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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深入开展自查工作

1、基础工作检查。主要检查家庭成员及就业基本情况台账和访户记录表是否齐全,将台账数据与上报数据核对确保二者一致。

2、重点检查调查表填报是否准确,封面信息是否填写完整,调查表保存是否完整,人口卡片在季度调查时是否更新,表头信息是否录入,是否存在不进行调查用上期数据代替的情况。检查方法是将前两个季度数据与上报数据每一项指标进行核对,确保调查表与上报数据一致。

三、自查数据质量结果

此次自查工作通过采取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方法,对全县7

个农民工调查网点的基础工作进行了深入自查。自查结果表明,总体上看基础工作开展较好,能够按时上报基础台帐,调查质量较好。但是,也从自查中发现一些问题,问题如下:

1、填写不规范,部分农户对于纸质调查问卷存在减少填写的情况,能简化就在尽量简化,怕麻烦,不愿完整填写整张调查问卷,有不规范现象。

2、调查不够详细,在季度农户人员调查中,存在按上月过录情况,没有仔细询问调查,只果大致知道情况,匆忙填写。

3、调查员对业务知识不熟悉,存在理解指标不到位情况,对于相近指标,不清楚不理解不熟悉,混淆意思。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

1、部分居民配合程度下降,由于工作比较繁琐,所以辅调员出现了调查应付的现象,不愿如实了解和反映劳动力季度变化情况。

2、部分调查户不稳定,因疾病、工作地点、家庭变故、知识水平低等等原因造成调查数据质量下降,影响数据衔接。

四、采取的措施 

1、继续加大培训力度,认真学习理解指标解释,增加访户次数,增进与调查户之间的感情交流。 

2、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总队的有关规定,对照方案,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制度。

3、组织调查队专业人员培训程序操作,以便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进行各乡镇辅调员进行再培训,以便更加熟悉业务知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推动我县专项调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始终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调查在经济监测预警方面的优势,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提供了高质量的统计调查服务。

(一)圆满完成了各项制度性调查工作

按照国家调查方法制度的要求,从新余实际出发,积极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了各项制度性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做到了工作进度与时间完美对接。

1. 扎实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上半年,在圆满完成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和收支调查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局和总队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新一轮全市城乡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抽取19个社区居委会577户居民家庭为抽样点;编制完成了一、二级样本抽样表,汇制完成小区图,对辅调员的培训工作和入户前的宣传工作已全面展开。

2. 规范做好农村住户调查工作。一是按要求完成了一季度全市140户农村住户季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二是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县级调查队开展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在严格执行总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新余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了人员,细化工作任务,优化工作程序。目前样本框资料已经上报总队农村住户处。

3.全面加强价格统计调查工作。继续做好居民消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认真执行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房地产价格三个专业调查方案,不断完善调查样本,进一步保证了样本代表性,对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代表性或非主导产品进行适时调整。新增1家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样本企业,新增1家开发量大的公司作为“其它费用”填报单位,剔除10家无项目、无地、无交易的房地产价格调查样本企业,新增15家经营稳定、项目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和2家市场影响大、经营网店多的房产中介公司。工业品价格调查企业由去年的51家增至78家。

4.积极推进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工作。利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新一轮规模以下样本轮换及新的辅助调查员培训工作,详细解读了定期报表中的变动指标;加强对县区的检查、指导,及时、高效、准确地完成了XX年报、XX年一季度和上半年报表收集、数据汇总、进度分析、报表说明等任务;绘制适合我市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工作流程图》,编印、使用《规模以下工业调查回访(查询)记录》和《规模以下工业调查报表核查清单》,确保了推算数据的真实可靠。

5.不断强化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一是强化样本维护。为确保有效样本,对被纳入调查样本的54家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对,确保企业有效样本的上报率;二是强化数据评估、审核。加强现场登记数据与历史数据的对比,保证数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对上报数据采取“三审”措施,做到“企业调查员初审、专业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信。三是强化现场调查。6月初,对部分已上报报表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人均月工资情况,利润总额小于营业利润情况,固定资产原价减少情况。经核查,更正了部分数据,保证了上报数据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

(二)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监测预警职能

1.加强了对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监测。为掌握新余市商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每5日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一次“定点、定时、定人”直接调查,每月10、20日对商店(场)的商品价格进行采集,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及时报送价格热点问题,如食品价格变动、旅游价格节日变动情况、教育收费等,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稳定物价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坚持按时、保质上报居民消费价格、商品零售价格、房地产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月报。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抓好价格监测分析,服务宏观调控。

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将影响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大、省内供不应求、价格波动较大、列入价格改革的重要商品纳入监测范围中。

进一步强化价格总水平的分析预测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和价格运行的情况认真做好价格形势分析和预测并提出对策建议,每月及时将本地价格形势分析材料报送到省价格监测中心。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在继续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常监测工作基础上,加强对粮油、副食品等价格应急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初级产品供给和价格情况的监测预警和动态分析,注意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及时报告价格异动预警信息,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更及时准确的服务。

继续抓好价格监测质量检查,加强对价格监测点的检查指导,规范监测点采报价行为和标志牌管理,促进价格监测质量不断提高。

二、做好临时价格干预,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监测、监管、检查有机联动的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顺利实施,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稳定群众生活。

三、做好重点课题调研,服务价格监管。

加强对领导关心、社会关注、服务宏观调控、并有利于改善价格监管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围绕粮食、农资、生猪、饲料,以及液化气、成品油、煤炭、建材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同时,各地还要针对地方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自行选择题目,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如茶、果等农产品生产、价格情况的调研工作,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调研提纲见附件)。

四、抓好信息开发与,服务海西建设。

要结合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农家活动深化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进一步密切与联席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协作,加强对农民关心的涉农价费政策、特色农产品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抓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收集、分析和工作,提高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建设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网。认真落实"价格服务进万家"任务要求,积极发挥乡镇价格服务站的作用,扩大服务领域,努力抓好价格政策、价格信息进村入户工作,促进"价格服务进农家"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继续做好建材价格专项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更好地服务海西重点项目建设。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