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5:16:37
医院资金监管范文第1篇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发现再次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省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本部门审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重点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经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整合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首先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冀政[2005]84号文件要求,确定煤矿重点整合矿区,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煤矿重点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要在**年4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矿的整合工作。其他矿山的整合方案要在**年9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开始实施。全省所有矿山的整合工作,要在**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整合矿产资源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三)严格整合条件和标准。坚持“先治乱,再治散”、“先关闭,后整合”,对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首先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不得以整合为由规避矿山关闭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矿山,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到位后方允许其参与整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规定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体,由其共同上级政府组织整合工作,不得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置采矿权。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一)理顺矿业权管理体制,促进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省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以及中型以上生产或储量规模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应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报告。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新设或廷续、变更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并登记发证后,要及时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越权或错误的采矿权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部门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标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设置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申请在先或市场出让的方式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查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严格评审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由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登记机关依据审查结果审查申请事项。
(四)建立健全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勘查、开采问题。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权限,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准备前期勘查工作总结、进一步勘查实施方案或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逾期后即自行废止,并视为灭失矿产地。在灭失矿产地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多家参与竞争的,要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机械设备等财产权益经评估后由矿业权竞得人予以补偿;只有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一家提出申请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医院资金监管范文第2篇
2004-05-08近年来,xx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三个确保,一个保障”组织开展,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较好地促进了土地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和执行,自2000年以来,先后被江苏省评为土地监察工作先进单位,"三五"普法先进单位。一、加强领导,措施得力自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以来,xx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就相应成立了“三五”、“四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尤其在去年“5.26”新区局成立合并后,更是进一步加强了依法行政的力度,与区委宣传部联合举办了国土部门依法行政的图片文字展,在市民广场展出作为“6.25”宣传的重头戏,进一步向全区展示国土资源局系统依法行政新貌,每年“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期间,利用媒体、张贴标语、开展土地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全区干群国土意识,提高全局职工依法行政水平,把各项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落实部颁布八项要求的基础上,狠抓建章立制工作。新区合并后,针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陆续出台了《关于印发(xx区建设征用土地中有关观赏苗木,经济林木及果树收购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02]111号)和现行的《关于印发<xx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03]28号),《关于印发(xx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浦政发[2003]29号)及关于印发《南京市xx区地区水资源、地热资源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浦政发[2003]12号)和《关于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浦国土资发[2003]13号)等文件,进一步使新区各项建设用地补偿、安置工作更具可操作性。1999年制定了《xx区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汇编成册下发。责任制的建立首先明确了从局领导到各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其次层层落实了行政执法任务,明确了各人行政执法责任;第三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考核评议制度,明确了考核评议的内容,方法,步骤,实行了内部考核与公开评议相结合,聘请了部分机关人员任行风监督员,向社会公布了行政监督电话;第五建立了土地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制,明确了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程的认定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实行了工作制度的公示制,工作人员上岗着装、挂牌,工作程序上墙、工作职责上框,各项收费项目公开的一系列行政执法制度。第七对非工业性用地交易公开挂牌出让,对征地按程序公开,按文件办事;第八对土地登记实行窗口一条龙服务。第九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实行待岗、下岗。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依法行政,为全区各项建设用地提供保障,争创一流服务。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1、强化土地行政执法监察职能、效能,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有效管理,一方面通过土地巡查发现问题,进行执法监察,另一方面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土地执法工作,通过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总结经验,使依法行政工作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深入推进。2、狠抓基础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运转机制。在依法行政工作同时,不仅仅限于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而是花大力气,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运转机制,努力从源头抓起。一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严格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建设用地内部土地用途管制的执法监督力度。二是以土地登记为依据,逐步实现"以证管地"的工作目标,三是积极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驾护航,推进土地有形市场建设。3、进一步加大土地常规管理执法检查力度,更好为新区经济建设服务。在加大土地常规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实行政务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名称上墙公示,部颁国土资源监察《七项制度》上墙,并根据各镇所的执法权限,将修改后的《七项制度》发给各镇所,制度上墙。在全区内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建立健全了区、镇、村、组四级监察(信访)网络,努力把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二是进一步规范管理矿、瓦、窑业等用地,为我局对矿产资源拍卖,走向市场化打下了基础。三是随着征地拆迁量的增大,经济发展和征地带来的矛盾日益凸现,一方面我局本着在社会稳定的大局面下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这就更需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做到"三公告,一公开",程序合法,因此局法规科对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依法征地,依法拆迁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医院资金监管范文第3篇
1公立医院财政补偿的概念
1.1财政补偿的概念财政补偿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以国家为主体兼各种社会团体机构,对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灾或受损方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政府有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的其费用或损失理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
1.2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的概念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是指对医疗服务过程中卫生资源的耗费进行弥补、充实的方式和途径,保证医院在经济活动中的物化劳动和劳动消耗得到足额的补偿,以保证和满足医院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1]。
2我国公立医院补偿的现状及问题
公立医院是卫生事业体系中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2010年公立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89.87%,公立医院所完成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的91.87%,收治病人数占全国的91.6%。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有了显著地提高。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日益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日益淡化,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医院补偿机制不合理,政府投入过低。关于医院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众多专家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2.1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总量不足一般认为,政府对卫生系统的投资不能低于卫生总费用的50%。在2005—2010年卫生总费用的构成比例中,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17.9%、18.1%、22.3%、24.7%、27.5%、28.6%。显然,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在增加,但所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却远低于50%。另一方面,居民个人支付的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断攀升。个人卫生支出的大幅提高,加重了居民的医疗负担。蔡庆福等指出,在医疗总费用的承担中,国家正逐渐淡出自身职责,而将负担转移到个人身上[2]。贲慧、唐晓东[3]将我国的卫生财政投入放在世界环境中对比,指出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不低于5%,而我国的卫生投入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例。
2.2财政补偿结构不合理卫生资源向大城市、大医院高度集中,一半以上的政府卫生支出流向了仅占全国总人口30%的城市,导致对我国主要人口所在的农村,财政投入严重不足。2009年,财政对城市的卫生费用投入占投入的77.16%,而对农村的投入仅占22.84%。城市的财政卫生投入费用比例一直高于农村的投入比例,而且对城市投入比例有上升趋势,对农村的投入比例则呈下降趋势。王慧、姜民杰认为,卫生资源主要向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和卫生事业单位倾斜,平民百姓人均占有公共卫生资源、享受政府卫生投入的微乎其微[4]。李清明等[5]从人口经济学角度上分析指出,国家对在县乡镇的卫生投入过少,对中央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投入过多。
2.3财政补助标准不明当前,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助主要依据床位数和人员数,缺乏拨付资金额度的标准。政府在补助过程中未全面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院的级别、医院运营效率、物价水平、各地的人口状况等之间的差异。对于政府到底该补多少、怎么补,现阶段并没有可依照的标准。邢晓辉、李从东[6]在论述我国公立医院现行的财政补助方法时,认为差额补助模式难以满足医院发展的需求,会加重“看病贵”,降低经费使用效益,挫伤医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2.4财政补偿资金监管不到位2010年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中指出,卫生系统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多数国家未能充分利用可用资源。目前,我国公立医院财政补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在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方面没有科学的评价方法。监管机构权力分散、相互之间的协调不够,存在多方监管、监管冲突、监管空白等现象。过度医疗、不合理入院、盲目扩大医院规模等现象屡见不鲜。陈瑶等[7]认为,目前财政补偿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表现为在整体布局和规划上放任自流,以及对于单个机构缺乏有效的评价制度评估和引导医院内部利用资源的效率和效果。
3我国公立医院补偿模式探讨
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协调,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由于医院财政补偿的复杂性,以及有关方面存在着分歧,学术界纷纷发表各自的见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医院财政补偿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补偿方式研究提高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探索新的补偿方式。财政补偿是补供方还是补需方,是采用定项补偿还是定额补偿,是按人头付费还是按病种付费,一直是卫生经济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杨庆松[8]认为,无论是直接补供方,还是通过补需方来间接使供方得到补偿,财政资源最终都是流入医疗服务供方,所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利益激励机制和行为的不同,由此也带来补助效果和效率的差异。高洪波、丁晓丽[9]提出,补偿方式应由补偿人员经费为主转变为以补偿业务工作经费为主,建立预算绩效评估制度,提高资金补偿的实际效果,增设“以奖代补”的补偿方式。周鑫、吴正虎[10]通过对五种付费方式的比较研究提出,应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水平、不同保障对象和保障层次、医疗保险覆盖率选择支付方式,选择任何一种费用支付方式都要着眼于社会整体最优的目标。
3.2补偿渠道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立医院的补偿渠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政投入、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财政补偿不足,医院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更多地依靠药品加成收入。新医改方案中将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偿两个渠道,同时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魏晋才等[11]提出,要拓宽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如社会赞助、慈善捐助等方面的投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可以运用间接投资,如投资补贴、抵税、贷款贴息等形式,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公益事业,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立医院投入多元化。贲慧[12]讨论了目前公立医院主要融资渠道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同时提出在政府投入不足时,政府可以通过项目融资和租赁等,来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但要加强监管。
3.3补偿范围研究补偿范围研究的是哪些项目和内容应该由政府财政补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主要包括经常性补偿和专项补偿两大类,经常性补偿主要是人员经费,专项补偿主要是医院基本建设、设备和重点学科等方面的补偿。邢晓辉、李从东[6]从医院回归公益性的角度提出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补偿机制,对基本医疗服务应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补偿,对医疗欠费、政策性亏损,以及医院承担的公益性责任给予专项补偿,对费用的控制节约给予奖励性补偿,对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补贴实行全额补贴。万鸿君、彭芳[12]认为,补偿范围不明是公立医院长期得不到补偿的重要原因之一,补偿范围的确定要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促进医院运行的高效性,保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可以将补偿范围分为保障性补偿、技术性补偿、竞争性补偿和其他补偿。李乐波、曹漪[14]指出,财政补偿应各取所需,不搞一刀切,比如医院当年有大型公益性基建项目,则应重点保证该项目补助政策上的优惠;有的医院是重点发展民族中医,则应对传统医疗项目重点扶植;对于当年因欠款明显增长或基建投入增加等情况,应调节财政补偿经费。
3.4补偿标准研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过程,而目前我国公立医院还未建立一套完整而明确的财政补偿标准。大多数学者认为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各地各医院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动态标准。万鸿君、彭芳[13]认为,在进行财政补偿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补偿标准要因地制宜,按地域、医疗机构级别、技术水平等,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杨庆松[8]提出,应实现补偿标准由按人头计算,向按医院收入与区域内平均社会成本的差额计算转变,实际中,医院收入容易核算,但难点是对公立医院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因此计算收支额必须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并加强成本监测与监控。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公立医院补偿要分步走,补偿的重点应放在帮助公立医院减轻负担上,以及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等[15-16]。综上所述,关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相关的期刊、论文、研究报告层出不穷。各级卫生部门、医院、高等院校,结合我国的国情或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析了财政补偿的进展,并且提出了相关建议,加快了公立医院改革进程。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大多数的研究都是理论和政策研究,没有提出财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适用的模型,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缺少应用价值;在研究财政补偿政策时,大都从全国角度整体出发,没有考虑地区差异性以及医院级别、经营状况的差异;在对地区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研究的一些文献中,主要是结合特定情况针对某一方面进行补偿机制的改革,没有全面完整的方案,而且地区方案的可复制性较差。
4完善财政补偿的建议
4.1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包括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税收减免以及其他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的监管。政府的财政投入要在按照公共财政规划的基础上更多地倾向于卫生事业,保障所需的卫生经费。政府在增加对公立医院投入的同时要明确财政投入的重点,即公立医院基本建设支出、大型设备购置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费用、对公立医院的政策性亏损补偿,以及医院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对于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4.2改变财政补偿方式,完善补偿结构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补偿以补供方为主,但是容易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受益目标不明确,因此财政补偿应注重供方需方补助并重。政府在对公立医院直接补偿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将其补助以医疗保险的方式直接补给特定人群。改变医疗服务的支付方式,实现由按项目付费向按病种付费转变,同时根据服务的人群、种类、地区,综合应用多种补偿方式。增设“以奖代补”的新财政补偿方式,即根据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费用控制等指标进行补偿,以提高资金补助的实际效果[17]。合理调整财政补偿结构,减少对大城市、大医院的补助,加大对县级医院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山区等地区医院的补助。
医院资金监管范文第4篇
2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平稳,成效显著。全县城乡居民参合率达100%(参加医保除外),参合农民受益率达38.83%,参合率和受益率均列全省第一,资金使用率等几项指标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今年6月,我县被评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县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州政办发〔20*〕18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继续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原则,实行“住院统筹补偿为主,设立家庭门诊帐户、特殊疾病门诊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提高补偿率,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以收定支、科学分配资金的原则。合作医疗资金分为统筹资金、家庭门诊帐户资金和风险基金三大块。20*年,家庭门诊帐户仍然按人平6元提取,占年度资金总量的12%;20*年-20*年,全县统筹资金共结余340万元,已全部列入风险基金,20*年不再提取风险基金。统筹资金将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和住院分娩等定额补偿。
二、补偿政策
(一)起付线。
20*年全县新农合起付线按乡镇级、县级、州级及以上医院三个档次,仍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
(二)补偿比例。
20*年全县新农合住院补偿分乡镇级、县级、州级及以上医院三个档次,农村居民分别按60%、50%、30%的比例补偿,其中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住院补偿每级均提高20%;城镇居民分别按50%、40%、30%比例补偿。
(三)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20*年,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15000元,其中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2万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5000元。
(四)完善村卫生室的门诊补偿制度。
经卫生部门认定合格的村卫生室,纳入门诊家庭帐户村级补偿范围。
(五)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制度。
将特殊疾病、慢性病15个病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结核病辅助用药、冠心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慢性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列入门诊治疗补偿范围。以上病种在基本药品目录以内按每人每年300-1000元标准补偿。
(六)继续实行其他补助制度。
1、城乡居民中按政策规定生育,且持准生证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每人每次定额补助200元。
2、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住院分娩,凭证(独生子女证、两女结扎户证)实行免费住院分娩。
3、百岁老人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医疗保健补助费。
三、运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做到专人专抓,职责明确;县合作医疗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的筹资、宣传、补偿、监管、统计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合管站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宣传、筹资、补偿、公示和监管辖区内定点医院等工作;各县内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认真做好新农合兑付补偿工作,要设立新农合窗口,确定专人负责,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切实加大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按照《*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对评估中发现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专项审核。审核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将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人员处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医院资金监管范文第5篇
一、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预算编制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医院的相关职能、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发展计划来编制医院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医院财务的预算管理,是对医院各项财务活动的统筹和安排,也是医院各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由于部分医院对财务预算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医院财务预算管理只是对财务数据的分配,预算编制方法过分粗糙,预算编制过程不科学,甚至认为预算指标只是财务指标的一种形式,也缺乏系统地、科学地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的过程,没有对医院的经济行为进行明确地导向,导致医院的财务预算主观性大,缺乏可操作性和高校的控制监督。
(二)财务管理人员总体素质不高
近年来,医院的人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引进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医院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并未明显改观,财务人员多面临年龄偏大、教育背景差异大、业务素质偏低等问题,而且财务人员往往面临繁重的日常工作,缺乏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导致他们的理财观念滞后,没有机会对自己的财务知识进行更新,对财务管理难以提出有建设性的观点。
(三)医院财务管理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体系
与现代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相比,我国医院的财务管理现状相当混乱,根本无法与前者比肩。医院的性质是其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的部分原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医院财务监管制度的缺失才是其与现代企业相比,资金管理水平存在巨大差距的主要因素。无论是医院整体目标的实现,还是发展计划的执行都有赖于资金的良性循环发展。目前,仍有大量医院的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医院财务管理混乱的事件屡有发生,例如,医院设备购置过程中的回扣现象、开展医院基础建设以不切实际的扩大医院规模等。
(四)风险管理意识浅薄,内控环节缺失
随着医院改革的发展,医院也和其他独立经营的企业一样存在着风险,而且在当今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医院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风险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医院提供卫生服务所需要的各种资金均是由国家财政拨出的,然而,实行市场经济的当今,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逐年下降,不少医院对财务风险的认识不够,许多医院为了增强竞争力,出现了一些盲目投资的现象,如大把投入基础建设、扩大规模、引进项目,存在着极大的财务风险。
二、提高医院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医院的预算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医院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管理和支出预算管理。医院预算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支统管、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立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医院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财务收支平衡,同时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行,提高财务资金的利用率。
(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
为了适应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医院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进修,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防止被不良思想侵蚀,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维护医院利益。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的财务业务能力,提高业务理论水平,更新专业知识和理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医院的财务管理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建立健全医院财务管理的监督体系
医院应该以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为主要着力点,避免财务部门独自决策,使得各部门、各岗位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由于医院财务管理的核心人物往往受到权力、利益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难免掺杂了主观意识,不利于财务管理的高校运行,故对财务科长实行委派制不失为一项良策。财务人员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发挥财务责任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内部审计,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经费开支制度,优化资金管理,实现医院财务安全而高效地运行。
(四)增强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