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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1篇

一、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知识形态

认知心理学家将知识分成宣告性(declarative)知识、程序性(procedural)知识和条件性(conditional)知识。简而言之,宣告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什么”,程序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如何”去做,而条件性知识属于元认知知识,它决定了人们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宣告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1]三种知识的分类突破了以“是什么”为主导的静态知识体系,强调了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就教育法律而言,宣告性知识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学校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例如,《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了在我国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或者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权利;与此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程序性知识体现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知道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对于违纪的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需要知道违纪处分要经过哪些程序。在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处分作出后,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该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申诉权及提起申诉的时限。如果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则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①条件性知识反映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根据问题情境适当地运用其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为例,田永在大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一张写有公式的纸条从其口袋中掉了出来。北京科技大学依据其“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校规,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由于种种原因,田永并没有离校,但到其大四临近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毋庸置疑,学校对学生有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宣告性知识的内容。然而,具体到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凡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不区分具体的情节,又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侵犯了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的权利,有滥用权力之嫌。同时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北京科技大学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样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针对田永案的这一系列推理体现的就是条件性知识。对于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而言,抽象的法条和法律原则是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基础,但是它们仅仅是书本上的教育法(law on the books),条件性知识所代表的实践中的教育法(law in action)才是最为相关、最为重要的。美国法律学者雷德菲尔德(Redfield)在其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注意到,学校管理者可能具备法律知识,但是缺乏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的能力。[3]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事实上是当今国际教育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佩因特(Painter)就此提出,教育法律课程应当训练学生将知识运用于适当情境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注重条件性知识的培养。[4]

二、基于三种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律课程设计

教育法律课程需要以宣告性知识为主线,穿插程序性知识,同时将条件性知识融入其中,并以条件性知识的培养为其最终目标。就宣告性知识而言,该课程搭建教育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剖析“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概念以及“公法-私法”的二元法律思维模式,并具体讨论学生伤害、学生处分、教师雇佣以及平等保护等重要的法律问题。着眼于程序性知识,课程介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以及现实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传授法律检索技巧,为学生介绍和提供翔实且丰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学术资源,并探讨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总之,课程在法条、法理和法律思维三个层面上帮助学生建立他们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教育法知识存量。对于条件性知识,课程通过多种形式创造和利用问题情境,使其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联系起来。为此,教育法律课程可以采用视频短片、案例教学、时事评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鉴于条件性知识是教育法律培养的重心同时又是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短板”,本文将对这些教学手段和策略进行具体介绍和讨论。

1.视频短片

在教育法律课程教学中,每周可以使用2-5个视频短片。这些短片可以取材于我国近几年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与评论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热点事件。例如,在讲受教育权和姓名权的时候,可以播放2009年媒体热议的利用她人名字上大学的“罗彩霞事件”的新闻短片;在讲处分程序时候,可以利用辛普森这一世界著名的刑事辩护案件的判决录像或者媒体报道来说明正当程序与程序正义的法学理念。视频一般在课程开始时播放,作为“引子”,将学生快速导入当日主题的问题情境。例如在“学生伤害与意外事故处理”这一讲开始的时候,可以播放近几年发生的若干校园血案的新闻报道视频,启发学生思考学校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时视频也被放在课程结束时播放,使得同学们将当天所学的知识马上用于分析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引发学生反思。

2.案例教学

如教育法律课程可以提供一系列中文和英文教育法经典案例供学生分析。为了保证这些案例的“原汁原味”以及逻辑的严谨性,最好直接使用法院判决原文作为教学材料。在案例的使用上,可以将学生的课下学习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在课下,每位同学需要按照“案件索引信息-事实-争议点-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分析与评论”的思路②分别完成一定数量的中文案例和英文案例的小结;在课上,案例讨论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课程进行到相关知识点时,由完成案例小结的同学向全班汇报案例并进行点评,继而引发全班对相关法律要点或推理的讨论。

3.时事评论

为了培养学生对实践中教育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并激发其主动思考的能力,教育法课程还可以加入时事评论的教学环节,要求同学们以法律的视角分析当下社会中和他们身边正在发生的教育事件与争议。时事讨论是同学们条件性知识的直接训练和应用平台,该教学环节可以训练学生养成关注现实问题并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审视的习惯,对培养学生在未来实践工作中的反思能力也有一定帮助。如果课堂教学时间允许,可以在每次课上请2-3名学生分别讲述一个与课程所讨论法律问题有关的热点或焦点事件,然后引导班上学生对此进行简单讨论。另外一种模式是将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结合在一起。国内很多大学现在也开始使用教学网,教师可以利用教学网中的讨论版功能,让同学们在课程讨论版上分享时事热点并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教学网将带来三个好处。其一,扩大同学的参与面,所有同学都是新闻的“者”和“评论员”;其二,同学们可以持续关注和交流,不仅限于课堂上的有限时间;其三,一个话题可能激起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多轮互动,多个话题的讨论可以平行进行,从而突破了课堂内时间的线性结构,形成多层次的、反复的交流。同时,为了提高网上讨论的质量,还可以将班上的同学分为若干组,每组历时2-3周,负责在教学网上激发班上同学讨论,并于该轮讨论结束后在课堂上简要总结该轮讨论中的主要关注点。

4.模拟法庭

作为教学活动,模拟法庭绝不是最后法庭上一个多小时的“表演”,而是包含诸多精心设计和组织的教学环节。模拟法庭活动是否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前期准备是关键。准备工作可以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选题。所选案例最好在法律上没有定论,从而使得原被告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来论辩。(2)分组。分组中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背景,三组之间要势均力敌。(3)小组讨论与协作。(4)小组成员在搜集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撰写法律文书草稿。(5)教师针对三份法律文书分别提出反馈意见,各小组进行修改,为庭审作出充分准备。在经过两周左右的准备工作后,在法官组的主持下,原被告两组进行辩论。教师需要事先拟定庭审基本程序。考虑到三个小组的角色均衡化,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加入法庭调查环节,该环节由法官主导,可以考察法官组对该案的思考和准备情况。辩论终结后,法官组经过10-15分钟的合议后进行宣判。最后,教师进行点评,该点评既包括对案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和评论,也包括对三方庭审表现的评价。课后,法官小组修改其案件分析意见,形成判决书终稿。模拟法庭活动可以全方位地训练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在模拟法庭的准备阶段,同学们需要集思广益,搜索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案情,尝试撰写法律文书,设计辩论策略,并锻炼小组协作能力。在法律文书写作和现场辩论中,他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与教育法律有关的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并结合案情,锻炼其条件性知识。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人‘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祛律知,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仁〔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牡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祛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法知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败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人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人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一一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一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M·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 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沉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一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一政治”、梁治平的‘祛学一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 2006年)、徐听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灰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祛理学知识分子一法理学知识一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人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牡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败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洒方”、“国家肚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共法律案件”。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一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3篇

一、模拟教学是方向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即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生活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带来的外来英美判例法系法律文化冲击,人们逐渐认识到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方法日益不能满足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及其对实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法学这们学科的社会性应当得以体现。 在课堂教学中,法学教师在教授方法上常常采用诸如疑案抗辩、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实习等来体现该学科的社会性。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基本上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在法律适用上注重由法律文本的规定开始的演绎推理,这种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缺陷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纷繁复杂现象不能在法律文本中一一对号入座。而英美法的判例教学法可以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它让学生在一开始接触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就开始从活生生的现实入手,产生求知的欲望。这也是模拟教学法的优点,即强调学习者的亲身体验与主动,同时它还可以在团体中加强合作学习,这对于传统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知识产权法教学而言仍然如此。 (一)主动学习是模拟教学重要特点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重教轻学现象突出。然而,在模拟教学的模式下,由于教学背景材料往往来自实际生活案例,大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诉求比较强烈,学生兴趣比较浓厚。 学生常常以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友可能遇到类似问题为出发点来试探性解决这些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他们从法律专业知识角度认识问题/思考问题,在学习中讨论对相关问题的想法。这些想法常常具有多样性,而不是得到某个单一的答案。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个案只能适用某个法律的规定,但是多元方式解决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且常常行之有效。如果老师能够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学生会对法律问题认识更为深刻,而且在今后的实际生活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法律。这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的方法,一方面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又可让知识更好内化,产生创造性知识。 (二)内化法学知识 知识的学习不是灌输而获得,即便记住了一些知识要点,那还是算不上知识。因为知识不但要知,而且要能够灵活运用。在模拟教学中,学生一开始接触的就是活生生的案例,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这种欲望下,学生不是被动学习,而是主动要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的法律规则,都需要内化到学生头脑中,从而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有更生动和更自主的认识。通过这种方式,即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而获得的体验,因此其学习的有效性将大大加强,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素质得到锻炼和培养 在模拟教学中,注重对解决额问题的探索过程,而不是问题的单一答案。在模拟教学中,老师鼓励学生根据已有法律知识和心中原初法律体验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也就是说,学生可以对所列案例提出自己的想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过程中,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对现有知识或者所谓的解决方案进行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学生通过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可以训练几个方面的能力:表达能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思维能力(在短暂的时间内想到别人没想到的理由和方法)、沟通能力(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有效沟通极为重要)和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能力(在激烈的争锋中加深理解专业知识),如果分组进行讨论,还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这些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事务中的基本素质,即便在非法律事务中,这些素质仍然重要。 二、隐性知识是模拟教学中的重要知识 (一)情境学习 模拟教学就是将教学置于一定的情境案例中,而不是老师在传统教学中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进行逻辑推演,而是在案例中让学习者更多地通过面对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来进行学习;学生通过自己思考或者团队讨论来解决问题,从而运用知识获得对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掌握,而不仅仅仅听老师讲解灌输。从中学习者可以思考哪些方案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得到肯定,哪些方案在问题的解决中被否定,哪些方案虽然有效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哪些方案虽然无效但是还是有一定的正面意义。通过这种方法,学生会认识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多元的,也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只有更优,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让学生从多角度认识理解其所学专业知识。这样,学习过程也变得生动和富有挑战性。将法学教育的重点从教给学生某种法律知识或法律理论,转变为让学生体验如何学习法律和如何使用法律。 (二)角色感悟知识 在模拟教学中,教学活动是通过模拟现实世界典型情况(教师一般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典型并不在于案例脱离实际生活,而是说案例有利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点以及培养相关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就像当事人或则会像法官一样亲身体验这些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其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 在模拟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可以通过自己在活动中的角色扮演(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甚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充分展示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兴趣和素质具有很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但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同时还可以学会在实际案件中或者实际生活中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普通公民应该具有的职业道德标准,如此一来学生今后生活中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要求就在这些案例中润物细无声地进行培养或者教育。#p#分页标题#e# (三)沟通中学习 沟通是现代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技能。在知识产权模拟案例加教学中,学生与教师的双向交流以及学生之间的多向的交流占用了大部分时间。而且这种交流是积极主动的,而不是传统讲授教学法中的教师输出信息学生接受信息那么简单的信息交流。实践表明,交流对于知识的获得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在交流中可见,隐性知识比显性知识更有价值,显性知识是冰山的尖端,隐性知识则是隐藏在冰山底部的大部分。学生能够表达出来的知识及显性知识仅仅是其隐性知识的一部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知识产权案例的解决中,法律知识仅为一部分。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人们则过多地强调显性知识的短期效果,忽略隐性知识的重要性,及如何运用其所学的有限的显性知识来解决问题;如何培养更多的学生看不见的、只能感觉到、并富于创造性的隐性知识。就这个方面来说,案例模拟教学在相互交流方面较之传统教学模式,是一个更优化的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更快、更方便的获取知识,交流对学生知识的内化和思维能力的提升都具有积极意义,并同时培养了学生与人沟通的习惯。 三、案例模拟教学与传统教学法之间的关系 也要正确处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一样,都是在某种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例如,英美法系注重案例,在法学教育中,案例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即便通过法学教材进行逻辑体系的学习也是如此。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律逻辑体系的构建来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不失为一种比较简洁的方法。就是英美国家也认识到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可取之处。因此,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制度中有效地借鉴英美法的法学教育模式,同时又保持自身传统中合理的部分,是进行模拟教学法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学教育情况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培养。如果学生在短时间内想获得某个法律专业知识,能够通过一些概念的深入学习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比如,学生想了解商标法的相关知识,他可以通过学习商标法、刑法和民法相关知识即可。但是通过这种法学短期培训出来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与口才等方面的训练比较缺乏,最为明显的结果就是学生不能根据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更不用说疑难案件了。相反,通过案例模拟教学法,如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难题,学生知道如何下手,思路不会显得单一。因此我们也很有必要引进英美法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 但同时,我们不应忽略我们的法律传统、文化、制度和社会等各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差异性。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在颁布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不知不觉地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有些理论或者概念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所以这些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必然得到反映。因此,在大陆法系中不好好理解那些占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是几乎不能理解法律条文的。因此教学中不能忽视条文背后的原理学习。这就必然要求教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论讲解。另外,就法治发展方向来看,大陆法的系统性、整体性是其优势所在。英美法目前也在借鉴大陆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美国的律师协会等团体不断出版类似成文法系法条的法律论著,把大量判例中基本定型的知识点归纳出书,方便法学学习者学习,甚至还有利于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进行法律适用。可以这么认为,世界上已经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所以在我们对我国法学教育教授方法进行改革的时候,也不应当把自己法律传统中优秀的部分全盘否定。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的重点都应当是使学生真正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并具备法律分析等基本技能和素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改革都应依照实现或者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另外,由于英美普通法的系统性与大陆法的系统性差距很大,我们对这种系统性的差异进行认真比较分析,进而在教学方法上针对我国的具体法律文化传统实施相应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在注重安妮模拟教学的同时不考虑我国法律的系统性背景,到头来学生对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基本理论都不知道,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应当探索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的最佳方案及其与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的协调性。还值得一提的是,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都十分强调基础知识和人文素质的全面发展,美国的法学教育建立在大学本科的基础上,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起码也需要8年左右的时间,相比之下,我国的大学本科四年既承担通识教育,又承担职业教育显然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目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但改革的力度还显不足。 结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今天所从事的法学教育改革对于中国在21世纪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发掘每个人的潜能,使其得到全面发展;就受教育者个体而言,每个人的智资、个性、后天的影响各不相同,教育应当因材施教,发挥每个个体的“比较优势”。 因此,借鉴英美法系中案例模拟教学法在我国应该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因地施教。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因势利导,帮助其成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是现代中国对每一个教育者提出的要求。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理论理性 理论思维 法律教育 “经典”文本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4-0001-03

[作者简介]朱祥海,石家庄学院政治与法律系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35)

现代的法律教育,在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愈发凸显其价值的同时,也逐步坠人单向度的技术理性训练的窠臼,学院式教育日益被市场主义和操作主义支配。在概念主义法律教育观宰制下,法律条文的生硬识记成为常规内容,甚至是唯一目标。理论思维、学术想象力和创造力,将被导致逐步地丧失、萎缩。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多是卖弄法律语词的、拙劣的“刀笔吏”,或者异变为弃置正义理念的法律“工匠”。越来越丧失了对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想象力和批判力,更缺乏对生活本身意义的理解。如何变革?应当回复于对理论思维能力、想象能力与批判精神的培育道路。因此,对“经典”文本的批判性阅读和研习就成为必要路径。

一、理性的力量:世界是用理论来表达的

对处于我们身外的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人类如何去实现思想上的把握和理解?又如何在这种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来实现人类自身的设想和想象,使外在世界成为内聚着人类的存在意义的属人的世界?外在的世界惟有在人类能够予以理解的前提下,才具有其价值和意义。在文化知识史上,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的方式。神话与宗教、常识、科学与哲学,都是人类用以解释和试图赋予外部世界以意义的方式①。每一种理解的方式,又都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成为或仍然是主导性的基本解释形式。其中,不同的解释形式之间又存在着基于解释力的强弱、解说的合理性与真理性方面的竞争。并且,在人类还无法达致对外部世界完全理性的把握之前,每一种解释方式就都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相对的存在意义与解说的价值。因为,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力存在着一个物种学意义上的限度。正如康德所言,理性是人类拥有的一种限度的能力。但是,随着知识的增长与进步,科学和哲学的理性思维逐步取代了神话、宗教和经验常识,成为支配性的用来表述外部世界的、理论化了的知识形态。罗素指出了这种知识发展的趋向,“神学带来了一种武断的信念,对于宇宙产生了一种狂妄的傲慢”。科学理性每前进一步,宗教就退后一步。这就是思想与理性的力量!

哲学和科学的理论形式取得解释和表述世界的支配性地位,源于其特有的概念、概念框架和分析解释模式。世界是通过理论得到系统的表述和表达的。黑格尔曾言,世界是思想中把握的实在。每一种理论体系,都由作为基点和原点意义的概念构成,由此来构成解释世界的解说框架结构层次。不同的框架层次之间又以逻辑来连接,作为解释力量的根基和保障。思想的力量,来源于理性和逻辑的力量,这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特质。有了理性和逻辑作为基石,人类才能够形成对外部世界以及人类自身的有效、合理的解释。从而,人类才能够在合理解释世界的同时,更有能力去实现和创造属人的意义世界。对此,马克思豪迈地宣告,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并且在批判此前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时指出,理论的指向在于改变世界③。阐明了理论和思想具有的实践功能和变革现实世界的力量的道理。

二、法律教育中理论思维与批判精神的培育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5篇

一、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素质教育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党和国家教 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举措 .199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素质教育在我国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理念的提出,针对性非常强。多年来,由于升学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和高考制度的缺陷,中学过早分科,致使大学生文化素质薄弱(理科生缺乏人文教育,文科生缺乏科学教育),进入大学之后这种情况进一步畸形发展。建国以后直到前几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把大学教育划分为数百种乃至上千种专业教育,又把专业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这种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在50-60年代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急需,有其历史功绩。但它毕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越来越显露出其弊端。弊端之一是专业划分过窄,知识分割过细,课程设置过分定向,致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小,思维迟钝,在新事物、新情况面前缺乏应变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弊端之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流动加大,职业转换频繁,甚至在很多部门和单位,职业的概念已经模糊,用人单位对专业对口的要求大大放宽了,他们更强调知识结构的覆盖面和自主获取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把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我们所要培养的高等专门人才专业口径要拓宽,而且学生的专业教育应建立在通识教育之上。通识教育是我们的薄弱环节,日本教育界评论我国的高等教育专业太专,把大学教育变成了职业培训,他们的批评不无道理。我们现在要加强通识教育,主要是强化基础,注重与相邻学科专业知识衔接。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是基于下列因素。

(一)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概念是应对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而提出来的。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呈现四大特点:第一,知识积累明显加快,知识总量急剧增加。截至1980年,人类获得的科学知识,90%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获得的;第二,科学技术急剧变革;第三,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第四,科学技术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每一项稍微复杂的工程或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多个学科的知识。科学技术发展的这些特点使得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我们所传授的最新知识无论如何都赶不上科技的进步,何况我们所传授的很多知识本来就是陈旧的、老化的、不中用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社会变迁和转型加快,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大致经过了四、五千年,而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只不过经历了二、三百年。

不仅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进步也呈现出加速度局面。面对知识进步和创新的加速,面对社会变迁加快,我们不得不彻底转变以知识传授为本质的教学观念。传统的教学观把教育的本质理解为传授知识,把教学过程简单地看作知识传授的过程,总是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教给学生足以使他们终身受用的知识。这种观念出自良好的愿望,但却脱离现实。1991年在中国举行的世界大学校长研讨会上,校长们一致认为,现代的大学要培养的人才不能再是知识型的,而是善于收集现代信息,并能利用现代信息创造新知识的智能型人才。培养能力、开发智力,主要表现为培养和开发学生自己消化知识的能力,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主动接受新知识的能力,综合判断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高等教育总体上是这样,法学教育更应当是这样。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导弹设计、地质勘探、金融货 币、国际贸易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 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因此,法学教育 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 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

在法学这种特殊的、宽泛的专业教育中,素质教育具有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并贯穿法学专业 教育的始终。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首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 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在此基础上,培养和养成良好的职业 品质和能力。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大体上是: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课程体系的 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 、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法律知识传授、就业和生活能力教育等。但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学理论作指导。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学理论,培养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和变迁。其次,具体法律工作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通过学习法学理论而培养良好的法学理论素质和 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 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再次,任何法律的实践问题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 会实践连在一起的,需要根据法学的理性来把握和解决,这样才能平衡互相对立的利益,实 现各种价值的合成,避免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问题,处理具体案件。同时,具体案件的解决 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找答案,但是,要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 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做出正确裁决,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系统 的深刻理解。正像一个人如果仅仅知道某种花卉的栽培技术,而不懂得光合作用、寒暑温差 、土壤结构等园艺学的一般原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技术高超的园丁。美国哈佛大学前任校 长陆登庭(Neil L. Rudenstine)在论述法学等专业的教育时非常深刻地指出:“即使在专业 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 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所谓基础学科领 域,是指那些能够提出最根本的和复杂的问题,从而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才能解答的领域。 再重复一遍,教育的前提是提出问题和集中注意力寻找未知问题的答案。因此,建立在社会 需求和人力分析基础上的本科生和专业教育的概念,根本不是优秀大学的教学方法。”(《中外大学校长论坛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法学的素质教育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即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二、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育。法科学生从他(她)报考法学专业的那一天,就立 志从事公共事务,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法学教师,其职业 选择本质上都属于公共事务(既包括政治国家的公共事务,也包括市民社会的公共事务)。 从法科学生将来大多数要从事公共事务这个角度,必须注重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将他们培 养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

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 的,其中以下八个要素更为重要:(1)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 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2)权利意识,即 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 生态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 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 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 利(包括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3)参与意识 ,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 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 管理。自由地发表政见、批评意见、合理化建议,参加选举和被选举,是公民参与的常规形 式。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善于通过这些形式影响政府决策,防止政治权力异化。(4)平等意 识,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 务。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识。 (5)宽容态度,即承认别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 解,只要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 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以促成宽松、和谐、进步的社会 环境和精神家园。没有宽容,就没有民主,讲民主必然要求宽容。(6)法治观念,即意识 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 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一个合格 的公民应当是护法的英雄。(7)义务(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 人类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方面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尽己所能地为他 人、社会、国家和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不逃避和推 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8)理性精神,理性是针对非理性 和超理性的。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 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跟着感觉走,不空想虚幻,更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理性精 神也就是一种科学精神。

上述要素是一个优秀公民应当具备的品格,更是作为法律人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一 个法科学生只有首先成为优秀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FL〗〗

三、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从法学院走向社会的毕业生,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和从事其他法律 工作,他所面对的都是社会,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职业的特点要求法 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更宽厚的人文学科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 更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更健康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所 以,法学教育自始至终都要体现素质教育。为此,要研究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特殊性,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施素质教育。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思想素质、文 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不是普通高等教育的一般标准,而是具体化为高素质法律人应当具有 的更为优秀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1. 思想素质。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1)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化。我们的法律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无论他从事的 具体法律事务有何不同,都应当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法律,自觉地抵制以法谋私、法钱交易、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从根本上扭曲法律原则、滥用法律权力和法律资源的行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