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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要把握好的事项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要把握好的事项

大学生在法制教育过程中的自我教育,首先表现在具有独立的主体意识,能够在教育者的启发、指导下独立地提升自已的法律素质。在自我法制教育中,教师要为学生营造良好和谐的气氛,形成平等、民主的教风,引导大学生以主体的姿态能动地认识自己的法律水平,并按照社会要求能动地提高法律素养。其次,大学生还能够把自已看做是教育对象,通过法制教育进行自我支配、自我调节和控制,并利用内外两方面的积极因素,主动地去认识、学习和接受教育者的影响。有些高校还注意培养和选拔一批法律知识比较丰富、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宣讲能力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骨干,让身边的人讲身边的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大学生是有创造性的主体

大学生主体地位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学生还具有创造性,能够将教育者所传达的法律思想以及内容,加以吸收、认同、内化,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法制教育者要明确自己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引导帮助大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更要认识和把握学习法律知识的规律和方法,把握进入法律知识大门的钥匙,提高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努力创新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

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是广泛而具体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要求及具体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应该根据时代特点和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内容上应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合理交叉,同时渗入专业法律规范教育。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过去人们一直认为程序法是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的,但我们应该看到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而且程序法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追求程序的独立,是由程序法本身的价值和功能所决定的。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相对于实体法的工具价值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程序法的重视和发展,确立程序的相对独立,可以使得社会公众因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而切实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从而形成对法律制度的普遍信仰和尊重。现阶段针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重视程序法在法律运行和体制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结合,突出大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使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仅能够掌握丰富的实体法知识,而且熟练知晓相关法律操作程序,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武器顺利解决问题打下基础。如大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类似“校园暴力”、“家教诈骗”、“兼职陷阱”、“虚假招聘”等事件时,可以理性地应付,基于自身了解的法律知识,准确地选择对应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甚至诉诸于法院诉讼,合理地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突出法律运用能力的高校法律育人模式,还能够使大学生在毕业进入工作岗位后,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或自身遇到法律纠纷时,沉着冷静,处变不惊,充分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加以应对,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法律素质。

2.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合理交叉。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过分强调学科课程的重要性,偏重于系统知识和理论性知识,忽视大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强调知识本身的逻辑生成顺序,忽视大学生认知发展的心理顺序;强调培养大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忽视大学生的个体感性认识。今天,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克服传统法制教育过程中重视学科课程轻视活动课程的不足,将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合理交叉,提高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高校法制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法律运用能力的生成不可能完全在学科课程的学习中自然产生,往往需要通过相关知识的积累,对应的经历、体验,由此再经过较长时间的融合贯通和相互作用才能够得以完成。通过设置相关的活动课程,突破教室的空间限制,可以让大学生自己在相关的法律情境中培养法律情感,“从做中学”的方式更有益于学生对相关法律精神和理念的不断内化,克服死记硬背、机械学习的弊端,提高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活动课程的应用将会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只有让大学生接触到相应的情景和场合,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例和事件,积极自我体验和自我内化,才能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在活动课程中,大学生的直接经验被提高到一个重要的地位,学习气氛活跃、多变,大学生是活动课的主角,接触的学习内容不再是课桌上的法律教科书,而是一系列具体的案例、法律情境、讨论辩论等。大学生的地位在活动课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形成了“我要学习”的观念,学习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合理交叉,能够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动发展,避免学科课程只注重脱离情境的知识传授和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还能避免活动课程只满足于大学生当下的需要和兴趣而缺乏理论知识学习的不足。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合理交叉,能够克服以往单一的师生教授关系、固定的教学场地、单一的教学方式等不足,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法律活动课程中,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已经在老师的精心设计和安排下,融入到了有关的互动活动中,大学生感受到活动形式的丰富多样,如:案情重演、法律观点辩论会、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等等。这样轻松活泼的活动形式,使大学生没有被迫学习的精神压力,主动参与到活动中,在潜移默化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形成了正确的法律情感,培育了良好的法律品质。

3.专业法律规范教育的渗入。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尽管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各个专业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的,然而,不同专业的学生接触到的社会层面各异,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接触的法律现象也各不相同,而传统统一贯之的法制教育模式恰恰忽视教育对象——学生的不同专业对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高校传统法制教育过程中,不同专业的学生接受的是同样的法制教育内容,执教老师也不会因为学生专业的特殊性而在备课过程中增加相关法律知识,因此课堂法律教学方式也是大同小异。在这样的法律“共性”教育模式下,学生能够从法制教育过程中学到的只能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自己学习的专业领域,尽管拥有较多的知识积累和专业素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和法律运用能力,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极低的专业法律知识储备之间形成了强烈反差。在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导向的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需要其他相关学科课程的整合和渗透,在集中的法制教育过程中合理渗入相关学科法律内容。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该注意根据不同专业学生不同的法律学习需要,在内容安排上适当加入相应选学内容,供不同专业学生以及有不同法律学习兴趣的学生选择学习。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适当考虑大学生的专业情况,准备和选取与其专业相关的案例和材料,这一方面有助于大学生对本专业相关法律的掌握和理解,另一方面也更能调动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大大强化大学生在法律课堂学习中初步形成的法律意识,还可以使得该学科的内容更加丰富、生动、全面。例如,针对哲学专业的学生,除了讲解一般法理知识之外,还可以介绍“苏格拉底”、“哥白尼”等哲学人物所处时代的律法和规定;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除了进行基本的法律精神的熏陶,还可以适当增加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列举案例时尽量选取行政诉讼案例和行政执法法律事件讲解给学生;对于外语专业的学生则可以适当安排学生所学语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简单介绍,并补充有关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对医学院的学生要适当增加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诊疗规范的学习,奠定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思维模式,这将对他们未来从事医生职业和医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1](P411)这样不仅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增强了他们日后的工作适应能力。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知识和其他学科内容的相互渗透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的、合理的加工,使其他学科法律内容真正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一部分。

三、不断探索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为了不断满足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需要,高校法制教育要在教育方式上向问题教育、多样式互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式转变。

1.从单纯法律体系教育向法律问题教育方式转变。单纯体系式的法制教育是企图把国家的法律体系全部移植、填充到大学生的大脑中,使每个大学生都能够系统性、整体性、体系性地了解、认识我国的整个法律内容。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非常丰富,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法律条文,体系性很强,而且法律涉及的范围很广,基本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部门,这种单纯体系式教育方式虽然能使学生笼统地、大概地了解法律知识和信息,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掌握需要时间,需要专业兴趣,而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非专业的教育,单纯体系式法制教育可能适合少部分学生的需要,但对大多数非专业学生来说,是比较宽泛的知识的学习,实际教育效果并不是非常理想。相对于体系式的教育方法,问题式教育就能够具体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实效性。所谓问题式教育,就是法制教育不要从整体上传授法律体系,而是从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引导法律思维,培育法律精神。问题式的法制教育方式,会增大教育的难度,这种教育的预设前提是必须对大学生实际的、真实的情况有确实的了解,而且必须在真实了解的基础上,发现需要解决的真实问题,根据真实的问题,设计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目标、教育方法。问题教育方式更能够适合大学生法制教育,因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式的宣讲可能增大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难度和抵触情绪,问题教育是一种真实的教育,渐进积累的教育,符合大学生的接受规律,更能够提高教育实效。

2.从单向灌输向多样式教育互动方式转变。单向灌输式教育一般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仅仅保持传授与接受的单向交往,双方缺乏互动和交流,甚至教师之间、学生之间也很少交叉联系。而多样式互动教育则是指保持师生之间的联系、互动、交流,强调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注重结合和运用教育过程中的相关影响因素,使得教学过程富有层次性、自主性、多样性、情趣性和因质性。[2](P41)多样式互动教育理念中的“多样”,一是指组织教学的老师,二是指课堂学习的主体——学生,三是指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多方面因素,如教学素材、课堂环境等。多样式互动教育理念对师生地位加以科学界定,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探索者,而不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师只起教育引导的作用。多样互动强调的是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辩证统一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从而使师生间积极地相互作用,变成促进学生发展的合力。例如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时,采取多样互动式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列举日常生活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的事件,如购买盗版软件、假冒名牌等切合他们实际生活的案例,再通过教师的引导、师生的共同讨论之后,让学生形成直观强烈的法律情感体验,由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和规定就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相应的法律素质教育也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从单纯法律理论教育向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式转变。法律理论教育是指在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向学生进行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的灌输和指导,促成学生拥有相当程度的法律知识储备,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做好知识准备。法制教育中的学生实践,是指通过法制教育者的知识传授和相关的引导,学生开始接触具体的法律现象和事件,并且逐步能够运用已掌握的法律认知对此加以解释,并指导自己的生活实践。在过去法制教育过程中,一些高校教学活动偏重于单纯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或者轻视实践环节,“高分低能”的学生并不少见。面对法制教育单纯以理论讲授为主的单一模式,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学习背景,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会感到枯燥,并且产生倦怠心理,由此造成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对所学知识不感兴趣,课堂效果不好;即使能够掌握一些法律理论知识,由于理论和实践脱节,当学生面对具体法律事件、法律现象时,仍然不知所措,无以应对。法律素质作为人的养成素质,它的形成需要人们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此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而外化为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仅仅依靠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尚不足以让学生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更难以养成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的方式越来越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强调理论灌输和学生实践的辩证统一和有机结合。法律理论教育和引导学生积极实践相结合,即学生把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及时地实施到相关法律实践中,促进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直观理解和认同,有利于学生在潜移默化的实践中自然而然的产生正确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法律理论知识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运用中才能不断为大学生所把握和体会,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讲授中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能力。理论的巨大力量只有通过人们的具体实践才能够发挥出来,法制教育的成果也应该表现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否灵活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所以在法制教育者进行教学活动时,一方面要强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给学生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并且针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同时引导学生正确实践。

4.从平面的课堂教学到多维立体的法制教育方式转变。传统意义上高校法制教育被狭义地等同于课堂教育,因为一般的法律教学过程都发生在课堂上,久而久之,高校法制教育等同于课堂教育的观念便被固定了下来。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高校法制教育层面也被进一步拓宽了,不再仅仅停留在过去平面的法律课堂教育上,而是逐渐向多维立体的法律体验教育过渡。社会法制教育和家庭法制教育结合到学校教育中,为学校的法制教育服务,拓展法制教育时空,构建“小课堂大社会”式的以课堂法制教育为主的立体网络式法制教育方式。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共同作为教育系统的三大部分,各自在相关领域发挥作用,就当代大学生而言,接受的主要教育渠道就是学校教育,就法制教育而言,单纯平面的课堂教育成果如果没有相关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强化和巩固,极易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学习和用法能力培养的不连续化,出现学习断层。在学校教育中体验到的法律情感在遭受社会舆论或者是家庭教育中的反面冲击时,难以及时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甚至走向法制教育目的的反面。例如,在课堂要求学生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以此去思考和评判社会争议问题,但与此同时,学生如果接触到家庭、社会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诉讼费用高、诉讼程序的冗杂,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民告官难”、“民告官遭报复”等事件时,往往容易产生思想困惑,甚至从内心推翻在课堂法制教育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法律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怀疑态度。又比如,学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但是假如一名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但其父母通过人际关系网,又将该学生的期末成绩提高至及格线,无须重修该门课程,这种情况不仅会对该学生接受法制教育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还会造成该学生的周围同学对学校的相关法制教育产生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教育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高校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素质修养,仅仅依靠平面的、单一的学校课堂教育,显得势单力薄,而且成果也不容易得到及时的巩固。只有高校课堂教育、家庭正面教育、社会主流教育等多维立体的教育方式相互配套,共同发挥作用,大学生在主要接受学校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够同时得到家庭和社会教育的及时、正面的强化和巩固,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成效,从而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行为能力才能真正得到完善和提高。

作者:蔡卫忠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