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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低保,现状,低保标准,资格审核,救助对象,脱贫措施建议

 

我国自1993年上海试点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多种因素,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存低保制度的实际救助效果也不尽人意。科学制定低保制度,使贫困人口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摆脱贫困,是维护我国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低保制度, 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立至今, 经历了探索、推广、普及、巩固等几个阶段。论文格式。

探索阶段:1993年6月,上海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995年上半年,上海、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六个大城市试点;

推广阶段: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低保制度 ;

普及阶段:1997年底,334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达50% ;1998年底,584座城市和103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87%和63% ;1999年6月底,660个城市和150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99%和92% ;

巩固阶段:2000年,累计支出8亿,403万人 ;2004年,173万亿 ,2205万;2008年2月,2284万人,1075万户。

在我国,贫困线,亦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为度量贫困而制定的针对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或者相对社会中等生活水平的差距所作的定量化的界定。[1]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以绝对贫困为基础,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制定的。各地方政府无统一的计算方法,所使用的有以下几种:1、市场菜篮法。确定维持社会认定的最起码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现金数额。

2、恩格尔系数法。它以食品消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来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60以上属于贫困。

3、国际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三)救助对象及覆盖率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对低保制度的救助对象的初步类别定位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论文格式。第二种是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表22001-2007年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率

城市低保范文第2篇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做好这项工作对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当前,随着全区各项改革的深化,以及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的落实,城市低保工作面临着要求更高、任务更加繁重的局面。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实践“*”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目前低保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管理不够规范、手段落后、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把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相结合,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政策条件,保证重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各街道、镇和包河工业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把好低保入口关,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大病、二等残以上、单亲无收入人员或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要严格政策条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就业介绍或有业不就者、无故三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三、规范程序,加强工作的监督管理

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须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布,群众无异议的,据实上报街道(镇、工业区)核实,最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本人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上报街道、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城市居民采取少报瞒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或领取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未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或多领取低保金的,一经查实,进行批评教育,其领取或多领取的低保金要予以追回,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加强低保工作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全区低保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繁重。各街道、乡镇和包河工业区都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充实加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人员、经费到位。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进行低保政策法规、低保管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全心全意为低保对象服务的高素质队伍,为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对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或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城市低保范文第3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清理内容

(一)宣传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各社区应在显眼位置设立低保政策固定宣传栏,长年公示享受低保对象的姓名和标准,并通过宣传单、会议等形式将低保政策入区、入户、人人见面。

(二)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情况。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应严格按照对象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及三榜公示等环节开展,不得遗漏或简化程序。

(三)动态管理工作情况。各社区应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月解剖制、月上报制、季度核查、年度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每月应将低保对象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党政综合办,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保。

(四)近亲备案工作落实情况。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社区在职干部的近亲属,已享受和拟享受低保的必须认真填写《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对备案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五)低保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办事处对民政工作者和社区干部在落实低保政策中私自收费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坚决查处。

(六)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党政综合办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低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个人档案、个人台账、低保工作综合档案、财务档案等,对低保对象的审批档案,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分类建档,采取“一居一柜、一组一盒、一户一袋”的方式妥善保管。各社区应妥善保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管理类资料。

三、重点清理对象

(一)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二)有家庭成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三)有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四)有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五)家中购买有小轿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的。

(六)家中有营业用房、车库、仓库、2套及以上住房等固定资产的。

(七)离异、迁出、人户分离、高中或大学毕业已就业的。

(八)家庭收入达到保障标准或家庭收入虽未达到保障标准但生活水平明显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

(九)长期外出务工的。

(十)连续3年以上享受低保的。

(十一)保障对象4人以上的。

(十二)被举报的对象及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办事处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城乡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抽调干部组成清理小组并进行业务培训。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各社区居务公开栏及低保对象集中居住地张贴清理公告,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低保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二)清理阶段(6月16日至7月10日)。

为了保障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办事处抽调部分干部组成清理组,深入各社区进行专项清理。

职责:各清理工作组要全面入户调查,详细做好记录。主要调查低保户的户口薄、身份证、低保领取证、领取低保金存折;低保对象家庭的住房条件、实际生活水平、家庭财产、经济来源、从事的职业。经清理后要召开居民代表进行逐户评议,对认为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公示后将确定的拟进拟出对象名单经组长签字后于7月10日前报办事处审核。

(三)复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办事处将组成复核组,对群众举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并检查各社区民政政策的宣传资料张贴及对象公示情况,同时做好接受区政府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工作。

(四)总结阶段(8月16日--8月30日)

办事处、各社区对低保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制度,形成指导办事处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工作组、各社区要充分认识低保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清理程序和内容,加强宣传,着力打造法治低保、诚信低保、公正低保。

(二)坚持原则。各工作组、各社区一定要按照低保政策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认真清理上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严肃纪律。一是各工作组、各社区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要做到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不出空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按照本次清理的时间、对象范围、步骤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二是讲廉洁。严禁在工作或利用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吃、拿、卡、要,严禁优亲厚友,不在对象家中吃饭喝酒,不拿烟、更不准收对象的红包、礼金。

城市低保范文第4篇

这是一对退休老两口带着重病儿子的三口之家。老两口从企业退得早,两人合计1000多元的退休工资,维持三口人的生活。

像他们这样的家庭,人均收入比低保标准高了那么一点点,因此享受不了低保;也正因为不享受低保,就不能申请廉租房。那么经济适用房呢?也够不上,按照现在昆明的市场价,最低也要每平方米2000元,按老两口的收入依然买不起。

低保标准能不能再提高些,惠及更多人,让像他们这样的家庭也享受一下低保?民政厅有关负责人答,低保标准已经提高了三次,还要再提高,但具体方案还未出来。

因此这样的人群,接近或略等于低保人群的,我们称之为低保边缘人群或城市低收入困难户。随着物价的上涨,这类人群备感压力,大米三块多,油、猪肉、生活日用品全线上涨……不仅如此,他们还徘徊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之外,是本该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却实际上被排除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之外。

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之间徘徊的这类“夹心层”怎么办?据悉,“山东莱芜市建立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联动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改过去的‘补砖庆’为‘补人头’――把过去补贴开发商建房的资金,作为‘购房券’补贴给低收入者。”低收入者有用这“购房券”买房或租房的自由,至于何时何处买房租房,悉听尊便。政府和各级部门要做的就是调查核实统计真正的低收入困难户,避免政策“打折扣”。这倒不失为一种探索中的方法,只要肯真心诚意地为百姓办事,相信方法还应该很多,因为办法总比困难多。一些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做法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在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法规《住房法》、《国民住宅法》、《城市重建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从法制上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比如《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又比如《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

在新加坡,早在1968年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买的积极性。该政策原本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年后政府对中等收入家庭放开了限制。

在日本,政府通过降息、减免税等措施促进住宅建设。

在俄罗斯,政府发放住房补贴金、执行税收优惠方案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城市低保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低保 挑战 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018-02

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及其运行

(一)城市低保制度

城市低保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城市社会救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表现。

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主义本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有利之举。通过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对那些城市困难家庭提供最起码的、人道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贫困差距拉大,缓解群体利益结构性矛盾加大,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实施现状

我国的城市低保制度起源于上海。上海市最早开始了改革传统城市社会救济办法的尝试。从1993年6月上海初创城市低保制度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基本经历了探索、推广、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145.7万户、2276.8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659.9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2.0亿元,占总支出的76.1%。2011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87.6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4.5%;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40.3元(含一次性生活补贴),比上年提高27.1%。2011年城市“三无”救济19.3万人,比去年增长30.9%。

二、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中面临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无论是其制度本身,还是在实际实施中,一些潜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得不够科学

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虽然城市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执行起来也是五花八门,特别是受当地财力情况限制比较大,真正科学制定低保标准的地方不多。具体说来,一是低保标准偏低,部分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2011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87.6元/人、月,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低保标准仅占一般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没有适当考虑相对贫困。按照欧盟的模式,社会救助标准应该在社会平均收入的 50%~60%之间,由此可见,低保标准是非常低的。二是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对于物价上涨等突发问题时,应对能力不足,时效性差。

(二)低保家庭的资格认定难

低保标准制定后,如何准确核定收入,从而认定低保家庭资格,一直是一个难题。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调查方式不规范、现金交易盛行、用工制度不规范、各部门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准确核定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以及收入情况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相对准确。

(三)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不足

第一,人员偏少,每名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势必会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够彻底,严重影响了工作效果。第二,大部分低保工作人员没有正式工作编制,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高。第三,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上,低保工作牵扯面广,在标准制定、资金筹集和发放等环节需要诸多部门的广泛参与,其中任何一方不配合,不投入精力,就会出现协调不畅,影响工作进度。第四,低保救助的组织结构过于单一,缺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四)城市低保制度与就业促进缺乏有效衔接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高悬的失业风险与艰难的就业形势使无业、失业人群对自身社会层次的思考逐渐陷于停顿,对于领取低保救助可能带来的耻辱感变得麻木甚至感到理所应当。同时,政策制定者往往不注重授人以渔,过于关注“输血型”保障,而轻视“造血型”保障,就业服务远远跟不上现实需求。低保制度的附带福利,一定程度上使失业、无业人群产生安于现状的依赖。

(五)城市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从中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的低保管理信息系统,未实现低保数据的网络化传输和低保事务的网络化管理,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监督以及低保信息的网络化共享还没有实现。

三、完善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建立城市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贫困线的测定和低保待遇水平的设定应该放弃现行的绝对贫困测量方法,取而代之以相对贫困测量方法,将社会救助的目标从克服收入贫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贫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从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因此,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应深入研究城市低保标准制定时参考的因素,从技术上加以慎重考虑,用加权的方式突出“食品类”和“居住类”的影响,也可以用专门对低收入群体采集数据的方式,做一个“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指数”[1],实事求是地反映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为低保家庭发放物价补贴。

(二)建立家庭收入核查制度和居民收入财产信息共享机制

严格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是确认城市低保对象的基础。应探索建立城市家庭收入核查制度。民政部门在核查低保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时,面临着部门间信息无法共享的难题。只有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才有可能更为准确地核查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建议各地像上海那样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这样的机构[2],开发相应的信息平台,与银行、证劵、房地产、车辆管理、保险、户籍、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技术手段来认定城市低保对象,达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进退的目标。

(三)加强低保工作的能力建设

第一,政府通过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来鼓励年轻的大学生投身于低保工作。第二,增加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数量来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展开。第三,开发适合于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材,同时应定期组织低保业务培训,尽可能使基层新人经过培训后再上岗,这样才能确保低保工作的质量。第四,在低保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第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促进就业的功能

一是要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强化个人素质,提高就业能力。二是应在制度中体现就业激励机制。完善收入抵扣方式,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的不同情况,结合现行制度和低保家庭的总体收入水平,平衡两者之间的连带关系,科学设定低保收入豁免上限以及对豁免上限以上部分收入的抵扣率,从而拉开就业和不就业低保对象之间的差距。三是积极发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四是考虑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弱化附带福利对低保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

(五)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信息网络化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低保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全面建设从省到市、县、街道、社区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低保数据的网络化传输、低保事务的网络化管理、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监督、低保信息的网络化共享。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