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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对就业与失业的影响

失业保险对就业与失业的影响

最典型的要求是失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满12个月,而且是非自愿性失业并已经办理过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3]。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资料的研究表明,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业保险制度由于就业制度的转换而发展迅速,但是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并不高,依然有将近75%的非农就业人员和60%的城镇就业人员未被该项制度覆盖,详情可参见表1。实际上在向失业保险制度转变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还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和“三条保障线”制度,即有关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4]。自1999年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历年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可参见表2。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共有1.43亿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农民工为0.24亿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240亿元。

失业保险对就业的影响分析

(一)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

在劳动力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效应,“铁饭碗”被打破以后,无论是劳动力需求和供给,还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就业结构,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这个过程主要开始于并主要限于城镇范围,所以首先可以通过城镇的就业结构来观察整个环境的变化情况。20世纪80年代初,城镇的就业结构是相对单一的,1978年大约有78%的城镇就业人员分布在国有部门,集体经济部门就业比重占据了21%,个体经济部门的就业比重仅为0.2%。然而到了2010年,国有部门的就业比重下降为49.9%,个体部门的就业比重达到了45.5%,集体部门的就业比重则退居到最低的水平,仅为4.6%。图1给出了1978年以来城镇劳动者就业结构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到自20世纪末以来,城镇就业结构的变化尤为剧烈。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入职途径与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计划经济时期“统包统配”的就业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66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应聘”“创业”以及通过“亲友推荐”等方式实现就业的比重已经大为提高[5]。伴随着劳动力市场化进程而展开的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显然在上述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最典型的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举措,如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诸多优惠政策等。就失业保险制度而言,依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无疑帮助了城镇劳动者的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对就业的阻碍

结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失业保险等与劳动就业状况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项目,笔者认为目前失业保险对劳动就业的阻碍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狭窄,导致不同群体之间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的覆盖面,虽然经历了一个较为快速的扩张过程,但是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依然比较狭窄,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福利保障水平的差别。例如自1992年以来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之前为待业保险)所覆盖的比例平均仅为40%左右,这意味着尚有1.5亿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游离在了该项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根据1992年以来的城镇就业与失业情况统计资料,平均的城镇就业人员数大约为2.5亿,平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约为1亿。实际上2010年城镇就业人员数量为3.47亿,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人员数量为1.34亿,该项制度的覆盖率仅为38.56%,这意味着大约有2.13亿人尚未被该项制度覆盖)。

二是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基于中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的基本事实,低层次统筹的负面效应是很明显的,即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十分脆弱,而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则又往往可以有着较多的基金结余。例如1999年东部8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和广东)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的比重高达49%,基金滚存结余数量占到全国总量的4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占到了全国总量的47%[6]。

三是保险受益比例和补偿标准不高,制度化的保障力度非常有限。从现行的制度看,受益面的狭窄意味着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待遇水平的相对较低则意味着劳动者根本无法依靠社会保险制度来化解所遭遇的各种风险。例如1999年以来有关失业保险情况的统计资料显示,过去12年中平均的受益比例仅为37.55%左右,而且自2002年之后这一指标是不断降低的(受益比例指标是笔者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登记失业人员数得到的,相关原始数据均来自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1》),详情可参见图3。同时,从过去12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失业补偿标准的情况看,平均工资替代率仅为22.45%,而且一直都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笔者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获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总的发放金额,同时依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1》得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经计算整理得到)。

失业保险对失业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了检验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就业的影响,本文拟从失业保险对失业率的影响角度进行一个实证分析。为了使问题的核心与本质更为突出,笔者这里仅考虑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因素尤其是失业保险覆盖率(un_ratet)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un_payt)等指标,同时将失业率(URt)作为因变量。相关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时期均为1978~2010年。笔者对各时间序列进行了平稳性检验。因为所采用的是时间序列建模,所以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通过在Eviews5.0软件中运用ADF检验(AugmentedDickey-Fullertest)方法,发现URt、un_ratet和un_payt等序列都不是平稳的时间序列。然而,经过取对数和一阶差分以后,上述3个时间序列均变为平稳的时间序列,即均为一阶单整的时间序列。同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是与失业率水平的上升相一致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失业率水平也对应上升0.2个百分点。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之下,据此可以认为,失业保险覆盖率的提高有助于失业率水平的降低,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则会作为阻碍因素起作用。

作者:宋亮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