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业税收管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主要挑战;税收政策;优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

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

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

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政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的前置条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

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对现行的税收政策产生极大冲击,主要存在于税收公平政策、税收效率政策、金融税制等方面,不利于正常开展税收工作。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未来发展方向,对税收政策应当持有清楚的认识,建立完善制结构,在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情况下维持正常的税收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参考文献:

[1]叶娅莉.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5):270.

[2]王宜笑,王向荣,马慧子.互联网金融国家政策分析与发展建议[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6-103.

[3]沙超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与税收政策[J].商,2016(31):169.

[4]杨玲玲.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政策取向――基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证分析[J].商业时代,2013(21):75-77.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挑战

一、“营改增”的目的及意义

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国家是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避免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负担,而且也可以消除有些企业逃税漏税的行为。 而且有利于国家稳定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的风险

(一)金融业本身的特性阻碍了营改增的全面实施

金融业本身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复杂多样性,二是创新灵活性,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其难以被税收制度所束缚,并且由于存在大量个人客户,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时难以确认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税基难以计算,这就大大阻碍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推行。

(二)营改增后可能导致成本增加

1、发票管理成本增加

金融业进行“营改增”后用发票进行抵扣将会存在问题。由于金融服务中有一大部分服务的收入都隐藏在差价之中,属于隐性收费,因此对于这些业务中作为销项部分的税额和作为进项部分的税额就难以进行明确的计算,这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会产生困难,相关抵扣事宜也很难确定,发票管理将面临巨大挑战。如果要按照现有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将所有服务使用者都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管理的话,既增加了银行的税收负担,也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面临较高的技术难题以及沉重的管理成本。

2、税收成本增加

税收成本增加可能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增值税发票系统的投入增加了税收成本。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后,势必要建立一整套增值税发票体系,系统的建立,软件硬件的更新,以及与其他业务系统的良好对接都需要大量资本投入,以使得金融业的增值税系统良好地运作。其次,对税务人员的培养增加了税收成本。要加大对金融业税务人才的投入,之前的营业税操作较为简便,因此金融业的发展主要靠业务人才,现在改征增值税后需要招聘税务人才,专门学习纳税申报流程以及防伪税控机器的使用,这些无疑要新设岗位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最后,金融业实际可抵扣的销项税额大部分来源于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的购买,然而这一部分因为不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所占比重较小,因此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额度非常有限。有限的物资购买使得可抵扣的进项税数额少,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增加税收成本。

3、金融经营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成本较高。

金融运营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依赖程度较大,而该系统已完全实现信息化。“营改增”后,金融行业必须对原有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税款计征等要求。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与员工业务培训,使系统运营通畅、“营改增”过渡顺利,这对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面临较高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与使用成本。

4、金融行业推行增值税制度的遵从与培训成本高。

一方面,为推行增值税制度,金融行业需要升级改造原有的业务系统,修改业务流程与相关管理制度,这必然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金融业务较为复杂,新业务与新产品层出不穷,新的经营业务系统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复杂局面,还需要不断地调试并通过实践检验。金融从业人员要熟练地使用新系统、从容地应对“营改增”后的新形势,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与学习,提升其处理新税制业务的能力。这些都会加大纳税遵从成本。

(三)金融业缺乏经验和人才,存在转型升级的压力

金融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在“营改增” 政策上其他行业经验的借鉴意义相对有限,没有可靠的应对经验供我国金融企业作为参考导致金融业“营改增”的过程必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另外,金融企业一直以来都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较少涉及增值税业务,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没有进行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只有在实际操作中对增值税这一块了解透彻了才能准确判断增值的处理方法。

(四)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在原营业税体系下,金融机构所开发票非常有限,许多时候是以银行票据、单证等代替发票,税务机关亦能接受。但是,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和“以票管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与管理都有严格要求,“营改增”后,金融机构需要将自己的开票系统与税务部门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收集和提供更加完备的交易、银行账号、纳税识别号与客户地址等信息。

三、金融业“营改增”的风险对策分析

(一)明确税基税目,做好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针对金融行业的特性,找准适合于我国金融业的征税对策,确定金融业独有的征税标准,对金融业难以确定的税基方面,需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免税或者零税率处理。 另外针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由于存在大量的个人作为最终消费者,所以进行增值税问题处理的时候,金融业应当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为范本,由金融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二)进行税负预估,制定预控措施

针对改征增值税有可能使金融企业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从较长时间看,营改增整体上是有利于金融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各大金融企业应该做到提前对税负进行预判和估计,从而制定出符合本企业自身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对于企业的冲击。

(三)实施人员培训,促进转型升级

企业应该采用一定的方法尽量降低营改增的衔接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成本,应该及时完善内部的各种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提前对企业员工进行税制改革的相关培训,尤其是关于增值税知识学习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培训,确保企业各部门深入了解受“营改增”影响的业务操作事项,增强其业务办理的熟练程度,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来有效的降低税务,研究合规避税方案,为营改增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降低在衔接过程中的税收成本。

(四)构建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金融业面对的客户多种多样,“营改增”下的金融业务系统改造要尽可能满足各种客户的开票要求,以推动“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于错开发票、退票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对于发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发票遗失等情况,在当事人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后,给予及时、妥善的处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3篇

当前金融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开征的税种不健全,很多领域没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很不规范,不很稳定,减免的情况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财力的分配干扰影响金融税收。重复征税问题比较普遍。

为此,完善与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策应是: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制度,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社会接轨,吸收外国金融投资。所谓金融税收是指对金融机构(一是包括除中央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二是包括除银行以外,其他诸如信托投资业、融资租凭业、证券业、投资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期货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又称金融产品)(包括储蓄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结算、股票、、债券、金银买卖、外汇交易、期权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税,然而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作用的发挥又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金融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税收政策,必须同时研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把三者联系起来研究,这三者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三大目标。我国的金融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场起步与发育兴起与成熟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制约,而且金融市场在发育成熟过程中又不是一帆风顺的,有金融风险、金融环境,国际金融形势等诸因素的影响,所以金融税收政策必须有利于对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决。

(2)有利于密切财税和金融业的相互关系。人们往往只看到政府对金融业征税是一种负担,但是却看不到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对金融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金融业,尤其是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第二,税收对金融业起着监控作用。通过税收业务,尤其是税收会计可以对金融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金融成本和规模、频率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第三,通过税收,调节资金合理流向,达到对金融资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过征收金融业流转税或者财产税可以调节金融业的“价格”和规划预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目前,金融业的税收占财政收入8%,是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如果税收政策适当,税收收入是相当可观的。

二、金融税收的种类和政策取向

(1)从金融的间接税收制度来说,有对金融流通服务业的经营行为的征税,称营业税。从北京市情况看,包括:一般货物和专项外汇货物的营业税;融资租凭业务的营业税;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有价证券、金融期货的营业税;金融经济业务的营业税;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税。金融业的间接税制度其强度已经完全达到极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继续“放水养鱼”,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该收的税要收上来。建议把1995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金融机构之间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就此不再执行,改为征税。理由是:一是按“95规定”,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征营业税,后来实际上变成了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都不征税。二是他们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是公司企业法人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关系,不是某公司企业法人的内部关系,应当纳税。三是他们之间的业务量相当可观,甚至是主要业务,占银行全部业务量的70%—80%。四是实行征税后,估计每年可增加税款20亿左右。五是有利于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并建议银行内部也就是法人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不征税。至于开征证券交易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做法,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收印花税,一则名正言顺,二则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并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三则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合理监管和法治。同时征收证券交易税的国家不再征收印花税了,目前发达国家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证券交易税并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2)从金融的直接税收来说,要加大力度。有居民个人、公司企业金融资本的增益所得税,银行金融业、证券保险业、基金业的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法人和居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等。有的可以试点,有的可以创造条件,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淡化金融间接税,待金融业发育起来后,有了收益再征收直接税,这符合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金融业的财政观点。首先要完善法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纳税原则,除新加波、马来西亚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开征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我们也应当开征,这对证券业和财政也都有重要意义。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这些都是可取的,这是对法人证券交易所课税的征收。

关于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问题。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股票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始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理由是:一是1994年国家宣布到1998年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了股市发展,保护了股民的积极性。二是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三是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这些国家,个人从事股票交易的所得税都是不能免的,只是交纳的方法不同。四是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五是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

关于投资基金的征税问题。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将资本交给专业金融机构管理并由其投资于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以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有迅速发展,我国第一家基金是1991年10月深圳南方证券公司、交通银行深圳银行发起,南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南山风险投资基金”。近几年我国基金发展较快,主要是封闭型,也有开放型。而封闭型是相对契约型基金而言,比较简单,有一定存续期限,基金收益证券可在市场上交易流通,方便征税。而开放型基金却不同,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投资,因而基金财产处于变化中,需要每天计算净资产,这种基金收益证券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美国资产基金到1996年2月已超过3万亿美元,与全国银行存款相差无几。香港1996年初基金资产也达942亿美元。我国基金规模小,最大的才5.8亿美元,最小的才100万,只有淄博基金、深圳天骥等20个基金超过1亿。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管理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基金设立形式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基金的托管人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违反这一办法的处罚等。

关于开放型、封闭型基金的课税问题。德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依照德国对投资基金的划分为三类。一是公开基金在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注册的,公开分配,履行公众要求的基金,是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半公开基金即没有在德国注册,但委派了德国纳税人,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正当证据备案。三是封闭型的其他外国基金,实行部分一次总值征税法。

关于开征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问题。我们认为,改变目前利息所得税的免税条款实行限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这一规定在维护个人及家庭的生计和国家财政方面起着一定作用。但从当前形势看,这一规定给有资产的人提供一条合法避税的道路。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对此,我们认为,鉴于取得这些利息既有富人又有穷人,若一律取消免税规定恐怕难免矫枉过正。我们建议,应对个人的免税储蓄存款总额和国债等的免税(国债免税有国际惯例)购买总额作出规定,个人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总额超过法定金额就对其超额部分利息应征预提税。

三、改善金融税收的征管方式,加强银行与税收的配合

(1)关于金融税收的税收方式改革和完善的问题。所得税可考虑由各总行汇总交纳改为就地交纳。理由可防止税收流失。(2)银行切实履行“征管法”规定的问题。如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企业如实填写开户银行及帐号,提供银行帐号证明。但如今一个企业几个银行帐户。再如,税收保全措施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融相当于应当纳税的存款。对纳税人期限期满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有人说这破坏了银行为储蓄户保密的原则和义务,我们认为,征税是国家行为,重于储户的个人行为,并且必须了解纳税人存款全部。还有,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有权依法检查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所属储蓄所应提供资料。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偿还顺序,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先于清偿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债权)。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服务经济 金融 税收制度

一、金融税制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增强

1991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通俗而又深刻地提示了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金融税制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与金融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同步,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

1.金融营业税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业的发展,现有金融营业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愈发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层面: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①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同时,金融业购进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一方面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还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实际上承受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此外,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享受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导致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生产企业实际也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②跨国服务双重确认标准调整不彻底。境外向境内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不能退税、增值税不能抵扣,双重税收负担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真正享受零税率,同时,其他制造业接受金融业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从其增值税中抵扣,也使得我国产品出口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

(2)操作层面:部分计税规定不尽合理。①部分金融业主要业务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如银行业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作为营业成本的存款利息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②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分类分业计税。虽然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转让收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同一金融机构,现行营业税对金融商品的转让分为四大类: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类,对金融商品的转让要求按转让差价收入税征,当发生经营负差时,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

(3)政策层面: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①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目前,银行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营业税申报时将其归类为“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对金融创新没有特殊的支持政策,并且在计算营业税时,仅限于在此类商品中进行盈亏相抵,但年末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②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在离岸业务的税收方面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税收优惠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金融创新业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给与其一定的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必须的。

2.其他相关税制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保险经纪人取得的保险佣金可按佣金40%作费用扣除,证券经纪人却不可以;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工资薪金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对企业吸引国际高级金融人才非常不利;个人所得税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交通和通讯补贴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产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0%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5%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而其他机构如证券业只能按个人合同收入的5%列支,造成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不同。

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保合同,均全额征收印花税,存在重复征税。

在契税方面:金融机构采取质押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发生产权转让,要缴纳契税,如果资产再进行转让,还要征收一道契税,契税负担较重。

二、对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虽然金融税制的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监管和征信,金融税制改革涉及的面更广,难度更大。

1.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当前地方财政收入总体已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必须调整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要最高决策层面下决心。即使是降低现行金融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对地方财政收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金融管制改革的配合。我国金融税制的设计和发展体现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银行业利差收益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考虑,政府将金融业税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设置得相对较高。

3.税收征管水平的改进。目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来征收的,从征管角度,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也应该由国税局征收,但是对于金融业征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管理、哪些行业征税、哪些行业免税、对于服务出口如何退税等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路径选择

综合考虑,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金融营业税制改革,可以近期先实施降低营业税税负,一旦时机成熟,适时全面推进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借鉴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分三步走实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第一步:改革营业税计税依据,消除同业重复征税。就是在现行营业税制框架内,针对金融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以及离岸业务重复征税矛盾,允许同一性质的业务支出,在营业收入中抵扣,避免同一性质业务的重复征税。

金融业税收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金融业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确保金融企业健康、有序、长远地发展,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形势,要想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是很有必要的。但目前我国大多数金融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强,筹划方法不当,并未真正有效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为自身服务。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下,利用合理有效的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减轻企业税负,规避涉税风险,促使自身利润最大化。

一、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金融企业的特点

1.高风险。高风险是指市场交易参与者预期未来损失或者不确定的可能性,由于金融效应较大,且较难预测、规避和控制,使得金融企业往往要处于风险较高的境地。并且金融企业的大多数业务都会脱离经济实体,滋生经济的虚拟化,导致其涉税风险相比其他类型企业要更大一些。

2.高收益。高收益就是金融企业的业务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理论上来说,杠杆效应使得金融企业的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被同时同比例放大,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与高风险是完全对等的。金融企业高收益的特点,也会使得其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税负相对较重。

(二)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

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金融企业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纳税、递延纳税的目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金融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从而能够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同时,企业通过合理地安排经营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趋利避害,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开展财务与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三大要素:资金、成本以及利润,而税务筹划就是促使三大要素产生最优效果。金融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势必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计税、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从而使得金融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更具有科学性,通过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3.有利于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

纳税主体要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十分熟悉我国税法,金融企业在此过程中一定会主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降低自身税负,自然就不会再采用违法手段来偷税、逃税,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

4.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税务筹划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合法性,即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涉税业务的筹划。显然,这与非法偷税、逃税的做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做法有利于在市场中树立金融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体系逐渐步入正轨,金融企业发展也处于良好的态势。与此同时市场竞争力也必然加大,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我国一些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并开展了不同层次的税务筹划工作。但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仍处于初级阶段,且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对税务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一方面,一些金融企业把税务筹划错误地理解为与税收征管部门搞好关系,以争取税负的减免。另一方面,某些金融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只靠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筹划活动过于简单,筹划思路不够清晰,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

(二)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要求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潜心钻研之后,做出的具有专业性的工作。而我国多数金融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仍是由财务人员完成,并没有引进专业的税务人才,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财务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要义不能深入的理解,对筹划的细节也不能很好地把握,制约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效果。

(三)税务筹划的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很多金融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收入核算不完整。还有不少金融企业在增加费用支出上大做文章,虚增费用。这些做法虽能减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并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引起税务征管部门的注意和怀疑,不利于金融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深入开展。从更深的层次来说,也不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而针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主要从合理减小收入总额和增大准予扣除项目数额两个方面着手。

(一)收入总额的税务筹划

1.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债利息收入为法定免税收入。因此金融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投资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国债。而且在资产的风险分类中,国债的风险权数为零,信用程度属于最高一级。在保证税后实际收益率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获取免税收益。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也是法定免税的。那么我国金融企业在投资条件、经营条件可行时,就可以投资于其他的居民企业以达到免税的条件。

2.利用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金融企业的外汇收入数额较大并且外汇汇率变化较大,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如果预计某月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该月的外汇所得应尽量减少,反之增加。如果预计年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预缴税款数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应当尽量缩小,反之扩大。

3.利用合理分配年度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金融企业应合理分配年度收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将营业收入实现在税收优惠年度,而当企业进入非税收优惠年度时延迟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能够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减税、免税时,金融企业应多实现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没有可利用的优惠政策时,将收入推迟,一方面如果推迟至以后的税收优惠年度,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企业的经营效力。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都是准予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5: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当金融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2.公益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金融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标准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金融企业在捐赠前,应根据规定的扣除比例,尽可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如果捐赠额度过大,超出扣除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通过分年度进行捐赠的方式,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来减少自身的税款支出。

3.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用完。也就是说,如果金融企业某年度发生亏损时,应当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如果金融企业某年度盈利时,应当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发生亏损。

四、结语

税务筹划工作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金融业的不断壮大,已成为金融企业最有效的理财工具,所以对金融企业所得税开展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意义重大。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进行税务筹划的意识不强,对于税务筹划的理解还不到位,使得金融企业并没有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范围内,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功效。所以金融企业应该充分重视所得税税务筹划,同时将其贯穿于筹资、投资及经营等环节,确保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翔,金融企业与税收筹划分析[J],时代金融,2014年第10期中旬刊。

[2]龚慧君,对金融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J],财税监督,2012年2月。

[3]翟继光,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与案例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