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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概述

工伤保险制度指的是劳动者或者职工因为工作的安排而发生意外情况(受伤或死亡)时,本人或者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及治疗救助等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的概念有明确的规定,即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受伤、死亡、残疾等,也包括因工作而患上的职业病等。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

监督机制尚有待完善。监督机构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公正、公平性。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各工伤保险负责机构都相应存在着监督组织,这些监督机制对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等方面力度还明显不足,导致部分工伤保险机构在制度落实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违法行为,如擅自取用保险基金、法人单位谎报企业人数等。擅自挪用投保人的保险基金严重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且有可能使投保人受到严重的经济和健康损失,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也充分说明工伤保险监督机构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工伤保险的主体规定有缺漏。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工伤”的职工和劳动者而言的,只有具备了“工伤”条件的职工和劳动者才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关于职工劳动鉴定和争议的处理却没有进行统一和规范,导致不同的处理机构对同一“工伤”事故抱有不同的看法,影响了处理的效果,且极易引发社会纠纷问题。赔付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比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赔付情况和一般保险的赔付标准来看,我们能够看出其中的诸多问题:首先,普通人受到人身伤害后通过法律渠道能够获得的赔偿范围较大,甚至有部分项目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未有的;其次,工伤保险制度内对赔付的内容和赔付标准都做出了硬性规定,弹性较小,而普通人身伤害能够得到的赔付标准是具有较强的弹性的,可赔偿的项目范围也更加广泛;最后,对于同样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经过计算,普遍保险所能够支付的赔偿要高于工伤保险。结合对比的结果来看,工伤保险制度在赔付内容上还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之处。适用范围狭窄。国务院在2011年就《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相关调整,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但是实际上,新的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上仍然较为狭窄,其规定主体皆为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合同的正式工,但是对于许多农村人口、临时工而言,他们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完善工伤保险监督机制。完善工伤保险监督机制需要从几方面入手:第一,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包括提高监督人员对保险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监督人员在识记操作过程中对问题的处理能力。此外,还要提高监督人眼的职业素养,使监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到绝对的公正、公平、公开;第二,建立网络化监督信息,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实现全民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就目前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各个地区的工伤保险适用情况是不同的,为了使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为更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应该就“工伤”标准、职工劳动力的鉴定等进行再规范,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符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达到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工伤津贴加入工伤保险范围。一般来说,职工在工伤之后的停职期间会受到一部分的工伤津贴。这部分津贴一般用人单位会在工伤一年内予以发放。但是由于时间过长,期间有可能出现其他的问题或者争议。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可以将这部分工伤津贴也纳入赔付范围,减少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也可以减少资金浪费。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赔付费用和一般保险的赔付费用的对比可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险费率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就工伤保险的费率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风险行业较低的行业,保险费率放低;而对于风险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需要适当提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科学、合理的设置工伤保险费率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监督机制尚有待完善、工伤保险的主体规定有缺漏、赔付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及适用范围狭窄等,要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完善工伤保险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作者:李春辉 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