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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范文精选

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随着2014年广东等自贸区相继批准成立,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再一次受到政府与人民的关注,而其中备受瞩目的便是自贸区内金融业的建设,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完善园区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制度的践行效果,是自贸区得以更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自贸区的内涵

自贸区的含义一般有两种说法,其一即为FreeTradeArea,意思是不同的国家、地区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之后,得以消除其相互之间各种商品的流通障碍,使得商品流通更加便捷快速;其二是指FreeTradeZone,也就是本文中对于自贸区的定义的理解,与前一种说法不同的是这种自贸区是指主权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等方式,确定一小部分的领土,在此领土范围内实现商品流通的自由化,从而使得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更高。我国目前已经开放的自贸区主要集中在港口城市,比如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等等。

二、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针对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针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在法律层面上有《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这一法律规定在宏观层面上确定了自贸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总体目标。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账户之间可以在上海自贸区内自由流通,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条件,然而这种流通性是建立在经常的项目之下,而本国货币同外币之间的兑换条件仍然较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人民币的兑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并没有使资金流通达到真正便捷高效地目的。在上海自贸区针对银行业务的立法方面,同样也有细致但欠完善的制度规定。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银行业可以在上海自贸区内合法开展业务,但是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项措施支持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颁布同样为保险业入住自贸区提供了相应地法律支持,然而也同样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在自贸区的发展中仍存在着很多潜在的交易风险,容易引发纠纷。

(二)金融监管实践现状

1.监管缺乏协调性

目前,自贸区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支持审慎监管的进行,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金融监管并没有真正协调各方关系和各方机构,缺少真正有效的协调措施。一般自贸区内部会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然而其与地方政府的职能权限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细分,导致监管盲目,缺乏有效性。

2.细则的颁布跟不上政策

虽然自贸区在我国不少城市已经挂牌成立,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企业增多不少,但是其发展却远远低于预期效果。以上海自贸区为例,2015年上海自贸区的贷款余额几乎是零增长,远远低于上海地区同期的银行业的贷款余额的增长幅度。究其原因,细则的颁布跟不上政策的脚步,总是缓慢而行,使得很多政策中鼓励的开放措施不能够真正地实行,导致金融企业在拓展业务与创新发展方面很受挫。

3.投融资汇兑管制过多

通过自贸区的试行情况来看,很多来自自贸区的企业都反映,对于企业融资、资本的跨境流动管制过多,导致其融资渠道非常受限,资本流通也非常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虽然资本项目能够在自贸区内进行兑换,可以设置自由贸易账户来实现,但这只是资本互换与流通的第一步,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到底哪些业务可以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哪些业务可以部分流通或者哪些风险等级很高的项目不能够自由流通。

三、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前提

(一)自贸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整体背景

我国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总体目标即为对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改革。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得到我国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支持。它也是我国有效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推动金融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的探索。我国目前在自贸区建立的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的是金融个体,且其以机构监管为主要模式,并不能完全符合实际,不能有效防范国际的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金融业作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我国防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更健康发展的核心产业。而自贸区又进一步增大了市场的开放程度,使得我国更容易受到国际的金融风险的冲击。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使其在更开放、更贴近国际的情况下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的冲击。

(二)自贸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

1.自贸区拥有与境内监管体系相区别的环境基础

我国在划设自贸区时,一般都将自贸区设立在了一个相对独立而封闭的环境中,因此只有在这个特定的区域内,才能够有资本相对自由流通的较为开放的情况,而一旦超出自贸区的范围,各种业务依然按原有的监管制度进行。因此自贸区内拥有较为便利的条件,可以将其同区外的地域相区别开来,使其拥有较为特殊的发展道路,针对此特点,我国也应该制定相区别于境内、而同自贸区中的市场环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法规。

2.构建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立法基础

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对自贸区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做了一定的准备,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在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中就指出,自贸区的市场需拥有较为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说明我国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能够清楚认识到,自贸区内应实行的监管制度应同区外相区别。国务院也曾授权停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自贸区内发挥作用,这也为自贸区构建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打好了一定的立法基础。

3.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此前,各个金融机构都曾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对自贸区的金融业务的开展进行一定的制度支持。在颁布的具体细则中,曾对自贸区内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将之前的审批制度变更为备案制。且在法律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了对自贸区金融风险监管的原则,并强调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务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的审慎相结合的理念。这些理念都相较于我国传统的监管理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这些法律实践也为完善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四、完善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设想

(一)明确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及职能

由于在自贸区内,仍未真正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其沿用的模式仍然是较为传统的混业经营模式和分类监管模式,主要负责对其监督、协调的为“一行三会”。其中,央行主要负责人民币的支付、本国和外币的利率监管,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并核查银行、颁发营业执照,外管局则主要对外币业务进行监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自贸区的监管模式,仍是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模式,只是对单独的各个金融企业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保障个体的金融企业防范风险、持续运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整个宏观的金融行业则起到较小的作用。因此,应该针对整个金融行业而言,从整体出发,以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为主要目标,来使其防范整体意义上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模式变为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但应注意的一点是,在自贸区内实行宏观层面上的审慎监管,应同区外的宏观审慎监管相区别开来,且不能一味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制度与模式。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机构,对整体的自贸区金融市场进行宏观的监督和管理,而原来担任此任务的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从中抽调一部分,对人行从事相关监管业务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和业务上的支持。另外,还可为综合监管机构赋予一定程度的立法权,使其在多变的金融市场中,及时调整和制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法律,以应对不同的危机情况。

(二)完善自贸区金融监管的立法体系

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别于区外的自贸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立法中可以对跨境融资这种方式进行鼓励,支持境外的股权投资,这种激励措施必将为我国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境的金融活动提供非常大的支持,但同时这种资本流通的自由度也带来了相当程度的风险,而为了有效防范、降低这种风险,也需要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予以支持,使其既能保证金融业务的开放性、资本流通的自由化,同时也能有效降低其所带来的风险。很多西方的发达国家在拥有非常有影响力的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具备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立法体系。但是,针对我国的现状而言,虽然不能完全、彻底地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变革,但是可以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并使其能够在自贸区内进行试行,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该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一旦成功,便可以推广至全国的金融市场,为我国同国际的金融市场接轨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

(三)加快出台规章的实施细则

在我国自贸区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中,仍然有很多实施细则亟待明确,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务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探索、研究分析和颁布实施。例如,在大量的规章制度中,应对其中提到的“有条件”、“符合条件”等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以推动自贸区内金融体系真正的革新。由此看出,现行的监管制度制定的很多法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很多规定都比较笼统,不明晰,这就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分,并加快实施细则的出台进程。

参考文献:

[1]王茜,张继.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基于上海自贸区的分析[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4,03:27-38.

[2]李梦泽.新加坡港的产业发展对中国自贸区的启示[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5.

[3]翁静雨.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

[4]俞曦,夏志阳.开放倒逼改革——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A].江苏省第八届学术大会学会专场论文哲学社会类论文汇编[C].2014:9.

金融监管法范文第2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业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和犯罪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缺乏明确、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方面,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显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其次,监管机构不够明确。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还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会产生无人监管或者多人监管的问题。同时,分级监管的体制,缺乏一些交叉业务监管,会出现监管分散的问题。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如个人隐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围广、速度快,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有关争议的处理不妥当。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载体是网络,传统的举证责任方法很难达到效果,因电子取证的专业性更高,存在一定难度。此外,金融犯罪风险的存在也是主要问题。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是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开展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网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其金融环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更新换代的节奏更快,因此,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了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提升。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票据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必须做好及时的修订工作。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阶不高和法律错位的原因会产生对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应该不断加快对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如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够明确,应该规范和调整相关《票据法》。

2.科学明确监管主体和内容。

监管主体上,要不断明确“一行三会”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部门,如科技部、工信部、税务部和法制办等在内为辅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对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框架,系统性的对其业务及属性进行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一行三会”要在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延伸监管。(2)有关互联网支付上,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中央银行要承担着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工作,加上延伸出来的保险和理财等产品,中央银行可以和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支付机构行为监管体系。(3)对P2P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P2P是有一定跨区域性的,而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上有一定的监管优势的。在监管主体上,也要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较广,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机制进行监管,具体上可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一些金融、商务及信息部门为辅的监管合作机制。监管内容上,要对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对那些还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当做金融投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要强化对非现场的监管力度,以能实时监察任何任何环节存在的问题。要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这就要求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同时,要强化信息系统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统。此外,要建立科学的大数据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的业务数据上交后,审核部门必须进行动态分析,建立合适的风险分析模型,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状态进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此外,要科学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任何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是存在犯罪风险的,因此对互联网犯罪风险的防范是完善其监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钱的犯罪行为为例,要根据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对犯罪红线进行划分,相关机构要遵循反洗钱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内容。同时,要进行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洗钱资金有跨行业的特点,加强对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是重要的,监管机构要在现有发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四、结语

金融监管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当下,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事实上,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及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不可能进行一个精准的概括。但是很明显的一点是,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过去金融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它本身依旧具有金融的属性。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是当代金融的一个载体。比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互联网作为一个平台,在P2P中扮演的是一个媒介的作用,为双方提供信息资料。所以在实际的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的是金融的属性。在通常情况下,相比较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技术,人们不再局限于现场面对面的交易,可以通过远程操控来完成交易。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金融市场出现了诸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帮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捷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中所存在的漏洞逐渐显现出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依旧有着传统金融管理的思维方式,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管理而言并非是最佳的选择,反而会导致在实际的金融工作监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的风险,从而影响经济的快速提升。

1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如今,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设置了诸多的法律法规政策,可以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多项法规,不难发现,在当下国内互联网金融中,相关的法律条规仍然不完善,监管力度存在不足,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中经常会出现许多的灰色地带,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大大的提升。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过多的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而是将研究重点集聚在金融、电子商务或者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方面,法律监管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略显落后。此外,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特点,使得常常会出现先有问题,待问题日益严重成为无法忽略的社会问题时才会引起立法者的注意。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的发展,呈现出井喷式发展,一方面是行业的规模逐渐的扩大,另外一方面是行业交易金额也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经济快速提升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的非法的产品。使得许多人们在交易的过程中受到了许多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逐渐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其中,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整改,但是依旧存在许多的问题。如今互联网金融早已成为无法遏制的社会潮流,西方等许多发达国家也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作出了许多努力和尝试,成功案例也好,失败有待提高也罢。我们都可以在学习西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创造出一套明显符合中国社会特色国情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之路。

2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

2.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缺失

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都需要在法律体系的保护下才可以正常的运行下去。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因此我国对该市场并没有完善对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有效的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提升,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了诸多的问题,造成了社会的恶劣影响,比如借贷平台。一些借贷平台由于没有对应的制度进行监督,贷款人与平台出现了诸多的纠纷,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出台各类法律规章制度去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这对于社会经济及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当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并没有实现完全的覆盖,经常会出现一些灰色地带,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执法人员也无法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进行工作,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错误频出。当下,虽然我国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类的规章制度,但是这并不能完全的覆盖互联网金融,并且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多样,日新月异,经常出现制度更不上产品的更新速度。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位,造成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进行遵循,使得监管力度降低,风险大大的提高,社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2.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整

用以往的金融模式,来应对如今的互联网金融监督以及管理工作实属不易。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未明确监管主体以及手段,出现了非法集资,资金逃逸等情况。究其原因,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其执法的过程中存在非公正性。再者,当下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存在许多的漏洞,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监管制度并没有做到完全的覆盖,这也就导致了在实际的交易中风险大大增加。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经营业务混乱情况尚未出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在进行专项立法中也没有真正的做到实际的监管,进而造成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人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够真正的得到保障。同时,国内互联网金融采取了“混合型”的经营模式、以“分业监管”作为核心的监管来应对“分业经营”形成的“分业监管”,从根本上属于机构监管。但是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其特有的交叉性、“混业经营”等特性,将会造成部分的互联网企业自身在监管上并没有对应的部门来进行管控。

2.3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方式的不完善

就目前形势来看,在互联网金融中,人们逐渐的找到了适合自己的产品,并且也利用互联网金融改善自己生活日常的方方面面,满足了日益增长的需求,可是,监管机制仍然存在漏洞。例如,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管理结构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将导致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状况,比如出现了交易不规范,投资人员、融资人员的信息不能同步,不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近些年来许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为继,直接面临倒闭破产,这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准入的门槛比较的低,鱼龙混杂,因此也经常出现诈骗等情况,造成人们的经济损失严重。在如今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中,信息安全是非常关键的,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一个产物,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是信息安全技术的一部分,所以需要将其介入到信息监管体系当中。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将自身的信息填写到平台中进行注册,在这一环节中,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得不将自己的信息填写到其中。所以消费者就是一个透明个体的存在,任何人都可以窥探到消费者的隐私。所以在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第一步就是完善信息技术,搭建一个安全的信息防控系统,这对于数据库中的消费者十分不利,因此,必须加强隐私保护,使得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窥探消费者信息。另外,因为我国法治体系的不完善,一些投资人员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对于规则的不了解,很容易就被不法分子所“设计”,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洗钱,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并且也触碰了法律,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3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建议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在互联网金融壮大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人们在市场的交易中也可以得到保护。首先,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设计,需要跟随实际,从实际出发,并且结合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并融入到实际的制定当中。比如我国可以参考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中制定的各项制度,以此作为依据逐渐的融入到实际当中。再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普及宣传作用,因为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交易中的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出现矛盾纠纷。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业务,可以一定程度的参考传统金融的业务,借用一些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专业的法律。最后,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完善,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许多的产品快速变化,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并不能及时的迎合产品内容,所以必须要调整当下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从侧面我们也能够看出法律体系内容所表现出的缜密特征。

3.2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

首先“一行三会”一定要遵循“分类监管”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应的制度,从而可以进行深层次的监管。另外,需要对远程操作进行严格的监督,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的业务操作都是在线上进行,因此对远程线上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并以此来保障线上交易的安全。这在更大的程度上使得交易人员的隐私不被侵犯,会更深层次的对各项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研究,从而保障交易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有效的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加大对信息系统的监管力度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需要构建新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来进行分析,从而保障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推陈出新,企业越来越多的把原本不相关的产品重新整合成一个新的金融产品,使得各类的金融产品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从而彼此之间的距离也在不断的缩短。此外,国家各个部门在互联网金融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当下经常会出现许多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的情况,这就导致在实际的监管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使得有必要改革现行的监管架构。因此集中监管应运而生,集中监管是由一个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从而让金融产品的界限等问题能够迎刃而解。同时,还应整合各种监管资源,从而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3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防范风险能力

除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高标准严要求的行业准则之外,我们还应当关注法律的宣传、教育等作用。积极开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普法教育活动,在社区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如普法周刊、社区普法互助小组,从心理上给每一个金融消费者注入“预防针”,增强守法意识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另外,在社区建设各类的志愿者服务点,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各类的真实解答,对于存在的各类疑问也可以及时的进行指导。除此之外,虽然我国当下针对消费者权益出台了多种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可是关于消费者的定义范围中并没有包括以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消费者群体,这使金融消费者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还为普法宣传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因此,当下的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进行适当的指导规范,对于一些失信人员要及时的纳入到失信系统中,不断的完善当下的社会征信系统,从而使得消费者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风险大大降低。在政府引导设立的各类协会中,辅之以不参与纠纷内的中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调解,真正做到保护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结语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和传统金融的直接融合,两者之间的有效融合是顺应时代的需求产生的,是融合了两者之间的核心在其中。互联网金融的迅速的发展,不但对传统的金融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冲击,还改变了传统交易的方式,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各类的金融产品。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推动了经济的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也加重了监管工作的力度,使得隐私保护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因此,只有完善并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才能够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齐世平.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5.

[2]张岚.试论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的现状及对策[J].商讯,2020(03):82-83.

金融监管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法范文第5篇

1.互联网金融兴起

近年来,随着以第三方支付、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形势逐步为人所熟知,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关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近期随着以支付宝、现金宝、活期宝等一大批互联网现金管理模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互联网的模式进入资本市场。仅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其资金规模突破了2500亿元,开户数突破4900万户。而这一新的金融形势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监管模式新变化

在我国传统的监督体系中,一直采取“一行三会”的形式来实现,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种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促进了金融各行业的发展,有力的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定。但同样随着客户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这种分割式的监管体系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监管工作错位、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3.法治金融新方向

在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一要求为今后金融监管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即法治金融。这就使得今后金融监管工作将逐步从行政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更高,对工作人员素质的综合要求更严,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更加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与金融业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其在工作模式、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有着诸多不足,影响了金融监管工作质量的提高。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监管的基础和保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还比较滞后。特别是随着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发展,使得金融与普通百姓的联系更为紧密,传统的面对面的金融模式已经逐步让位。而这一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及时,造成金融监管缺位。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在组织结构上存在在先天的弊端,使得其往往通过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来实施监管,其独立性和自主性缺乏。

2.金融监管手段模式尚不规范

一是监管机构内部不协调。就监管工作范围而言,其涉及方面遍及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往往在监管责权利方面存在交叉问题,使得相关机构在监管实施中显得不够协调,易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二是监管内容不完善。在现实中往往对于金融市场准入、资本状况等内容的合法性上关注较多,而对于其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管理关注不够,给金融行业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同时在金融机构实现规范性“进出”环节上,存在难进、易出的问题。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够整体市场的稳定在打捞一笔后快速退出,严重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

3.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尚不过硬

从监管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相对于金融专业人员而言,要求监管人员不仅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更要具有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素养要求更加严格。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工作环境、自身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其整体业务水平还比较低,距离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三、改进金融监管质量的关键环节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挑战更加艰巨。而现实的监管体系、模式与实际的需要还不相匹配,因此只有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才能够真正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为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1.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所组成,这些内容在实用性、可操作性方面距离现实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事物缺乏操作性意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针对新的金融业发展特点,及时更新、完善规则制度,实现有法可依。同时,要针对“一行三会”不同特点,在权责利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确保监管工作不失位。

2.加强金融监管方式改革

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自律。逐步摆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式为主的监管模式,充分借鉴国外的监管理念,用一个统一的审核标准,确保管理者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增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二是要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引进外部监管方式方法,将社会相关机构、国外优秀组织引入到我国监管组织结构之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性,促进金融监管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三是要突出金融监管重点。在监管工作中,既要重视现实威胁,更要注重风险分析。通过风险监管将监管工作前移,实现事前防范,从而更为有效的降低可能发生的金融损失。

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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