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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工作计划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调整机构,加强领导

根据局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变动情况,及时发文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1、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心组法律学习制度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制度,切实提高局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决策能力和水平。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图片和将检察机关请进来,利用林业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案例大讨论警示教育等形式,警示和教育林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促进林业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不断提高防范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1、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制度,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适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重视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坚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的原则,努力提高林业系统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诉讼风险。

3、适时开展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活动,保护森林资源。利用开展各类专项行动的机会“以案释法”,一方面不断提高林业队伍自身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另一方面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遏止和惩处。

4、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为民办实事过程中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窗口建设,实行充分授权,提高权限内审批事项和对外办理手续的现场办结率;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有效地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公开制度和推进林业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利用林业网、林业等平,加快林业信息公开,方便公众对公开林业信息的获取和查阅。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006年9月15日,建设部首批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根据建设部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对试点城市重点督察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是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二是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是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四是以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

在六城市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

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督察中心

2006年7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等五大中心正式开始组建,覆盖全国25个省市区。

各地环保督察中心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不受地方政府的辖治。

督察中心将督察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察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察部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帮助和协调地方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

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始于1989年,为遏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原林业部向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管理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此后陆续向四川、云南、福建等重点林区省派出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建立了7个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2003年8月, 国家林业局向新成立的兰州、西安、武汉、贵阳、海口、合肥、乌鲁木齐7个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派出专员。至此,国家派驻全国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已达14个,国土面积95%以上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监督。

14个驻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涵盖了我国25个重点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江苏等六省、直辖市森林资源监督由国家林业局资源监督办公室直接管理。

其职责是:代表国家负责监督驻在区域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驻在地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超限额采伐、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大案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各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由财政部管理;市(地)办事组由专员办事处管理,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要求市(地)办事组完成某项任务或汇报专项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财政部抽调干部跨省开展监督检查或调查外,各专员办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到外省开展业务工作,需在外省办理的工作事宜,委托所在地专员办事处办理;因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派员到外省开展工作的,须报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目前,财政部在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设立机构,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专员办具有七项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缴政府其他收入和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近年来,增加预算编制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查、中央财政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监控等内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被监督单位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应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

审计署:审计特派员和派出局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1986年,审计署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1988年,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8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政;园林;规划;发展;策略 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一正确了解市政园林内部结构

在对中国传统园林与现代化园林进行浅析之后逐渐发展成的现代化市政园林建设,市政园林与我国的市政发展密切结合,逐渐适应着市政的各方面需求与现代人们的需要。市政园林景观是以市政辖区为主要载体,以成功实现市政辖区的园林化,创建与国家市政为中心的新型园林。市政园林的最终目的是创建‘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园林景观环境。

通过对市政园林内部结构的浅析,一般将其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公共绿地管理:包括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公共绿地及市政道路的绿地管理;

(2) 专用绿地管理:包括防护绿地的管理,工厂、机关单位、学校等附属绿地的管理;

(3) 园林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包含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单位;

(4) 园林绿化材料生产:包括市政园林绿化中的苗圃、草圃、花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的管理及专用物资的供给及有关保障性工作;

(5) 园林绿化中的科研、教育、服务管理:包括市政园林绿化中的科研、教育单位及园林服务单位。市政园林景观规划、施工及养护管理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其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产业系统。

二科学做好市政园林景观规划

根据我国市政园林规划上的要求,参考发达国家在市政园林景观规划中的成功经验,重点从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着手,科学有效的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及对老城区的改造,创造出高标准、高品质的市政园林工程。

2.1以人为本为中心。市政园林所服务的对象是人,其要求在进行市政园林规划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全面的兼顾到服务的对象行为需求。为此,一定要在开展市政园林规划设计之前对服务对象的相关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多听听人民大众的意见,发挥民主精神。同时在对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行之有效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

2.2遵循生态设计标准开展市政园林景观建设。在进行市政园林景观规划工作当中最好能够杜绝毁田造林的传统方法,针对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区域当中的植物最好能够进行保留,全面的去考虑对客观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争取在进行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中将负面影响减小的最低。与此同时,需要维护植物物种的多样性,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把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与自然生态旅游有效结合。

2.3重点方在对城市绿地景观的链接,重视关键区域的形象规划。

2.4彰显‘系统化’理念,着重展现市政园林景观的整体性,体现市政环境理念,保证城市的自然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2.5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需要在沿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不断的革新。以往成功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可以加以参考,但其是有一定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文化特征等因素的制约的。一定要做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三加强园林设计师的培养

目前,我国市政园林建设已趋于成熟的一个状态,这一行业已经变成较为成熟的专业,为此,则需要对园林设计师进行严格的培训,但现有的园林设计师培养形式及有关内容需要加以改进:

(1) 园林设计工程师学习内容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现有的园林专业中名称未达到统一,其中有:环境艺术、艺术园林、景观建筑、园艺、园林、风景园林、景园建筑、园林建筑等,甚至“造园林建筑艺术”等,这些不同的称谓给人们造成了很多的困惑。由于课程设置完全不同,在毕业之后都从事于园林设计工作,这将阻碍我国园林学科及园林景观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2) 专业学习时间少,学制欠缺。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是一项强专业的综合体系,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学习。

(3) 缺乏教育实践实践。当下我国的市政园林教学形式上通常使用的是课堂学科教育及实习的综合实践教育。但是由于资金上的问题,往往仅仅只有2-3次的实习机会。

市政园林设计工程师培育具体方案:

要想真正的实现独具中国特色的市政园林景观规划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对应性的改变。对我国现有的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学科进行定位、定型及定向,进行人为的改变。第一,对园林专业教育结构的调整,促使园林学科独具中国特色;第二,调整专业知识结构。再者,将建筑、地理专业等融入到园林专业当中,对园林专业知识结构进行本质上的整合。

四加快市政园林建设方面的立法进程,对相关法律标准加以完善,依法加强园林业管理

4.1根据我国国务院有关法律规定,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市政绿化条例》、《市政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并将其颁布实施。同时制定有关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逐渐促使园林业相关法律规章体制得以完善。

4.2依据市政园林标准化体系,促使园林专业化、标准化。

4.3全面强化市政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园林业的管理职能。在有关管理制度上,一定要坚持统一化分级管理,最好在人物财力方面的有效掌控。其中,中小型市政园林工程以集中化管理为主。

4.4国家各级园林行政主管单位需要积极的参加园林景观规划工作,发挥其审核、协调、服务及监管的职能,针对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进行科学管理。针对独立经营市政园林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则需要进行依法行业监督及管理。

4.5有效保护及管理市政园林景观成果。市政园林景观建设不是可以对植被进行随意损坏的,一定要真正的做好对古老景观的保护及管理。

五作好宣传工作,发动人民群众参加到市政园林景观工作中来

市政园林景观建设属于一项公益性事业,具备群众性、社会性,如果脱离了广大社会群众的支持是根本不可能顺利完成的。为了能够促使广大群众能够积极的参加进来,需要开展多种类型的市政园林景观宣传教育工作,将爱护园林成为每个人的思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人们在这一方面的思想认识,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来承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

六重视市政园林景观的生态可持续发展 

伴随着环保全球化意识的逐渐深入及广泛,‘绿色革命’逐渐成为整个世界上人类与大自然和谐共存的思想。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提出之后就得到全人类的重视。针对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特征,需要开展大范围的生态园林景观规划,科学的对各类植被进行分配,令其能够在大自然中自养循环,与此同时又能够有利于避免其对环境形成不必要的污染,起到调节空间、保持水土的有效作用。

结束语

在市政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中心理念,围绕‘建现代工业新城、创文化生态名城’为最终目标,树立“引森林进市政、变园林为森林”的发展理念,遵循“群众、企业、政府利益有机统一,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快速、协调、持续发展有机统一”相关要求,努力开展各类市政园林景观工程建设,从整体上提升城市的绿化水平。在开展的市政园林景观建设当中要充分的展现当地深厚的文化底蕴,体现出一所城市的专有特色。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林业规划”是指国家或地区对林业事业的长远发展计划,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指导性纲要。它是通过对现状及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后,从宏观上提出相应目标(建设内容)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分为发展规划和具体规划两个类别。规划与计划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规划具有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概括性和鼓动性,其基本意义由“规(法则、章程、标准、谋画,即战略层面)”和“划(合算、刻画,即战术层面)”两部分组成,“规”是起,“划”是落;从时间尺度来说侧重于长远,从内容角度来说侧重(规)战略层面,重指导性或原则性。计划的基本意义是指办事前所拟定的具体内容、步骤和方法;从时间尺度来说侧重于短期,从内容角度来说侧重(划)战术层面,重执行性和操作性,计划是规划的延伸与展开。设计就是按照任务的目的和要求,预先定出工作方案和计划,并绘出图样的活动过程,是把一个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的形式(各类图件),再辅以文字和数据说明而表达出来的活动过程。设计从类型上大致可分为总体设计、项目设计、工序设计;从阶段上可分为初步设计和作业(施工图)设计。林业上的作业设计又可分为造林作业设计、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低产(效)林改造作业设计、抚育(间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等。

2当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认知不足,重视度不高

第一,对规划和设计的概念不清,相互混淆,规划就是设计等。第二,规划设计是国家规定的必要动作,没有实际意义,没有规划或设计造林、管护、采伐等营林生产仍然进行。第三,由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持可有可无的态度,对其过程和结果就听之任之,规划或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高,对林业生产建设的指导性就不强,失去了规划设计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2.2没有激励机制,难于调动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

要搞好一个规划或设计,需做大量的调查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包括立地条件的调查、统计归类;包括规划设计所涉及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调查收集;还包括种苗情r的调查分析等,这些工作有的要协调部门配合、有的要爬山涉水,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综合。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完成一个规划或设计,待遇与坐班的人一样,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

2.3政策面投资不足,导致规划设计流于形式

目前的林业建设项目,特别是营造林项目,大都是补质的,基本没有足额的投资,技术人员很难按实际需求完成规划设计。以目前正在建设的天保工程森林抚育、特色经济林建设3个项目为例,天保工程人工造林300元/667m2、森林抚育120元/667m2、特色经济林建设低到30元/667m2。鸡东县目前人工费用在100~200元之间,我们取下线值100元/工日。正常情况下,人工造林林地清理需1个工日、整地和造林各需1~2个工日;森林抚育从标记到剩余物清理完毕667m2至少3个工日,基于以上实际,勿庸置疑,财政投资不能保障基本的劳务费。而这些项目建设除劳务费外还有种苗、管护、施肥、抚育等建设内容需要投资,而造林主体又没有其它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技术人员很难对项目投资进行切合实际的概算。因此,规划设计就只能流于形式,其科学性和指导性很难体现。

2.4部分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不够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技能和一定的文字功底,但是从事管理和调查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却普遍较低,技术水平也不达标。主要是很多工作人员本身不是林学专业,业务知识不强,再加上不认真学习,缺乏一定的技术知识功底。同时,规划设计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搞野外调查,敬业精神差的技术人员就闭门造车,导致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低下。

2.5先进的科学技术得不到有效的运用

由于领导层重视不够和相关硬件设施(测量工具、计算机、相关软件的购买和运用等)不足,很多基层技术人员对先进技术运用不够或者是就不会运用。如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以及组培等技术。导致鸡东县的林业规划设计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工作效率低,且设计成果质量不高。

3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的对策

3.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对规划设计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规划设计在营林生产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规划,把一个较大的或者是某个产业的建设项目做出通盘的考虑,科学合理地做出长远设计;二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安排到山头地块,达到保障造林质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生产力的目的;三是通过规划设计加强营林工程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克服盲目性,避免人、财、物力的浪费;四是建设营林生产的科学的工程管理程序,逐渐走入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因此,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对林业规划设计的认识。

3.2政策扶持,加大投入

政策的扶持对于林业建设是起决定性作用,政策扶持的完整性和足额性是规划设计的前提,因此,政府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扶持力度,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对相关技术设备的投入是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的基本保障,所以要加大投入,提高规划设计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

3.3加强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一是加强与西南林业大学、云南省林业技术学院等涉林大专院校的联系,让在职技术人员尽可能得到系统的学习;二是加强与国家林业局昆明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等专业队伍的联系,争取让鸡东县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轮岗或其它形式跟着他们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充分的段炼。三是举办培训班,请相关院校或专业人士结合鸡东县实际,讲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专业知识;四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我县所做的规划设计成果做专业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段炼和培养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3.4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全县11个乡镇、8个国有林场和1个苗圃要根据本地资源情况和立地条件,制定规划设计的奖惩制度,如根据外业调查的难易程度,分别森林抚育、天保工程、退耕还林、低效林改造、林下资源开发等项目制定具体的奖惩制度,让规划设计人员看得到前途和利益所在,也看得到风险和危害所在,以提高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工作积极性,保证规划设计成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3.5加强与边缘学科的联系,把先进、适用的新技术运用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鸡东县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与边缘学科的联系和渗透,把那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如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各种制图软件和调查工具的应用等,以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