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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在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护权的基础上,满足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当前推动儿童权利保护的重大课题。

依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参与权强调:所有有主见能力的儿童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得到适当的看待;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儿童参与。

鼓励和促进儿童参与是基于以下理由:

1.参与是儿童健康发展的基本需要,是儿童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需要得到成人的照顾而被忽视,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参与有利于儿童的社会化、良好性格的形成。

2.儿童是儿童方面的专家,给儿童机会和必要的支持,他们可能会高效地、有创造性地解决与自己有关的问题。

3.有效的参与能够帮助儿童发展辩论、交流、协商、优先考虑和决策的技能,还能够使儿童产生自我效能感,提高自尊。

4.提倡参与是培养儿童成为民主公民的前提,可以培养儿童以权利和社会责任为主要内涵的公民意识。

5.儿童参与是促进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措施。参与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需要和愿望,为儿童事务决策提供有益的影响。

为了促进儿童权利保护和儿童参与,我们呼吁:

1.加强儿童权利的宣传,创建有利儿童参与的文化。利用大众传媒宣传和普及儿童参与权和相关法律,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媒介活动。

2.鼓励儿童有更多机会参与家庭、学校、社区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增强儿童的公民意识。

3.树立“新儿童观”,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培养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会生活的能力。

4.建立儿童参与经验的分享和推广机制,为儿童的参与创造有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 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 美国:用法律保护权利 美国农业保护制度安排及启示 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未成年学生受教师虐待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比较法视角下民族工业法律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简史及启示 西安地区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浅议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留守儿童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国外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 论美国劳工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如何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论公民养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儿童虐待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美国儿童媒体保护政策及其启示 域名的商业价值及法律保护 论知名商品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浅析东兰文化资源及法律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登入时间:2013-11-3.

[2]http:///world/zgsx/201211/t20121125_ 519111. html 登入时间:2013-11-3.

[3]肖敏.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虐待儿童行为为视角[J].青年保护,2007(5).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5]王强军.虐童女教师涉罪行为的法理解析[N].检察日报,2012-11-15.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弱势儿童 研究 述评

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现代化及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村儿童福利体制发生重大转型,新的儿童福利时代已经来临。面前,农村弱势儿童社会福利领域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对此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利于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和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儿童福利的定义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将儿童福利界定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WLA)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在家庭中或其他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需求的一种服务 [1]。

中国学者的研究中,一般将儿童福利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儿童福利是由国家或社会为立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而健康发展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从内涵来讲它具有普遍性、发展性、社会性[2]。狭义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所谓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是指儿童的生理、心理和发展需要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恰当的或充分满足的儿童;自身的发展、情感或行为需要超过了在家庭环境中能够满足的程度或不适宜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的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的儿童[3]。在儿童福利的具体工作实践和研究中,传统上一直是狭义的儿童福利,而由狭义向广义转向成为新的趋势。

(二)农村弱势儿童的界定

夏学銮在儿童发展国际论坛上提出,弱势儿童分为身体弱势儿童即残疾儿童、心理弱势儿童即智障儿童、社会弱势儿童即遗弃儿童与孤独儿童和暴露在危险处境下的弱势儿童即压力儿童四大类别五种类型。李迎生认为弱势儿童是相对于正常儿童而言的, 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原因, 其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因而其生存和发展遭遇障碍,需要借助外在力量支持和帮助的儿童。与一般儿童或正常儿童相比较而言的,主要包括残疾儿童、失依儿童、贫困儿童等等[4]。陈家斌认为弱势儿童主要是指由于某些社会或经济、政治、文化、地理位置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不能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或优质教育资源的18 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随着社会急剧转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包括贫困儿童( 含农村和城市)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女童、孤残儿童等在内众多的弱势儿童群体[5]。冉云芳认为农村

弱势儿童群体的家庭类型大致可分为父母双亡型、单亲家庭型、重组家庭型、父母残疾多病型和自身残疾型[6]。应该说,此问题在具体工作实践和研究中还有很大争论,亦有相关部门使用“困境儿童”的概念,即暂时或永久性脱离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生理、精神方面存在缺陷或遭遇严重问题的儿童[7]。

二、农村弱势儿童福利研究的热点领域

成海军认为现代社会的变迁,导致了当前社会问题性质和类型的结构性变迁,特别是家庭问题的增多直接导致了儿童福利问题的增多,他列举了单亲家庭、贫困儿童、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弃婴、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等涉及到儿童福利方面的问题[8]。张时飞分析了贫困儿童的现状:低收入儿童规模最大,低保儿童外延次之,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儿童与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重叠部分会日益扩大 [9]。杨生勇、徐晓军在对农村孤儿的形成原因、生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我们要树立现代社会全面帮助孤儿的理念,在社会福利思想指导下通过政策调整及制度建设把农村孤儿作为具有特殊需求的独特群体,引入现代社会工作理念及方法,建立起“政府出资、社会支持、家族抚养、社区关爱”的由政府、社区、家族、社会共担责任的现代农村孤儿帮助模式,提供包括生活、教育、心理在内的综合帮助和全面支持[10]。尚晓援从社会权利的角度对中国农村孤儿保护体制进行考察,提出中国的儿童保护制度迫切需要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基于亲权保护原则的制度向基于公民社会权利制度的转变,以便对所有的儿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护[11]。谭深对2002年到2010年国内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进行了梳理,提出目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已从关注全景描述转向细化研究,从问题及比较视角转向心理学及结构资源视角,家庭模式、教育、社会支持、赋权研究成为新的研究焦点[12]。刘斌志对近年来我国艾滋孤儿研究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他认为随着艾滋孤儿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 相关的研究也日渐丰富起来, 并集中于艾滋孤儿的基本特征、生存状况、社会支持、具体需求、现有服务体系以及未来救助对策等六个主要的研究领域[13]。综合来看,现阶段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研究的焦点群体主要包括孤儿、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留守儿童等,但是有关大病儿童、残疾儿童群体的研究尚不多见。

三、农村弱势儿童的福利需求及福利服务方式

(一)农村弱势儿童的福利需求

儿童社会福利需求是建立在儿童权利观念上的,是将儿童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对其发展本质的认识和判断。评价一个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和运行机构及机制的优劣,重要的标志在于是否能涵盖儿童的全面需求。陆士祯认为随着世界儿童权益观念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后社会自身建设和发展,随着儿童权益意识的不断普及,儿童个体的需求不断深入和多样化,儿童社会福利的专业化需求日益突出[14]。台湾学者曾华源将儿童福利需求分为获的基本生活照顾、获得健康照顾、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照顾、满足学习的需求、满足休闲和娱乐的需求、拥有社会生活能力的需求、获得良好心理发展的需求、免于被剥夺伤害的需求[15]。景天魁认为儿童福利需求一般包括基本生活照顾、健康、受特殊保护、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16]。对于特殊困难儿童的福利需求论证, 涉及到需求的内容、需求的优先次序及需求的界定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了解特殊困难儿童这一社会现象的关键变量, 它与需求之间的关系, 并通过研究和比较后, 才能予以说明、解释及验证[17]。

(二)农村弱势儿童福利的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福利服务层次和水平还非常低,仍然以家庭服务为主。李宝库指出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应该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发生一定的变化,主要是由直接向孤儿,弃婴提供生活照料变为对家庭寄养的监督,对寄养家长的培训,对社区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18]。吴鲁平通过调查认为,家庭寄养给被寄养儿童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如生理状况得到康复、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得到加强等[19]。徐月宾在广义的儿童福利概念的基础上对儿童福利服务的内容做了分类,认为儿童福利服务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预防,其目的是尽可能地避免在家庭中出现儿童虐待或忽视的现象,保证儿童能够得到恰当的家庭照料。其二是保护,起其目的是保护儿童免受父母或者其他人的虐待和忽视;其三是补偿,即当儿童因为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或者通过儿童保护组织的法律服务将儿童从原来的家庭中分离出来后,为儿童提供照料或安排[20]。

四、农村弱势儿童的福利政策体系

儿童福利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成熟程度,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总体水平,就我国儿童福利来说,需要通过一部总法,明确儿童社会福利的基本思想和准则,并通过一些具体法,规范儿童福利法执行细则[21]。仇雨林认为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儿童福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即从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法律,到国务院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再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国家行动纲要,以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动方案,内容涉及儿童的抚养、教育、医疗、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但儿童福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分散,缺少统一规范,而且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足,政策的适应性不强;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治理,缺乏协调、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从;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针对孤残流浪等困境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少,且层次较低[21]。刘继同认为在经济市场化和福利社会化处境下,我国应采取发展取向的参与型儿童福利模式,即以所有儿童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国家、社会和儿童的广泛社会参与为发展儿童福利基本途径的儿童福利模式 [22]。他系统分析1949年以来中国儿童福利立法与政策框架设计的主要问题与基本特征,指明最主要的问题是儿童福利法律框架、政策框架设计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之间相互分隔,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儿童福利法律与政策框架设计若干基本思路[23]。

五、农村弱势儿童研究的新取向:社会保护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大的国际组织和学者倾向于使用“社会保护”这个概念。尚晓援认为社会保护这个概念最早由KarlPolanyi提出来,用以概括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市场不测造成的种种后果的伤害。它的内涵包括“福利国家”和“社会政策”两个概念所包括的内容,又比这两个概念单独使用时为广[2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要构建多层次的儿童社会保护体系,主要包括最低层次的儿童福利即对最困难的和有生存问题的儿童群体提供救助和服务,通过给儿童提供生活救助和养护,保障所有的儿童都能够生存;针对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家庭收入减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社会福利层次是把促进社会平等和为所有的儿童实现发展的潜能作为目标,实施和建立儿童教育、医疗服务和社会公正、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以保证儿童发展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法律框架,以及友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25]。刘继同分析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数量规模与构成状况、社会经济特征,需要救助的比例,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所需总体经费预算政策与服务, 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优先领域与政策建议等六个方面描绘其生存与受服务状况,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堪忧,迫切需要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保护、制定发展规划与行动策略, 建立普及性和生活化的儿童福利制度[26]。亦有学者运用社会保护理论对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进行解读,提出“河南模式”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实施就业及家庭政策,初步解决了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发展问题,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基于社会保护理论的视角,有效解决“河南模式”困境与不足的路径是实现从一元到多元、从个人到社区、从生存到发展、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的转向,重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保护取向的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体系[27]。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农村弱势儿童福利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元化,从整体上来看研究取向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护的转向趋势愈加突出和明显。

参考文献:

[1]周震欧,儿童福利[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6.

[2]陆士桢,简论中国儿童福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6.

[3]徐月宾,社会福利组织的特征[J],社会福利,2002.4.

[4]李迎生,弱势儿童的社会保护:社会政策的视角[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3.

[5]陈家斌,弱势儿童教育的基本经验[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9.1.

[6]冉云芳,农村弱势儿童群体的质性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07.9.

[7]陈鲁南,“困境儿童”的概念及“困境儿童”的保障原则[J],社会福利,2012.7.

[8]成海军,中国特殊儿童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9]张时,唐均,中国贫困儿童救助: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09.6.

[10]杨生勇、徐晓军,农村孤儿的成因及其现状分析——以武汉市郊李集镇、山坡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为例[J],青年研究,2005.6.

[11]尚晓援,中国农村孤儿保护体制的个案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12.

[12]谭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2011.1.

[13]刘斌志,我国艾滋孤儿研究:回顾与前瞻[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1.3.

[14]陆士桢,中国儿童社会福利需求探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6.

[15]曾华源,少年福利[M],台北:亚太图书出版公司,1999.

[16]景天魁,福利社会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10.1.

[17]孙莹,我国特殊困难儿童的福利需求分析及其应有的干预策略[J],青年研究,2004.1.

[18]李宝库,卷首语[J],社会福利,2003.11.

[19]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5.6.

[20]徐月宾,儿童福利服务的概念与实践[J],中国民政,2001.4.

[21]陆士桢,常晶晶,简论儿童福利与儿童福利政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1.

[22]刘继同,儿童福利的四种典范与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J],青年研究,2002.6.

[23]刘继同,中国儿童福利立法与政策框架设计的主要问题、结构性特征[J],中国青年研究2010.3.

[24]尚晓援,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5]史威琳,社会保护政策及其对缓解儿童贫困的作用[J],新视野,2010.2.

[26]刘继同.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研究(上、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7、8).

[27]张长伟,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政策分析:社会保护的视角[J],学术探索,2012.3.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进行司法的,在其保护儿童权益上它是明文规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该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儿童生命至上和利益最大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就其本身及其实际操作规程反映出一些问题,本文将国外先进做法和国内现存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个人见解,供大家商榷.

【关键词】

儿童保护制度;完善;意义

我国儿童保护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框架,构建了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缺陷日益彰显,实践中造成一定的误解,给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具体履行保护职责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社会、政府、学校三方对保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的缺失等。

一、我国目前对儿童保护行为的现状

我国虽然在1995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但尚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关于儿童虐待问题,仅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中的个别条款中提及,而且都为宣言式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因而有必要对儿童虐待问题进行专门立法,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得到执行的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禁止虐童”和“遗弃儿童”,社会、政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从这款法条的规定就为空泛,“体罚学生”,“侮辱学生”这几个用语都是比较空泛的,教师怎样的动作算作是“体罚”,怎样的语言又可以称作是“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由于相关规定的空泛,使得很多教师钻了法律空子,他们的体罚和侮辱都被冠以了“严师”的称号,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其次,具有制裁性质的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微博中发现了大量类似内容的照片,有用胶带封住儿童嘴巴的,有把刚刚出生一天的儿童遗弃的,又把儿童扔进垃圾箱的,甚至还有强迫儿童相互接吻的,如果这些内容被查证属实,对颜某的行为最贴切描述应该是虐待儿童。可惜我国刑法上没有虐待儿童罪,只有虐待罪,而虐待罪的主体只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显然无法以“虐待罪”给颜某的行为定性。对待类是案件不得已选择了一种似乎是“兜底”的寻畔滋事罪。但寻畔滋事罪规定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教师虐待儿童行为发生在相关封闭的幼儿园内,幼儿园的秩序是一种教学秩序,且不论教师虐童行为是否侵犯了教学秩序,即便该行为侵犯了教学秩序,也不能将本案的教学秩序扩大解释为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否则生活中的任何场所都可以解释为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属任意类推,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再次,《行政处罚法》惩罚力度有限。因缺少了《刑法》中明确的罪名和强制约束,司法机关常用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罪名,来约束幼儿教师的虐待行为。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三种:(1)罚款是一种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近期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施虐教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基本上是一千元的水平。(2)行政拘留,之前发生的山西太原幼师虐待儿童事件中,扇孩子耳光的女教师被出15天行政拘留。(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施虐幼儿教师的从业资格证,使他们今后无发进入教师群体,一定程度上保障幼儿教师群体的纯洁。但是以上这些惩罚对于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并不足以惩罚施虐人。(4)有的成年在婚姻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把刚刚出生的婴儿扔在冰天雪地或无人到达的地方致使儿童大量死亡。但是,按照刑法规定,严格来说,颜某的行为不符合寻畔滋事罪“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针对非特定关系人的实施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二、完善我国虐待儿童的法律保护建议

1,制定儿童虐待问题的专门法律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纵观各国,均将立法作为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措施。美国在1974年就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儿童虐待防止法》。

2,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教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虐待儿童的幼儿教师进行处罚,都只是表面。以寻畔滋事罪定罪处罚也是一种无奈之举。针对幼儿教师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规则,可行的《刑法》范畴便是增设“虐待儿童罪”。目前,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严重虐童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还规定有“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日本最高可出2年惩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低幼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以此宣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严厉追究虐童犯罪行为。

3,主动干预儿童虐待问题

那种以欺凌为主的虐待行为,如果不是犯事者出于无知拍照卖弄,可能永远不会有外人知道。儿童自身作为弱势群体,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法有必要赋予相关部门对儿童虐待问题主动干预介入的权利。防治虐童的保护体系,既包含相关的法律框架,还需要大量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力量乃至更细微的社区力量被整合进来。如实现石家庄模式的儿童救助“婴儿岛”在全国大力推广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群体,如医务工作人员、幼儿园和中小学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有义务报告儿童虐待,对于知情不报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参考文献:

[1]刘佩.社会工作行政视角下的弱势儿童保护政策[J].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05期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社会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3-0065-03

以“三项救助方式、四种安置途径、三个发展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运用社会保护理论对“河南模式”进行解读,对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护理论

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在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推动下,从20世纪90代开始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以及学术机构所认同。[1]姚宇认为社会保护是一个比社会保障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囊括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等一系列能够起到预防和减缓社会不公平现象的社会政策体系。[2]社会保护是意在保护公民完整人生进程不受新风险影响的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供给的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而是扩展到市场、社会组织、家庭和社会网络等领域。[1]社会保护手段大致包括政策性手段和社会性手段。[1]

关于儿童保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从2006年开始在非洲等地开展了“关照儿童的社会保护”工作;[3]针对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家庭收入减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社会福利层次是把促进社会平等和为所有的儿童实现发展的潜能作为目标,实施和建立儿童教育、医疗服务和社会公正、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以保证儿童发展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法律框架、友好的经济社会环境。[4]

二、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河南模式”的社会保护政策分析自2003年年底开始,在民政部、国务院防艾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指导支持下,河南省结合本地实际,经过探索,初步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

1.社会救助

(1)生活救助。就是根据家庭受艾滋病影响的不同程度发放不同标准的生活救助金。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发放每月200元生活救助金,为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儿童发放65元生活救助金;艾滋病患者及其子女全部享受农村低保,全省4万名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全部受益。

(2)教育救助。就是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年龄,为他们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教育条件,近年来有15500名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益。

(3)医疗救助。就是按照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身体状况或家庭成员情况,为他们提供不同的医疗帮助。对患艾滋病的儿童提供儿童剂量的抗病毒感染和抗机会性感染全免费治疗;对艾滋病致孤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免;其他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体系,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社会服务

(1) 四种安置途径。根据孤儿的个人情况,通过收养、家庭寄养、阳光家园集中供养和阳光家庭养育等途径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进行了妥善安置。

(2)心理康复。采取聘请专业社工与大学生志愿者相结合的方式,请社工住在相对集中的社区,帮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克服心理障碍,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满足儿童娱乐、交往、竞争、自我实现等多种需要。

(3)社区融合。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是容易受到社会歧视的群体,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指导下,河南省为阳光家园、阳光家庭配备了图书、玩具和体育娱乐用品,开办了社区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图书室,引进大学生志愿者举办各种文化补习班,吸引社区其他儿童来活动中心玩耍和学习。

3.就业政策和家庭政策

针对儿童及家庭开展生产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生产生活技能。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半边天基金会和香港慈善人士的支持下,组织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及家庭参加养殖技术、服装裁剪、宾馆服务、汽车修理、电脑操作等多种技能培训班,其中绝大多数大龄儿童找到了合适的工作。

三、“河南模式”社会保护政策的要素缺失

但是,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河南模式”在实施中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

(1)社会保护主体比较单一。“河南模式”带有很强的政府中心的烙印,而政府之外的社会公共参与力量比较薄弱、社区融合作用不够、非政府组织和专业力量介入不足。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救助体系出现越来越多的困境和不足,政府本身的功能和力量发挥不畅、外部支持力量不够、各种力量间未能通力合作。

(2)社会保护内容比较单一,社会支持层面有限。目前“河南模式”的救助安置政策主要集中在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救助,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这三方面的救助已分别达到92.5%、 57.8%、70.2%,而就业信息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他方面的救助还不足 10%。

(3)社会保护水平较低。调研显示,河南省“阳光家园”的经费整体开支情况是支出大于收入,21家“阳光家园”中仅有4家“阳光家园”收入大于支出,4家“阳光家园”基本收支平衡,其余13家“阳光家园”收入小于支出, 10家没有任何收入。

(4)社会保护专业化水平较低。现有的救助安置工作主要依托卫生、疾控、民政、教育系统开展工作,专门工作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工作环境复杂性的增加,现有工作人员在工作理念、技能和方法方面难以适应;而岗位设置不完善、工作薪酬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等现实性原因制约着优秀的专业型人才投身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缺乏有效的服务评估体系,政策的落实和服务的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估,影响了社会保护的专业水平。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社会保护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1.参与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现代社会逐渐步入多元福利社会,福利体系的内容愈加丰富,福利参与主体趋向于多元化。未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社会保护政策应顺应由国家中心主义向福利多元主义模式转换的社会福利改革发展方向,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倡导家庭福利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强化社区的支持功能,为专业力量介入社会服务创造条件。

2.干预层面:从个人到社区

社区是社会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福利供给的重要来源。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较为集中的社区,开展关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宣传活动,使社区居民深入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特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的帮助与关怀,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积极营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开办社区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图书室,引进大学生志愿者举办各种文化补习班,吸引社区其他儿童来活动中心玩耍和学习,使儿童在与同伴交往中提高自信心,培养儿童相互尊重的意识和习惯,学会与同伴沟通与交流的技巧,积极为儿童创造融入主流社会的条件;发挥对家庭寄养的监督功能。

3.政策取向:从生存到发展

河南省打破原有儿童福利政策的补缺性原则,为具有相同问题的儿童提供了普惠型的服务,初步解决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发展问题。未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保护政策强调政府在儿童福利体系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和引导实施直接和间接的福利政策为儿童提供社会服务;为家庭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改善家庭经济状况;针对儿童及其家庭开展生产技能培训,帮助目标儿童及其家庭脱贫致富,提高文化和身体素质,提高经济和社会地位,培养儿童勤劳致富的观念,使其能力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当地社区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5]

4.儿童视角: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

需要满足的视角主要强调儿童应该得到帮助;政府应采取某些行动,但并没有界定;儿童可以参与,以便促进服务的提供;由于资源的缺乏,可能不得不将某些儿童排斥在外;每项工作都有其目标,但没有统一的总体目标;特定群体拥有技术知识来满足儿童的需要;关注考察具体的、直接相关的情况,而不是分析根本原因。未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保护政策要从需要满足视角向权利本位视角转变,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来看待,强调儿童有权得到帮助,有权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参与制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决策,解决儿童问题不仅仅是满足儿童的需要,还应该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第一位,倾听儿童的声音,关注儿童的权利,正视他们的发展观,鼓励他们参与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参考文献][1]刘璐婵,林闽钢.全球化下社会保护的兴起与政策定位[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2]姚宇.论中国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护政策[D].复旦大学,2004.

[3]史威琳.社会保护政策及其对缓解儿童贫困的作用[J].新视野,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