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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县内发生了几起因不安全用电而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安全用电的警惕。为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了落实公司店面财产的安全,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进行和店面用电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公司与店面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要落实到人。签订人为用电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对店面的设备用电加强管理。经常检查供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电工解决。如出现特殊情况,应立即停电并联系电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三、对店面用电认真检查,发现有乱插插头的、使用禁用电器的,要及时纠正,以免发生意外。
四、做好节约用电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做到人走灯熄,用电合理化分配,不造成意外浪费。
五、未经公司审批,任何人不允许随意私自改动线路,乱接乱搭电路。
六、因违章私自改变电源线路及违章操作设备,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设备损坏及造成个人财产损失者以此对店面负责人追究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行政部(签字):______________
区域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店面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2】
为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工作,增强教师的用电安全意识,确保学校的财产安全和师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区教育局对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利民一中用电安全责任书》:
1、严格按照用电安全程序来完成各种用电工作,不能私自安装和乱拉乱接电线。
2、各办公室电源和用电器确定专人分管,即用即开、不用则关,特别是放学、放假,更要特别查看,确保万无一失。
3、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私自安装、乱搭乱扯者,学校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严格按照用电规程用电,谁主管、谁负责,谁用电、谁负责,若出现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一切责任。
学校签字(签章)
用电人签字
20XX.09.1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3】
为了加分局用电工作的管理,防止养护站发生用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用电责任书》。
一、要自觉接受安全用电的管理,使用电器要加强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工作;要对安全用电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安排专人管理、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二、每天下班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用电情况,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三、修理电器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单位部批准;未经单位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四、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五、凡违反本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由肇事养护站负责人或肇事人负全部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新和公路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养护站站长签字:
个人用电安全责任书【4】
为确保万达广场居住项目用电安全,防止因用电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定,我公司特与万达广场居住项目办公及经营户制定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用户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定,规范用电,安全操作。
二、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万达广场居住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根据以上规定对万达广场居住项目各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对违章用电单位和个人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用电单位违章用电或存在用电安全隐患,有权督促用户及时整改。
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分界点以高压计量设备出线开关下端头为界点。电房至此空开的设施、线路用电安全及日常管理由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从空开的出线点开始至各用户(或用电处)的用电设施及线路、设备等,用电安全及日常管理由相应的用户负责。
五、各用户应了解各自的用电容量,合理使用各类用电设备不得自行增容、更改、搭接线路等,如因用户用电不当造成用电事故,其责任由用电单位承担,并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用户用电责任区域:强电专线出线开关至施工区配电总箱及分箱等其他用电部位。
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管理责任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户签署/盖章
责任书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分内应做的事,没有做好自己工作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文书。
责任书怎么写
责任书实际上就是落实万一发生什么事,谁负主要责任。要写清楚出行的目的,谁组织,地点,人数,注意事项。特别要写清楚,出事后处理方法和谁负责
责任书格式
xxx责任书
xxx的全体学生,为了xxx,健全和完善xxx,落实xxx,做到xxx。全体学生应履行下列xxx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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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第一条 本签约人所在的部门: 岗位: 姓名:
第二条 根据本公司《内部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其员工应遵守制度如下:
1、严格按规定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请假必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如有违反,公司将按旷工执行。
3、每个员工必须忠于职守,工作时间不打斗、打骂、干私活、酗酒,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4、员工每天上下班,要有本人签到,每月按工作考勤记录结算工资,凡不按规定签到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 根据本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其员工安全责任是:
1、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明确个人岗位防火责任。
2、学习贯彻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知消防工作“三懂三会”配合本岗搞好防火安全日查工作,积极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确保防火安全。
3、保证本人不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不私拉私接电源,有需要找专业电工。
4、不在办公楼内焚毁文件和废纸等,不乱仍烟头、火柴梗,杜绝火险隐患。
5、不在防火通道,楼梯等安全出入口,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通道以及配电盘(箱)处存放杂物。
6、积极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活动。一旦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积极参与扑救并迅速报警。
7、对于公司内办公室、变电室、机房设备间、泵房的设备设施等重点要害部位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每日对所负责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防火等各项安全工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及时上报不得拖延。
8、严格执行公司防盗制度,现金存放,贵重物品管理必须按规定落实,保证本人不在办公桌内存放公家和私人现金、支票、存单(折)、有价证券等。
9、下班后要注意检查门窗、办公桌是否加锁,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公司内留宿,班后及节假日不准带家属、亲友、同学等进入公司。
10、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室、物料库、设备间、变(配)电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实帐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1、自行车要存放在院内指定地点,严禁存放在楼道内或办公室内。
12、对发生的盗窃案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积极提供情况,协助侦破案件。
13、设备间、变电室工作人员坚持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安全运 行记录。
1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中要严格 遵守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及设备运行、维修的有关规定,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15、不携带易燃品,危险品、爆炸物品进入公司办公大楼和库区。 16、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发现犯罪苗头及时报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17、不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18、不参加“”组织,积极同“”组织做斗争,做好参加“”组织人员的转化工作。
19、车辆外出办事,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以免发生事故。
第四条 根据本公司《内部员工奖励制度》规定,其员工在本岗应做到:
1、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从不计个人得失。
2、加强物流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勤奋兢业,以企业为家。
3、在开辟物流管理多元化服务功能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
4、在关爱企业,为企业增收节支,防止跑冒滴漏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5、保护公共财产,以企业为家,充分体现出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
6、时刻牢记本公司对外服务承诺口号: 不让工作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客户在我这里受到冷落,对服务不满; 不让制度在我这里走样,差错在我手中发生; 不让违背职业道德的不良风气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客户利益和企业利益在我这里受到损害; 不让党员的形象及利和品牌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第五条 本员工岗位责任书由本公司经理与职工层层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约人自留备查,一份由公司保存,作为每年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六条 本员工岗位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自行终止。根据员工表现计入当年考评,责任为全年,以此类推。
公司负责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监督方) (保证方)
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人格权又被分为特别(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前者指法律明文规定之人格权,后者指为保护那些在前者保护范围之外而又具备人格自主内涵且关系人之尊严保护的人格利益之权利。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框架型权利,在适用上应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之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8-102条创设了生命健康权、[1]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5项权利,这5项权利在学理上系属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隐私权亦属人格权之一种。此外,根据《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对于一般人格权,《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而由《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予以规定。然而,由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因此一般人格权仍然未获我国法律认可,此为我国民法制度设计上的一大漏洞。为填补此漏洞,学说上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之“人身”,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应被解释为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2]
虽然一般人格权系普遍获得认可之权利,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与学说中对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未对此项重要权利作明文规定,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大缺陷。
二、身体权未获承认
身体乃为人之生命载体,是人的重要法益,然而对我国民法是否应规定身体权一事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通则》第98条只规定生命健康权,而无身体权之表述。有学者认为,此处之生命健康权亦包括身体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意见》第146、147条都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的损害结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将身体权视为人格权之一种,认为对他人身体权之侵害可以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将生命、身体、健康三者予以区分,也可视为身体权独立之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和判决依据的做法也比较常见。因此,综合来看,身体权之独立性具备现实基础,只差民事基本法对其加以确认这一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依据法制发展的现实要求,勇敢地跨出这一步。
事实上,身体权作为独立之人格权有其理论与现实的需要。从比较法看,身体皆系独立于生命与健康之单独法益而与生命、健康并列被单独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就身体权之内涵而言,其系以维护身体之完整性为己任之权利,与健康权有明显的界分,自应有其独立存在之意义。[4]因为侵害健康是指侵扰一个人生理、心理与精神的正常状态,使其产生病态。[5]而掌掴他人耳光、侵害他人毛发、强行接吻等即是属于身体侵害,但无关健康。当然,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既侵害身体也侵害健康,如车祸伤人致残。
三、隐私权首次被明文规定
与一般人格权及身体权“千呼万唤始不出”的窘态相比,隐私权被承认可视为《侵权责任法》在加长人格权权利清单上的一大突破。《民法通则》无隐私权之规定。实践中,在2001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前,隐私一直是根据《意见》第140条、《名誉权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名誉权进行保护的。在2001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后,其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必须“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此规定对于隐私之保护无疑过于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就是对之前法律对于隐私保护之规范缺失状态之修正,也是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无理规定之拨乱反正,使隐私权获得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同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自我安宁的权利。
四、死亡赔偿之理论基础有待澄清
死亡赔偿就是对侵害生命权之后果的赔偿,其与一般损害赔偿无异,也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但是,在我国由于掺杂了太多的法律科学之外的非理性因素,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正义感和整个社会对公平的渴求,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丧失了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对话平台,成为感性喧嚣和情绪发泄之出口。[6]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的规定繁多,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工伤事故保险条例》第37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30条,等等。这些规范构成一个复杂的侵权致死赔偿规则体系。从总体上看,对于上述规范之特点,可做如下概括:(1)死亡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2)死亡赔偿金数量采城乡差别对待、行业差别对待标准。现行规范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是否应该“同命同价”?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又与抚养费和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考虑。对此,《侵权责任法》第16、17、22条作了回应。下面对这3个条文逐一作些检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其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该款虽然将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偿费但二者含义相同)的规定将其改为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死者近亲属之精神损害赔偿另算。《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维持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立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赔偿。偱此思路,再分析《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可发现其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最大不同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列。究其缘由,应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既然是财产损害赔偿,而这项财产损害主要用于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当然就不能重复计算。[7]这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抚养费并列造成财产损害双重赔偿之混乱局面的拨乱反正。接下的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追究死亡赔偿的目的。如果采赔偿死者余命之观点,那么对话的平台就没有了,因为命是无价的,死者也无法对其余命主张赔偿。[8]理论上对此存在两种见解:一是赔偿预期收入损失,即继承人可获得之利益;二是赔偿被抚养人之抚养费。实际上,前者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人死之后,权利能力丧失,无法再取得财产也无法再成为诉权主体,既然死者再无后续财产,当然不会再有继承问题。此外,从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角度也无法证成继承人对加害人应拥有此项请求权。相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较有说服力。因为被抚养人之损失是最为直接的,并且这也是比较法上的通行做法,允许被抚养人向加害人请求抚养费之赔偿。[9]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以抚养人实际需要多少抚养费来确定。至于其具体计算,则是一个统计学上的问题,但绝非采用以户籍为标准那么简单。[10]
基于上述分析,再来检讨《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所谓“一案多死,同命同价”。其实,此规定并不新鲜,早已存在,在我国铁路、航空、海运事故中,一直都是采用此项规则,只是不同行业赔偿标准不同而已。显然,这种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之死亡结果而处以相同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只是为了消除貌似不公而带来的“情绪”和赔偿操作上的简便,并无太多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未明确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因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都对此予以确认,因此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其在解释上应包括此项损害赔偿。但仍须明确的是,亲人死亡侵害了亲属的何种人身权益;否则,《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无法适用,因为该条以侵害人身权益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前提。对此,笔者认为,加害人侵害的是死者亲属的一般人格权。[11]
五、精神损害赔偿之范围宜从严解释适用
《民法通则》并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规定,解释上认为该法第120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2]后来这一制度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全面化和规范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系概括条款,解释上应认为是上述司法解释的总括性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与比较法上多对精神损害赔偿项目采法定模式相异,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及第823条第1款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采法定模式,一方面可避免泛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又显得过于严格,这方面表现最明显的就属德国。在德国,死者亲属不享有因亲人意外身亡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除非在因此种噩耗导致可以由医学认定的疾病发生时才因基于身体、健康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德国,基于结婚照等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灭失,也不能请求有过错之加害方赔偿精神损失。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采如此概括条款的模式下,应予以从严解释。在解释上,超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否认。对基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中“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严格把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之前提条件,从严解释,以限缩其适用范围。诸如基于所谓“亲吻权”、“探视权”、“安宁权(休息权)”、“环境权”等被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皆不宜支持。此外,对于刑事被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仍然未予回应,令人遗憾。
六、赔礼道歉的违宪性之争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沿袭《民法通则》第120、134条之规定。这使得赔礼道歉这一在比较法上广受争议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法上再次被确立。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法院对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一般为判令被告登报刊载道歉声明,如被告不主动刊载,则由法院代替被告刊载而由被告支付刊载费用。从比较法上看,同属中华文化圈的日本、韩国都放弃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一之前并未引起学术界重视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质疑。[13]从《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和立法结果看,这一问题始终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国法学界对该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之尊重与维护尚缺乏自觉性,没有认真检讨立法条文可能戕害人民基本权利。当然,笔者亦不认为这一责任形式应当完全取消,毕竟这项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很久,许其存在若能达孔子所言“一言以折狱”之效果,亦未免不是一个消除矛盾的好办法。但是,法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时须考量基本权利内在的价值理念,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以免使被告人格处于受屈辱之境地。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将生命健康权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3项权利。
[2]参见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3]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158页。
[4]vgl.larenz/canaris, schuldrecht, besondere teil ii, 13 aufl.,§76 ii1 a.
[5]vgl. bghz 124, 52 = njw 1994, 127. - schmerzensgeldanspruch wegen vernichtung einer spermakonserve.
[6]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7]参见叶名怡:《再论死亡赔偿范围》,《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8]余命不赔是比较法上的通例。vgl.v.bar, gemeineuropaisiches deliktsrecht ii, rn. 47.
[9]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92、194条之规定。
[10]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11]参见张红:《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
2018年转眼已经过去了,承蒙公司各位领导的信任,使我有幸担任了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在项目领导的带领及同事的支持下,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活动中。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及管理经验的欠缺,我对工作一直不敢怠慢,坚持小心谨慎、脚踏实地、认真务实、高效求新的工作态度。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自己的工作做出了分析评定,以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为今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效率和业务能力。
一、2018年所完成工作
1、参与组建项目部
目部自成立已有数月,各项工艺均已先后组织开工,从拉森钢板桩到旋挖钻孔桩、型钢及高压旋喷桩多种桩型,各项工艺均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2、编制并完善了各种专项方案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图纸变更,出图零散给现场施工造成很多困难,为了方便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别编制了相应的技术安全方案。
3、对各种工艺进行交底
按照公司和甲方对各分部工程制定的工艺工法,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班组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安全交底及相关的图纸交底。明确达到施工的标准,以便进行过程的质量检查与控制。
4、技术和质量管控
在施工过程前后,及时跟进,把好技术和质量关。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杂,工序流程多,管控点就尤为关键:在施工前控制放点轴线有无偏差;施工过程中控制钢筋笼的笼顶标高和灌注的桩顶标高;施工过程后核算相应的设计量和耗损量。
5、资料管理
针对现场施工,每天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在册,及时汇总各种桩型的施工记录表,每天更新施工数据并形成报表上报。
6、结算办理
每月对上、对下进行工程量计量,办理相关结算资料的审核及签字确认并留底存档。
7、及时进行计划的编制和控制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周计划和日计划并分别上报甲方和下达给班组,每天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分析各种阻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施工进度。
二、2019年工作计划
2019年的工作目标是创建团结、写作、学习型的项目部。提高项目部的技术管理水平,让项目个管理人员都担负起质量、工期、安全把关的重任。
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项目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进行管理。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一名现场管理人员,首先要确定自己的位置,现场管理人员是公司利益的体现者,必须站在更高的位置进行项目管理。所以在新的一年中,首先要加强知识学习,继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思想认识、开拓视野。
2、加强成本、进度和质量管控
一个项目的好坏取决于它为公司所能创收的效益多少,只有控制成本、抓紧进度、管好质量才能产生利润点,才能为公司赢得声誉。
3、抓好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