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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履职报告

董事监事履职报告

董事监事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董事监事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增强公司治理科学决策的系统性、整体性

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定位

合理确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

第一,董事长及其领导的董事会统揽全局、掌握方向,决定滨海农商行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等,主要抓大事、抓方向,发挥科学决策机制。董事会承担制订滨海农商行经营发展战略、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决定重大投资、负责信息披露等职责。

第二,根据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以及金融创新、理财业务、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风险决策和风险管理职能。

第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长和董事会常设部门对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大交易事项、内部审计等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并建立制度化、日常化的董事长及其董事会常设部门发挥上述职能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公司事务职能的落实。

第四,行长及其领导的经营层执行决策、务实创新,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各项决策等及时传达至全行范围。

第五,监事长及其领导的监事会,监督事务、监督事实,对董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对董事会、经营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合法合规与否实施监督。

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是防止滨海农商行出现“内部人控制”,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滨海农商行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重要保证。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作用发挥有待于其目标与股东相容,滨海农商行将从以下方面来增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作用:

第一,改变过去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专家顾问”形象的延续,增强其在滨海农商行重大事项决策、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确保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定期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是确保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三是确保对外担保获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四是确保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任何可能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须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五是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滨海农商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六是确保独立董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人员等存在违反关法律、法规和滨海农商行《章程》的情况时,能及时书面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加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对经营层业绩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获得滨海农商行有关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要求滨海农商行各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要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滨海农商行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四,建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量化考核指标,比如任职期间内有效建议数量及效果等。

第五,加强开拓滨海农商行与外界联系的渠道,树立滨海农商行的良好形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可凭借其个人资源或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一些专门委员会或公共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商务和行业聚会,担任滨海农商行的“代言人”等,以拓宽公司的影响。

第六,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滨海农商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换届和交替工作,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适时进行合理调整。选聘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经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实现董事、监事结构的多元化。

第七,加强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评价。开展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外部监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具体明确“谁来评”、“怎么评”,评价结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决策基础透明度

第一,保障董事充分知情权。充分知情权是董事据以决策的信息基础。滨海农商行董事应加强对以下经营管理事项及时、准确的了解:

―建立董事就滨海农商行重大交易事项听证、质询制度,确保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全部信息准确传递。

―制订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方案,推进专门委员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调研工作,有效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日常决策及重大决策管理中的监督和咨询作用。

―加强滨海农商行内网等信息窗口的建设,保证董事有及时获取有关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如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文件、制度、办法等信息稳定的、例行的渠道。

―按时将滨海农商行各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发送至各位董事,确保滨海农商行董事及时了解滨海农商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确保董事会会议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相关材料发至各位董事,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审议相关议案,并整理董事对议案等相关材料的反馈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订。

―拉长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会期的间隔,确保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们有充足的时间讨论和修改材料。从议事制度看,委员会可定期召开会议,并进行充分的准备,以利于与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充分的沟通。

第二,保障董事充分参与权。董事参与权是董事决策的途径,只有通过参与各项决策的研究、制订,才能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从董事自身来讲,要求保证有时间、精力、相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参与董事会会议。

―要为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确保其参与决策渠道畅通。

―建立严格的董事参与决策的激励制度。如根据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决策效果情况等实行有差别的评价与激励。

第三,保障董事充分发言权。董事的发言权是董事表达建议、意见的主要渠道。

―董事会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决策民主气氛,充分调动董事发言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每一位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会议时间应服从会议质量,不能因为时间因素影响董事对各项决策事项讨论的质量。

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克服“一言堂”和单纯凭经验、凭感觉的做法、习惯。

第二,确保董事会会议时间表和会议草拟议程等相关资料会事先提供给董事,全体董事都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涉及到重大投资决策时,要认真听取各位董事、专家的意见。

第四,监事会建设需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通过听取各项议案汇报和见证决策程序,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广泛听取滨海农商行各级别员工、外部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非董事股东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如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等。

第七,完善董事会会议决策程序、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程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策程序,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以保证滨海农商行决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

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决策规则与程序

根据滨海农商行《章程》规定,董事会要做出决策,首先要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并在十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让大家充分了解情况,有所准备。其次,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才能有效,那些不能出席一半以上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及时调整。最后要对某一事项做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在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时,还应当明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能不能参加讨论,能不能参与投票。与董事会决策规则和程序密切相关的是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职能充分发挥问题。为此建议:

第一,根据各类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进行合理搭配。

第二,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7日发送至各位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建立各专门委员会执行机构对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沟通报告机制,确保各专门委员会执行机构与各委员会能够保持及时的沟通和联系。

第四,制订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规划,按照规划定期听取对口经营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建议或进一步优化方案。

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首先,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滨海农商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准则,以法规形式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促使董事勤勉诚信,恪尽职守。

其次,制订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强化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体系。

建立董事持续培训机制。定期为董事安排相应的培训和讨论,确保其参加培训讨论的时间。董事不仅要持续学习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还要认真地了解国际产业发展的趋势,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经营策略的研究、改革趋势的研究等,以不断提高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规范董事及其工作部门的专业性。根据滨海农商行与战略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合作协议,可由IFC为滨海农商行董事提供相关培训。可通过学习研讨、专业培训、开设专题讲座等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对滨海农商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的评价与问责。为了更好地发挥滨海农商行董、监事的作用,科学的激励、约束与评价机制和严格有效的责任制度有待建立。

第一,加强监事会对滨海农商行董事履职评价建设,进一步落实监事检查、监督职责,对离职董事及时进行离任审计。董事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建立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制度。一是明确和量化对董事、监事进行评价的相关标准和事项。如董事、监事是否认真阅读滨海农商行各项报告;是否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时、明确提出本人审议意见;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为滨海农商行工作;是否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决策权,没有受他人操纵等。二是设计董事履职情况自我评价问卷,根据董事填写的自我评价问卷,提出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并据此编写《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报告》、《外部监事述职和相互评价报告》,以及《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建立董事任职资格退出制度。根据量化评价标准和自我评价问卷得出的董事最终履职评价结果,对于不合格的、履职不力的董事,应取消或劝退其任职资格。

增强传导的有效性,提高决策与信息流动的速度、质量和效率

上传和对内充分披露。一是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应按照《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等要求,及时、明确、充分地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披露全行的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交易情况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决策基础的透明、充分;二是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应按照《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等的要求,及时、明确、充分地向对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披露相应的信息,确保该委员会能够进行高效、科学的决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推动、督查作用,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经营班子、执行部门间信息沟通、传导的高效、无偏和通畅。

下达和对外适当披露。一是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应明确并及时传达董事会各项决策、经营管理战略、思路和措施至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员工。确保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员工分解、执行和完成目标的时效性,强化对各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二是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第7号)的规定和滨海农商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地将滨海农商行董、监事会会议情况、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关联交易事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及时报送全体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以及外部监管机构,提高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增强执行力,确保决策的细化落实执行到位

强化工作流程,细化职责分工

第一,严格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滨海农商行董事会对经营层定量授权标准,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滨海农商行行使充分的经营管理权。

第二,明确经营层人员间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切实落实问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做出的各项决策,经营层要准确理解并及时下达,对决策要求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保持经营层向董事会报告途径通畅。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月度经营指标、行长工作报告、全行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报、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汇报等。

第四,建立经营层就滨海农商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的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计算机系统故障事件、外部监管当局对总行的检查报告、监管意见和评价等。

实施品质管理,建立督办查办制度

设立品质管理中心,求真务实,推进全产品、全流程、全层级的品质建设。品质管理中心通过对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财务等各项工作和各级干部员工的品质等独立、客观地履行组织、指导、监督、评价、推动职能以及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滨海农商行执行力建设。

第一,品质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授权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品质管理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在品质管理过程中,品质管理中心人员需就品质管理与被品质管理部门进行平等的、充分的讨论、交流与沟通,以保证品质管理结论的客观。

第三,品质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滨海农商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对品质管理中心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品质管理中心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品质管理中心负责人与行长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报告关系。

第五,品质管理中心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中管和员工是监督关系。

第六,建立品质管理人员后续培训制度,以保证内部品质管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创新内部审计体制机制

第一,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业务准则和业务流程。内部审计部门要根据业务实际制订内部审计的具体业务准则,针对审计项目制订规范化业务要求和标准化业务流程。

第二,充实内部审计人员,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一是多渠道吸收专业人才。通过引进、吸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审计人才,不断充实内部审计队伍。二是加强对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为其有效履行审计职能奠定基础。

第三,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和技术。一是在审计过程中不生搬硬套规章制度,与被审计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和协调。二是加强计算机技术和风险分析方法的运用,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建立畅通报告路线,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内部审计在纵向上,要确保审计发现与审计结果等信息及时报告董、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在横向上,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内部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依据、经验等各项信息集中归纳,供全行共享和借鉴。

第五,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加强内部检查力度。包括审计业务检查和基础管理检查,必要时引进外部审计,保证内审系统上下严格遵循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六,建立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审计委员会应建立专门制度,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一是对未尽职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隐瞒不报或未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以及其他有损滨海农商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也应有明细的免责条款。

进一步发挥首席风险官及财务总监的监督、制约和咨询作用

第一,要加强首席风险官的监督、制约作用。

―制订首席风险官工作基本制度。细化首席风险官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考核机制等内容,确保其参加全行层面的重大决策过程,细化其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合规审查权。

―确保首席风险官独立开展工作,进行合规检查和报告,不受经营管理层的阻扰。当个案或累积情况出现偏差,首席风险官与行长意见不一致,首席风险官判断潜在风险会实质性影响滨海农商行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偏好的情况下,应直述意见,表述情况。首席风险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将个别交易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及批准。

―完善双线风险报告体制,确保其汇报路径畅通。

―加强首席风险官业务培训,多角度提升首席风险官业务能力。使首席风险官有效融入滨海农商行经营管理,切实提高滨海农商行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建立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财务总监的监督、制约和咨询作用。

―完善财务总监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其能够向滨海农商行股东、董事及时、客观地传递并解释相关信息。

―确保财务总监能够参与滨海农商行相关经营决策、审查经营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等控制流程,将财务工作的重点从对滨海农商行经营信息的事后反映转变到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并将监督贯穿于滨海农商行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

―基于财务总监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以及对于滨海农商行经营环境的准确理解,确保其能够及时参与到滨海农商行的战略制定工作中,并对战略对策中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

董事监事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总体情况

本人能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历次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含临时会议2次)和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能亲自出席会议。

2、投票表决情况: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能够主动关注与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投票表决中,除对利润分配方案持保留意见外,对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日常履职中,能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提出建议,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月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傅静坤赵文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吴雪芳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三人均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呈,其辞职理由充分,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提名杨如生李晓帆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3)关于聘任高建柏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核查认为,提名方式、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4)关于对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授权经营班子权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授权权限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调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的议案。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对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有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7)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认真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证监局对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为契机,公司修订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有效控制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保证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监管,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业务与事项有效控制,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在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核查和核实,发表了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董事监事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董事会:制度框架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性质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中,如何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内、外部审计被认为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模式。然而,在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外部审计师实质上受雇于公司管理层,严重影响了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层出不穷的会计丑闻表明,仅依靠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并不能保证外部审计忠实履行其“公众利益受托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传统上被认为是管理层的下属机十勾,缺乏必要的权威支持,无法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发展至董事会中心主义后,如何通过董事会内部监督提高内、外部审计效率,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实践中,最普遍的监督机制是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有独立性地位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审计过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全面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在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审计委员会虽然已获得证券监督机构和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支持,但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却没有明确的规范。在这段期间内,一些大型的会计事物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少数会计专业组织曾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但均属个别的研究。针对愈来愈多的财务报表舞弊案的发生而成立的Treadway Commission,在1987年的研究报告强调了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并全面、正式地针对委员会的职责提供了准则和指南。Treadway Commission报告建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1)所有上市公司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董事会应核并定期复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必要时应加以修改;(2)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实施有效的监督(3)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复核管理当局为控制公司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计划;(4)审计委员会应当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适当支持,并妥善地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师之间沟通(5)审计委员会应有足够的资源和授权范围,使得其必要时能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其完成职责(6)审计委员会应复核管理当局在评估外部审计师独立性时所考虑的因素,并与管理当局共同协助外部审计师保持其超然独立性(7)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与外部审计师就非审计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并对非审计服务的类型及收费进行评估;(8)管理当局对重大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告知审计委员会;(9)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季报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含义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独立性,因此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定义主要是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要求的描述。1999年2月,由美国SEC倡导成立的由Im Millstein和JohnWhitehead领导的蓝带委员会针对如何强化审计委员会在监督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发表了“蓝带委员会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率报告与建议”(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Blue Ribhon Committee onhn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porate Audit Committee)。在该报告中,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定义做了详细描述。鉴于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历史较长,其制度建设方面较为成熟,而且蓝带委员会报告中的绝大部分建议,包括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定义,被纽约股票交易所与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采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本文以蓝带委员会报告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的建议作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定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现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不长,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再加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有情况的存在,使得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此外,一些上市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日常经营中弄虚作假、运作不规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不正常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出现了问题,甚至是相当严重的问题,致使我国的公司治理受到包括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学术界以及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界的重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就必须提高公司治理的标准。

为促进我国的公司治理改革,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9日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准则的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下第五十二条专门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虽然“准则”中未强制规定上市公司需成立审计委员会,但仍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特别是“准则”中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扮演着“内部”的“外部人”的角色,承担着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责任,这对防止公司内部舞弊,提高财务运营效率,改善公司运行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状况看,审计委员会虽发挥着一定作用,但作用不不是非常显著。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所占比例较大,但不能流通,流通股相当分散,机构投资者占的比例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而流通股股东的过度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这就使得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而设于其下的审计委员会,也由于独立性缺失导致了其并未真正发挥其职能,有相当一部分是“装饰门面”,并未真正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欠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根据郭均英(2007)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沪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些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上的是:深市3.93%,沪市7.26%。另外,深市21.35%,沪市27.82%的公司即使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也没有任何人数说明。这里的“半数”的含义是指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中,独立董事占2名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二成的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但是在这些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对其中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其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董事会推荐产生,且大都领取一定数额的津贴,个别公司发给独立董事的津贴还相当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独立性不强,不敢发表与大股东及内部董事不同的独立意见,未能担负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从而弱化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号业性规定比较模糊

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改善注册会计师与上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更好地与注册会计师交流协调,为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下一个严格的定义,只是要求具有相关的财务知识。目前我国有很多财务理论界的学者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但其是否具有实务操作能力我们不得而知。面对经济业务的日新月异以及复杂程度的不断加深,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即使目前能够胜任,将来也未必能够胜任。所以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不应该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过程。

三、增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独立性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审计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

要使审计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必须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中的强硬派。强硬的基础在于法律,因此应呼吁决策者加快考虑对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轮《公司法》的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约,使我国的审计委员会真的能像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一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中所强调的那样,加强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互动,增强公司治理的效果,真的能够以超然独立的第二方处理关于注册会计师变更事项,减轻公司管理层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以及活跃性的要求

我国《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如何定义,以前有相关会计的教育背景,但没有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是否认为为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理论界人士还是实务界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能否是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在我国上市公司自治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这种实质要件的缺乏可能使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指导,会使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沦为上市公司树立良好公司治理形象的工具。因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首先要完善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与活跃性的制度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尽可能聘请独立于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各行业的专家,尤其是财务々家及公司管理方面的专家;聘请的董事应是勤勉、尽职尽责的。

(二)完善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董事会权力过大,而股东大会权力弱化和监视会虚置,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操作企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的情况下,具有充分独立性的独立董事通过行使否决权、建议权、披露权,使董事会的决议围绕着公司的长远利益展开,将有效降低内部人控制行为和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同时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力的发挥,也改变了我国法人内部监督不力的局面。

但是独立董事的局限性也不容疏忽。障碍独立董事发挥效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沟通问题,另一个是时间精力问题。独立董事想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地获取企业信息并对公司情况的了解显然是其中关键,而管理阶层是董事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不过管理阶层不完全称歪曲的信息披露及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两类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判断。因此,独立董事要依据公司的完全信息作出判断,就必须深入到管理层、内外部审计人员中,掌握决策的第一手资料,进而成为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桥梁,做好管理层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独立董事因为来自不同于行业的上市公司,这样就会出现独立董事并不完全了解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必须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以外,独立董事由于不是上市公司的专有独立董事,不必全职为上市公司带来不同的问题思考方式和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是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再加上公司业务日趋复杂专业化,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时间对上市公司做更深入的了解。于是独立董事进行判断就会依赖一般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主要依赖具体的专业知识。因此,审计委员会应在相应的职能、运行机制和人员方面进行规范,是对其进一步完善。

(四)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披露机制

1、通过要求披露履职活动信息来增强外部规范制度的约束力

由于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公司外部不具有可观察性,因此,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活动有必要对外披露。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一方面可以给公司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以外在的强制性压力,迫使其加强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的有效性,以及提高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勤勉程度;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履职活动的对外披露可以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2、通过要求披露履职活动信息来加强审计委员会内部运行机制

现实条件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未披露其履职活动,通常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履行了职责但是未对外披露,另一种情况则是审计委员会可能并未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的披露除了能够增强外部制度的约束力外,还可以促使公司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改进其内部运行机制。原因在于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外在规范约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审计委员会乃至董事会以压力,从而使他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性,并考虑如何通过改进审计委员会的内部运行机制来改善其履职效果,以满足在相关报告中披露履职活动信息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谭艳艳审计委员会效率影响因素分析[J].财会月刊2007(05).

[2]邱国峰严海宁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互动关系研究[J].财会月刊2007(11).

董事监事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独立董事;虚假财务报告;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国 会计 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发生的财务报告舞弊事件,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于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制约大股东对投资者的行为,包括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演变历程

在 现代 的上市公司中,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将资产委托给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于是就在股东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除存在于股东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还存在于上市公司的各个层面,如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和员工之间等。从委托关系我们可看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但大股东可凭借股权的优势进入董事会,成为董事会的成员。这样就可直接取得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而且可监督经理层。而经理层行使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直接控制公司的会计部门,指挥并控制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及报告行为,从而掌握公司的充分可靠的信息。作为公司管理者的大股东和经理层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而中小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局外的地位,对于信息的取得是处于劣势地位,只能间接取得信息。而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股东和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操纵财务报告,以获取信息的优势谋取自身的利益,从而导致出现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又叫体外董事、外聘董事,指在公司中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利益的人。目的是能公正、不受任何主观干扰地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的运作,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民主化、 科学 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除要履行一般董事的职责,还要履行如下的职责: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部分团体的利益;独立判断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包括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二、独立董事制度对于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作用

(一)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在提供财务报告的时候,既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利益,又要考虑到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可协调和沟通经营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这样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从而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增强。而且,独立董事可以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二)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依据独立董事制度可有效履行法定特权。如,上司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应有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等权力,这样就可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独立董事除以上的职权外,还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如,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和报酬及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董事有一票否决权,形成一种有效监督,对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着重要作用。

(三)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作用,独立董事就必须要有独立性。如,候选人是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种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1%以上的股东提出,中小股东可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不再由大股东一手操纵。

(四)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的诚信。独立董事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应诚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在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能够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独立董事对于监督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防止盈余操纵,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一)容易被“同化”,出现共谋。亚当·斯密曾说过:“由于这些公司的董事是经营别人的钱而非自己的钱,他们不可能像私人合伙中的合伙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钱财一样十分小心地照看别人的钱财。”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和了解,相互同化是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与其他的董事和管理层共事,会建立他们之间的友谊和默契,这样,会使独立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人情关系容易被同化,变得不再独立或者不够独立。

(二)难以实施有效的激励。独立董事作为 经济 人,必然会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一个合理的报酬可以使独立董事努力地工作。一种方法就是采用固定的薪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有的董事可能不尽自己的义务,敷衍了事,而有的董事兢兢业业,尽忠尽守,但薪酬是一样的。固定薪酬的方式难以对独立董事形成有效的激励。另一种方法就是把独立董事的报酬和公司的业绩紧密挂钩,但这样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独立董事由于公司的业绩良好而获得较丰厚的报酬,就会使得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赖感,丧失独立性;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另有职业的,而且多为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报酬和公司的业绩挂钩,独立董事为获得最大利益,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在此公司,这样,其他公司必然会采取措施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其在衡量利益之后也会拒绝出任。公司就很难寻到合适的独立董事。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以成就感和荣誉感为主来激励独立董事,通常不支付报酬,而独立董事一般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得罪主要股东,不愿发表真实意见。我国信誉市场尚未形成,还没有评价独立董事的中介机构,难以评价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操守和忠诚程度。因此,声誉激励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信息不对称。要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经营决策和监督作用,关键在于让独立董事及时获取 企业 信息并了解公司情况,但由于独立董事职权的限制,使他们往往很难得到第一手资料,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就只能是董事和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这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其所获知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的成分等等各种风险。独立董事由于很难充分准确地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的各种信息,对于公司的组织、文化和人际关系等也就很难保持足够的敏感,因此,也就不太可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

(四)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独立董事要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不当行为,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而这需要付出足够的时间与精力。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知名 经济 学家、大学教授、院士,其中一些人同时兼任全国不同省份、不同行业中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时间与精力硬约束的条件下,会出现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的现象,非公司专有的独立董事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做深入的了解。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他能做到真正的独立,在实际工作中独立董事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由公司大股东出面聘请独立董事,其行为必然受大股东的制约,这样就很难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在被选择时可能是独立的,但在担任后是否一直能维护其独立性则是一个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缺乏详细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会影响其独立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对独立董事的任免时,为防止“人情”推选,应由中小股东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而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推荐和投票选举,或者设立独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员会。“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 法律 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为防止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利益同化,应由中小股东来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大股东应回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就能保持一致性,这样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职业化,形成行业组织。独立董事要有其独立履行其职责的知识、经验、品质以及能力等。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职业独立董事队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资格认定,独立董事由兼职变为全职,大力培养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职业独立董事。这样,独立董事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并以敏锐的洞察力做出合适、合理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