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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窗体顶窗体底端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窗窗体底端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促进歌舞娱乐业的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切实解决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促进歌舞娱乐场所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积极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原则,加强管理和引导,使歌舞娱乐场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场所。

二、以优化结构、控制总量为中心,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认真解决我国娱乐业整体层次低的问题。积极推广自助消费的量贩式歌舞娱乐场所,鼓励娱乐企业走超市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经营之路,引导歌舞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经营者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改进传统娱乐形式,引进、开发新的娱乐品种,建设现代化的娱乐产业。大力扶持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项目。严格执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严格歌舞娱乐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200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吸毒、贩毒及色情表演、营利性陪侍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场所,一经查实,除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场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表演和播放节目的审查、监督和引导,鼓励经营者不断开发为广大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不断丰富演出内容,提高演出质量。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无证照演出单位或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酒吧、茶座、饭店等非歌舞娱乐场所兼营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场所,应当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处理。

五、积极探索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各级文化

六、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通过命名、评选、奖励以及免审等措施,激浊扬清,引导歌舞娱乐业健康发展。

七、要高度重视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消防设施不到位、卫生条件不达标、工作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得力的场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实名制,在中国似乎有着悠久的传统和历史。每当管理失误或者是一发而不可收拾的时候,相关部门便会推出“实名制”这一盘菜,希冀着通过实名制的实行改善现状,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之前是在网络上,对于博客推行实名制,结果是无疾而终。后来,对网店开始推行实名制,网店的实名制还在酝酿之中,但很多网店的经营者对这样的实名制似乎不感兴趣。

北京新的公安局长傅政华新官上任,似乎不是要通过“三把火”来点燃自己的新政之路。端掉了被市民视为神秘场所的“天上人间”,对于北京的卖淫团伙进行清查,这次又将所有的娱乐场所进行实名制上岗。这一系列的措施不得不让人拍手称快,但拍手称快之后还需要更多理性的思维,那便是对于娱乐场所的实名制到底能不能做到所谓的结果,起到“有效保护娱乐从业人员”的效果还值得时间的考验。

实名制实行在娱乐场所,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从业人员,因为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一览无余可以查询到。所谓方便管理是也。但真的能够防止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藏身其间吗?这将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加入违法犯罪人员是违法犯罪在先,那么,只要其出现在阳光的场所就会被捉住。然而,违法犯罪人员假如真的没有违法犯罪,仅仅是存在这样的倾向,那么,即使实名制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对于娱乐场所进行是实名制,可能还会有人跟网店进行是实名制一样疑问,这样的措施是不是就是对下一步的征税投石问路呢?因为没有登记信息之前都是不需要征税就可以从业的并且娱乐场所的税率是相当之高。所以,当实名制之后,从业人员都阳光之后,下一步很明显的动作无疑就是征税行为。征税之后便为国家掌握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之前的娱乐场所却也是偷税漏税的黑洞。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预防

1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已得到物质生活满足的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公共娱乐场所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欢迎,公共娱乐场所在给人们带来享乐的同时,也给人们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主要表现在火灾事故方面。公共娱乐场所具有人员高度集中、夜间营业等特点,如果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难以疏散人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工作对于有效地遏制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2公共娱乐场所的范围及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民用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有些包厢纵横交错,进入感觉像步入迷宫。建筑功能复杂,用电量大。内部装修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多,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为了讲究豪华气派,采用三合板、麻板做夹墙,这样就存在人员密集、可燃物多、潜在起火源多、疏散设施不健全、疏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3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常见的几种问题

3.1人员密集,易造成群体伤亡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素质相差较大,一旦发生火情,容易导致恐慌,多表现为拼命夺路而逃、相互挤压,易造成群体伤亡。

3.2场所内部结构复杂,难以迅速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内部分隔错综复杂,通道窄小,过道多,灯光不明显,给人如置身于迷宫的感觉,一旦发生火灾,难以迅速疏散人群并实施救人。

3.3可燃易燃物导致火热迅速蔓延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追求大空间、宽跨度等,而且其内部装修多使用易燃的本质板、塑料板等作为饰物,如果发生火灾,这些材料燃烧起来会让火势迅速蔓延。

3.4较差的通风条件导致烟雾浓厚

为保证高质量的音响效果并且不对周边产生噪音危害,公共娱乐场所的门窗通常处于常闭状态,发生火灾时,烟雾不能及时排出,大量积聚在内部空间里,加上可燃物多,在没有良好通风的情况下,产生的大量不完全燃烧物形成浓烟,易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影响视觉,阻碍消防人员开展救人灭火行动。

3.5难以及时扑救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时,周边围观群众多,易造成交通堵塞,增加消防队员的扑救难度。而且可燃易燃物多,火势猛,被困人员多,致使扑救难度大。

4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消防专家将火灾隐患分为静态隐患和动态隐患两大类:因硬件设施不达标而形成的隐患是静态的,这类隐患数量相对稳定,消防部门监督起来相对容易一些;而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而形成的隐患是动态的。

4.1静态火灾隐患

有些静态隐患是日积月累形成的,矛盾非常复杂。静态火灾隐患是指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前由于结构不合理,设施安装不到位或不匹配,产品质量低劣,装修、装饰材料选用不当等先天性不足造成的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隐患。公共娱乐场所的静态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内部消防设计不合理、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内部装修工程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电器安装不规范、烟气无法有效排除。此外,建筑物使用功能频繁变化也是积重难返的原因。

按照国家规定,不同的使用功能适用不同的消防标准,而建筑物建成后,里面的某些消防设施就很难更改,一旦使用功能变更,新隐患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4.2动态火灾隐患

动态火灾隐患是指场所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场所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用火用电管理不完善、单位未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火灾情况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人员无法安全疏散,致使火势蔓延扩大,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安全因素。由于这类隐患是因为场所管理者消防意识差,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动态隐患最难监督,导致火灾的危险性也最大。

5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预防对策

5.1在公共娱乐场所设计过程中去除安全隐患。

公共娱乐场所要严格依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中有关的规定要求进行防火设计,从火灾源头上把好关,不留隐患。

5.1.1注意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部位、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

大多数的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城市繁华街段,如商场、宾馆、市场、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内部。如果与其它部分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成立独立的防火分区,极易导致火灾后相互殃及,尤其是建筑耐火等级低,位置设在建筑地下或地上四层以上时,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援难度增大,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4和第5.1.15条有关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地下时,应布置在地下一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同时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2注意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安全疏散要求场所在发生火灾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要分散布置,相邻2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以达到防止人员拥挤的效果。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等以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的宽度要达到能够及时有效地疏散场所容留人员的要求。按照人员密度指标,确定额定人数。根据安全疏散指标,保

证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和总宽度。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分钟。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跨不得大于20m。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物超过三层或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疏散楼梯要采用封闭楼梯间形式。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

楼梯间时,在首层要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直通室外并设置明显标志,在隔墙上开设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5.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严格控制用电线路的铺设

安全不但是效益,而且是生产力。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装修应采用无烟、不燃性的新型装修装饰材料。规范装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认证,加强对施工中的监督指导,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及抽样送检,查看进货资料、检测报告等方式,确保消防产品百分之百合格。公共娱乐场所内的用电线路最好采用暗线铺设,裸线应用PVC管穿管保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使用PVC管代替,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对于老化、绝缘破损的线路要及时更换。

5.3重视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作用

在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墙上悬挂火灾事故照明灯,这对在火灾发生时引导娱乐场所内部的人员进行安全疏散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而且由于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资金投入比较少,执行整改较为容易。公共娱乐场所对此作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5.4采用先进技术,配备消防设施,充分做好灭火准备

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阻燃技术等较先进的科学技术,配备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从“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做好消防工作。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必须按规定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制订灭火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演练,做到人员分工精细、任务明确、措施得力,把扑灭初起火灾、向消防队报火警、疏散人员以及抢救贵重物品四个方面作为重点演练内容,做到一旦起火,能迅速有效扑灭火灾,减少损失。5.5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法定消防职责公共娱乐场所要统一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奖惩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每月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门卫值班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维修保养检查制度等一系列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统一制定适用于定期防火检查、定期教育培训和每日巡查的记录表以及适用于审批用火用电、裁决内部消防处罚的审批表,并从内容和格式规范每一项消防安全制度,以便更好地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参考文献

[1]卿婉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5):22~23.

[2]毛久强.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施工中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C].山东消防,2005(2):119~120.

[3]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S].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为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坚决杜绝圣诞节、元旦、春节期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经研究决定,自20*年*月*日至2009年1月22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检查,摸清全区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底数,查明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状况;深化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火灾隐患治理,依法关停取缔非法经营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娱乐场所;进一步完善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监管制度,使娱乐场所、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更加有序,责任更加明晰,消防安全条件更加完善,从根本上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

二、检点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下列场所:

1、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2、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

4、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的兼营部分,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三、检查内容

(一)公众娱乐场所

1、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二)寄宿制学校

1、是否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2、建筑物在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用火、用电、用气、每日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6、宿舍外窗是否安装了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栅栏;

7、是否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8、是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是否进行了消防知识教育,特别是火灾逃生教育;

9、火灾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并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四、治理措施

1、对娱乐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2、对娱乐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对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4、对地下营业的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5、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6、对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在室内使用任何烟花爆竹和动用明火的,一律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五、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立即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区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