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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2篇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间、包厢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二条 游艺娱乐场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或者开设、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

(二)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有哪些新变化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二)舞厅;

(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设施设备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场地与设施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五)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

(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

(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第十四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

第十五条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表演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的曲目;

(八)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第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凭《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文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全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省、地(市)、县(区)文化厅(局)核发的《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别印制。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4篇

为加强行业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好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今天,城关派出所召开辖区宾馆、KTV、酒吧、足浴、茶楼、农家乐、出租房、网吧、寄递业等娱乐场所负责人会议,会议议程有两项。

一、请xxx通报今年以来检查行业场所存在的问题。

二、请xxx对各行业场所管理做具体要求。

会上,xxx通报了今年来对宾馆、网吧、等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查处情况,xxx从对行业场所规范管理进行了解读,并从消防安全管理,打击“黄赌毒”、“扫黑除恶”工作、基础台帐,场所行业内部安全等方面做了再三强调,对下一步加强辖区行业场所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位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回去后要坚决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要求各网吧负责人必须如实登记并及时上传入住、上网人员信息,发现治安重点人员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第5篇

一、娱乐场所产生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治安管理警力不足

娱乐场所全部分布在城区, XX所是唯一城区派出所,负责城区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其管辖辖区面积近66平方公里,管辖常住人口近10万,暂住人口近1万,XX所现有在职民警25人,包括社区民警、治安民警、户籍民警、内勤民警、教导员及所长,其中治安民警有8人。警力配置仅为万分之三左右,与全国平均警力配置万分之十二相比,警力配置相当低,不能满足辖区公安工作的需要。

XX所每日出警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日的警情都在50起左右,在夏季警情高发期时可高达60起,由于实行轮班,每日负责治安的值班民警也就两到三人左右,这些民警每周夜班的数量是两到三次,甚至更多,而夜班通常是二十四小时在岗,随时等待处警命令。面对每天如此多的警情,不仅要在值班室等待处警,更重要的是,处警只意味着每次任务的开始,后面还需要民警投入大量的精力调查具体情况再做处理。以外,民警还要参加定期的大清查行动,手球比赛、荷花节演唱会等安保活动。

XX所在警力配置低的状况下,还需要及时处理过多的公安工作。在这样的工作压力下,派出所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想把工作做的面面俱到,细致的完成各项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以至于使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处于被动局面。

(二)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活跃文化市场,丰富群众的娱乐生活,国务院再一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条例》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与目前娱乐场所的复杂治安状况相比,目前的《条例》尚且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继续完善。

1.公安机关超范围监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文化、公安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责。但现实工作中,其他部门任务往往依靠公安部门代为执行。例如,《条例》规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网吧的,但是文化部门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处罚时需要公安部门协助进行。长此以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责任无限增长,给本来就超负荷工作的民警增加了任务。

2.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不明晰。《条例》第三条规定,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在实际中,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实为内部的多部门管理。XX所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案件的查处以及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网安大队负责对城区内网吧的规范运营情况;巡特警支队也可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内部多部门都可以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娱乐场所负责,导致出现了“有利争着管,无利懒得问,出了问题互相推脱责任”的局面。

3.对执法部门监管方面的规定不够细。《条例》第三十二条只从大的方面规定了文化,公安等部门有权进入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没有具体规定执法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场所检查,如何检查等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过于密集,就会不利于娱乐场所的正常营业;如果放松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就不能及时发现。《条例》在执法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管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执法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

(二)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不规范

为了简政放权,政府取消了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前置审核权,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出现了新的问题。

1.执法理念出现偏差。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事前审批变成了事中、事后。取消了行政审批,公安机关对能否有效管理娱乐场所持怀疑态度。有些民警认为,取消审批也就减少了管理责任,只需要对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就行了;还有的民警认为,取消了行政审批,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只服务不管理,或重服务轻管理。这些民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不能积极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娱乐场所治安问题频出。

2.全面检查和跟踪检查不到位。全面的治安检查是树立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预防治安问题发生的前提条件。在足疗按摩、洗浴中心、KTV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遵章守法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的检查不到位,使得娱乐场所的治安隐患增多。在后续的治安管理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整改的效果如何等方面的跟踪检查不到位,使得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不能彻底解决。

3.娱乐场所登记程序不规范。取消行政审批后,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审核失去了有效制约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审批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娱乐场所拒绝或者拖延向公安机关备案,那么只能是 公安机关相关民警上门备案。因为娱乐场所无序增长,民警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公安机关很难在短时间掌握娱乐场所的具体情况,导致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完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白。

(三)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社会组织是指专门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的总称。本文提及的社会组织指的是娱乐场所行业协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活动的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非政府性、公益性、群众性等特点,如果社会组织充分参与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有效弥补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缺陷。然而,在现实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娱乐场所行业协的功能还远远没发挥出来。

1.公安机关官本位意识强烈。《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也规定了娱乐场所行业协会负有对娱乐场所指导、监督的义务。而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官本位意识强烈,认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是公安部门的事,公安机关是对KTV、桑拿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只有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才能有效排除场所内的治安隐患,降低场所内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公安机关不相信社会组织,不情愿把管理娱乐场所的治安权利移交给社会组织。这样使社会组织很难在短时间内发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监督作用。

2.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较弱。一方面表现在,《条例》规定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对场所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是行业协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管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他们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可有可无,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的作用。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使得社会组织发展较慢,社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帮助公安机关积极打击娱乐场所违法犯罪的功能,以至于娱乐场所治安隐患增多。

二、解决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治安管理警力配置

面对当前复杂的娱乐场所环境,公安机关旧有的管理模式与之不适性暴露的一览无余,所以积极探索和改革治安管理警力配置,努力构建新的管理模式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科学的配置警力才能最大化利用有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应该考虑城区内娱乐场所的数量,按照其规模和治安状况派发警力,基层民警对其管辖的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和从业人员有无“黄、赌、毒”前科最为了解,这样可以节约警力,提高办案效率。

2.对相关责任民警考核。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工作中,民警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处理好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对娱乐场所的治安好坏起着关键作用。 公安局可以根据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考核,提高民警的责任心,在现有警力下,更好地发挥出警察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能。

具体做法是:将娱乐场所出现治安问题的种类,大小作为考核民警的依据,年终对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的结果,对民警精神和物质方面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娱乐场所法律法规

要使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治安状况好,必须通过完善娱乐场所法律法规来实现。从源头上对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进行预防。

1.明确政府各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在公安、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各部门在娱乐场所监管中具体职责,又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联动机制。主要包括,文化部门负责对场所内的查处工作。城管部门对“居改非”、违章搭建情况进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场所内卫生环境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场所内“黄赌毒”、消防安全问题的查处。最后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例如,通过信息共享,各部门通报已掌握的城区内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采用各部门联动方法,对娱乐场所展开集中整治活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可有效解决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建立联动机制,可使政府各部门联合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彻底改变娱乐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严格许可与备案制度。在娱乐场所开业前,公安机关按照治安行政许可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娱乐场所进行审批许可工作。同时与工商部门做好协商,工商部门要在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告知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娱乐场所所在位置、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及时将娱乐场所基本情况录入警务工作平台,以便公安机关对城区内的娱乐场所相关情况做到及时了解。如果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公安机关会对娱乐场所情况更加清楚,在娱乐场所发生案件时可以快速赶到现场,这样节约了更多的警力资源,提高了破案效率。

(三)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在以往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中,措施简单粗暴,以统一行动代替日常管理,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问题十分突出。为确保治安管理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通过制定工作标准或规范,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内容,改进工作方法。

1.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宣传力度。通过新兴媒体及时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宣传治安管理法规是从根本上端正经营者经营观念、消费者消费观念。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安微博,金湖微警务、金湖论坛等新兴媒体上宣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例如,通过采取拍摄法律宣传片等方式,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法规,以此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人群的法律意识,减少娱乐场所违法案件的发生。

2.对娱乐场所进行百分制考核。XX所创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实行百分制考核,2015年开始实行百分制考核的一年来,辖区娱乐场所由最初的18家增加至20家,总数上升了11.1%,而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却比去年同期下降23%。

具体做法是:从娱乐场所的硬件标准、内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防范四个方面制定量化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治安状况不同的相应场所分别评为A星级、B星级、C星级,治安状况好、星级高的列为放心户,治安状况差、星级低的列为重点户,相应的的落实一般管理,加强管理,重点监控等措施。对娱乐场所实行百分制考核,有效解决了基层警力不足、娱乐场所治安状况差的问题。石井镇派出所对娱乐场所百分制考核的治安管理模式值得金湖公安借鉴。

(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治安管理力度

社会组织参与到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中,既可以有效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减少娱乐场所治安问题。例如,扬州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参与到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截至2016年底,XX治安部门与协会共收到各类投诉请求26件,其中正式受理22起,调解办结14起,娱乐场所未发生一起因营销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市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参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这一先进做法,值得公安部门和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借鉴。

1.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治安管理中作用。通过参观交流、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政府公安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切实增强公安部门对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针对性,利用公安部门的优势指导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在治安管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2.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在娱乐场所管理的治安实践中,公安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特点,将凡是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职责,依法将相关职责移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过程中,要与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及时了解场所内部治安状况、经营状况,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公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场所内的真实情况,从而及时地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