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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精选

金融监管技术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第1篇

当前面临怎样的风险当然,作为随着互联网时展而衍生出的全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因发展的不成熟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1.法律上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年轻性,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干预政策,以往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导致无论是行业的准入标准,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以及相应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合理规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钻法律漏洞,罔顾他人权益的风险,严重的会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带来造成损失。

2.运营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模式,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有相当一部先行者敢于面对挑战,投身到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中。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定位不足,选择的运营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运营模式无法与当前金融市场契合,从而被发展的洪流淘汰。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掌握现下社会经济主流,缺乏创新,导致运营模式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从而导致失败。

3.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是仅限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计算机本身存在着相应的安全风险,一旦遭遇黑客入侵、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的入侵,则很快会蔓延到网络上,不但威胁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而且也增大了客人个人用户信息的外泄,严重的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

4.流动性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理财资金的规模超过债权资金,使债权资金与理财资金无法契合,从而触及法律底线;或是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出挤兑现象给涉及企业带来巨大损害。这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对于金融业行业来说,都是相当辣手的风险。

5.职业操守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时下的新兴行业,立法与监管的不当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与培训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增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在理想的环境中,金融市场的监管应遵循放任理念,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金融机构自主淘汰,自主创新,自主选择的机制。然而由于现下互联网金融还在起步阶段,一味的放任不能有力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长,所以外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干预,反而能更有效的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本身面临的主要局面是投资个体的非理性,可能由于对所购买产品的认识度不够,造成理念上偏差,从而影响投资者判断。相对的,即使投资者个体对投资产品有着相应的理性思维,但是由于个体的理性无法代表群体的理性,也有可能出现个体的理性叠加成为群体的不理性行为,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难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市场纪律对其产生的有害风险无法完全承担;本身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用户量庞大,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推出解决方案等问题。鉴于互联网金融以上的不成熟与不稳定性,不能很好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在市场的需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都是存在相应的必要性的。

三、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与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指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信心,从而降低投资者与金融系统给的风险”。由上述语句可以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其次,保护投资人与使用者的利益;最后,促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在以上的理据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单进行:首先是监管的必要性。将它作为应该监管的领域对待,而不是放任不管。其次是监管的一般性。虽然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但是在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等概念上却仍然统一适用,所以理论上与传统金融间监管差异不大,可以借鉴之处有很多。第三是监管的特殊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自身安全问题等原因,相对的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第四是一致性。当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成熟,实现了与传统金融一致的功能后,就应该接受与传统功能抑制的监管,以此来保证金融市场的一致性。最后是监管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差异管理,能在各自的领域内更好的实现管理协调作用。

四、结束语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

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发展越来越自由化,我国地方金融日新月异,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何强化监管、保障金融稳定发展显得格外重要。而地方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对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群体予以监督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具有影响大、分布广的特点。截至2020年,我国有134家城商银行、1,545家农商银行、27家农村合作银行、694家农村信用社等2,000家区域中小银行(未包括村镇银行等)。另外,近年来随着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产品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机构非法集资等事件不断发生,金融风险日益凸显。可见,合理的金融机构布局、稳定的金融秩序和高效监控地方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现状,找出地方金融监管的症结,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活动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率,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进程及现状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变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各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也不断改变和完善。1、地方金融监管被限制时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一些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被确立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1992年起,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逐步形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管理体制的直接后果是地方上的金融监管权力被大部分回收,金融监管权进一步集中于中央,削弱了地方发展经济获取金融资源的能力。

2、地方金融监管萌芽时期。2002年,中国最早的金融办———上海金融办成立,这不仅利于协调上海市政府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关系,也加强了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更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随后,北京等全国各地的金融办都应运而生,对地方金融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管。但当时的金融办在职能和法律依据上都难以落实监管权。直到2009年,北京金融办改革成为金融局、广东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改革成为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权才有所萌芽。

3、地方金融监管初步发展时期。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会议提出并批准设立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式改变为“一委一行两会”模式。在新的模式下,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央银行在各省市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7+4”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正在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所等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具体对象。同时,多个省份正在初步构建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现状。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和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改革,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发展趋势为“三层+双峰”,所谓三层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具体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双峰即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作为金融监管三层中的最底层,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0年以来,上海、四川、江西等省市已陆续推出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就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对于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处置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则将整部法规分成了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板块;《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起实施,这是江西省第一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颁布不仅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空白,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代表着地方金融监管地位的飞跃性提升。虽大多省份的金融监管已步入立法阶段,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地方金融监管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不清。对于同时处于中央和地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金融事件,将会产生由谁管、以谁的处置决定为主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中央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地方金融信息,而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一些金融机构不具有监管权限,从而导致反应和处理金融事故的速度变慢;另一方面随着各省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权不断地扩大,使得中央金融监管权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摩擦加大。

2、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薄弱。法律是地方金融监管的关键依据。虽然上海、四川、江西等省市已陆续颁布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但这只是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开端,地方行使金融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依旧不完善并且法律支持薄弱。如何细化和正确使用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使之与各地的金融发展实况相契合,仍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今的法律存在诸多漏洞,使得许多机构有机可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埋下隐患。

3、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空缺较大。地方金融机构业务繁多,众多业务和地方经济盘根错节,有些省市将小额贷款和融资性贷款作为监管重点,从而会相对忽视其他方面。而仅凭人民银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宏观监管又难以具体到业务层面,尤其是对于近几年发展迅猛的新兴行业,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监管真空问题。另外,各地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人手不足的通病。由此可知,地方金融监管不仅存在监管内容上的空缺,还存在监管人员的空缺。

(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在“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中央的监管权相对于地方依旧占据主导地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对于一个地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这与中央紧密相关,地方的金融监管权来自于中央的放权,中央愿意下放多少权力给地方政府直接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大小。然而,在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权仍牢牢把握在中央的手中,这也间接决定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往往是非传统金融行业。在这种中央与地方复杂的关系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然存在着许多亟须弥补的地方。

2、地方金融监管效率和质量不高。2020年是多省出台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一年,法律最大的意义在于实施,如何高效地运用金融管理条例是一个重要问题。当前许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投入工作的时间较短,在部门设置和人员分配上有着很大的改善空间。而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是阻碍地方政府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原因,具体有如下体现: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方式落后,滞后于现实金融发展情况,并未推陈出新;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缺少主动性,地方政府尚未建立相应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方案,缺少对金融风险的主动防控;第三,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缺乏沟通与协调,地方政府不能共享中央有关的金融风险信息,无法即时发现和处置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这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建议

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通过全面覆盖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来增强风险化解能力。

(一)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职权范围

1、适当下放中央权力。金融监管要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而不能只监管系统性金融机构。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地方重在执行,而中央可以侧重在研究和决策宏观层面的金融安全措施。既然要发展地方上的金融监管,那么地方监管的对象不能一直是非传统金融机构,而使传统的金融机构游离在地方金融监管范围之外,不能使地方金融监管空有一个名头,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也应逐渐地加入到地方监管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金服暂停上市这一事件给地方金融敲响了警钟,地方金融监管尚未完全成熟,缺少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时有效防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央行贸然下放权力只会拔苗助长、因小失大,因此在中央宏观监管把握整体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发展地方的金融监管权。

2、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中央的宏观监管必然建立在地方金融监管之上,各地要独立发展金融监管,但并不代表要脱离中央。地方要与中央及时交换信息,在中央的指示下因地制宜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的布控。地方金融监管要在符合国情的大条件下,充分发挥地方小条件的特色。同时,中央需要整合和分析各地金融信息,及时调整宏观政策。中央与地方各司其职,通过不断的信息互换和交流在宏观把握系统风险的同时发展地方金融监管。

(二)加快地方金融监管革新

1、注重对于新兴行业的金融监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产品的问世拉开了数字化货币的时代序幕。数字化货币不仅使支付变得快捷、便利,也使得人们对于货币支付的谨慎性大大降低。另外,网络借贷诈骗、利用空头公司洗钱等事件屡见不鲜,已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因而互联网金融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对象。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息,尽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利用数据建造职能监管系统,开发金融风险大数据平台,形成新的地方监管模式。2、金融监管技术创新。2020年央行的《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中指出,“对于金融科技的创新,监管部门不仅要从监管思路上更加清晰,在监管工具上也应与时俱进、科技赋能”。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更要智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要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等新兴技术,提高监管效率以及降低人工和时间成本。例如,开展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在可控仿真的测试环境下,对地方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实时监管,让新产品、新模式在真实市场环境中迭代验证,去伪存真。地方金融监管以结合机构监管和监管沙盒作为新的发展趋势,在不违反中央金融监管底线的原则下,鼓励地方进行金融创新。

(三)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1、明确地方监管主体与加强人员配置。建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主体,整合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权。如果全部集中于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无法整合部分要一一明确,除明确地方上的金融监管职权的横向划分外,也要增加与中央的协调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职权划分。另外,金融监管技术的革新使得部分人力被取代,但足够的人员配备是必不可少的。要对在岗的金融监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强化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对于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对于新兴行业、传统重点等行业的监管可适当多分配人员,加强监管人员的流动性。

2、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经验交流。地方金融监管以不同地方政府为主,各地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因金融实况而不同,但地方金融监管始终围绕着防范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这两大根本目标。北京、上海等作为第一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城市可共享金融监管经验与成果,较落后的省市以当地的经济条件为中心,向试点省市学习监管模式和经验。而经济条件相似的省市之间可相互取长补短,这更具有对比价值。同时,中央要及时收集各地金融监管的信息,对于好的金融监管方式、技术、模式等可向全国推广,也可实行不同省份对接。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同时也不断强化中央对全国范围内的宏观金融监管。

四、结论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第3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通过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配合、地方监管效能的不断提升,有效促进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1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地方新型金融业态的不断涌现,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在参与金融监管、控制区域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改革方面任务繁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低、缺乏联动、无法实现监管与创新间平衡等问题。

1.1监管信息不对称

地方监管部门存在重叠和空白监管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是按照属地进行划分的,许多金融实体属于跨区经营,不同地区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无法实现协调合作和资源共享。同时,对金融实体进行监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税务、工商、征信、线上线下交易等多个方面。全面整合各方数据,解决监管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主体的合规、合适监管。

1.2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低

地方金融监管重审批和追责、轻日常管理。审批属于事前准入,追责属于事后核查,由于监管力量有限,监管部门可以实现事前和事后监管,但是事中监管阶段参与度极低,面对新型金融业态带来的交叉风险和演化风险,诸如比特币勒索、P2P平台问题、网络欺诈等新型金融安全问题,无法实现实时、高效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1.3监管缺乏联动,违约成本低

金融监管各部门无法形成联动效应。我国一体多元的中央与地方监管格局,造成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鞭长莫及,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权责利不明确,从而弱化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单个监管部门的预警并不影响被监管的金融实体在其他部门的业务,金融实体违约成本低,缺乏显著有效的警示效果,也造成了违约的侥幸心理。

1.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问题

金融监管不仅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更需要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实现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特别是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如何兼顾创新发展和监管稳定尤为重要。监管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而非抑制发展,当然促进不等于放纵,合规合理才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愿景。

2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明确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效提升数字化监管的能力。在金融科技时代,数据与信息是监管的核心,以数据的收集、数据的分析、数据的共享为主线,利用大数据的收集方式、人工智能的分析手段以及区块链的分布式平台,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的全方位监管系统。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2.1利用大数据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模式

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深刻认识数字要素的重要价值,以数据全局监管为核心,采取有效的数据收集、数据聚合、数据解释流程,对多维海量数据资源进行关联分析,塑造数字化监管能力,构建数字治理体系,推动监管模式由“了解客户”向“了解数据”转变。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将分散在不同地方的数据进行收集、聚合,提炼隐藏在数据中的有用信息,不仅可以打通信贷公司、股权市场、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信息渠道,引入工商局、税务局、法院等官方数据,还可以补充微信、QQ、微博等网络平台的社交类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数据聚合和准确甄别,实时共享原先割裂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完成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资质审核部门的信息协同和对称,深度挖掘地方金融企业和相关金融业务风险,发现联保互保、欺诈交易等关联关系链,以便快速预警和及时治理。

2.2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动态监管模式

利用有效的数据分析管理和市场监测手段,通过智能化计算方式,以控制风险为目标,进行金融业务合规的事后归纳和事前预测,实现可疑交易检测和资金数据追踪,同时还可以提供自动化的市场风险评估、消费者保护和审慎监管。智能化合规监管不仅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学习技术可以规避风险并挖掘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照关系网络、企业画像等,对异常交易、非法集资进行图形化交互监测;建设关联规则库和风险识别模型,应用神经网络、随机森林、贝叶斯等先进算法,通过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公检法等获取的风险事件进行模型训练,从而使模型具备自我学习的能力,进行相关性趋势分析和知识图谱的比较,输出可疑交易名单。

2.3利用区块链实现联合即时监管模式

区块链带来的数据透明共享和分布式存储的特点,使监管者能够实时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监管者作为链上超级节点,在无须监管对象报告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穿透式监管操作,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干预违规企业实时交易的进行,形成协同共治的社会约束力,将过去层级制的监管转变为扁平化结构治理。通过构建联盟链可以有效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隐私、篡改和可追溯问题。智能合约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信息可以实现安全的定向传输,数据只对授权节点可视可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技术,保证上链数据的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经过共识的区块被分布式记载,并打上时间戳,验证为某时某刻发生的交易事件,事件双方和详情摘要均被完整记录,可靠有效;当事后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预警时,哈希技术的可追溯特征能够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精准的责任认定。

3新型监管的推行试点———“监管沙盒”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的发展,金融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且还在不断演化出现新的金融风险,乃至交叉金融风险,监管方式便也会随着进行不断的变革和创新,未来监管的有效性必然会由减少金融风险变为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所进行的新型监管模式变革,想要落地推行之前,必然要进行试点操作,监管沙盒便是监管者将具体应用情景化的最优选择,针对包括货币政策、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消费者保护等应用场景。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在小范围的测试环境下模拟金融监管过程,通过测试,让监管者全面掌握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的设计漏洞及风险状况,验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且不会使风险扩散到沙盒环境以外。

3.1变刚性监管为弹性监管

利用监管沙盒思想,在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行业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成本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针对普惠金融、民间金融,提高在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不良资产容忍度等方面的监管弹性,激励创新张路,等: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研究财政与金融活力,确保创新测试的过程良性有序的运作,变刚性监管为有弹性的差异化监管。相对于约束机制,监管沙盒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调控,结合地方产业引进和福利政策,通过物质奖励、营商环境优化等方式进行有效驱动。

3.2变监管者为合作者

监管沙盒可以在市场和监管方之间搭建实现安全和发展的沟通桥梁,为企业业务、技术合规注入了确定性。在监管沙盒中,监管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管者”,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协助技术驱动和金融创新的实施过程,通过观察、试错、交流、评估,掌握科技驱动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本质、收益和风险,有助于构建促进金融创新和增强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框架,达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3.3变单次风险为允许试错

监管沙盒是以提升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的,测试对象是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追求创新的同时,也代表着还没有可套用可复制的成型测试路径。为了构建新型监管架构,需要不断进行监管科技合规方案的容错和试错,监管者可以设置监管沙盒的实验机制,下沉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场景中,反复进行监管机构和金融实体之间的有效对话,最终引导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形成理想社会应用效果。

4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建议

4.1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协调机制和规则标准

以数据共享和分析为渠道,激活数据潜能,扩展数据应用场景,实现监管层面纵向各级和横向同级之间的协同共治,建立适应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协调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的数字化生态,提升科技驱动的治理能力,并具有推广性和借鉴性,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和人才保障制度。

4.2发挥智库效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监管驱动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加强金融监管智库建设,探索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金融监管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有效实现金融风险的预防、预测和预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并在省市县各级打造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监管体系,搭建业务、数据、技术融合联动的服务渠道。

4.3实现全链条的精准监管服务模式

加强科技驱动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的运用,建立监管者对市场企业主体实时直接的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监测和数据分析,利用区块链实现穿透式监管,实时了解金融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扶持配套,对守信企业开通多部门行政简化的绿色通道,并列入监管黑名单进行全网公示,形成比政府约束更加强有力的社会约束力。

4.4构建联防联控的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分业监管体系需要增加协同和共享,只有监管实现协同,地方金融资源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业务协同。多层级多部门以战略合作方式,通过数字化精简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实现监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密切关注新型金融业态的金融风险和交叉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的有效联动。

5结语

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对于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度挖掘地方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以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目标,打通数据壁垒,拥抱新科技力量,以科技撬动新型监管体系架构的建设,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并通过“监管沙盒”的入盒和出盒过程,增强监管体系的确定性和成熟性,从而依据对策建议进行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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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曼华,田秀娟.中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深层原因与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探讨,2020(10).

[5]孙国峰.监管科技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第5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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