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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协议范本

个人合作协议范本

个人合作协议范本范文第1篇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代表签字: (公章) 签字:

个人合作协议范本范文第2篇

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文一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输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并由违约方向另两方各交纳违约金___________元。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毕办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文二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情况

专 业

学制

学历

家庭地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所有制性质

全民,集体,合资,其它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科研事业单位,学校,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其它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林艳斌

联系电话

06338170098

邮政编码

276826

学校通讯地址

山东日照学苑路677号

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from 最新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来自学优网gkstk.com/ end#*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最新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最新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最新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文章最新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出自gkstk.com/article/wk-1645139780861.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报到最新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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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协议范本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创作共用 合同法 默示许可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协议从发起、发展、广泛适用到现在已经有十一年了,但它的理念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十分新颖。在网络环境中,更多的人能以更低的成本接触到作品,而传统“所有权利保留”(allrights reserved)的版权声明却成为作品在这个平台中迅速传播且广泛利用的障碍。创作共用协议并不是反版权,而是立足于著作权的许可模式,它包括署名(by)、以相同方式分享(sa)、禁止演绎(nd)、非商业性使用(nc)这四个基本内容,作者可以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许可他人对自己作品的使用。由于这份公共许可的全球广泛性应用,为了适应不同国家法律中对版权的保护程度,协议有好几种不同的版本以供选择。有些学者认为,创作共用协议不符合中国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应当“缓行”。本文试图从创作共用协议的法律基础、操作可能性以及实际案例三个角度来证明创作共用协议在中国不仅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且是具有可行性的。

从内容来看,创作共用协议是一份非排他性许可合同,该合同许可的权利类型是著作财产权。从表现来看,创作共用协议看似是一份格式合同。但是它却是一个非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一是,创作共用协议的选择时,协议是由创作共用组织提供,作者只有选择适用权,没有修改协议的权利;二是,不应单纯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一、创作共用协议的要约的成立

由于创作共用协议是一份许可合同,合同则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作者在作品时附带的创作共用协议的许可声明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作者不会在作品上直接附加这份许可合同的全文,而是以这几个符号或者简单的文字描述“本网站采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2.5中国大陆’许可协议授权”代替协议文本传输到对方的计算机中,同时提供链接以供阅读协议全文,这是符合《合同法》第十六条有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事实上在每份作品上直接附加协议的全文是不实际的,所以本文认为在作品上以链接、问题、图标的方式提示协议的存在,这些标示与作品同时传达到对方的计算机中,也可以视为要约的成立。

二、创作共用协议承诺的成立

认定许可协议的承诺的成立就有些复杂。在网络环境下的许可合同的成立通常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与该许可合同十分类似的计算机上最常见的许可格式合同是点击许可(click-wraplicenses②)。而在创作共用协议这份公共许可协议的使用过程中,他人在使用作者依照创作共用协议的作品时并没有任何可视为“承诺”的行为。

(一)“默示许可”不能直接认定创作共用协议承诺的成立

与google有关的fieldvs.google案和google数字图书馆案这两个案件让人们重新审视默示许可在网络版权中的作用,国内外一直都有学者不遗余力的试图让默示许可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一起成为网络环境下版权权利限制的一种。而我国司法实践关于默示这一概念,《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中有相应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可以说是默示许可在网络著作权许可中的一种表现。但有人误解为博客作者将作品公开发表在网络上,如无明确表示禁止转载应表明他已默示许可他人转载。这种观点是狭隘的,默示许可存在的基础应是这种许可已经成为了行业的惯例或产业标准。所以不少人在网上看到一份作品,不使用“分享”或者“引用”等网站服务提供商默认设置的技术性功能——这种技术性功能一般可以视为对于作品的使用的默示许可——而是复制到自己空间,仅标明“转帖”字样,但是事实上原作者并未作许可给他人该作品的复制权或者网络信息传播权。复制人通常产生自己没有把这篇文章作为商业使用,也没有冠以自己的名字,甚至会在作品后附上原作品的链接或者原作者的名字,就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误解。

所以有学者认为默示许可正是网络时代、网络社区的一种自生自发秩序。创作共用协议所要传达出的信息十分类似于这种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但它还不足以能够成为默示许可。默示许可本身并非版权领域中的专有名词,而是上层民事行为中的概念。fieldv.google案中法院对于默示许可原则的认定提出了两个标准:知晓使用和鼓励使用,但是法院没有仔细的将这两个因素详细的分开来讨论。由于创作共用协议只是一种可选性协议,它还不至于成为人人可能知晓使用的一种许可。

(二)承诺成立的判定步骤

既然不可以简单地认为他人在使用作品的时候就等于默示地接受了创作共用协议,则本文认为认定创作共用协议的成立需要进行三个步骤的判定。

首先,应当认定默示许可是否存在。虽然默示许可不是版权限制的一种,但在网络环境下,所谓“自发秩序”的发展是不可忽视的。不光是google案中所描述的网页快照的录入行为,包括现在盛行的网络社交平台中技术上提供的“转发”、“分享”等功能已经可被视为是属于“自发秩序”中的行业的惯例,可以认定默示许可的存在。所以,在某些知晓使用,并且鼓励使用创作共用协议环境下,可以认为使用人的查阅、使用是对于创作共用协议的承诺的成立,不论这种使用是否超越了协议所许可的范围。

其次,检验作品在传播的时候是否附加了相应的创作共用协议的标志。按照创作共用协议,任何一种权利组合的许可协议法律文本中都规定了“在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每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您必须附上一份本协议的复制件或本协议的网址”。即,若作品是他人严格依照创作共用协议进行传播的,那传播时一定会附上协议的链接或者至少文字、图片说明。所以当他人在使用时声明了所使用的作品是按照创作共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使用的,则直接可以视为使用者已经对于创作共用协议进行了承诺。

最后,检验使用人是否在许可所在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使用。一种情况是使用人按照许可协议所给予的许可范围使用了作品,但是却未附上协议的复制件或网址。在这种情况下,若判定使用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与创作共用协议的宗旨背道而驰的。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协议中规定,“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使用人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来对作品进行使用,可以认为是对于创作共用协议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诺,但若使用人明显超越了许可范围使用作品并且没有标示创作共用协议的存在,则从可认定使用人没有接受要约,承诺不成立。

按照以上三步的检验就可以很清楚的判定作品的使用人在使用依照创作共用协议传播的作品时承诺是否成立。只要满足了任意一个都能够认定创作共用协议之承诺的成立。

三、在对依照创作共用协议传播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违约与侵权

虽然作者在传播作品时使用了创作共用协议,但是他人没有依照协议而进行径自使用、传播的情况十分多,正因此许多人认为在中国推行创作共用协议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国,世界各地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不依照创作共用协议使用作品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许可协议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使用人擅自超越许可范围对作品进行使用;另一种是许可协议已经成立,但是使用人超越了许可的范围对作品进行使用,也就是使用人在使用作品的时候已经标示了原文使用的创作共用协议,但是使用人依然超越了协议规定的许可范围对作品进行使用。

在第一种情况下,许可协议没有成立,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使用作品本身就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会侵犯作者对作品的相应的著作权。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使用人对许可协议的违反,当然不存在违约责任,只存在侵权责任。

个人合作协议范本范文第4篇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个人合作协议范本范文第5篇

(一)私人自治性的协调手段

“宪法保障根据私人自治原则自主建立、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建构劳动关系内容的原则性自由。”(瓦尔特曼,2014)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私人的意志安排,在此基础上才存在国家强制和集体自治规则的适用问题。私人意思自治性的协调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达成的合意,据此劳动者承担有偿劳动给付义务,雇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雇主和劳动者还因此而承担信赖和保护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的一种类型,被界定为债法上的双务合同。(KlausWeber,2004)劳动合同原则上无需采取书面形式。2.雇主指示根据《工商业条例》第106条,雇主享有单方通过指示单方确定劳动条件的权利。只要劳动合同、工厂协议和可适用的团体协议规定或法律规范对该劳动条件没有确定,雇主则可以在公平裁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劳动给付的内容、地点和时间。“雇主指示权是劳动关系的标志!”(瓦尔特曼,2014)3.劳动法上的特别现象除了上述通过双方意思表示和单方意思表示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制度外,德国劳动法上还存在着如下特别的通过意思表示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现象。(1)总体允诺(Gesamtzusage),也即雇主以一定形式公开向所有员工或一个劳动者群体所做的有利于其的补充性给付允诺(Preis,2009;瓦尔特曼,2014年)。主流意见认为雇主的上述允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劳动者通过模式形成予以接受,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成立对劳动关系予以调整的补充合意。(2)工厂习惯(Betrieblichebung)。所谓工厂习惯是指“从特定行为有规律的重复中可以推断出表意人内容具体、指向未来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瓦尔特曼,2014年)德国司法机关认为在雇主的重复行为中包含着一个要约,劳动者对该要约予以承诺,所以产生了合同约束力。

(二)集体劳动法上的制度设计

使得劳动法从传统民法中分离出来,日益独立的独特制度设计是集体劳动法上调整劳动关系的团体协议、参与决定等重要制度。1.团体协议(Tarifvertrag)团体协议是由具有团体协议能力的当事人为了调整团体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规范性的调整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而签订的合同。团体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具有团体协议能力(Tariffhigkeit)的工会;另一方面可以是单个雇主或者雇主联合会。团体协议的条款可以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订立和结束以及工厂规范和工厂组织规范等等。上述规范一方面对单个劳动者和企业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对确定其权利义务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沈建峰,2012);另一方面对签订团体协议的工会和雇主联合会或单个雇主具有债权性效力,违反该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2.参与决定制度和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劳动法相比,“德国集体劳动法最具特色的是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面由自由组成的工会代表,另一方面由法律规定的工厂委员会代表的二元主义。”(Krause,2009)在此基础上,劳动者的参与决定又被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通过工厂委员会(Betriebsrat)、欧洲工厂委员会和代言人委员会进行的参与决定,另一方面是通过劳动者在监事会和董事会或执行机构中的劳动者董事实现的参与决定。”(WolfgangHromadkaetal.,2010)(1)企业层面的参与决定企业层面参与决定的基本内容是劳动者选出的利益代表参加到大企业、矿山及五金企业等特定企业的监事会或董事会,通过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经营决策权利而进行的劳动者参与。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劳动者在监事会中的代表可以在2000人以上的大企业和煤钢五金企业占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而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则占三分之一。此外,在企业的董事会中还可以有一名劳动者董事。这种参与决定完全在公司法中公司治理机构的体制内进行,分享雇主的经营决策权,并不是劳动法上特殊的协调机制,也不与其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生规则上的冲突。(2)工厂层面的参与决定按照德国《企业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雇佣至少5个具有选举权的劳动者,在其中三个可以被选举时,企业应选举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由本工厂劳动者从由劳动者或者工会做出的选举建议名单中选出的劳动者代表组成。其可以在社会、经济和人事事务上参与共同决定,其权限被区分为参与决定权和参与作用权,并由《工厂组织法》予以列举。在前者的情况下,工厂委员会不同意则雇主无法作出有关决定,而后者主要是知情和听取意见。一般认为,工厂委员会在工厂层面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功能)并平衡同一工厂中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利益均衡功能)。(3)工厂协议(Betriebsvereinbarung)工厂中的人事、经济和社会事务,工厂委员会都享有参与管理权。如果工厂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则这种合意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工厂协议。工厂协议是雇主和工厂委员会之间“具有规范特征和债权效力的私法上的合同。”(Preis,2009)该协议以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工厂组织和经济事务为对象,也涉及到工厂中的劳动关系。根据《企业组织法》第77条第4款第1句,该合同首先对于工厂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具有债权性效力,其次,对不论是签订工厂协议时已有的劳动者还是将来入职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具有直接且强制的法律规范效力。工厂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有书面形式的工厂协议,不能发生工厂协议的效力。在德国劳动法中,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共同构成广义的集体合同(kollektiverVertrag)范畴。3.国家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最后一个机制是国家强制。劳动法中的国家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设置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框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团体协议制度以及工厂委员会制度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其他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前提。其二,直接调整劳动关系本身,包括劳动保护法——保护劳动者免受身体、健康等既有利益的侵害,和劳动条件法——保护劳动者分配劳动成果利益时免受不利益。

二、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根源:利益代表的层次性

德国劳动法中多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国家观念基础上,但它也体现了不同层级的利益代表对劳动关系协调的参与。1.私人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者和雇主,首先是私的利益主体。按照现代国家的理念,私人之间的利益首先由私人来判断,私人认为对自己公正的结果,肯定是最公正结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实现这种私人利益判断的机制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私人(Privatpersonen)所缔结的私法上的合同。”(Hueck-Nipperdey,1970)2.劳动结社(Koalition)尽管劳动关系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劳动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作为私法自治前提的、当事人之间力量的差不多均等(在劳动关系领域)原则上是缺失的,所以仅仅通过合同法无法保障利益恰如其分的得以均衡。”(Waltermann,2012)为了保证这种利益均衡的实现,德国《基本法》第9条第3款第1句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职业为维持和促进劳动条件、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通过势均力敌的劳动结社进行的集体合意来安排劳动条件。在产业工会原则的背景下,劳动结社所代表的是整个产业劳动者的利益和意志。3.工厂委员会如上所述,在劳动关系协调中,个人代表的是个体的利益,工会等结社代表的是整个产业劳动者或整个产业的雇主利益,特别是当德国的主流理论和实践要求工会应当具有超企业性的组织结构(berbetrieblicheOrganisation),原则上不存在企业工会时,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如何顾及特定工厂及其特定工厂中劳动者调整自身利益的需要?实现这一利益代表的机制就是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至少首先是同一工厂劳动者的利益照管者。”(Krause,2009)4.国家在德国,理论和实践界认定,对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的规制首先不是国家的任务,而是劳动结社的任务。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工会等结社的成员,因而可能不能得到团体协议等制度的保护,也因为劳动力市场运作和劳动关系的协调需要基本的法律框架等原因,在传统中,国家之手也非常慎重的介入到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在很大程度上,它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秩序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最低底线。

三、德国劳动法中不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的基础性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配置通过市场来完成,这种要求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通过私人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私人意志安排来完成。所以,在德国法中,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机制是劳动合同等私人自治的制度。在法律所设置的界限范围内,劳动关系建立、内容等的安排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事情。

(二)劳动合同与国家强制、集体自治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国家强制的关系对劳动者和雇主而言,劳动法律中的强行法可以分为(1)单方强制的法律。大部分劳动法规范原则上用以保护劳动者,是单方强制的。它们只允许做有利于劳动者的排除适用。(2)双方强制的法律。劳动法的制定法规范偶尔是双方强制的;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则就是这样。2.劳动合同与集体自治的关系在集体合意的产物——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与个体自治的产物——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上,德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的基本立场是: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直接并且强制的规范效力。上述规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1.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对签订团体协议的工会会员和签订团体协议的单个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联合会的会员来说,团体协议的规定相当于法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合意降低之。2.集体合同的规范性效力对劳动者和单个用人单位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首先,集体合同的规范性内容对劳动者和单个用人单位直接生效,也就是集体合同“既不需要相关主体的参与(即无需其知悉),也无需任何转化行为”(Zllneretal.,2008;Preis,2009)就当然的成为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容,成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其次,集体合同的内容对个别劳动关系强制生效,“个别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得变更团体协议规范的内容。”(Preis,2009)上述集体合同规范效力的强制性和直接性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有利原则。允许个别劳动合同对团体协议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变更。其二,开放条款。所谓开放条款是指团体协议的缔结者在团体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排除的条款。3.具有规范效力的团体协议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订立和结束以及工厂规范和工厂组织规范。团体协议的内容可以非常多样,但并不是所有团体协议的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规范效力(Preis,2009;Zllneretal.,2008)。

(三)国家强制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在引入集体合同制度时,我们一般容易将其原因归结为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但问题是,如果仅仅是力量失衡,为什么国家不通过强行立法规定劳动条件?为什么不通过强大的劳动基准法而是通过团体协议来规定劳动条件?从德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劳资双方力量失衡只是前提之一,在集体合同和国家强制的关系问题上德国法所体现出的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审慎态度。学者们认为,“劳动结社通过团体协议自我负责且实质上没有国家影响的特别调整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在该领域国家的规制权限保持的极为审慎;在此程度上,劳动结社自由有助于形成有意义的劳动生活秩序。”(Waltermann,2012)国家在劳动条件建构中仅居于辅(subsidiarittprinzip)。但在集体合同无法充分解决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冲突或者实现公共福祉之处,社会自我管理即至其界限。这也就形成了国家采取影响措施的空间。尽管基本法第9条第3款保障团体协议自治,但并不排除国家辅的介入。一旦国家就特定问题符合宪法的做出了强制性规定,除非其将自身设定为允许当事人通过集体合同等排除其效力的法律,则集体协议必须遵守强行国家法的规则。因此,可以说,集体协议在功能上对国家强制具有优先地位,在效力上对国家强制具有劣后地位。

(四)不同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

德国法中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工会和工厂委员会二元制的形成首先是历史发展的产物(Krause,2009),其次才是逻辑建构的结果。到现在为止,人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协调团体协议与工厂协议、工会和工厂委员会的关系:1.功能上的差异。工会或者说团体协议的任务是以超越单个企业的方式调整劳动条件和报酬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整个社会利益、产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预防企业自利主义;工厂委员会以及工厂协议的任务是监督团体协议的落实、补充团体协议的规则,并限制雇主的决定权。2.取向上的差异。工会或者结社的取向为对抗;工厂委员会的取向为合作,《工厂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雇主和工厂委员会在遵守有效团体协议的基础上,在工厂中代表的工会的协助下,为劳动者和工厂的福祉而充满信任(vertrauensvoll)的合作。3.调整对象和效力上的区分。工厂协议在调整对象上和在效力上劣后于团体协议,“团体协议或者团体协议习惯对工厂协议具有阻滞作用”(Preis,2009),工厂协议不得违反强制性的团体协议规定。除非团体协议通过所谓的“开放条款”明确允许缔结补充性的工厂协议。

(五)作为补充的雇主指挥权

雇主指挥权赋予了雇主单方决定劳动关系内容的权力!过大的指挥权将会给劳动者带来过重的法律负担。所以,在位阶上,雇主指挥权是效力最低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根据《工商业条例》第106条,只有劳动合同、工厂协议和可适用的团体协议的规定或法律规范对该劳动条件没有确定时,雇主才可以根据公平裁量进一步确定劳动给付的内容、地点和时间。

(六)新趋势:从集体自治为心中向国家强制强化的过渡

1.20世纪末以来的新挑战德国上述形成于上世纪20年代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却因为劳动关系如下的新发展而面临新挑战:服务产业日益发达,全球化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图景逐渐告别以工厂烟囱为中心,以流水线上的产业工人为原型的模式,出现工作方式更加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更加灵活等趋势,在此背景下工会的入会率下降几乎成为全球趋势,工会与雇主抗衡的能力也在下降。理论界提出,“在改变了的劳动世界中,团体协议自治在建构力量上不再像工业社会时代那样极为有效。首先是在服务业劳动中,人们比以前更少的谈论集体模式。”(瓦尔特曼,2014)而德国立法者也意识到,“通过团体协议对劳动生活制度的调整在过去的多年间明显衰退。在当代工业和服务业社会中,劳动世界日益碎片化。这在结构上使得团体协议当事人难以完成基本法第9条第3款托付给的使命。”(Entwurf,18/1558)2.国家立法的应对“在社会中日益出现的利益碎片化以及在意义日益增长的服务业劳动中劳动结社约束的回落使得国家急剧走上前台:对最低工资的讨论就是这一发展趋势的体现。”(瓦尔特曼,2014)这最终导致立法者将最低工资法纳入立法议程!德国议会第18届立法期的重要议题就是《团体协议强化法》,该法的第1部分即为《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共包含24个条文,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效力,最低工资委员会、最低工资落实等制度,该法于2014年7月3日由联邦德国议会通过。

四、德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中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