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研究

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研究

一、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一)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高职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大体上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调查发现,有67%的学生很了解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71.5%的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83%的学生认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66%的学生选择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益。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广播电视、课堂、报刊杂志、网络等,知识来源多样化。当被问及“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如何看待替考行为”时,33%选择了“个人品德问题”,34%认为是“纪律问题”,仅有28%的学生认为是“违法问题”,还有一部分学生认为“问题不大”。针对日常生活中父母打骂孩子的现象,62%的学生认为“不大好”“父母措施不当”;12%的学生认为“很不好”“违反道德”,仅有15%的学生认为是“家庭暴力”。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调查显示,大学生评判是非的一般标准依次是:道德、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政府或党的政策,同时超过一半的学生都选择了道德判断。大学生是高学历的群体,却主要用道德来判断是非,这值得我们深思。58%的学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比较信任,77%的学生认为政府应该依法行政,65%的学生认为在当前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权力大于法律,仅有49%的学生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充满信心。由此可见,大学生既对前途充满希望,希望国家、政府和社会能走上法治道路,但对其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曲折性认识不足,法律信仰较为缺乏。当被问及“最近几年,国家制定或修改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9%的学生知道但没有关注,25%的学生不知道有此类事,21%的学生选择了关注,仅有11%的学生选择的是亲身参与、给出建议。大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太少,这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十分不利。

(三)法律践行能力较弱,知行脱节

调查中,当问及“假如你的亲属中有人犯罪时”,高达79%的学生选择了“劝其去自首”;“当同学有违法犯罪行为时”,42%的学生选择了检举反映。这显示,大学生在处理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时,较为冷静理智,不会因为是亲属或者同学,就会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在回答“假如你在课外时间打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45%的学生选择了求助法律,34%的学生选择向老师或同学寻求帮助。大学生虽然知道相关的法律知识,却又大多数并不向法律求助。在择业过程中,82%的学生认为不能随便毁约。但当被问及“当你明知某种行为违法,但对你有好处”时,59%的学生选择了“只要不被发觉就会做”,12%的学生选择了“别人做,我也做”。这表明,大学生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意识较为强烈,但法律意志不够坚定,践行能力较弱。

二、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但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容乐观,虽然他们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却法律信仰缺乏、法律实践能力不强,笔者认为这种现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匮乏

在目前的高职院校教学中,大学生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劳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自2005方案以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被合并为一门课程,学时也只有54个。课程前半部分主要是道德教育,后半部分主要讲法律知识。这给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感觉是,这是两部分独立的内容,虽然有融合的部分,但仅仅是知识的合并,教材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高度上阐释这两个部分的有机融合。因而在教学中,教学方式依然是两大块: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其次,高职院校主讲这门课的教师,很多都没有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因而,在授课时,更易倾向于压缩后面的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被边缘化。该部分的教学内容,一般讲授条文学理知识,缺乏用鲜活的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而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才是法律素养教育的核心内容。再次,这门课程只面向大一新生开设,而且只有半个学期。大学生经过十几年的学习,基本上对思想政治课感到厌烦,又由于它是公共课,通常采取的是大班教学方式,想要深入讲授法律知识几乎不可能,学生的遗忘速度也快。最后,每年的12月4号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学校也会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是基本上只是走过场,没有结合大学生生活、学习以及未来的就业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以至于有学生会认为“在四六级考试中,替考是个人品德问题”。此外,校园文化活动本应该成为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延伸和有效补充,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流于形式。

(二)传统历史文化的禁锢

人们法律素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人民长期处于人治之下,深受三纲五常约束,无法产生平等、民主、法治等理念,更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有的只是把法律当作治世工具、治国手段的工具主义价值观。在法律的社会功用上,法律并没有实现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反而权利被极大地限制,人民只有屈服于法律的权威。因而,人们对法律有一种心理上的疏离感,认为法律高高在上,离现实生活很远,这样的负面影响一直延续至今。此外,“人情高于国法的观念还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贱诉、厌诉、惧诉、缠诉意识根深蒂固;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和自由精神,扭曲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甚至为了追逐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的和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3]。当前,我国很多领域的管理依然采用人治手段或者政策治理,个人意志和政策的影响力一直或明或暗地存在,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调查显示,很多学生都认为当今社会“权力大于法律”,对依法治国表现出信心不足。如果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人们就会产生公正感、安全感;反之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人们对政府、国家的信任就会减弱,甚至选择采取非法律的手段和途径去解决某些纠纷。

(三)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大学生富有朝气、敢于探索、接触社会越来越多。随着大学生深入持续接触社会,他们感受到的往往是巨大的现实反差,这是社会教育与学校及父母教育相互脱节的反应。社会教育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两者的正面教育。社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效果,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强化和巩固大学生法律素养。当前,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但是也要看到,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某些领域依然存在不利因素。如很多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但是产生纠纷时,大学生基本上是投诉无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互推诿,大学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采取其他手段解决,不乏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人员和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低下而办错案的情况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等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纸面上的法”不能转化成“现实中的法”,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谈何容易。

(四)大学生自身因素的制约

大学生在漫长的求学生涯中断断续续地接受了一些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教育,权利意识较为强烈。从理论上说,权利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尊重;二是自己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但是,大学生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过于注重自己的权利,淡化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观念的理解依然停留在知识层面上,没有深入领会其背后的深层次意义,即承担义务,是因为其享有权利。同时,在应该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时候,却有所顾忌,不能真正践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大学生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漠视甚至侵犯他人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生活困难的大学生有权享受困难补助,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但是,一些大学生却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补助,侵犯他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具有影响作用,内因才起决定性作用。大学生要想在法律素养上有实质性的飞跃,必须要克服自身的不利因素,从自我做起,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并在学习生活中践行法律规范。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对其个人成长和建设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高职院校要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基础教学的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法律基础部分的实践教学,使其不仅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更提升法律践行能力;同时学校、社会、国家要共同合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康宇单位: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