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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调查报告

失业调查报告

失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7月下旬,笔者就“引导和推动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题,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市劳保局、工商局、总工会有关领导的情况介绍,征求和了解部分下岗再就业、创业、失业人员对自主创业的想法和建议。

二、调查内容

(一)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市下岗职工队伍日渐庞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有7800多人,已经再就业包括临时性就业的有4200多人,其中自主创业的只有500多人。从调研情况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现状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已创业渴求发展。有的利用一技之长技术创业,有的发挥自身优势择业创业,有的捕捉市场商机投资创业,大多已尝到了创业的甜头,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空间。尤其在全民创业新形势下,他们更期待借势而上,做大做强。2、想创业望“海”兴叹。这部分人随着全民创业大潮的涌动,内心创业的激情也被点燃,迫切想通过自主创业改变自己生活的现状,然而他们无资金、缺技能、少信息,只能“心动易而行动难”,在创业的门槛外举棋不定。3、谈创业意识淡薄。他们的创业意识非常淡薄,认为创业离他们太遥远,不干他们的事,一些失业在家的同志甚至年轻人谈起就业和创业没有丝毫信心,“怕”字当头,苦脏累的工作不愿干,技能性的工作干不了,实惠清闲的工作找不到。

(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面临的制约因素

1、观念问题。有的存有“等靠要”的陈旧观念和“吃现成饭、做现成事”的幻想;有的存有“多赚不如少用”的习惯想法,特别是中年人“宁可过紧日子,也不愿苦干”;有的存有“小富即安、不富也安”的小市民意识,淡化了创业进取的精神,以致于“室”的吸引力远远大于商场;“重读书、轻经商”的传统风俗也不同程度地在干扰和影响着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决心和信心。

2、资金问题。资金的关卡却把许多谋业的人挡在了创业的大门之外。对于仅靠下岗补贴维持生活的失业人员来说,筹集资金更存有相当大的难度,资金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已创业的下岗职工,他们创业资金有限,支付了开办费用和设备投资后,只能小规模维持,想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关部门的小额贷款往往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青山某度假村因资金运作困难而倒闭,据业主反映,当时如有银行肯在资金上扶持一把,也许就不会有倒闭的结局。

3、技能问题。下岗失业人员中大多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少一技之长,再就业本身尚有一定难度,自主创业难度更大。虽然有关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免费培训技能的优惠政策,但受惠面过于狭窄,只针对下岗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就无法免费接受培训。另外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分析能力、企业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欠缺,也是制约其创业的因素。

4、信息问题。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有创业的愿望,但对创办什么项目拿不准,找不到适当的创业目标,有的有好的创业意图,但对市场需求不了解,不敢投资,有的得到不可靠的信息,盲目投资,结果投入的资本往往有去无回。此外,一些职能部门给下岗职工创业和再就业诸多优惠政策,但由于宣传不到位,许多下岗职工并不清楚,更不知如何运用,对其创业的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5、“门槛”问题。要想创成业,迈开第一步非常重要,然而一些职能部门设置的创业“门槛”,让许多想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第一步迈得十分艰难。业主们反映,从开始投资到正式启动,需要办理的手续太杂,需要具备的证件太多,少一样就不给开业。业主们呼吁:“无关紧要的手续和证件就尽量予以减免,不要在这方面堵塞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之路。”

6、环境问题。在管理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收费多、罚款多、检查多,有的业主曾有过一周接待过几个执法部门、十多顶“大盖帽”的经历。在场所方面。许多下岗创业的企业主由于城市的开发、房价的上涨而缺少固定的经营场所,好不容易看中一块场地,几经周折才得知已被规划保护。在服务方面。现在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有很大改善,“门难进”、“脸难看”现象基本消除,但“事难办”的问题仍相当突出,给人感觉“廉洁”而不“高效”。在诚信方面。一些执法部门政策弹性非常之大,收费“有关系的就少一点,没关系的就多一点”现象普遍存在。少数部门对自己的一些行政措施和承诺不负责任。

三、调查建议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进一步激发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热情。要深入街道和社区,通过组织学习、座谈交心、发公开信、宣传下岗创业典型等多种形式,以活生生的身边人物、身边事例,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强化创业理念,树立创业信心,激发创业热忱。要运用媒体将政府对全民创业

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已创业和想创业的人得到政策的扶持与帮助。总之,通过宣传发动,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风尚,使“小富即安、不富也安”的人坐立不安。(二)加大项目指导力度,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明确自主创业的方向。要主动开展“出金点子、送创业项目”活动,积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金点子”,并可汇编成“创业再就业项目手册”印发给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帮助他们选择创业“金点子”时要注意结合仪征实际情况,选择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如家政连锁、报刊广告投送、邮亭综合服务等。也可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积极组建创业专家咨询指导小组,对创业项目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选好、选准创业项目。

(三)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以电大、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各类成人学校和相关企业为阵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定向”、“定单”、“分级”培训。要创新培训模式和工作机制,增强创业和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围绕创业和再就业岗位的需求,进一步突出实用技能训练,让学员多掌握一些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此外还要加强对他们的创业的开业指导,帮助上岗失业人员制定好《创业计划书》,为其发展出谋划策,促进其经营不断发展壮大。同时可利用网络收集创业信息,提高培训人员的市场判断力,尽可能地避免盲目创业。

失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 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失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调查项目

1、项目名称:×花园房地产项目市场调查。

2、甲方委托乙方调查的内容等详见附件一:《×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

二、项目工作组

针对甲方所委托项目,乙方专门成立由上海×大学产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学教授×、市场营销学教授×、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博士×等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简历和名单等详见附件二),负责项目调查工作方案的制订、市场调查的组织协调、市场调查结果的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编制以及提供相关建议。

三、调查期限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报告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各三套,乙方保证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均真实、准确、可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调查的全部原始资料,以核对上述数据是否真实。

2、乙方应当按照《×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所列的时间计划完成阶段性调查和报告工作。

四、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关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绝提供,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服务。

2、乙方独立调查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请甲方提供协助。

五、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书面资料(但提供给乙方以前已经公开的除外)和乙方通过调查取得的全部资料及调查报告等(以下统称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未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如果甲方仅公开披露部分内容,对未披露的部分乙方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4、涉密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项目工作组成员及乙方其他全体员工。

5、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至甲方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信息时止,在此期间无论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乙方都应无条件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泄密责任:乙方承担因泄漏甲方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十倍。

六、成果提交与验收

1、本次调查项目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调查成果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

2、调查成果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背景资料调研报告、项目自身条件和特点实地调研报告、项目区位和附近交通状况调研报告、项目周边人口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周边地区商业环境调研报告、项目周边居民消费心理及需求调研报告、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者和业户调查报告、类似房地产项目调查报告和项目综合分析报告等。

3、乙方提交调查报告后,甲方应按照《×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约定的项目和目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4、乙方所提交的调查报告经甲方验收后,其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

七、咨询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咨询费人民币×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协议签订时支付×万元,第二次在调查报告完成并交付甲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万元。

2、本合同咨询费包括咨询报酬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人工费、利润、税金等因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并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合同。如有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咨询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得以与其他单位合作等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其他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并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对于甲方已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违约责任。

十、其他

1、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调查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调查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和顾全大局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花园房地产项目调查纲要;

附件二: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简历和名单。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失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未成年人年龄在我国法律中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18周岁。在少年刑法中,刑罚不再只是报应的手段,更应当是教育的方式,尤其是对待一些身心发育不成熟,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应当谨慎适用,不得轻易发动。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探索少年审判制度,成立了少年审判法庭,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采用区别于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把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矫治失足青少年,使他们改邪归正,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开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一)社会调查措施

    法国着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实践中我国的社会调查,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放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调动相关司法部门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多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

    (二)暂缓判决措施

    暂缓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处刑罚,而是作出延期判决的决定,让其继续到学校企业继续就学就业,对其进行观护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判决的法律制度。

    (三)非刑罚处置措施

    所谓非刑罚化,是指少年法庭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事实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作出以矫治为目的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非刑罚处置措施是倡导轻刑、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该举措追求更高层面的公平和正义,同时要求法官全面理解法律,全面掌握事实,处理案件的立足点要高,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作出矫治效果好,充分体现法律和社会效果最佳统一的判决。

    (四)圆桌审判措施

    圆桌审判方式就是采用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原则,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灵活运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审判的一种庭审方式。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以往审判庭形式上的改变,圆桌审判时,公诉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态度温和、神情和蔼、可亲可敬、关爱与严肃并重,消除了被告人的恐惧感。这样更有力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预防重新犯罪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期望。

    (五)“审判后”回访帮教措施

    为更好的巩固审理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使失足少年尽快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成为社会建设的有用之材,建立审判后帮教措施是刻不容缓的举措。回访帮教失足少年,减少他们的心理负担,积极为他们提供各种教育,提供就业就学的机会途径。这是人民法院对少年犯宣布判决后的一种向后、向外延伸,是教育、矫治少年犯的继续,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存在的不足

    (一)人才资源缺失

    第一,专业人才缺失。目前的少年司法实务当中,许多少年法官除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之外,还要办理其它刑事案件,使得少年法庭名不符实;第二,专业知识缺失。对少年进行庭审教育和延伸教育,需要相关教育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和一定的职业精神。少年司法人员欠缺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美学、口才学等专业知识,往往使法庭教育过于肤浅,流于形式,达不到惩罚、教育、感化的目的。

    (二)相关程序流于形式

    第一,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不少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没有社会调查报告,或者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不充分,这使得庭审教育缺乏针对性,庭前延伸教育时断时续,没有规划性;第二,庭审程序形式化,少年案件大幅度上升,为了完成审判任务,少年法庭的庭审程序加快,庭审教育虽然保留,却也只是流于形式。

    (三)回访帮教不到位

    我国少年帮教制度倡导两条龙体系,一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的政法一条 龙,二是妇联、学校、社区等社会团体一条龙。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各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套改革不完全协调一致,有工作关系不顺畅、各自为阵、力量不均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少年法庭的普遍设置

    以笔者所在的抚州市法院系统,整个抚州市法院系统里没有设置少年审判法庭,而抚州市法院系统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10%左右,可谓一个很高的比例。但是,事实上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审判资源。应该在每个基层法院设置少年审判庭,并在向已设有少年审判法庭的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再进行综合改进,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才能更有针对性的,更地域性的对失足少年上好审判这堂课,让这些失足少年在审判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官对他的关心,社会对他们的不离不弃,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少年法庭的普遍设置,也可以使少年法庭不仅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今后少年法庭还可以进一步将案源扩大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的审理,让审判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二)少年法官的素质提升

    未成年犯罪案件多为一些传统单一的普通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故伤等,法律关系简单,少年这一特殊群众具有身心尚不成熟、人格尚未成型、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差,但可塑性非常强。而且庭审调查、法庭教育、庭后帮教的工作繁杂,需要一个非常长的过程。在过程中需要各种才能的综合运用,所以,一是在少年法官的遴选上,应该突破变通的法官选择条件,可以针对少年审判这一块来遴选一些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专家来担任少年法官;二是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少年法官要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本身具有高尚、慈爱、有社会责任感的一些品质,同时,在加强业务能力的同时,应该定期组织少年法官参加如心理学、口才学等知识的培训。只有全面提升少年法官队伍本身的素质,才能更好的为失足少年进行教育感化。

    (三)上好“审判前”的预备课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经过长期实践,少年庭已经形成一整套特色工作制度,如社会调查、法定人出庭、寓教于审等制度。”在我国,是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法庭作为未成年人犯的量刑参考,但并没有准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因此,必须有专门的关于社会调查的立法,规范社会调查制度,明确社会调查制度的性质,调查的主体、调查的对象、内容以及适用的案件范围等内容,在赋予社会调查法律依据的同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严格庭前的社会调查,法官积极参与到社会调查当中,在调查的过程当中,也能全方位的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与脾气性格,为将来的庭后审判职能延伸,回访帮教失足少年作好铺垫。

    作为少年法庭的法官,要做好“审判前”的预备课,从以下几点完善现有的相关社会调查制度。一是有无私奉献的少年审判人员,只有具备此种品质有这样的耐心的审判人员,才能走入失足少年的内心,为审判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立法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内容;立法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 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不影响定罪,并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心理专业人员、志愿者等组成。调查者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全部出庭。调查报告的具体组织人与制作人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从而分析出未成年罪犯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积极与消极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于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为对罪犯的量刑、矫正、帮教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有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的能动性;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和邻里关系、单位表现、社会交往等情况。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公众关于被告人的评价意见的记载,是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体现了司法民主。要切实掌握未成年犯的全面资料,只有法官一方的积极主动也远远不够,必须依托其它各方的力量,通过走访到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并与相关人谈话的形式,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成长经历,这样的调查报告才能得到比较全面的评价,也使社会调查报告不居于一方,不流于形式,使报告内容更客观真实。

    (四)上好“审判中”的综合课

    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既要注重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又要注重保护失足少年,把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要将此理念落实到整个审判过程中来。目前根据我国《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少年法庭开庭审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进行,对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不公开审理。

    据此,本人认为,对少年刑事案件应依法“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不宜公开宣判,即实行“绝对不公开原则”。但是,如果少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教师等人到庭更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教育,经少年审判庭庭长批准或邀请到庭,但应告知他们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案件审理情况,注重做好保密工作。

    (五)上好“审判后”的帮教课

失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2016中级统计师述职报告

1、单位从业人员包括:

(1)在岗职工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民办教师 (4)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5)兼职人员 (6)借用的外单位人员 (7)第二职业者

单位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办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内部退养职工, 以及从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为避免从业人员统计的重复和遗漏,各单位在计算其从业人员时,应按谁支 付劳动报酬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道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或劳动 报酬,即应统计为本单位人员。

2、在岗职工根据使用期限分为:(1)长期职工 (2)临时职工

3、工业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 (1)工人 (2)学徒 (3)工程技术人员 (4)管理人员(5)服务人员 (6)其他人员

4、从业人员增减变动与期末人数的关系: 上期末人数+本期增加人数-本期减少人数=本期末人数

5、城镇16 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就业人员:

(1)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调查周内从事了1 小时以上(含1 小时)的劳动;

(2)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 场所。

6、城镇16 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

(1)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用处于就业定义中 的暂时未工作状态;

(2)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

(3)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7、城镇失业率的计算公式: 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100%

8、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各单位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9、工资总额构成包括的内容: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计时工资包括见习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

10、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1、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终奖 (5)机关工人的奖金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次性重奖 (7)体育运动员的奖金 (8)其他奖金

12、平均实际工资:是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平均的实际工资。

13、平均实际工资的计算公式: 平均实际工资=报告期平均工资报告期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4、平均实际工资指数的计算公式: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报告期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城市居民消费指数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表明了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

劳动统计报表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是以居民户为统计调查单位的抽样调查制度,其统计对象是被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 16 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抽样调查方法是以全 国为总体,省级单位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的方法。由调查员入户进行访问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