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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监管范文精选

金融行业监管

金融行业监管范文第1篇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二、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时,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Analysis,CBA)。

金融行业监管范文第2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对银行业的监管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尚处于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审慎监管理念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的口号,即使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极力拥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被认为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1]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然而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组织在巨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利益面前冲昏了头脑,审慎监管理念远远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投资者又过分迷信那些同样为了利润忽视职业道德的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明显不足,此时,仅仅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滞后的市场纠正根本无力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资者损失在所难免。[2]

2、审慎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滞后

金融危机已成为过去时,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还比较缺乏。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审慎监管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监管模式,过于传统和陈旧,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应当向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也相对滞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专业素质不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发展,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出,如何科学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业团队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的培训以及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建议

1、制定并完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的构建而言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监管制度方面根本没有可以继续支撑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2、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国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上有些滞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微观审慎监管是对一些个体的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从整体上,系统性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的优点在于进行事前预防,有效的避免危机,而不是单纯在危机发生以后补救它。

3、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3]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市场,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金融创新虽然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其从诞生的那天给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我们应当辩证对待现在市场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所贡献的力量,金融危机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创新产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置之不理,一味舍弃。这就需要监管者完善对创新产品审慎监管的法律,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审慎监管体系中,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引起的银行业系统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完善内部审慎监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产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监管团队和业务团队。

金融行业监管范文第3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金融行业监管范文第4篇

金融科技本身有技术性风险,再加上其具有一定的跨市场以及跨行业的特征,在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多元化和多变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是各国一大挑战。

2019年以来,金融服务与科技进一步深度融合,特别是数字货币、开放银行等领域进展令人瞩目。与此同时,世界各经济体金融管理部门着力完善对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在明确技术指引、提高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从目前来看,全球金融科技监管主要呈现以下新特点: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监管。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结合,部分互联网平台“一家独大”的特征日益明显。打击互联网平台垄断是促进金融科技长期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一些国家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日益严格。以我国为例,蚂蚁金服上市被叫停,背后原因值得深思。具体而言,蚂蚁金服的花呗等业务存在着高达百倍的金融杠杆,如果蚂蚁金服成功上市,一旦出现问题,会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监管机构叫停蚂蚁金服上市,不仅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垄断监管的需要,而且是对金融科技行业规范化要求的呼应。因此,我国在打击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垄断方面具有前瞻性。

注重业务的交叉监管和全面风险管理。由于金融科技涉及交叉行业较多,监管起来较为复杂,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针对金融科技的各个子行业和模块进行全面的交叉监管。以欧盟为例,伴随着数字平台在欧盟的发展,数字平台为欧盟客户提供了一系列潜在的机会,然而新形式的金融、运营和声誉的相互依赖正在出现,监管机构的可预见性十分有限。基于此,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提出加强监管能力以监测市场发展的步骤。一方面,针对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发有关数字平台和技术实用的调查问卷,以便针对市场进行定制和匹配的信息收集;另一方面,加快对有关金融机构数字平台重要关键信息的共享,促进欧盟范围内检测系统的协同。同时,促进行业和多学科基础上的知识分享,推进行业之间有效对话,提升金融科技数字监管效率。

注重行业规范化和牌照制度的完善。传统的金融公司均持有标准牌照,而很多从事金融科技行业的公司却缺乏牌照经营,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科技行业公司良莠不齐。基于此,完善对金融科技的牌照监管显得十分必要。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均针对金融科技企业了新型监管牌照,部分州也开放了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特许经营许可。以OCC颁布的特殊目的国民银行牌照(SPNB)为例,该牌照向金融科技企业颁发,是允许非银行机构开展部分银行业务而特别颁发的国民银行牌照。2016年12月,美国货币监理署了《探讨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民银行牌照》一文,明确了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民银行(SPNB)牌照的权限、条件及监管要求。如果OCC决定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国民银行牌照,则该机构必须与所有由联邦政府发牌的机构一样,在安全性、可靠性、公平准入以及消费者公平对待方面满足相同的高标准要求。2018年7月,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反馈意见对该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并开始接受金融科技公司SPNB牌照的申请。这一类牌照的颁布,很大程度上促使美国完善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特定监管,弥补了之前法律的不足。

总结分析全球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可以预判,未来全球金融科技监管将不断创新完善。首先,会进一涉提升监管门槛,更加注重相关行业与机构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高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与从业要求;其次,持续注重多元发展,坚持百花齐放,防止行业内一家独大,鼓励更多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到金融科技行业竞争中来;第三,多管齐下,从平台、技术和应用等多个层面运用多种技术融合实现监管,同时更加注重跨行业的监管;第四,不同区域针对金融科技监管会因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各有侧重,如欧盟注重加强对数字平台和多行业的综合监管,完善行业交叉对话,美国针对特定领域的公司实施“强监管”,以牌照的形式加以规范,我国则不断加强互联网数据的保护与审查等。

金融行业监管范文第5篇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简介。

目前,在金融监管中,存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自负责一定监管事务,即“三足鼎立”的监管组织结构。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提高金融系统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中央银行也负责协调各委员会事务,行使监管职权。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负责范围;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如: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全国大小金融机构;保险业是保监会的监管对象;证券业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这样一来,各监管委员会监管范围清晰、科学分工及有效配合。金融监管在逐渐走向注重保障金融安全、机构间合理分工的谨慎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已在日益完善、合理、规范。

2.混业经营下我国监管模式的不足。

2.1监管模式不符合混业经营趋势。

为规避金融风险,对各行业采取隔离控制是分业监管的着重点。这样一来,各体系间融合受到了限制。然而,混业经营在不断发展,现有监管模式显然局限性较大。为满足金融结构的变迁、发展需求,我国应采取措施改革监管方式及监管机制。

2.2存在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现象,效率较低。

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真空、重复监管现象,致使监管工作无法高质完成。比如,有些省内监管对象并不设人民银行分行,但监管单位的级别低于该机构,致使多个监管单位均对该机构有监管权等。另外,监管机构有时会为降低工作负担,主动干涉监管对象经营活动、并控制风险。

2.3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不顺畅。

证券、银行、保险业的独立监管在金融系统中组成了一个信息流的封闭回路。而在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量中,各环节信息顺利传递、交换非常关键。但目前,“联席会议制”是三个监管机构间的信息连接。因分业监管观念,致使三个机构专注于各自负责领域的监管事务、信息流通不畅,阻碍着整体监管决策的实现。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原则

1.功能性监管原则。

由同一负责人监管指定的金融活动就是功能性监管。因此,金融机构的名字并不是监管的关注点。该框架下的监管内容是机构自身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具体业务。建立合理制度、充分发挥本有功能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原因。这样,一个监管单位负责监管作用相同、名字不一样的机构;这种监管方式不同于机构监管,可以在制度改变、发生新状况时较快的调整及适应;功能性监管注重监管的跨越行业、产品及市场,监管中应加强金融业的风险规避。因此管理者要采取整体监管法,并设置特别部门负责实施。此外,功能性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关于责任归属、监管创新产品等行业难题得以化解;第二,监管负责者在规避行业风险时,无须给金融创新设置阻碍。这样,功能性监管会为创新产品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空间。

2.信息共享原则。

所有监管单位都要掌握监管计划、流程与相关法制规范等有关资料,以实现金融机构人员的高效监管。监管单位应当熟悉的资料有: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管理过程、部门设置、发展规划及行业风险、计算机系统建设、内部控制的过程及效率等。

3.确定监管协调人。

监管负责单位应实行跨境监管或多部门监管法,实现多个单位对集团实体的有力监管。在多个监管单位中,应有某特定单位担任协调者保证合作监管中信息公开及高效传递。一般来说,集团内实力最强企业、综合部门可做为监管协调者。指定监管单位应每隔一段时间将财务活动、整体结构告知协调者;协调者由此得知风险暴露的基本状况、暴露信息价值和监管的安全保障方案等。

三、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的创新对策

国家应根据混业经营规律,完善及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置,形成功能性、一元化综合管理监督方式。

1.短期内加强各监管机构的配合。

现在,国家在逐步从分业监管进入混业监管阶段,并没有比较成熟的混业监管经验。为保证混业经营的顺利发展,国家在这一阶段可促进各机构间的配合,让监管权力不过于松散。国家可依当前状况确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并制定科学规范保障执行。金融业的保监、证监、银监机构间应加强配合,确保金融混业经营中不发生较大问题。今后,金融创新会不断多样化,各监管机构间履行责任时可能发生矛盾。若三机构间的矛盾难以迅速化解,会使金融业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国家应制定行政法律制度,保证联席会议制的执行,适应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中期内实现监管职能的整合。

混业经营带来的影响有:第一,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互相控制情况逐渐增多;第二,资源的并购重组及整合状况也日益明显。国家原有的监管架构因此受到不断挑战。本文认为,“牵头式”监管可有效减缓混业经营的发展速度。国家应设立金融业的监管委员会,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其中,证监、保监、银监三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监管职权。在此之上,监管委员会应致力保障监管的顺利进行,开展跨行业监管及促进各机构间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说,委员会负责确定每个机构职权范围、避免职权重复、保证各机构高效工作。通常情况下,负责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并不是委员会,而是该行业专门的监管单位。委员会还应设立证券、保险、银行、信托专门监管协调机构,保证各行业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且,委员会还应当根据各地金融发展状况设置分支一些监管单位。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分支单位对本区域的协同监管。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人民银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各分支单位轮流选出优秀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还要负责对分支单位间矛盾的仲裁;为保证各分支单位间的信息传递、沟通,委员会应创办论坛等。

3.长期内设立综合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逐渐得到普及。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金融混业的发展都很快。可以说,国家已具备金融混业监管的各项条件。因此,国家应成立正式的监管委员会,精简监管机构,在保证各项监管职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监管效率。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都应受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内部也要相应设置多个部门、实现对各行业的功能监管。委员会对人大负责,由国务院所领导;各地的监管分局直接由总局领导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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