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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 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 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 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四章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三) 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四) 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五) 提供具有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二) 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三) 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四)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三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三)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局的;

(四)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 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三) 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二) 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 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娱乐场所产生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治安管理警力不足

娱乐场所全部分布在城区, XX所是唯一城区派出所,负责城区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其管辖辖区面积近66平方公里,管辖常住人口近10万,暂住人口近1万,XX所现有在职民警25人,包括社区民警、治安民警、户籍民警、内勤民警、教导员及所长,其中治安民警有8人。警力配置仅为万分之三左右,与全国平均警力配置万分之十二相比,警力配置相当低,不能满足辖区公安工作的需要。

XX所每日出警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日的警情都在50起左右,在夏季警情高发期时可高达60起,由于实行轮班,每日负责治安的值班民警也就两到三人左右,这些民警每周夜班的数量是两到三次,甚至更多,而夜班通常是二十四小时在岗,随时等待处警命令。面对每天如此多的警情,不仅要在值班室等待处警,更重要的是,处警只意味着每次任务的开始,后面还需要民警投入大量的精力调查具体情况再做处理。以外,民警还要参加定期的大清查行动,手球比赛、荷花节演唱会等安保活动。

XX所在警力配置低的状况下,还需要及时处理过多的公安工作。在这样的工作压力下,派出所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想把工作做的面面俱到,细致的完成各项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以至于使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处于被动局面。

(二)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活跃文化市场,丰富群众的娱乐生活,国务院再一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条例》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与目前娱乐场所的复杂治安状况相比,目前的《条例》尚且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继续完善。

1.公安机关超范围监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文化、公安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责。但现实工作中,其他部门任务往往依靠公安部门代为执行。例如,《条例》规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网吧的,但是文化部门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处罚时需要公安部门协助进行。长此以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责任无限增长,给本来就超负荷工作的民警增加了任务。

2.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不明晰。《条例》第三条规定,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在实际中,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实为内部的多部门管理。XX所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案件的查处以及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网安大队负责对城区内网吧的规范运营情况;巡特警支队也可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内部多部门都可以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娱乐场所负责,导致出现了“有利争着管,无利懒得问,出了问题互相推脱责任”的局面。

3.对执法部门监管方面的规定不够细。《条例》第三十二条只从大的方面规定了文化,公安等部门有权进入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没有具体规定执法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场所检查,如何检查等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过于密集,就会不利于娱乐场所的正常营业;如果放松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就不能及时发现。《条例》在执法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管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执法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

(二)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不规范

为了简政放权,政府取消了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前置审核权,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出现了新的问题。

1.执法理念出现偏差。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事前审批变成了事中、事后。取消了行政审批,公安机关对能否有效管理娱乐场所持怀疑态度。有些民警认为,取消审批也就减少了管理责任,只需要对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就行了;还有的民警认为,取消了行政审批,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只服务不管理,或重服务轻管理。这些民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不能积极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娱乐场所治安问题频出。

2.全面检查和跟踪检查不到位。全面的治安检查是树立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预防治安问题发生的前提条件。在足疗按摩、洗浴中心、KTV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遵章守法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的检查不到位,使得娱乐场所的治安隐患增多。在后续的治安管理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整改的效果如何等方面的跟踪检查不到位,使得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不能彻底解决。

3.娱乐场所登记程序不规范。取消行政审批后,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审核失去了有效制约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审批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娱乐场所拒绝或者拖延向公安机关备案,那么只能是 公安机关相关民警上门备案。因为娱乐场所无序增长,民警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公安机关很难在短时间掌握娱乐场所的具体情况,导致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完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白。

(三)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社会组织是指专门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的总称。本文提及的社会组织指的是娱乐场所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活动的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非政府性、公益性、群众性等特点,如果社会组织充分参与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有效弥补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缺陷。然而,在现实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娱乐场所行业协的功能还远远没发挥出来。

1.公安机关官本位意识强烈。《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也规定了娱乐场所行业协会负有对娱乐场所指导、监督的义务。而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官本位意识强烈,认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是公安部门的事,公安机关是对KTV、桑拿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只有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才能有效排除场所内的治安隐患,降低场所内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公安机关不相信社会组织,不情愿把管理娱乐场所的治安权利移交给社会组织。这样使社会组织很难在短时间内发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监督作用。

2.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较弱。一方面表现在,《条例》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对场所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是行业协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管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他们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可有可无,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的作用。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使得社会组织发展较慢,社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帮助公安机关积极打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的功能,以至于娱乐场所治安隐患增多。

二、解决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治安管理警力配置

面对当前复杂的娱乐场所环境,公安机关旧有的管理模式与之不适性暴露的一览无余,所以积极探索和改革治安管理警力配置,努力构建新的管理模式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科学的配置警力才能最大化利用有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应该考虑城区内娱乐场所的数量,按照其规模和治安状况派发警力,基层民警对其管辖的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和从业人员有无“黄、赌、毒”前科最为了解,这样可以节约警力,提高办案效率。

2.对相关责任民警考核。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工作中,民警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处理好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好坏起着关键作用。 公安局可以根据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考核,提高民警的责任心,在现有警力下,更好地发挥出警察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能。

具体做法是:将娱乐场所出现治安问题的种类,大小作为考核民警的依据,年终对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的结果,对民警精神和物质方面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娱乐场所法律法规

要使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治安状况好,必须通过完善娱乐场所法律法规来实现。从源头上对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进行预防。

1.明确政府各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在公安、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各部门在娱乐场所监管中具体职责,又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联动机制。主要包括,文化部门负责对场所内的查处工作。城管部门对“居改非”、违章搭建情况进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场所内卫生环境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场所内“黄赌毒”、消防安全问题的查处。最后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例如,通过信息共享,各部门通报已掌握的城区内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采用各部门联动方法,对娱乐场所展开集中整治活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可有效解决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建立联动机制,可使政府各部门联合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彻底改变娱乐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严格许可与备案制度。在娱乐场所开业前,公安机关按照治安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娱乐场所进行审批许可工作。同时与工商部门做好协商,工商部门要在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告知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娱乐场所所在位置、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及时将娱乐场所基本情况录入警务工作平台,以便公安机关对城区内的娱乐场所相关情况做到及时了解。如果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公安机关会对娱乐场所情况更加清楚,在娱乐场所发生案件时可以快速赶到现场,这样节约了更多的警力资源,提高了破案效率。

(三)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在以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中,措施简单粗暴,以统一行动代替日常管理,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问题十分突出。为确保治安管理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通过制定工作标准或规范,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内容,改进工作方法。

1.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宣传力度。通过新兴媒体及时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宣传治安管理法规是从根本上端正经营者经营观念、消费者消费观念。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安微博,金湖微警务、金湖论坛等新兴媒体上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例如,通过采取拍摄法律宣传片等方式,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以此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人群的法律意识,减少娱乐场所违法案件的发生。

2.对娱乐场所进行百分制考核。XX所创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实行百分制考核,2015年开始实行百分制考核的一年来,辖区娱乐场所由最初的18家增加至20家,总数上升了11.1%,而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却比去年同期下降23%。

具体做法是:从娱乐场所的硬件标准、内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防范四个方面制定量化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治安状况不同的相应场所分别评为A星级、B星级、C星级,治安状况好、星级高的列为放心户,治安状况差、星级低的列为重点户,相应的的落实一般管理,加强管理,重点监控等措施。对娱乐场所实行百分制考核,有效解决了基层警力不足、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差的问题。石井镇派出所对娱乐场所百分制考核的治安管理模式值得金湖公安借鉴。

(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治安管理力度

社会组织参与到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中,既可以有效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减少娱乐场所治安问题。例如,扬州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参与到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截至2016年底,XX治安部门与协会共收到各类投诉请求26件,其中正式受理22起,调解办结14起,娱乐场所未发生一起因营销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参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这一先进做法,值得公安部门和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借鉴。

1.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治安管理中作用。通过参观交流、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政府公安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切实增强公安部门对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针对性,利用公安部门的优势指导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在治安管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2.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在娱乐场所管理的治安实践中,公安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特点,将凡是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职责,依法将相关职责移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过程中,要与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及时了解场所内部治安状况、经营状况,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公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场所内的真实情况,从而及时地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案情

2010年11月,兴化市自然人万某因无照从事ktv服务经营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具体案情为:万某2010年11月2日,在位于该市中心的海德国际8号楼购买了4楼约1 2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用于从事ktv经营。因当事人未建账,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开业时因尚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以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于当年11月23日进行了立案查处。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也很确凿,但在法律适用上,工商部门内部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

工商部门查处娱乐场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法律位阶上看,二者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生效时间上看,《办法》生效于2003年,《条例》生效于2006年;从规定内容上看,《办法》主要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条例》主要针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制。针对如何查处该起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局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条例》予以取缔,同时不得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理由有二: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针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而言,《条例》为特别规定,《办法》为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条例》依法查处。《办法》是2003年生效的,而《条例》是2006年生效的,《办法》是旧法,《条例》是新法,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适用《条例》。第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条例》作为同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条例》。《条例》第四十条没有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行为做出其他处罚的规定,所以工商部门不得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的同时,仍然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应的理由是:(1)《条例》是针对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监管、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规定,而仅仅针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这一行为,并不能说《条例》是特别法。退而言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是适用于法律针对同一事项规定有不一致的时候适用的,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并没有不一致,所以不存在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办法》的问题,两者都可以适用。(2)《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承继第一款而言,第一款的全文是:“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款从取缔、移送司法机关、罚款、没收各个方面对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而拟定了第二款。而冲突主要表现在罚款数额的不一致上,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当工商部门查处无照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时,为了避免两个法律规范的不一致,就应该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而本案中的《条例》并没有对罚款数额做出专门规定,所以不存在罚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形。所以本案中,工商部门在取缔非法经营的同时,可以按照《办法》进行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3)在行政许可理论中,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这属于一般许可;而在一些有关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业需要由各主管部门首先审查许可,属于特别许可或者叫前置许可。娱乐场所正是这样一种特种经营行业,比一般的商业经营影响和风险大,所以国家针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必须凭文化部门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办理营业执照,还应当向公安部门备案。管理如此严格,也说明无照经营娱乐场所的后果和危害严重,所以,相对应的处罚也应该严厉。如果片面理解《办法》和《条例》的http://字面含义,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查处仅限于取缔,尚不及对一般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显然打击力度不够,也违背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所以,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不但要坚决予以取缔,还要依据《办法》进行从严查处,这才是工商部门的应尽职责。(4)对于从事娱乐场所场所经营,《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先到文化部门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未履行两个法定义务,所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由工商和文化两个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但是,假设本案中当事人办理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仍可以对其查处,而对文化部门而言,当事人则无违法行为。这时候,对当事人的查处显然不能依据《条例》,而应该依据《办法》。所以,对本案中的当事人的查处,也应该适用《办法》,否则会出现违法程度越严重而处罚越轻的荒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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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通过整治,使全县文化娱乐场所规范安全运行,文化娱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实现“四无”目标,即无非法经营、无违法经营、无安全隐患、无矛盾纠纷。

三、整治内容

(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坚决查封;对具备开办条件的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先停业整顿,待审批合格后方可营业。

(二)严查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严查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四、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审批娱乐场所,加强宏观布局调控,重点检查娱乐场所内的点歌系统、播放曲目和屏幕画面,严禁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连接。严厉打击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着装和佩带工作标志,核定场所容纳人数,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娱乐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审批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监测,并对超标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执法工作。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月11日至月15日)。制定下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召开集中整治专题会议,举办经营业主法规培训班,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文化部门(12318)、工商部门(12315)、公安部门(110),为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月15日至月30日)。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文化、工商、公安、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整治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重新核发证件,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月1日至月10日)。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考核组,对全县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考评情况。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整改不认真或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严厉;执法;弹性

今年有二件事值得思考,一是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定为5000元。

一、警方查处娱乐场所KTV有偿陪侍

今年5月起,各地公安机关突然发飚。

5月12日,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天上人间、名门夜宴、花都、凯富国际等4家娱乐场所因KTV有偿陪侍和消防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警方解释,停业整顿6个月是对有偿陪侍处罚的最高限。警方在这些娱乐场所KTV查获有偿陪侍小姐557人。当晚,陪侍小姐被警方遣散,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客人也被要求离开。

6月9日晚11时11分,南通市警方再次突袭宝丽金KTV,对包括该场所管理人员、保安、陪侍小姐在内的百余名在场人员逐一治安检查。6月10日上午,南通市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证实宝丽金KTV成为南通首家因有偿陪侍而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娱乐场所,皇家永利KTV同样存在有偿陪侍,成为第二家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场所。

警方处罚娱乐场所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原称为公司、企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5月18日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的可行性。

1、关于有偿陪侍。

何谓有偿陪侍,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根据法条,称为有偿陪侍并不确切,而应称为营利陪侍,一般理解,是指在娱乐场所,一方以营利为目的,陪伴另一方进行唱歌、跳舞、喝酒等活动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偿陪侍的处罚对象是娱乐场所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陪侍小姐陪侍和消费者受陪侍并不是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弄不好陪侍小姐和消费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小姐是法律所禁止的。

娱乐场所KTV陪侍小姐不是活雷锋,她们要吃饭、穿衣、住行。可以说全国没有一个陪侍小姐是从事义务劳动的,要么是从娱乐场所那里拿提成,要么是在消费者那里赚小费。很显然,所有的陪侍小姐都是有偿陪侍,而除了自娱自乐的场所外,所有娱乐场所的都有陪侍小姐,这是公开的秘密,如此说来,全国所有的娱乐场所都应该停业整顿。但这可行吗?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

如前所说,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前称公司、企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八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时至201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货币也大幅度贬值,今天的5000元与十年前的5000元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浙高法刑[1999]1号,1999年4月12日)第56条明确规定,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数额较大”为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在浙江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宽严不一,执法弹性太大。

1、那些没有关门大吉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

2002年,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也曾对天上人间等夜总会进行过突击检查,当时没有查到陪侍小姐,那么,时刻在辖区警方及其他执法机关监管下的天上人间的有偿陪侍又是何时出现的呢?这次6个月停业整顿后,天上人间重开时有偿陪侍是否就没有了?即使天上人间从此歇业、消失,其他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就会由此收敛吗?

事实上也只是停业整顿了那么极少的几家娱乐场所,那些没有关门大吉的娱乐场所就不存在有偿陪侍吗?有关管理部门敢保证吗?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