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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申报材料

医院职工申报材料

医院职工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医院职工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凡属平顶山市管辖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医保范围的在职会员职工(含农民工)、下岗职工、待业人员、离退休职工,且在工会帮扶系统中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特困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平顶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平顶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30%以内的 “低保边缘户”。

3、职工本人患大病、重病、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各类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

二、申请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所属基层工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需注明每个家庭成员的月收入金额。

3、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参保职工住院确认表。

5、工会会员证。

三、医疗救助申报流程

1、申请“医疗救助”的特困职工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医保住院确认表到平顶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总帮扶中心”),按规定填写《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市总帮扶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认真核实,履行审批手续。

3、特困职工爱心医院接收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诊治。

4、特困职工在爱心医院治疗结束后,有爱心医院直接对特困职工进行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方式以及结算方法

1、特困职工住院应享受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市总工会与爱心医院共同负担,通过爱心医院补贴给住院的特困职工(受助对象)。

2、参加医保的特困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医疗保险核定基数的20%部分中,再享受70%的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医疗救助部分由市总工会和爱心医院各承担50%。

3、特困职工因病住院次数不受限制。

4、市总工会依据爱心医院出具的医疗救助凭证和《平顶山市特困职工爱心医院医疗救助申请表》每半年对医院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五、医疗救助工作要求

1、特困职工爱心医院要向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医疗项目和自费药情况,并提供优质服务。

2、市总保障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审批情况和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

3、市总保障部负责向基层工会宣传医疗救助工作政策,督促基层工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做好申报工作,把工会组织对特困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医院职工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医、药、卫生科学或专门

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类型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攻读医学科学(理学)博士学位研究

生(招生目录中除“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 以外的研究方向),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

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时授予“医学科学”

或“理学”博士学位;一类是医学专业学位(招生目录中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与研究”),

以培养临床医师、口腔医师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侧重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

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三、报考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报考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研究生:

⑴ 已获硕士学位者;

⑵ 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包括本校及外校)中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可申请推荐免试直

博生。

3.报考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是全日制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

生;且硕士期间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TOEFL 成绩 90 分及以上;(2 年内有效);

(2)GRE 成绩 1200 分及以上(旧),或成绩 305 分及以上(新)(5 年内有效);

(3)GMAT 成绩 600 分及以上(5 年内有效);

(4)WSK(PETS 5)考试合格(5 年内有效);

(5)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440 分及以上(3 年内有效);

(6)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

(7)雅思成绩 6.5 分及以上(2 年内有效);

(8)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教育部认证的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

考生未达到以上水平者原则上不接受申请。

5.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和其它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考生,如不具备第

4 条,仍可申请,但须参加北医组织的博士生英语入学考试。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17.年龄不超过 45 岁(1969 年 9 月 1 日后出生)。

8.两名与本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9.具有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具备以上报考条件(第 2 条除外),可申请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但需

同时具备:

(1)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全部学位必修课(以医学部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为标准)并提

交进修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2)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所从事专业相近,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六年以上(从

获得学士学位到录取为博士生当年的 9 月 1 日);

(3)须在全国核心期刊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两篇以上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学习方式与学习年限

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本科起点的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

年。

五、选拔方式

1.申请考核:北京大学医学部 2014 年博士生招生实行申请考核制。

2.推荐免试:招生对象仅为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包括本校及外校)中优秀本科应届

毕业生。

六、申请办法

1.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的方式。考生须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凡有违背者一律取消入学资

格。填写电话宜为手机号码,以便接收有关招生事宜的短信通知。具体规定要求请于十月下旬浏览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报名主页地址为:grs.pku.edu.cn/ch/

2.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未注明“一份”项均为一式两份):

(1)北京大学医学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硕士生课程成绩单(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3)学位、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应届毕业硕士生须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的证明信,其

中须注明是否在2014年毕业);

(4)英语成绩证明(或证书)扫描件;

(5)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希望的研究方向及设想的陈述书;

(6)两名与所报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不包括所报导

师;医学部在学硕士生还须交硕士导师推荐书 (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

(7)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毕业生可提供详细论文摘要和目录等)(一份);

(8)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特别成就等的陈述和证明书(一份);

(9)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提交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

表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 (一份)。

2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它将作为招生面试考核中的内容之一。材料不真实者不予录

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申请材料按顺序左上角装订,并列出目录,分别装订成原件(即含原件部分)和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由1-6项组成,复印件由1-9项组成。封面标注“博士生申请材料原件”或“博士生申请材料复

印件”。

考生将申请材料在报名当年的12月25日前寄或送交至申请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各学院通信地址请查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招网。申请材料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各学院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细则请于9月20日后查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招网。

七、入学考核

经申请学院(部)初审后,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通知初审合格的考生参加入学

考核。

1.英语考试:

凡未达到申请条件中英语要求者,且学院(部)审核认为特别优秀或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

考生均须参加医学部统一组织的博士生英语入学考试。

2.业务综合能力考核:

申请学院(部)组织业务综合能力考核,采取综合考核(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

行。

在考核中对考生的申请材料、学科背景、综合素质、操作技能、外语口语水平、思维能力、科

研素养、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对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还将重点考察其临床

工作能力。

考生应向招生考核小组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

的了解、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入学考核安排在 3-4 月中上旬,请届时登陆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院网页查看。

具体办法请登录北医相关学院(部)网站,查看拟申请学院(部)的“博士生入学申请考核招

生细则”。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考核时还须加试政治理论课(含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

论与实践)和两门所报专业硕士学位必修课。加试科目在准考证上通知。

八、录取

根据考生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德、智、体全面衡量,经考核后各学院(部)按照本学院(部)

的“博士生入学申请考核招生细则”中的录取办法择优拟录取。参加医学部统一组织的博士生英语

入学考试者须达到医学部公布的基本分数线方可录取。

各学院(部)的拟录取名单须报医学部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报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小组审批。

审批后的拟录取名单将在北医研究生招生网公示。

九、体检

参加考核时由医学部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考生需事先准备一张一寸照片办理体检

3表。

十、报考费用

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复试费等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自理。

十一、学费

研究生须按学年缴纳学费。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10000 元/学年/生,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15000

元/学年/生。

十二、奖学金和助学金

1. 医学部将根据国家,北京市、大学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研究奖助学金。月资助力度不低

于往年。

2. 医学部对参与科研、教学、管理的研究生根据工作情况发放“三助”津贴,99% 的博士

生可获此津贴。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学生其助学金由导师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十三、就业

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学校不负责就业派遣。如

原为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间发生原单位由于撤销、合并不能接收,由学生自谋职业。其他研究生按

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办理。

十四、违纪处罚

如发现考生有申报虚假材料、考试考核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考核纪律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

单位,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招生监督机制

1.博士生招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行政监控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严格实

行公示制度。

2. 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网站公示博士生招生工作相关要求、考核成绩和拟录取名单。

3.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考生可向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若有

争议也可向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六、招生信息与咨询

1.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网上,考生需及时浏览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

院网页(bjmu.edu.cn人才培养研究生教育),查看招生相关信息、学院专业介绍、招生咨

询问题等。

2.咨询电话:(010)82802337,82802338

医院职工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年,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创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且至少50%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实现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目标。“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纳入卫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二、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评审等工作。

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具体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数据收集、复核、上报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抽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机构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制订创建计划、建立组织网络、明确职责分工,改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附属医院、第89医院根据《年市各县市区参加创建无烟医疗单位数量一览表》规定数量,将年申报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于月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联系人:,电话:8224747,13153680589,邮箱:wfjjs@)。

(二)初审

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对上报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初审,初审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初审符合标准的单位,报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三)复审、评估

市卫生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材料上报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创建工作组每年将组织督导评估一次。

五、创建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创建工作安排

1、申报:每年4月15日前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卫生单位向辖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附属医院、第医院直接向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提出申请,并做好创建的准备工作。

2、检查验收:每年下半年,市卫生局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申报单位组织检查、评审。

(二)工作要求

1、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以医务工作人员带头戒烟的行动促进全社会烟民自觉戒烟,是履行《公约》、落实无烟单位创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各单位要建立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三级网络,指定控烟监督员,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巡视,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医院职工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一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二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884870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