须按哪个学校的教材来回答问题,否则就会丢分。这无形中就鼓励了学生学习中的死记硬背。问题的源头就在于教材从来都给出非常确定的答案,从而误导了考试的内容。死记硬背式的学习虽然可以获得一些知识,但这些知识是“死”的知识,一旦进入实务环节,就只能生搬硬套,其法理思维的能力并不具备。记忆一些死的知识,在很有限的时间内就会遗忘,而真正的法理思维能力却可以受益终生。三是从被动灌输到主动探索的转变。现有的法理学教材大多属于灌输式教材,在“正确性”知识的灌输中,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而不能主动地探索。由于被动地灌输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学生自然就会感到失去学习和思考问题的兴趣,最终也会导致无法吸收到真正的“活”的法理学知识。强调法理学教材要引导学生的自主探索,其目的在于使法理学知识成为学生自己探索而来的“活”的知识,学生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不仅知识的掌握是牢固的,而且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收集资料、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四是从求同思维到求异思维的转变。求同思维能够求得共识,但无法激发创新;而求异思维尽管可能引发分歧,但却可以激发新的思路的产生。一切新的发明创造的产生都是以求异思维为基础的。法理学成果的产生并不是在前人研究成果上的重复,而是站在前人肩上的创新。而这种创新的出现,是离不开求异思维的。在大学法理学学习中,一旦抹杀了学生的求异思维,也就阻断了学生知识创新的念头,甚至可以扼杀了一位未来可能对中国法理学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学家。法理学教材必须对学生的求异思维进行鼓励,鼓励学生对权威性知识的质疑。这就要求法理学教材对一种知识,不能只发出一种声音,而应当引导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应当让学生认识到即使是权威性知识,也不是不容讨论的。

对当前法理学教材编写理念的进一步认识

应该说当前的法理学教材在编写理念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不少教材已经开始认识到应当从人才培养角度来编写教材。但从一些有所改革的教材来看,对传统教材模式的突破并不够大。一些教材只是增加了一些思考题和练习题,只是在原有的灌输式教材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而另一些教材在原来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案例和材料,以便于所传授的知识的理解。这些教材内容和原来相比,由于加强了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的联系,显得更加生动了,更容易理解了。但这些教材的改革从编写理念的转变来看,还没有完全到位。原因在于虽然能够激发学生一定的法理思维,但基本上仍然是立足于传授知识的立场来编写的。这种编写模式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逻辑组织教材的基本知识,突出某些基本知识点的教学,力图使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知识。案例和材料的加入是为传授知识服务的。因此教材并没有完全转变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索的轨道上来。要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就必须按法理学问题而不是按法理学知识来组织教材编写。通过激发学生问题意识,引导学生对问题的思考,从而使学生形成法理学思维的习惯。而基础知识的获得应当是在对问题的思考过程中,作为思考问题的工具,而自觉地去掌握它。法理学的思维和能力的获得首先是从对问题的思考开始的,而法理学问题必须在教材中间明确地体现出来,并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被动灌输和死记硬背将转变为主动的学习和探索,求异思维将会被充分地激发出来,一切理论都是可以探讨的,僵死的、枯燥的理论知识将变成灵活的、有趣的知识。法理学的学习将使法科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和实践中受益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