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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作用思考

失业保险作用思考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自由化造成社会结构改变,贫富差距扩大。失业保险不仅具有经济功能,也具有政治功能,通过失业保险力求社会稳定,以继续维持经济发展,这正是我国在全力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逐步发展失业保险的原因。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作为劳动制度改革、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的配套措施而形成。改革开放前,我国通过工作单位来向人民提供社会福利服务、进行经济与政治控制,同时安排各种社会制度。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体制能否实施、如何实施,都取决于国家的政策与财力,而人民必须通过与工作单位的联系来取得社会保障,工资所得与福利津贴在所谓的“高就业、低所得、低福利”的方针之下混淆不清,形成所谓的“灰色收入”,使人民必须拥有工资加上福利保障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这也是为什么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坚持经济自由化但又想维持全面控制的社会主义政府体制时,“失业保险”的问题会如此突出的原因,如果遵循经济理性来追求利益最大化,必须裁除冗员、允许收益不佳的企业倒闭,引起失业率升高并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倒闭的企业将无法提供失业保险给一般员工及被裁撤的员工;另一方面,如果欲坚持社会主义的中心思想,就必须持续提供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追求稳定、全力发展经济。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过去中央计划经济下的全民所有制逐渐发生变革,国有企业也在不断转型。由国家通过企业所包办的各项福利措施,也随着国有企业冗员大量下岗、经济转型产业结构改变,而逐步改变。在户籍制度逐渐改革之下,对于城镇劳动力的保护将逐渐淡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城镇劳动力也造成极大压力,如何在体制转变的同时,配合经济体制成长,建构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成为现今许多学者专家关心的焦点。有鉴于失业问题在转轨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便将解决失业问题列为建设重点;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就业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同年紧接着首次颁布《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白皮书》,内容多以失业保险与扩大促进就业为主,因而失业问题与失业保险的建构,已成为现今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的重点。

二、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失业保险的功能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通常指实际提供的福利方案或制度,是社会福利主体架构之一,常用来代表社会实际存在的制度,所以它所包含的项目或范围,在不同国家虽然因各国相关福利措施的发展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四点:一是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框架有关,受社会主义意识型态与国家机器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要在平等和友爱的基础下,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但在执行过程中却也会因为阶级身份差异而遭受不平等。二是传统儒家与家庭文化。家庭、亲属和地方小区成为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服从大家长———国家的领导。三是二元社会结构。我国社会呈现一种二元发展态势,从社会结构、收入、福利权利与生活机遇来说,农村和城市往往存有很大的不同。四是政府满足人民各种期待的努力都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国家追求经济发展,所以逐步下放财政权给地方,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中央面临财政与权威的双重挑战。

2、失业保险的特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各国政府为安定失业劳工所采取的一种互助方案,旨在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在失业期间能获得保障。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基本的一环,目的在为仍具有工作能力与就业意愿,并且付过保费的失业者,提供有限期的给付,以维持失业期间的最低生活。失业保险属于一种“有条件的赔偿”,其权利的原则,带有一些义务,而这种权利是由失业者所取得,期许这位失业者有替代薪资的收入,失业者还需要接受政府或其它组织所安排的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赔偿与安排工作之间的这种结合,对于当事人而言,产生一种更有约束性的模式。综合欧美各国失业保险制度而言,失业保险主要具有下列四个特性:失业保险是一种“在职”保险,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必须是有工作能力,且已经有工作的人;失业保险给付的申请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对于劳工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者,则不予给付;失业保险旨在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于短暂的失业期间,可维持其基本生活安全,因此,当被保险人再度获得新工作之后,即应停止失业给付;失业保险因可与再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密切配合,故其最终目的是在促使失业劳工迅速再就业及增进人力资源的运用。

3、失业保险的功能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失业保险的功能可归结如下列几点。第一是达到反经济循环的效果。E.Haimann将失业保险给付当作“经济自动稳定器”,在经济发展循环上升期间,增加保险收入而减少失业给付支出,以抑制经济过份扩充;而在经济发展循环衰落期间,失业给付增加,保费收入减少,以维持一定消费支出,避免经济过份萎缩。第二是鼓励雇主稳定雇用,失业保险大多利用经验费率计收保险费,将失业的社会成本分担给雇主,凡较高离职率的厂商,必须负担较高的费率,反之也然。雇主为负担较低的保费,必改善劳动环境以稳定就业。第三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失业保险提供劳工失业的后顾之忧,可以提升劳动者的信心提升生产效率。第四是发挥强制储蓄作用。失业保险费平时由工人与雇主分别负担,于工人发生事故时再行领取给付,这对工人与雇主而言皆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一方面可享有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经济发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节制工人平时浪费,减缓通货膨胀。第五是作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业保险无论是由雇主单独负担,或与劳工共同负担,或是由国家、劳、资三方共同负担,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缩短所得差距。第六是履行共同社会责任。失业保险在雇主、劳工与政府的合力支持之下,可以协助失业的个人,也可以协助解雇劳工的雇主,共同通过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摊”原则,免由资方或劳方独自负担风险。第七是增进劳资双方和谐,维持社会安定。可以降低劳资双方冲突的可能,避免纠纷发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评估与发展建议

1、失业保险制度的评估

评估发现,在失业保险覆盖面,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暂行规定》开始,覆盖面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仍仅限于城镇职工,并未包含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基础不足,缺乏社会保险法作为基础与其它社会保险统合,造成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重迭或涵盖不全;法律位阶过低,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失业保险条例》为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性法规;相关法律配套不足,对于拒缴或拖欠失业保险费用的单位仅能以行政手段进行催讨,并无相关法律可强制执行。对于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者也无相关刑法可适用。失业保险以中央颁布行政性法规作为原则,各地方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实施,造成制度紊乱及管理上的不便与漏洞;失业保险管理体系政出多门,失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与民政部进行管理,管理体系不统一,除增加行政成本外,也不利制度的推行。失业保险的功能评估。目前失业保险的功能,主要集中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然成效不佳,且在促进劳动者再就业方面明显不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由各地方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发放。但失业保险金金额往往过低,或未确实发放,致使失业保险未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从基金支出结构来看,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就业津贴、各项职业培训的比例过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积极功能。从体制特性来看,我国失业保险仍属于一种局部覆盖的“福利+保险+救济”的混合体制,主要问题在于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险覆盖面过窄、法规不健全且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2、发展建议

首先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制度本身的应有之义,也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又逐年增长,滚存结余额越来越大。应尽快改变这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闲置而又面临贬值的局面,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使用范围,力争在以下方面取得成效。其次加强失业调控,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大规模失业的作用。第一,加强领导,尽快制定完善失业调控方案。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整合力量,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尽早制定国家和地方的失业调控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第二,制定和完善失业调控政策措施。控制失业率目标是一项硬任务,完成好这一任务,必须针对影响就业的重点环节采取有效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着力解决企业规范操作问题,以及资金到位和再就业服务问题。最后在强调失业保险待遇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国际通行规则。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但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角度考虑,适当放宽对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期限和条件,对于促进他们早日实现再就业将是很有帮助的。按《条例》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免费就业服务。而实际情况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后仍就不了业的人并不在少数,而处于这种境况的失业人员往往更加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因此,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对《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鼓励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但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期限。

作者:任艳红 单位:山西永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