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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1)失业保险的法律建设:我国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等,对失业保险的建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失业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人们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所提升,并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失业保险参加人数为17043万人,比2013年增加626万人。(3)失业保险的保障现状: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失业保险的最低保障水平,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法》,缺乏对失业保险的细致规范。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群体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而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未参加失业保险,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外用工、大量的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也都被排斥在了失业保险体制之外,其覆盖范围有着明显的局部性。

(3)失业保险保障待遇较低: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仅为20.4%,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占在职职工工资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即失业保险的保障待遇较低,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障上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国外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1)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在覆盖范围上,确定为所有工薪工作者;在保障待遇上,联邦政府授权各州自行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在促进就业上,缩短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建立失业人员就业支持体系,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

(2)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启示:首先,我国应加快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其次,我国应拓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将更多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体系中来;此外,我国应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待遇,通过保障待遇的提高来构建良好的福利社会;最后,我国应完善促进就业机制,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构建完善的就业支持体系,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

(二)英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1)英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度上,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法》,构建了失业保险的专项法律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包括自由职业、已婚妇女和被保险人的遗孀;在保障待遇上,所有失业人员均领取同等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不能满足其需求的还可以申请收入补贴;在促进就业上,出台了新的《求职者法案》,明确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内容以及程序,建立了多种促进就业培训计划。(2)英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启示:我国可借鉴英国经验,实施定额补贴的失业保险保障待遇模式,并建立相应的特困补贴机制,在构建公平和平等社会福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特困个体的有效救助;加大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视,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并从制度上对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加以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促进就业培训计划。

(三)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1)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度上,颁布了《雇佣保险法》以及对其进行3次修订,逐步将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转向预防失业和增加就业;在覆盖范围上,为除临时性工作者、参加船员保险的船员、公务员以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外的所有劳动者;在保障待遇上,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失业保险标准的合理性;在促进就业上,建立了能力开发事业,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2)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启示:首先,我国应建立《失业保险法》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之涵盖与失业保障相关的方方面面;其次,应拓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将需要获得失业保障的所有劳动者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此外,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待遇,根据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设定更加细致化和差异化的给付标准;最后,应加强失业人员的能力开发,构建系统的能力开发体系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首先,应对各项保险法律进行修订补充,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机制、保障标准、监督体系以及责任归属予以明确的规定,提高保险法的可操作性;其次,尽快建立《失业保险法》,以此提高失业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层次和专项性;最后,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进而有效约束各相关主体的行为,确保失业保险真正可以做到惠及于民。

(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首先,重新审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将不适合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予以剔除,提高公平性;应分层次、分重点地予以实施,对农民工群体予以优先覆盖,在此基础上,逐渐向灵活就业人员、新生劳动人员(大学生等)延伸;最后,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消除失业保险的区域限制和城乡约束。

(三)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待遇。

首先,通过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待遇来充分利用结余资金,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其次,综合考虑失业保险保障待遇与就业抑制的关系,确定一个合理的失业保险保障待遇;最后,可建立基础失业保险金和实施差异化的次级补贴标准方法,在满足大多数失业人员保障需求的情况下,满足特殊贫困失业人员的保障需求。

(四)强化失业保险就业功能。

首先,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加大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创业的资金支持;其次,我国应效仿美国经验,建立一站式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此外,可缩短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促使失业人员主动地寻求就业;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网,实现就业信息的跨区域共享。

四、结论

随着人们意识的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本文通过对国外三个国家的对比,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即完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待遇和强化失业保险就业功能。

作者:张亚梅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