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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 文化冲突 跨文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2-0013-01

中外合作院校是由中外政府、高校、企业、公司和其他社会力量在院校、学科、专业、课程等各个不同层面共同投资开展合作。但是,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管理理论,形成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因此,中外合作院校不可避免会遇到在管理理论和管理方式上的冲突与碰撞。

从浅层、表面现象上看,合作院校是资本、学科、专业、课程和管理的融合,而其深层次的内涵则是中外两种文化的矛盾冲突与融合吸收。为此,我们要善于处理这种矛盾与冲突,善于融合、吸收两种文化的精髓,在中外文化的融合点上,创造出新的管理模式。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现状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 世纪 80 年代初由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院校相继举办的中美经济学、法学培训班,以及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何马市大学合作举办的 MBA 班。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迅速发展起来,而且早期的合作办学主要局限于高校之间。在经历了几十年发展,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文化冲突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影响

1.文化对经营观念的影响

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下位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性与非营利性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教育活动应该以“教书育人”为目的,不能“惟利是图 ”。但西方开展跨国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援助,而是为了盈利。

2.文化对学校制度建立和执行的影响

西方文化强调理性的思维习惯和公平的意识表现,在社会制度上是依法治国,表现在企业运作上则是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种文化理念的影响下,西方国家的学校制度建设通常非常完善,小到每个工作岗位的职务分析,大到绩效考核的整套方案,都有完整的书面材料。但制度的建立不仅到此为止,更重要的是监督执行的过程,不存在任何流于表面的制度。

3.文化对领导和员工行为的影响

文化对学校管理者与员工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从管理者的角度,什么样的管理风格更占主导,管理者的角色和责任的定义和内涵,如何看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都会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从员工的角度如何看待自己的学校,喜欢管理者采用什么样的风格,对管理者的角色和责任的理解,自己与管理者之间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也都受到员工自己身处的文化环境影响。

4.文化与协调管理原则的关系

协调是一种领导艺术,但各国的文化不同,产生的协调原则各有特点。例如美国文化崇尚个人主义为核心,个人奋斗至高无上。因此在中美合作办学中,个人表现在管理中成为重要的尺度,如有不妥。美方领导人主张采用的极端做法常常引起员工之间的尖锐矛盾。但是,中国领导在对待目标冲突协调方式的对策是民主集中制,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与疏导,民主参与管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跨文化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各方合作者,由于各自文化的差异,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不同于一般学校的管理,它的管理形态具有主体的多元性、方法的多样性以及文化的多源性三方面的特殊性。这就是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跨文化特性。这种跨文化特性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中的管理已经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管理内涵,在其深层次中蕴含着文化的交流、文化的冲撞和文化的再生。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应充分利用文化差异的多样性的优势,建立全新的共同文化管理模式。

共同管理文化是以合作双方不同的管理文化为基础,是为了解决文化差异而形成的一种有效的跨文化管理模式。建立共同管理文化模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识别文化差异,跨越文化障碍

了解双方文化的差异和特点是实现文化融合的必经之路。因此,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双方可以通过经常的交流和沟通来了解对方文化的优点,吸收对方先进的管理思想,从而产生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管理方法,消除双方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

2.建立共同的价值观

共同价值观是指合作双方统一的价值观念,是合作院校双方成员共享的信仰。中外合作办学成功与否,关键是个“合”字,只有在统一的共同价值观上,才能减少内部管理冲突,发挥文化差异的优势,统一中外双方的管理理念,从而形成一个双方优势的聚合体。

3.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协调本领

共同管理文化需要一个民主高效的管理层,因此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成为实现共同管理的关键。由于管理双方人员在教育水平、素质技能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势必会对共同管理带来现实的困来,也会成为文化融合的障碍。所以,首先应该加强管理培训促使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管理理念的更新,增强双方管理人员在共同管理中的合作。其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管理能力、钻研业务能力和内在动力。

4.建立规章制度,促使管理制度化

共同管理文化是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为解决文化冲突形成的一种跨文化管理模式,其最终是以具体的管理活动来体现的,而制度化是规范具体管理活动,统一不同管理文化,固定统一管理风格的有效手段。制度化即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中外管理人员不同的管理观念和方法,在共同讨论并确定的基础上统一成一个模式,使得双方都按学校的规章制度来展开工作,达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

中外合作办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其深层的原因主要是东西方两种文化的撞击、冲突和融合。也就是说,合作双方文化和它所代表的管理模式之间,既有冲突的一面,又有融合的一面。要解决合作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跨越文化差异的障碍,在合作双方文化的结合点上,寻求和创造出一种为双方都能认同和接纳的共同文化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林金辉、刘志平.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研究[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王剑波.跨过高等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 民办学校 教师

《新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于2008年1也1日生效。新劳动合同法是在1999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衍生的子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在出现冲突时,以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将以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部专门法律,主要用来调整劳动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民办教育正好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实体性、经营性。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的主要法规和章程有: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内容,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相关的规定,这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后,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因此也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民办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我国的民办学校发展的历史短,不成熟,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教师流失问题。民办学校对教师实行的是聘用制,受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往往不隶属于学校,对学校的连续性教学产生着严重的消极影响,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而学校扣押教师的相关证件等行为又是违反法律的,这种矛盾是民办学校头疼的一个大问题。隶属性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特点。隶属性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每天八小时必须到单位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已经把每天八小时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了企业。相当于劳动者每天八小时的劳动自由让渡给企业。企业有权对劳动者这八小时进行管理,劳动者必须遵守和服从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有权对教师进行管理。有效的管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要充分的利用这一权力对教师进行绩效、培训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带来的影响

(1)新的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从而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都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可以使教师从经验型转变为教学型;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使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改变教师的“打工者”的心态。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对于违反约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各类民办学校,为保证派出学习的教师能够学成回本校服务,就要在教师出去学习之前与其签订培养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明确规定学习的任务,内容外;还要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双方在经济、工作责任方面的具体约束事项。这样,民办学校就减少了教师的流失。

(2)非全日制用工也有法可依

非全日制用工也被称作是部分时间劳动,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而言的,是指劳动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节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我国的劳动法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兼职教师队伍为主,因此,民办学校要着重关注这一章节。第七十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规定试用期,这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招聘提出了挑战。民办学校在招聘兼职教师时就要对教师的能力,素质进行细致的考察,以确保教学质量。但是兼职教师的以下特点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

首先,民办学校的兼职教师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一方面是民办高等学校对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的是择优录取,。另一方面是由于兼职教师自身的条件变故、流动的原因。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性对教学的连续性,一致性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很多民办学校教师具有雇佣思想。他们把自己放在打工者的位置上,只完成自己的基本工作,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学校的发展方向等方面都不过问,也不关心。这种缺乏主人翁意识的教师队伍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种工资结算的方式能够确保兼职教师及时领到工资,但是,对于民办学校来说,不利于他们对兼职教师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例如绩效管理。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是利是弊,主要看民办学校如何运用它,本文认为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既要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的发掘并利用其有利于民办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改善教师结构、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和改善教师队伍建设。

(3)《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优化了学校和教师的关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保障师资队伍的质量,民办学校需要完善教师的聘任制。学校在告知教师基本用工情况的同时也要充分全面的了解教师的基本情况,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兼职教师的聘任。聘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教师聘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择优录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教师的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必须加强对教师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信息化社会,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知识,新技术日新月异,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就要把学科最前沿的知识传播给学生,因此,教师需要不断的进行进修和培训以跟随时代的步伐。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提出了挑战,同时也给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提供了机遇,民办学校要充分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客观条件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力,以确保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 姜萍.民办学校兼职教师队伍规范管理研究[D].河海大学,2007.

[2] 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3] 王康,柴纯青.民办教育司法案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4] 赵庆典.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年.

[5] 刘杰.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刍议[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

[6] 赵联章.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探讨[J].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版),2005,(4).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及校长核准等事项;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和“省”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公安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由省教育厅审批。

(五)初等学历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技工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格禁止委托招生和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十三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使用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招生性质(专业、对象)、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收费标准、发放何种毕(结)业证书等,不得含糊其辞。

第十四条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新生入校后将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录取成绩等学生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教师与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造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要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

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晋升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规模较大、教职工人员较多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开足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禁止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要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地方,也是事故高发区,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卫生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对教工、学生经常进行交通、卫生、疾病预防、消防知识、防震防灾、专业实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水源、食堂、供电设施、锅炉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冬季来临时,保证学生、教工按时取暖。

要建立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和其他事故,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学校党、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教工、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团组织,不断壮大党、团组织力量,为促进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财务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掌握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民办学校应有年度和中、长期财务计划,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储备的原则合理使用办学资金,使资金投入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使用的资金帐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否则按抽逃资金论处。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权限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学者的政治责任感,及时发现、提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问题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办理法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办大学;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年金制度;设计;政策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3-0113-02

一、民办大学构建职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民办大学构建职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民办大学构建职业年金制度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首先,近些年民办大学数量、招生人数以及在校生人数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加快社会人才培养以及教育事业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课教职工已经由兼职教职工逐渐向专任教职工转变,民办大学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可以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民办大学构通过建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有效落实法律规定,保障民办大学教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其社会地位及经济报酬与公办大学教职工的平等性[1]。

2.民办大学构建职业年金制度的可行性。虽然民办大学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但是其教职工队伍的社会地位及经济报酬与公办大学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民办大学优秀教职工跳槽到公办大学现象严重。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民办大学教职工的社会地位及经济报酬,增强其归属感,为促进民办大学教育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教职工保障,同时也是促进民办大学改革的一项必要措施。另外,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为保证民办大学教职工的各项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从法规层面保证了其地位与公立大学教职工地位的平等性。基于职业年金制度对民办大学的重要性,表明该项制度的构建是切实可行的。

二、业年金制度对民办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

职业年金制度是促进民办大学人力管理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会对人才吸引、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等产生相应的影响,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促进民办大学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

1.有利于吸引优秀教职工。民办大学职业年金制度是对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属于民办大学薪酬福利中的特殊部分,在吸引优秀教职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首先,民办大学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根据职业年金的缴费金额以及具体执行结果,真实反映出民办大学教职工的地位及待遇,可以为民办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提供决策参考,进而实现对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改进和优化,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其次,职业年金具有保险性、强制性、激励性等特点和功能,与民办大学教职工其他薪酬福利相比拥有众多优点,并且还可以为不同年龄段教教职工提供针对性的薪酬福利保障,覆盖层次和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化,能够保障不同年龄段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吸引教职工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有利于完善绩效管理。职业年金制度的本质是基金制度,职业年金与工资同属于教职工绩效,民办大学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能够对教职工绩效管理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和完善,可以有效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民办大学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解除了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能够形成强有力的激励作用,让广大教职工体会到了学校的关怀,增强其归属感[3]。服务年限和工资水平是判断职业年金待遇给付的主要指标,教职工所获取的职业年金给付金额与其工作年限成正比,并且,民办大学为教职工所缴纳的职业年金与其工资水平也成正比。反过来,职业年金缴纳费用的提高也会促进教职业年金给付资金的提高。

3.有利于增强薪酬管理。职业年金的支付方式为延期支付,具有长期效益型,职业年金制度是对传统薪酬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改革,对提高薪酬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民办大学通过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可以拓宽薪酬管理范围和深度,使自身薪酬管理体系更加全面化和系统化。同时,以公平性为基本原则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从广大教职工的薪酬情况为出发点,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经济状况的教职工地方具体情况,设计多种职业年金制度模式,供教职工自由选择,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差异化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切实保障了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了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和灵活性[4]。

三、民办大学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职业年金制度设计

要想充分发挥出职业年金制度在民办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就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考虑,对职业年限制度进行科学设计。

1.基本原则。民办大学在设计职业年金制度的时候,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科学分配以及灵活多样四点。首先,民办大学应该坚持民主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年金制度进行商议、表决。其次,应该从民办大学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保证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性,促进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发展。再次,民办大学在设计职业年金制度时,应该以人力资源管理为基准点,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综合,确保职业年金制度的科学性及可行性。最后,民办大学应该坚持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及时低职业年金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年金替代了始终处于稳定水平。

2.应用对象。民办大学与公立大学相比,人力资源组成情况更加复杂,教职工类型包括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兼职教师以及外聘人员等。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职业年金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民办大学在设计职业年年金制度的时候,主要应用对象为正式职工,这类职工都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务合同,并且按时缴纳“五险一金”,而其他类型的教职工人员可不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应用范围内。

3.具体缴费。缴费是职业年金制度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两方面。当前,国外比较成熟的职业年金缴费方式主要有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分别是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具体缴费金额确定给付资金,从风险承担以及投资决策权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民办大学选择DC模式更为合适,每年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共同支付。在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采用系数测算法,计算公式为 y=βx■xk,其中Y和B分别代表缴费金额和缴费基数,xk为第k个影响因素的系数[5]。首先,应该结合学校的财力情况以及平均工资,确定不同类型岗位的缴费基数; 再次,以不同类型岗位人数的众数为标准,确定缴费系数,并将缴费系数与缴费基数相乘得到缴费金额;最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学校和教职工个人所承担的缴费金额比例。

4.权责划分。世界上很多国家所实施的职业年金制度在管理年金的时候,都是采用信托管理模式的,民办大学可以借鉴该管理模式,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和专家三方组成理事会,专门负责年金管理。另外,在分配职业年金的时候,应该根据教职工的岗位特点、任职时间、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最为合适的分配方案。只要达到合同规定时间,教职工便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情况领取应得的投资收益。当出现解除、终止合同情r时,如果教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关情形,需要依照法律并根据教职工的个人情况,确定职业年金收益分配比例,如果是其他情况,则职业年金收益需全部分配给教职工。

5.政策保障。民办大学职业年金制度的全面推行和有效实施,需要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和强制约束。首先,政府应该将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民办大学建设的一项必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职能,以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为参照,在民办大学中推行职业年金制度。其次,政府应该加快民办大学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建设,以缴费比例和给付环节为突破口,对职业年金制度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利用税收杠杆鼓励民办高校和教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年金计划。同时,民办大学还需要建立弹性延迟退休制度,通过延长缴费年限来提高年金替代率,这些都是民办大学在设计职业年金制度时需要考虑的政策问题。

四、结语

随着职业年金制度在机关事业的大力推行,教职工已经被纳入职业年金制度范畴,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民办大学促进人力资源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公办大学在建设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民办大学的职业年金制度设计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使民办大学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变得切实可行。民办大学在设计职业年金制度的时候,需要从基本原则、应用对象、具体缴费、权责划分以及政策保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职业年金制度的科学性及可行性,使民办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 邢赛鹏,陈琴弦.民办高校职业年金制度设计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22):61-66.

[2] 蒋佳富.民办教育职业年金制度设计――以广东省为例[J].社会科学家,2015,(11):133-136.

[3] 王书琴.基于高校人力资源战略的职业年金激励机制研究[J].特区经济,2014,(8):222-224.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聘任

第一条:聘用岗位分为:工勤岗、技工岗、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工勤岗,不限;技工岗,高中、中专毕业;技术岗,专科、高职(全日制);管理岗,大学本科(全日制);高级管理岗,硕士研究生毕业。

第二条:聘用从事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工作的人员实行石油大学人事代管,签订《石油大学(华东)人事代管人员聘用合同鉴证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从事工勤岗、技工岗工作的人员由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自行管理,签订《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提出。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分别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所需聘任岗位、聘用人员条件等。一般每年底或年初提出,特殊情况可不限时间,分管院领导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委派专人组成聘任小组,统一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招聘和试用。所有聘用人员的招聘由学院聘任小组负责,在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资格、岗位职责和应聘要求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的人员要接受面试,面试通过后要经过试用,试用期三个月。

第五条:患有慢性病、残疾和传染病者不能参加应聘,隐瞒者一经发现即解除聘用。

第六条:正式聘任。试用期考核通过,由聘任小组组长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合同书》,纳入员工管理。合同期一般为1—3年。

行政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续签合同。聘用人员在已签合同期间有晋升职称或因技能不适合现岗位等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高一级或低一级岗位聘任时,可重新续签合同。

已签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聘用(含试用期内)的人员由所在科室管理,完成科室领导分配的任务,同时服从全院统一调配。

第九条:试用期考核。由所在科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按应聘岗位资格和岗位职责的要求逐条进行,填写《考核表》;另外对本人的道德品格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查,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以上材料齐备,并交相关部门备案,试用期结束。

第十条:正式聘用后的考核。按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职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其它情况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解除聘用。

政策与待遇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学院须向应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鉴证书》样本和《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以及本管理办法,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以上三个文件、文本的条款默认为签订者已知晓。

第十三条: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鉴证书》的受聘者具体由黄河口人才市场石油大学分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事档案,协助落户,办理党、团、工会关系,协调联系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提供人事业务服务,出具有关函件或证明等。还可享有下列待遇:

1.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和党、团、工会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院提供的培养、培训等活动。

3.享受劳动保护、探亲、休假、工会福利和独生子女等待遇。

4.加学校组织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5.子女入(托)学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相同。

6.持工作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图书的证件。

第十四条: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受聘者具体由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按照合同约定和其它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试用期或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者的工资、津贴、其它福利待遇按《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