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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

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

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主要目的是通报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情况,进一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全面完成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努力提高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科学化水平。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市人口计生委作了大量准备工作,既到各县区进行了督查调研,又深入各部门进行了沟通衔接,希望大家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刚才,市人口委演示汇报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成果,市人口委主任同志通报了当前工作进展情况,15个责任单位也提供了书面交流材料。总体来看,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各单位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此市政府是充分肯定的。下面,围绕进一步做好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我强调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围绕“为什么要统筹”,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做任何一项工作,首先要认识它的重要意义所在,我们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就要弄清楚“为什么要统筹”的问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创新,其重要意义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认识,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比较薄弱的地区来说,我觉得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基本国策之所系。人口问题是我们国家发展中的最大的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就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到现在没有变,在落实基本国策的过程中,经历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阶段后,现在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时期。从全省的情况看,2005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二孩的间隔要求,完善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这些生育政策的适度调整是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策与需求的适当调节,并不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2011年4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新的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基本点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二是提高工作水平之所在。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少生、优生、优教和致富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全市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计生工作整体投入不足,原来的工作基础非常薄弱,加之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还不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并不乐观,去年全省考核倒数第二,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全市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说明计划外出生没有控制住,重点特色工作效果不明显;人口形势更加复杂,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位徘徊,缺乏力度大、见效快的治理措施和方法;流动人口规模日益扩大,情况更加复杂,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不能紧密配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利益导向政策的应有效果;各县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非常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效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其切入点就是要在统筹协调上下功夫,也就是说除了计生部门要全力做好工作外,还需要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三是切实保障民生之所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到户籍、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救助、生产、分配等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了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各成员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机制和优先优惠政策,解决了计划生育户在生产生活中的许多实际困难,使计划生育户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怀,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是,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从人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来看,我们的工作还不够到位,一方面是我们的优先优惠政策还不全面、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我们已经出台的政策执行还不到位。如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更加优先优惠的政策,做到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其立足点就是要在统筹协调上做文章,只有各成员单位把政策制定好、落实好,才能达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预期目的,计划生育工作也才能获得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

总之,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是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选择,希望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把所承担的任务抓起来,把所制定的政策落实好,切实发挥好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二、围绕“统筹中做什么”,解决好部门责任问题,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其核心思想就是通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来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做到统筹呢?我想至少有以下几点应该做到:一是在组织领导上要统筹加强。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不降低、工作措施不放松、工作力量不减弱。二是在惠民政策上要统筹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制定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使各项惠民政策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真正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有一种自豪感、实惠感、安全感,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三是在综合治理上要统筹协调。不论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整体素质,还是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都需要各单位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基本要求,统筹协调好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好各单位的职能作用。四是在目标任务上要统筹落实。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迫切要求我们的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和综合治理转变。适应这“两个转变”的工作要求,省上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确定和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更加复杂、更加细致,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目标任务做到统筹落实,就会影响到全年整体工作的考核成绩。

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各成员单位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率先制定和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当前,全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在抓工作的过程中,要自觉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自身工作之中,做到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特别是出台惠民政策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会签或征求意见,最大限度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出台后要千方百计地予以落实,不能开“空头发票”。在制定优先优惠政策方面,卫生、民政、教育、人社、工商、住建、扶贫、水务、妇联、团委等部门还有文章可做,希望人口计生部门和这些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在优先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

二是建立部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也是各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政府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有信息通报任务的单位,必须向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报送信息统筹安排、督办日常工作。信息报送主要涉及到卫生、公安、工商、民政、劳动、建设、教育、商务、房管等部门。信息报送要求信息准确、项目齐全、报送及时,必须做到一月一报送,以便及时反映部门信息动态,方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跟踪管理服务。比如卫生部门人口出生实名登记信息报送要准确、完整,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产妇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信息不能缺任何一项;公安部门要按月报送公民户籍变动信息和外来人口信息;住建部门要按月报送建筑工地就业人员及随行家属信息;人社部门要按月报送劳务输出输入信息;民政部门要按月报送婚姻登记信息和子女收养信息;工商部门要按月报送外来人员经营信息等。对于这些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定专人予以落实。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部门要按行业管理范围划分流动人口管理职责,流动人口在哪个行业内就业或者居住,其计划生育工作就由哪个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安、工商、建设、人社、卫生、商务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要求基层办事单位和用人单位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台账。对当年怀孕生育的,要查验生育服务证,并及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通报个案名单。要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力度,对违法怀孕、违法生育的,按国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查处。要遵循“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扎实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加强城镇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要搞好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检查等免费技术服务。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宣传本地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服务程序等。

四是关注打击“两非”案件。所谓“两非”就是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两非”行为直接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不平衡,影响人类的自身发展和社会和谐。“六普”资料显示,全市2011年零岁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35,最高的通渭县131.28,形势非常严峻。截至目前,全市打击“两非”活动进展不尽如人意,可以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市政府决定,6月下旬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监察、公安、法院、卫生、药监、人口等部门参加,在全市进行一次打击“两非”专项督查活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要对私人诊所和所有卫生医疗机构比超设备加强监管和检查,明确责任,如果发现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律吊销从业执照,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对“两非”行为较严重、且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是做好部门人口计生工作。最近,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市人口委《关于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对照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婚姻管理,严格执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处罚政策。要推行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据调查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明显低于农村,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市直部门要自觉接受安定区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主动联系和汇报,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围绕“统筹中怎么做”,解决好组织领导问题,增强工作的协调性

一要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各自负责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定期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要加强督导,狠抓落实。今年,市政府对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奖惩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新增内容就是对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的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按照县区层面工作落实情况与本级出台政策落实措施情况2∶3的比例计入总分,年终按综合排名兑现奖惩,请各参会人员向主要领导汇报清楚,认真抓好工作安排和落实。原来只是考核县区、乡镇,现在对成员单位也要进行考核排名。各部门要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督查范围,进行有效的督查、指导和评估,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坚持督促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注重研究新情况,着力破解新难题,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各自系统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生产保障能力和发展能力。

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财政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 新路子 探索

1995年以来,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开展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现了由“财政监督”向“监督财政”的性转变。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理应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摆到重要的位置,并且审计内容、重点和,也要适应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至今尚未普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已经实施的审计,也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重点和方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客观要求。

我们在审计国务院所属A、B两部门2000年、2001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中,积极寻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条件下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在跳出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模式、探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新路子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的主要思路和做法,可以概括为:在审计方向的把握方面,明确一个目标,抓住一条主线,开展两个结合、两个坚持、十一个系统地看问题;在具体操作方面,紧紧抓住审计各阶段的关键点,即把握一个总体,抓住六个环节,开展两个测试、十三个核对、一个复核、一个深查、一个对照、一个摸清、一个促进。

所谓“明确一个目标”,就是明确地把促进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化,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在审计过程中,始终把实现这个主要目标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仅管理问题时以此为目标,而且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时,也在查深查透并纠正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提出改进宏观和微观管理的建议,促进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所谓“抓住一条主线”,就是把分析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促进有关方面改进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主线。在整个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始终紧紧围绕这条主线开展工作。审计每一单位、每一方面的内容时,首先审视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则研究提出纠正问题、改进编制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完成这一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再审视财务管理、核算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明确上述目标、抓住这条主线,是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的根本区别所在。

所谓“两个结合”,就是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结合起来、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起来。

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结合起来,就是在审计过程中,不但证实和评价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依法处理财政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而且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宏观和微观管理的建议,促进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及其他有关工作的科学化。

应始终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既重视分析被审计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又狠抓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促进有关管理的加强,使二者相辅相成。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结合起来。首先,在审计前,采用多种形式、从多个侧面开展审计调查,用以选准审计重点、编好审计方案。其次,在审计过程中,对遇到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对涉及财政、计划、等部门的问题和其他涉及宏观管理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调查,并在调查取证和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出纠正问题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其三,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对有些应当且能够进行审计处理的问题,及时转入审计程序。其四,在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审计调查的结果,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审计的成果,使二者相辅相成。其五,在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关注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别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有关方面深化改革、改进管理。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始终用这一原则指导预算执行审计的各项具体工作。首先,以现行法规、制度和政策为依据,对照检查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活动,找出其中的偏差。然后,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是非曲直、提出改进建议的标准,辩证地、系统地、历史地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处理问题,并努力提出既符合改革方向、又先进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有关工作沿着健康的方向。二是坚持狠抓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按照风险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以确保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所谓“十一个系统地看问题”分别是,将被审计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放到国家的大系统中,从是否符合党的基本与基本路线、是否符合当前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的需要,包括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存在的偏差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纠正偏差的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

将被审计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放到所处的社会大系统中,从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文化氛围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沿着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实际的方向开展。

将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放到国民经济大系统中,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向被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从一个侧面促进被审计部门乃至国民经济大系统健康地运行。

将被审计部门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活动,放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系统中去观察和分析,找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一般规范不相一致的问题,并按照这个大系统的需要,研究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将被审计部门的有关经济活动,放到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大系统中,从是否有利于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和评价,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向被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将被审计部门有关资金的收支活动,放到公共财政改革的大系统中审视。不仅检查预算和计划是否得到了认真执行,而且要透过预算与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预算和计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不仅找出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建议;不仅按公共财政的要求,对被审计部门预算与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而且透过被审计部门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的原因,找出这些部门应予改进的方面,尤其是法规、制度以及预算、计划的编制方法应予改进的方面,促进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完善。

将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视为一个系统。一是针对宏观经济管理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查找相应的微观问题;二是在查处被审计部门微观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找出其产生的宏观方面的根源,研究提出系统解决或分别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改进管理,包括制定或修正法规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尤其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将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财政、计划、等部门的预算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视为中央预算管理、计划管理与财务管理大系统的子系统。一是对部门进行审计时,从部门本级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情况后,带着去延伸审计部门的所属单位,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二是对部门进行审计时,注意查找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的问题。三是对审计部门的所属单位进行审计时,注意透过这些单位存在的问题查找主管部门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存在的问题。

将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计划的编制、执行看成是一个系统。不仅检查和分析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而且检查和分析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并将二者联系起来,分析预算和计划编制与执行存在的不合规和不够合理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促其分别改进甚至系统改进预算、计划编制与执行工作。

将预算、计划的编制和预算、计划的执行看作一个系统。一是对照已经批复的预算和下达的计划来检查其执行情况,找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预算和计划的有效执行;二是分析已经编制的预算和计划是否按要求细化,尤其是透过预算和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预算和计划编制得是否科学合理,找出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促进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在缺乏科学定额与标准的情况下,运用这一促进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化,显得尤为必要。

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视为中央预算执行审计这个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审计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中,努力站在大局的角度去看问题和处理问题,尤其注意为财政部预算执行审计组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配合他们拓宽审计领域、分析或查透有关问题,促进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成果的扩大。

所谓“把握一个总体”,就是改变过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局限于按部就班地对照法规翻账簿和凭证查找问题的做法,在审计开始时,先从总体上把握一个部门的基本情况,然后在分析总体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把握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应该包括其内设机构状况、职责划分、沿革、机构及业务运行情况,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财务管理的新情况、核算关系和核算特点、当年的预算和计划及其他方面的收支情况,以往年度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甚至有关领导干部的工作风格和有关人事情况等多个方面。搞清这些情况,既有助于抓住预算和计划工作的主干,防止漏掉大的方面,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能够反映被审计部门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的全貌,又有利于选准审计重点,查深查透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纠正问题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所谓“抓住六个环节”,就是针对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的六个环节,找出预算和计划在编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六环节分别是: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和计划草案的编制(包括追加预算与计划的编制)上报环节,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批复预算、计划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下达计划环节,被审计部门转批预算和下达计划环节,被审计部门所属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批转预算和下达计划环节,被审计部门及其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对下拨付资金环节,预算单位和基建项目计划执行单位执行预算和计划环节。

所谓“两个测试”,就是开展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即针对各个环节开展符合性测试,并根据该项测试的结果,确定审计的范围与重点,进行实质性测试。在实施符合性测试时,着重审查被审计部门的收支是否编制了预算和计划草案,是否向财政、计划等部门报送了这些预算和基建计划草案;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是否批复了被审计部门的预算,计划、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是否向被审计部门下达了基建计划,这些部门批复预算和下达计划的形式是否合规;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是否批转了财政等部门批复的预算、是否转批了计划等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批转预算、下达计划的形式是否合规。对测试出的不合规的方面,将其列为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所谓“十三个核对”,一是将被审计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与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核对;二是将被审计部门报送的计划草案与计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三是将被审计部门批转的预算与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核对;四是将被审计部门转批的计划与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五是将被审计部门实际拨付预算资金的情况与被审计部门批转的预算核对;六是将被审计部门实际拨付计划项目资金的情况与被审计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七是将被审计部门所属有资金分配权单位转批的预算与被审计部门批复的预算核对;八是将有资金分配权单位转批的计划与被审计部门下达的计划核对;九是将被审计部门批转的预算与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决算报表反映的内容核对;十是将被审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与项目计划执行单位决算报表反映的内容核对;十一是将被审计部门批转财政资金的预算数量、结构、时间,与一部分部属重点单位相应的收入预算的数量、结构、时间进行核对;十二是将被审计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的项目结构、资金量和时间,与一部分部属单位编制的相应的基建计划的项目结构、资金量和时间核对;十三是将有关部属单位编制的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与被审计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财政支出预算核对。

所谓“一个复核”,即分析性复核。就是对被审计部门财务资料之间、非财务资料之间、财务资料与非财务资料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调查重要的异常变动及差异,从而对会计报表整体及其各项目进行评价。

所谓“一个深查”,就是对上述核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查证和研究。虽然“十三个核对”能够较快地找出被审计部门甚至财政、计划、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部门预算和基建计划的编制、执行中存在的形式上的问题和问题的表现形式,但是,还不能把问题的实质及其产生的原因弄清楚。因此,需要将上述核对过程中发现的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审计的重点,深入查证。不但查明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实质,还要抽查部分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基建项目计划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以证实预算资金是否确实按照预算使用,基建项目是否确实按照计划执行。对于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重要问题,也要采取适当方法查深查透。在此基础上,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为研究提出纠正偏差的意见甚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建议奠定基础。

所谓“一个对照”,就是对照《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找出部门预算科学化的深层次问题及其原因。由于被审计部门以及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存在的,影响部门预算科学化的许多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仅靠开展“十三个核对”是难以查出或查透的,还必须向纵深推进审查工作。一是对照《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方面的要求以及部门预算科学化的其他要求,直接审查被审计部门及部分直属单位的预算与基建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从中找出核对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未能查透的,被审计部门在预算与计划编制、执行等方面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二是对照上述要求,审查财政、科技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向被审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审查计划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向被审计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审查被审计部门及其有资金分配权的所属单位对下批转的预算、下达的计划和这些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从中找出财政、科技、计划、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部门预算与基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等管理方面存在的影响部门预算和计划科学化的问题。然后,针对从上述两个方面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被审计部门和财政、计划等部门在预算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源头性原因,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研究提出促进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建议创造条件。

所谓“一个摸清”,就是努力摸清被审计部门的家底。一是摸清被审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体制,二是摸清被审计部门及其各司局财务管理尤其是内部控制的状况,三是查清财务司及设财务的司局掌握的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司局自主支配资金的数量、来源、去向、存放单位,四是查清被审计部门历年滚存资金的数量和来源。

所谓“一个促进”,就是在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具体工作中,注意采取多种方式促进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计划和财务等方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着重从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入手,查找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在预算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原因,分别提出从宏观与微观层次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部门和财政、计划、科技等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加强管理,尤其是完善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内部控制,达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

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切实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本着超前规划、科学安排、早作部署的原则,现将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2008年人口计生工作计划的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抓好抓紧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当前我省人口惯性增长的势头依然强劲,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并存的现象将长期存在。2009年预计出生115万人,总人口净增60万人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控制人口数量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婚育意愿之间的矛盾仍很尖锐,多数群众想早结婚、多生子的愿望还很强烈,一些地方违法生育呈现上升趋势。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取消婚前检查等因素,出生缺陷发生率居高不下;群众对性别的偏好,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近年来持续偏高;人口流动的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城市进程的加快,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度;一些地方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呈现“未富先老”的局面。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人口计生工作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落实好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各市要充分利用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深入分析人口形势,组织发改、公安、人口计生、教育、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本市人口调控措施及本市分县(市、区)人口出生控制计划。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人口机械增长较多的市,要认真分析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对策措施,引导人口合理迁移;人口净迁出的市,要摸清人口迁移的流向并与流入地及时沟通信息。2009年预计人口出生仍处于高峰的市,要继续加大晚婚晚育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科学地安排婚育时间,采取得力措施,遏制违法生育;2009年预计人口出生较往年有所下降的市,要将工作着力点放在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充分满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的群众要求,同时做好违法生育控制工作,确保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少生快富、幸福家庭”工程,积极营造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双轨制”生育政策,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和管理。要进一步夯实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三块基石”,继续加大对重点帮促县、重点关注县和薄弱村的帮促力度,加快建立城市“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和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依法维权”的管理体制,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奖罚并举,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

四、加强综合治理,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综合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发展和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减弱群众的性别偏好,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科学婚育观。卫生、人口计生、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B超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公安和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遗弃、贩卖、残害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对边界地区的综合治理,尽快将出生婴儿性别比降至正常范围以内。

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法律依据:

1.《**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行政处罚(共25项)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3.《**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取消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七、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九、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二、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计划和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七、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制作、传播下列内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损害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区宣传的计划生育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二十五、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报送制作计划或样品、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实行地区封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须在上年底将次年宣传品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品须事先将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之后,制作单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样品外,还应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十条:“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是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单位。其它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事先须向本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制作计划,事后须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十七条:“提倡各省(区、市)计划生育宣教中心联合制作与发行计划生育宣传品;要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避免浪费。

禁止对计划生育宣传品发行实行地区封锁。”

行政确认(共1项)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法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行政征收(共1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30项)

一、计划生育宣传品备案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须在上年底将次年宣传品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品须事先将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之后,制作单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样品外,还应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第十条:“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是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单位。其它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事先须向本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制作计划,事后须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二、对计划生育宣传品的重要及敏感内容的审定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由制作人员提出,制作单位负责审定。重要及敏感的内容须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三、计划生育统计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审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法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六、批准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七、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

法律依据: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委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九、变更、注销、补发许可证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十、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十一、批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审核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据: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十三、奖励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十四、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十五、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者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十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十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八、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十九、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2.《**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非医学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区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和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二十一、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据: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二十四、责令改正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与一定奖励

法律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二十六、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给予暂缓校验期或注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二十七、责令改正违反《**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为的

法律依据: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生育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

(三)未经本人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批准恢复生育手术

法律依据: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二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划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三十、流动人口生育证明

行政部门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颍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颍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使颍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职责

(一)各部门、各单位计划生育职责

1、成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配备一名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单位(含空挂户、租房户、退休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和信息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员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2、认真做好本系统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单位和单位住宅小区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宣传栏内容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有奖举报办法和省、市、县、镇四级有奖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

3、年初分别与下属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出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文件,将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综合考评。每季度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半年、年终各组织一次考核,兑现奖惩。督查、考核要有文件和相关资料。

4、建好本单位常住户、空挂户、流动人口的育龄群众档案。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两检”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的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处理。

5、单位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按时参加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的例会,汇报上月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规范填写统一的《阜阳市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上报所在社区。实行零报制。

6、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除要参加慎城镇每月召开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例会,通报相关信息外,也要参加所在社区每月召开的例会,上报本单位计生信息。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需凭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房管部门要做好租房户的建档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

(二)慎城镇计划生育职责

1、充分利用广播、专栏、培训等形式,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有奖举报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全民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2、督促、指导社区、单位按要求建立规范计划生育各类统计台帐,力争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上报准确率100%。

3、规范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台帐,落实信息核查、反馈制度。认真组织核对社区、相关部门上报计生信息,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计生办WIS系统,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原上报单位予以纠正,并督促其及时上报纳入管理;对人户分离、流入人口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本县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并留好存根;外县的上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建立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帐,查验登记内容与社区居委会查验登记一致。

4、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社区例会,学习相关政策文件,通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检查相关部门、社区上月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下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各社区工作情况,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计生办要有参加例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回执、例会内容记录簿、人员签到簿、参会场景照片等资料。

5、年初与县直单位及社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指导落实;年终对县直单位及社区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6、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公开栏和宣传栏,有生育政策、收费标准、办证程序、政策外怀孕、生育有奖举报、居民自治章程等内容。设立永久固定的城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奖举报电话号码。接受举报要有登记,查处要有卷宗,处罚要到位。

7、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宣传经费、孕环检、手术经费、办公经费、专干工资要落实;切实做好城镇无单位居民、流入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工作。

8、认真做好经常性工作,确保年度出生政策符合率98%以上,统计实现零误差,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125以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

(三)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职责

1、社区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主任兼职,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住宅小区、家属院配备计划生育信息联络员,建立系统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2、规范开展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确保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知晓率95%以上。社区居委会、家属院、住宅小区要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四级举报电话。

3、年初与辖区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建立规范的“三簿四类”台帐,并将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以月报单形式上报镇计生办,确保实现信息统计、上报零误差。

5、认真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并有查验登记,查验结果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建档,纳入管理。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力争合同签订率100%。

6、为办理有关证件的群众出具地址证明,社区有地址证明存根和登记簿,使用计划生育专用章。未提供相关证明和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暂不予办理。

7、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定期组织“两检”对象按时参加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杜绝早育和政策外生育。

8、组织召开辖区单位、住宅小区、家属院计生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参加的例会,学习计生政策法规,听取各单位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搜集计生信息,对单位通报的计生信息认真组织专人检查,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三簿四类”台帐;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提供信息单位,更正后重新上报。社区居委会例会要有参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书回执、人员签到簿、会议记录。

9、按时完成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信息核查等任务。

三、考核

(一)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慎城镇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慎城镇组织对县直单位、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实行月调度与半年、全年检查相结合的考评办法,每次调度、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四)省、市检查结果纳入县年终考评。

四、奖惩

(一)完成年初与慎城镇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完不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慎城镇城区期内出生政策符合率低于96%、统计准确率低于98%、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25、节育手术到位率低于90%、《婚姻证明》查验率低于90%的,县委、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和责任人落实“一票否决”。

(三)相关部门信息通报率低于90%、通报信息误差率大于5%、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证明查验率低于95%的,县委、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