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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林业;问题;国有;资金

一、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专项资金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近年来,随着木材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导致生产利润降低,除了木材收入,林场基本上没有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因此对于争取下来的林业项目资金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下来的补助款,项目实施单位常常将其用于正常的生产费用开支或用于弥补经费不足,项目资金不能做到 “专款专用”,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2.专项资金管理缺乏财务控制意识

大多数领导普遍认为林业项目实施主要是业务上的事情,财务上只管结算工程款就行,对于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人员不能全程参与到项目中来,很难做到事中、事后控制,往往只凭领导一个签字就把款项给拨出去了。

3.自筹资金不能到位

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都有配套的自筹资金,但对林场来说,资金的筹资渠道太少,往往只能通过银行借款,这每年不少的利息费用在无形中给林场带来不少的压力,因此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只能由林场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的不足,又造成项目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现上面给多少钱我做多少事的局面。

4.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监管缺乏力度

林业建设项目主要是抚育、造林,以劳务费性质结账为主,支出凭证是工资表,项目实施单位只要把工资表做齐、做全,项目金额做满了,财政部门就可以把款项拨给实施单位,因此对财政部门来说,工资表的真实性就有待考证。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管理,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不同方面的人员组成,形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的群体。单位领导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业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体,由其负责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可行性分析、项目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内容及建设进度,对照设计方案上的资金预算,对每项工程所需资金数额要做到心中有数,根据“资金流到哪,管理管到哪”的思想,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完善林业建设项目工作流程

(1)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人员全程参与,了解项目实施动态,保证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加强对合同执行、款项拨付、施工费用管理等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2)完善原材料领用的出入库制度。苗木、肥料、除草剂、农药购买回来,由保管员进行验收签字,并登记入库。领用时,办理出库单,由业务部专门人员领取,并附上具体的地点、亩数、领用数量,经办人员签字。

(3)工程结算款报销制度。由业务部门参照社会工资,结合每个人的劳动天数制成工资表,由分管领导审核,场长签字后,再到财务部门报销,报销总额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超过部分应当予以说明。

(4)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财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对于验收报告的填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问题,要求及时退回纠正,确保项目保质保量。

3.加大林业建设项目的资金稽查监管力度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全面了解项目实施的内容、进度。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情况,要坚决制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确保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资金审批手续,从支出源头上杜绝挪用资金,对检查出来的屡禁不止的问题加大处理力度。

4.严格执行“报账制”

项目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去向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写明资金申请依据,申请金额,经林业主管部门签批后,连同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小组意见书、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一起拿到财政局进行报账。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

5.强化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会计监督水平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也将日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保持职业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并以科学的方法和准确的判断力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首先从严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开始,以提高会计人员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其会计监督水平面,并强调会计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良好职业道德

6.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为项目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每一个林业建设项目,都有它所依据的政策、法律法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作的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项目实施批复文件、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等,都是财务核算的辅助资料,是执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核算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门。每一个项目完工后,把这些资料全部装订成册,为以后年度查阅资料提供了方便条件,以便于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资金管理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四十九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林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改进;对策

一、改进林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林木生物资产是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性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改进上市公司林木生物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反映公司资产的真实价值,林木生物资产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三方面:经济价值、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

首先,林木生物资产的经济价值很高,且呈现上升的趋势。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林木生物资产的价值增值增长量远大于它的实物增长量。其次,它的自然价值也至关重要。作为森林资源的主要实物组成部分,林木生物资产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小气候等多种功能。如今林木生物资产的碳汇功能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它使林木生物的固碳生态效益货币化,可以作为一种商品来进行交易,随着碳汇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林木生物资产的自然价值会不断提高。最后,林木生物资产的社会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城市绿化、园林景观等林木生物资产可以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有益人们的身体健康,而木材、薪柴等林木生物资产则为人们提供着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资源。为确保上市公司林木生物资产的各方面价值,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林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尤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改进。

二、分析林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为分析林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选取了平潭发展、永安林业、云投生态、福建金森、ST景谷这五家林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公司。通过整理五家样本公司2007年-2014年的财务报告,我们发现,虽然样本公司在不断地改进林木生物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但仍然存在着以下的一些问题。

1.对林木生物资产的会计信息再次确认比较随意

对于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农业企业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中指出,“企业应增设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科目,核算已郁闭成林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在样本公司2014年的资产负债表中,仅仅列出“存货”项目,未列出“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项目,而只在会计报表附注“存货”项目披露出存货包括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同样对于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的再次确认,《农业企业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中指出,“企业应增设公益林科目,核算已郁闭成林公益林的实际成本。”而样本公司也只在“其他非流动性资产”项目附注中披露了它的成本。林业上市公司对林木生物资产的再次确认过于随意,需要进一步地加以改善。

2.对林木生物资产风险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林业风险是在林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林业内部等不利因素对林业生产、增收和林业可持续性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例如自然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林木生物资产作为林业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它会直接承担这些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经济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有效地在年报中披露林木生物资产的相关风险及公司所采取的有关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的信息,使外部投资者和内部管理层都能更加合理地预期公司的价值,也为他们所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仅从2014年样本公司年报对林木生物资产减值(跌价)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其中有4家公司对林木生物资产计提了减值(跌价),但却未有一家公司披露出导致林木生物资产减值或跌价的具体原因,而仅仅是对可能导致减值或跌价的情况做了简单的列举,类似的对林木生物资产风险披露的不充分将使信息使用者难以做出决策,从而影响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3.对于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很不充分

在选取的五家样本公司中,只有两家林业上市公司拥有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通过分析这两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我们发现报告中对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披露的信息量太小,例如其中一家在2008年-2014年报中公司只简述了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的定义、成本计价方法等,2008年的年报中分别披露了人工林和天然林的账面价值,而2009年-2014年的年报却只披露了其总账面价值,且这期间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变动。虽然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它具有服务潜能和生态效益。林业上市公司应该在年报中反映公益性林木生物资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详细地披露郁闭前的各项成本支出情况。

三、改进林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编制关于林木资产的专用财务报告

在如今这个网络化的信息时代,现行的三大财务报表已经不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同时也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发展现状,为此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而编制具有个性化的专用财务报告是必要的。对林业上市公司来说,林木资产既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又是主营业务的主要原材料,因此对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分别编制专用的财务报表,反映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市场价值等信息,更科学详尽地反应公司的经营状况。专用财务报告也可以考虑借助办公软件中图表等功能,将林木资产的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并分类汇总,使信息更加形象多样化,更能简单准确地对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

2.重视对与林木生物资产核算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

林木生物资产是一项特殊的资产,这要求审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林业知识,培训专业人才的工作十分必要。我国审计组织是由政府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组成的,因为我国的政府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所以政府审计具备核算林木生物资产的能力,而内部审计机构也拥有此项能力,因为林业上市公司具有相关的人才储备。只有民间审计组织需要进行员工培训,主要由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都缺乏林业专业知识的审核,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涉及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以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等内容,这要求审计林业上市公司的人员必须掌握核算林木生物资产的技术,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单独培养具有审核林业资产专业能力的会计师,从而能真正对上市林业公司发挥监管作用。

3.拓宽林木生物资产表外信息披露的范围

针对上市公司对林木生物资产风险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公司应该根据林业风险的分类分别对林木生物资产的增值、减值和跌价披露会计信息,不能只是简单地概括总体原因,可分为从以下三个方面作披露。一是自然风险,林业上市公司应该将导致减值或跌价按自然原因的种类分类并加权汇总进行明确分析,比如由于火灾而发生的资产减值可以合计其数额再披露,这样有利于审计人员核对其真实性,也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公司计提减值的原因;二是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的市场价格变动,而使林木生物资产产生跌价损失,在附注中需要披露影响价格变动的主要树种的名称和价值;三是经营风险,由于经营决策所引起的未来收益不确定,因而需要披露公司的经营环境和行业竞争等导致风险的因素,对投资者和决策者起到警醒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学文,陈珂,张喜,杨欣.我国林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分析[J].辽宁林业科技,2006(04).

[2]邱保印,石道金,杨琳.林木类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财务与金融,2009(01).

[3]徐昀.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6.

[4]张宝芳,魏远竹,刘茜.浅析上市公司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J].林业经济问题,2012(04).

林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江西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在全国的份量比较重,粮、棉、油、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居全国前列位置。但与发达省份相比,江西农业发展实力较弱,农民收入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仍有近百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方方面面都需要大量的投入。近年来,江西在财力有限的前提下,每年都在中央政策的激励下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江西省审计厅的农业审计部门也及时跟进,对投入“三农”的资金加强了审计监督,切实起到了维护广大农民权益的作用。

2001年至2005年,江西省厅本级累计完成农业审计项目137个,查出违纪违规及管理不规范资金总额284 216万元,已收缴财政13 027万元。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篇,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13起,已经处理涉案人员39人。

1998年,江西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为此投入资金36.7亿元,分四批对江西省鄱阳湖区实施移民建镇工程。为了确保这项德政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百万移民的切身利益,江西省审计厅的农业审计部门历时7年,先后5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查出违纪违规资金2亿多元,移送案件343起,查处责任人员近400人。

2003年,江西省审计厅的农业审计部门对全省财政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查出违纪违规资金39 448万元,并分别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江西省政府黄智权省长作出批示并敦促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针对各自系统存在的问题按照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逐个纠正和整改,并要求分别向省政府提交整改报告。

2004年,针对中央出台的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政策,江西省审计厅的农业审计部门对全省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这项审计工作得到了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江西广大种粮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同年,为了配合国家对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总体验收,安排了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专项审计。江西省政府黄智权省长对江西省审计厅此项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并责成各单位和部门逐项核查,按整改意见分别作出处理,敦促及时整改。由于审计深入,整改工作到位,江西省顺利通过了国家的检查验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还予以了奖励,彻底消除并挽回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03年曝光某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问题对江西省造成的不良影响。

2005年为了搞好财政支农和退耕还林资金的准备工作,江西省审计厅的农业审计干部利用春节期间回老家走亲访友的机会,开展了以“关注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是农业审计干部的职责”为主题的调研活动,深入10个县17个乡镇的23个村,走访了近百户农户,发放并收回精心准备的《农户基本情况表》和《专题调研问卷》,提交了近万字的调研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2005年的退耕还林资金审计覆盖面广,全省共投入审计力量570人次,共对11个设区市95个县(市、区)退耕还林资金分配管理部门362个,乡镇、项目实施单位1 095个,5 819户退耕农户种苗费、现金、粮食等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实地检查了180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审计资金总额达185 254.49万元,查出了粮食发放不实、差价收入被侵占挪用、荒山代造款过高收取未与退耕农户充分协商、种苗采购供应环节存在漏洞、虚列支出套取甚至贪污私分种苗款、以各种名目套取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挤占挪用截留克扣退耕还林资金、巧立名目违规收费以及造林管护不力致使成活率、保存率低等问题,共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31 644万元。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则被确定为国家“十一五”规划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方向。

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新农村建设应该说基础相对薄弱,任务艰巨,任重道远。审计作为监督职能部门,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是否有所作为呢?怎么作为?

实际上过去江西省审计厅的农业审计部门的许多审计工作都是与服务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说,农业审计服务新农村建设大有可为。那么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怎样进一步加强农业审计监督,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呢?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大农业审计观念,必须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于审计工作始终,通过扎实有效的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其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把涉农资金作为审计监督重点,进行跟踪监督。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是关键,今年国家将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应会高于往年,财政及其他多渠道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也必定高于往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资金能够及时筹措到位?到位的资金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资金的使用效果是不是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农业审计部门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审计监督。为此要重点加强国土资金审计,揭露和查处乱占滥用耕地、违法圈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得不到应有补偿、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促进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农民耕地;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等审计,揭露和查处挤占、挪用、滞留、拖欠农业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促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扶贫资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审计,以人为本,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等支农资金的审计,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民增收。通过审计监督,促使涉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是在审计内容上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重点突出,内容全面,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对政府关注的、农民关心的、反应强烈的、涉及面广的问题,抓住不放,查深查透,给农民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及时发现并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在分析、评价、考核农业专项资金效益情况时,重点抓住资金的投入决策环节,检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抓住资金投入程序环节,检查项目是否经过专家的科学论证,项目立项、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和验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资金运行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抓住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确保农业专项工程能永续利用,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