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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研究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研究

一、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现状

(一)大学生失业的含义

大学生失业是指受到高等教育并且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在毕业后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的现象。大学生失业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乃至经济问题,与普通的失业不同,是一种知识型失业。大学生失业的类型包括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也包括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二)大学生失业的原因

目前,大学毕业生失业的原因主要如下:主观角度来看,应届毕业大学生缺乏合理的职业规划意识,根据一项大学生职业规划调查的数据来看,我国大学生较之于欧美国家的大学生对于职业规划的概念非常模糊,不仅缺乏理论认识,实践上也没有任何涉及;另一主观原因则是大学毕业生的职业预期偏高,倾向于地理位置好且体面地工作,这就加大了就业的难度。从客观角度而言,高校的扩招使得大学生数量与日俱增,高校课程设置与现实需求不能够良好地对接也使得劳动力市场出现结构失衡以及经济不景气导致岗位需求有所减少等都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些都成为了大学生失业的客观原因。

二、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消极影响

大学生属于社会的高素质人才,国家、社会和家庭在对于大学生的培养上都了巨大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因此大学生失业问题本身就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不仅如此,还会给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同时也会引发许多更加深刻的社会问题,比如犯罪、社会动荡等等。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并没有包括大学生失业保险这一内容,也没有包括“青年失业人群”这一群体的相关立法,在我国目前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对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因此享受失业保险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条件:第一,本人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第二,进行失业登记并且具有强烈的求职意愿;第三,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满一年。由此可见,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参加工作并且满一年的劳动者,对于没有任何工作经历的应届大学生是不适用的。可见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目前还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有待完善。不仅如此,如果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不能够上升到法律问题,大学生失业问题就难以真正得到解决,大学生的权利也难以得到真正长效的保障,因此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的不稳固性

目前,我国已经具有与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相关的政策和相关措施,比如进行大学生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以及对大学生进行促进就业的培训等等。但是目前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并没有真正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的问题,而且存在地区间执行成效差距过大的问题。并且作为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政策而非法律,具有很大的临时性、可变性、和不稳固性。在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财政投入和具体分工等问题都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都需要制度的保障而非仅仅依靠政策,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也不例外,因此保障大学生就业、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基础就是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进步的一个空间。

三、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

根据国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青年属于特殊社会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也对青年进行了专项立法,在这一方面,许多欧美国家都起到了很好的典范作用。例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将失业保险法上升到了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从而切实地保障了失业者的合法利益和权益;荷兰所实施的《青年就业保障法》之中,就对于实习者的待遇做了相关规定,即对于实习者实行有偿实习;法国则在相关法律中强调社会各组织应为青年失业者提供小续期合同以保障青年失业者的合法利益。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我国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很丰富的经验,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二)国内相关政策和立法的现实基础

我国目前并没有适用于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但是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都为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创造了基础。就目前的立法来说,《失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为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就业促进法》对于促进就业起到一个宏观的指导作用,主要针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开拓就业岗位这两方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失业人群基本权益的立法。目前大学生群体并不适用于这两个法律,但是一旦时机成熟,可结合具体情况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就目前的政策而言,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推行了应届毕业生实习补助和失业登记等规定。但是,这些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很多大学毕业生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意愿去进行毕业生失业登记,失业补助金也仅仅针对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而并非大学生失业群体全部成员,纠其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助资金不足,覆盖对象范围过窄等等。尽管这些相关制度和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作为一种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尝试已经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平台。

四、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1.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应该是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的群体。参考《社会保障法》中对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满足非自愿性失业,失业登记和具备求职需要这三个条件才可以参保。这一规则适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同样合理。2.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应届且毕业不超过一年的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以内,在没有找到工作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救助,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制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不仅会打消失业大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也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3.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普通高校统招的毕业生。我国不仅存在全日制高等教育,也存在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主要针对于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员,并且他们已经缴纳并且享受了失业保险,并且成人教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成本,教育成果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应该将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对象纳入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当中来,这种做法不仅有失公平也违背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的本意。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和发放

1.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由于大学毕业生并没有收入来源,因此收取数额不能过高,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定,否则将适得其反,不仅没有改善失业学生的生存现状,反而加重了负担。目前,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假设,就是根据学费来收取保险费,即由学费的标准来划分保险费用的标准,这种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可以通过学费水平衡量学生经济收入状况,进而保证了失业保险费用征收标准的相对合理性。除此以外,在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上要特别关注资金的管理问题。这笔收入应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专项资金账户,缴纳频率不应像社会工作人员一样,采取一年一次的方式更为合理。2.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制度的设计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空间之内,即既能够解决失业大学生的暂时的生存问题又能够激发他们的就业积极性,并且防止一些“不劳而获”和“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出现。具体而言,可采用“先多后少,逐渐递减”的方式来发放,这种方式在客观上会给失业大学生适度的压力,促进其适应社会,尽快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应该不超过一年,并且再找到工作之时就停止发放,这一期限不仅能够提高大学生求职的积极性还能预防产生不劳而获的惰性心理。同时,在领取资格上也应有明确的条件,即必须是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并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有相关失业登记的记录,积极地参加职业培训以寻找合适工作。

(三)大学生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大学生失业保险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并且由国家来统筹协调。首先,应该健全大学生失业登记数据库,提供真实并且及时更新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信息,数据库应该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交费年限和交费数额,以及毕业后的状况,如失业缘由,失业登记时间地点以及成功就业的时间地点等等。其次,应该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应该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金专用账户,并且保障财政支出途径的透明以防止挪作他用。最后,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在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方面,应该由专门机关负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问责,实现社会和国家的双重监管。

(四)突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就业培训功能

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大学生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大学生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更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大学生就业。因此大学失业保险的就业培训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就业培训可面向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仍未就业的大学生,但是如果在培训开始后,由于主观因素而不参加培训者可取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除此以外,就业培训可由地方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且由国家财政负担费用,比如聘请各行业专家进行各类培训:电脑技能培训,语言表达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等等。授课方式可采用面授,也可采用视频授课,视具体情况而定,从而节约成本也方便了培训者和被培训者。

作者:王欣源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文学与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